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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说的易学辩证法思想体现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家学说的易学辩证法思想体现若从《易经》的宇宙万事万物的“变易”论、“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对立统一律、朴素的辩证唯物的认识论、方法论等角度来观照法家学说,则更易于知晓两者之间密切的渊源关系。

三、法家学说的易学辩证法思想体现

若从《易经》的宇宙万事万物的“变易”论、“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对立统一律、朴素的辩证唯物的认识论、方法论等角度来观照法家学说,则更易于知晓两者之间密切的渊源关系。法家的易学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与时俱变革故鼎新

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应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情况来制定法律和各项政策措施。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剧变,原来政治制度动摇崩溃,诸子百家皆不满现状,各思济世良策。儒家祖述尧舜而循周礼,道家托始于皇帝,皆以托古因循以救世。唯有法家要求“法与时转,治与时宜”,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力主“变法”,革故鼎新。此“变法”含义即从《易经》的“《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系辞下传》)的“变易”理论及《革》、《鼎》二卦义而来。

商鞅变法的主张是从社会进化的历史论推衍出来的。《商君书》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是不断进化、发展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进化,是由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由财产公有到财产私有,由没有国家到建立国家,并进一步指出:人类历经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

《商君书·开塞》云: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当此时也,亲亲废,而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然则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这段文字扼要说明了国家起源以及上世、中世、下世的三世特点。《商君书·开塞》认为,上世“民知其母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显然,这是指原始社会母系氏族阶段。接着是中世,即由“亲亲而爱私”转为“尚贤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这是指父系氏族阶段,以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为宗旨,即春秋以前的一段时期。而到了下世,即新兴封建制已经初步确立的战国时期,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就要“立官”、“立君”,而且要制定法律,来“定分”、“立禁”,加强“法治”。

故《商君书》进而说:“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商君书·壹言》)“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然则,法有时而治,事有当而功;今时移而法不变,务易而事以古,是法与时诡,而事与务易也;故法立而乱益,务为而事废。故圣人之治国也,不法古,不循今,当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今民能变俗矣,而法不不易;国形更势矣,而务以古。夫法者,民之治也,务者,事之用也。国失法则危,事失用则不成。故法不当时,而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商君书·六法》)“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须和时代、民俗相宜,时代民风在变化,法自然也要相应变化。如果时移而法不变,那么法与时违,不仅不能治国,反而会乱国。商鞅顺乎历史潮流,携《法经》入秦,协助秦孝公改革,一方面因实施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政策,为秦大一统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为以后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中央,从而为建立封建专制中央集权政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即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它为中华民族从战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韩非亦持与时俱变的应时史观,他在《五蠹》篇如是阐述: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宋有人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韩非据他的“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的三世之说,提出了著名的“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变法主张。他认为当今正处诸侯争霸的战国时代,现实情况是“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因此,就要把握“争于气力”的时代脉搏,与时俱进地加强法治,惩治奸邪,奖励耕战,富国强兵。韩非强调“法治”,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因为只有“法”才是争于气力时代“所以治”的有效途径,法术优于道德。他批评儒家在当时还大讲仁义德治,幻想以道德的力量来恢复秩序,实在是迂腐之见,犹如“守株待兔”、“负薪救火”为天下人所笑。

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易经》“一阴一阳之谓道”论人性,蕴涵性善和性恶两种对应的性能,这已于本书“性善与性恶”一节中所述,此不赘述。法家没有从理论上深入探讨性善性恶问题,他们只是从人普遍都有的“好利恶害”或“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来论证“法治”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必要性。

管仲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埴,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管子·禁藏》)。

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商君书·错法》)在商鞅看来,对富贵的追求、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因而他承认人们追求财富的合理性。英明的君主就要善于利用人们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其自觉地为国而耕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法家慎到认为,人之情,即喜富贵而恶贫贱,君主只要提供了致富之道,则民自然会为之而努力,而不必过多地人为干涉。他说:“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足相容。”(《慎子·逸文》)“匠人成棺,不憎人死,利之所在,忘其丑也。”(《慎子·逸文》)“私利”是人性的基本内涵,“能辞万钟之禄于朝陛,不能不拾一金于无人之地”(《慎子·逸文》)。慎到认为,自私自利的人性可为君王所用:“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慎子·因循》)君主的手段有二:赏与罚。“罚,禁也;赏,使也。”(《慎子·逸文》)惩罚是以恐吓的方式限制人私欲的无限膨胀;封赏则是以“利益”作诱饵,利用人自利的天性而使为我所用。这两种软硬兼施的手段是君王实行统治的法宝。在选拔录用官吏时,“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慎子·因循》)。君王利用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以“厚禄”诱使臣下为其所用,越贪婪重利的人,君王认为越好利用。那些不为名利所动的人,君王认为无法控制把握,故这些人反不被录用。

韩非分析了各种人际关系,总结出“利”是人与人交往的唯一尺度,也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韩非说:“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这是说,医生用嘴吮吸病人的伤口,含病人的血,这不是因为他和病人有骨肉之亲,而是因为利益。人造出好车子,希望别人富贵,木匠做出好的棺材,希望别人早死,这不是因为造车的人仁慈而做棺材的人狠毒,人不富贵,车子就卖不出去;人不死,棺材就无人买,本意并不是憎恨别人,而是因为有利益在里面。

不仅普通人际关系是这样,即使父母子女之间也是如此。韩非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其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韩非子·六反》)

父母对于子女尚且如此,至君臣关系、君民关系就更是以“利”为核心,相互计算、相互利用了。韩非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君上之于民,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用其力。”(《韩非子·六反》)

面对这种普遍的人情好利恶害的社会现实,韩非强调以法“他律”的作用,即以“法”治人治国。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韩非不期望民众能自修、自律,自觉做好事为国效劳,而只能用法律禁止他们干坏事,并通过法律规定“誉”、“赏”,激励人民为国效劳。即用赏迎合人们趋利的本性,在重赏之下,人们便会争先恐后竭力效忠君主(国家);同时用刑罚针对人们避害的本性,在重罚之下,人们自然会奉公守法,规规矩矩。正是在对人性的厘定中,韩非突出了推行“以法治国”的可行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3.务实功利的价值论

先秦诸子有所谓“义利之辨”,儒家“重义轻利”;而法家则偏重务实功利。法家的务实功利的价值论,可能受墨家的影响;而墨、法两家学说的精华都渊源于易学辩证法。《易经》亦多言义利并重之“利”,如六十四卦为首之《乾》卦其辞:“元、亨、利、贞”,“利见大人”。次卦《坤》卦辞曰:“元、亨,利牝马之贞”,“先迷,后得主,利”。其他诸卦爻辞亦多有贞(即正)、利之言。尤其《系辞下传》所云:“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用什么来聚集人才?用“财物”。管理财物端正言辞而禁止百姓为非乱法就是“合义”。)这种“义”即是“利”、义合一的论说,可以说就是法家以法理财治国的指导思想。

管仲说:“明王之务,在于强本事,去无用,然后民可使富。”(《管子·五辅》)“粟者,王之本事也,人主之大务,有人之涂(途),治国之道也。”(《管子·治国》)“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同上)管仲执政,唯务实力,图谋治强,故司马迁评管仲曰:“桓公既得管仲与鲍叔修齐国政,连五家之兵,设轻兵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史记·齐太公世家》)

商鞅说:“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商君书·慎法》)“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也。”(《商君书·农战》)商鞅认为治国要反对巧辩,要禁绝虚言,培养势力,使人民集中力量于农、战,唯有重视农战,才能切实提高国家实力,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韩非承接管、商之说,并加以扩充,以发展其务实功利价值论及参验理论。韩非说:“敌国之君王,虽说吾义,吾弗入贡而臣;关内之侯,虽非吾行,吾必使执禽而朝,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韩非子·显学》)“君人者,国小则事大国,兵弱则畏强兵。大国之所索,小国必听;强兵之所加,弱兵必服。”(《韩非子·八奸》)

以上说明实力强则国强,实力弱则国弱。韩非再从法治是否强弱来说明国家的强弱。韩非说:“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治(执公法之官府);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韩非子·六反》)“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君明于此,则正赏罚而非仁下也。爵禄生于功,诛罚生于罪,臣明于此,则尽死力而非忠君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强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韩非子·饰邪》)

韩非据政治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中主”能以法治国的政治理论。他认为在君主世袭时代,绝大多数君主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即中等才德的人。《韩非子·难势》篇说:“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对“中主”不必要求成为像尧、舜一样的圣人,“中主”只要能“抱法处势”,就能把国家治好。《韩非子·用人》篇又说:“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这都为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事实所证明。

韩非于军政官员的选拔,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也强调务实而有功效,须经实践的检验。

法家是现实主义者,他们认为人们的言论行动、主张措施是否正确,就要看是否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取得实际功效,都要以实践结果来检验。这就是韩非所创导的“参验”理论。韩非在其《问辩》篇中有十分精彩的论述: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也。故有常,则羿、逢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是以乱世之听言也,以难知为察,以博文为辩;其观行也,以离群为贤,以犯上为抗。人主者说“辩”、“察”之言,尊“贤”、“抗”之行,故夫作法术之人,立取舍之行,别辞争之论,而莫之为正。是以儒服、带剑者众,而耕战之士寡;“坚白”、“无厚”之词章,而宪令之法息。故曰“上不明,则辩生焉”。

这就是说,言论和行动都应该以实际功效为标准,犹如射箭应该以箭靶为标准一样。如果无的放矢,即便碰巧射中靶心且不差秋毫,也不能称为善于射箭,原因就在于失去客观标准(“常仪的”)的射箭行为是盲目的、无法衡量的。顺此逻辑,听言观行时也应该确立一个客观标准,即是否具有实际功效。如果没有实际功效,即使再动听的话语、再干净利落的行为,均属妄发之言、乱世之行。进而联系政治现实,如果人主不懂言行必以功用为的彀的道理,那么,法术之士欲矫正空洞浮华的言论及乖离法纪的行为的努力,势必付诸东流,从而形成有法不依(“宪令之法息”)的局面,整个社会亦将呈现一种虚假浮华之风弥漫的景象。所以韩非一再强调须以实际功效作为衡量言行的客观标准,在其《六反》篇中说:“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只有真正做到“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一切以实际功效作为参验标准,才能有效杜绝动听而无实际功用的假话、空话,进而确立一种切合实际功用和目的统一的学说,借此结合“法治”实践,以达富国强兵之目的。

4.法、术、势三位一体

“法”是指法律、法令;“势”是指权势、权力;“术”是指君主驾驭官吏的权术、策略。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而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则融法、术、势于一体。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说明统一法令有利于统一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有利于富国强兵。韩非并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韩非子·八经》)主张法、势并重。韩非又说:“国者,君之本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明“势治”还须“术治”来补足。这样看来,法、术、势都应并重互补。韩非《定法》篇则从反面入手,剖析了申不害偏重术、商鞅偏重法所造成的弊端及两家学说的不足之处,给后人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韩非认为“法”、“术”、“势”都是君主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令;没有权术,虽有权势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律、法令,管理国家就没有章法。要使国家长治久安、君主功成名就,必须“法治”、“势治”、“术治”相结合,“法”、“势”、“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君主只有“以法为本”,才能治国安邦、富国强本,即君主必须用“法”,才能处于“势”位,否则,丧失“法”就会丢掉“势”。同时,君主有“势”,才能发号施令,“势”是行“法”的必要前提条件,而要保持“势”,又要讲究用“术”,即有一套驾驭官吏的权术。君主能运用威势去行法用“术”,有周全完备的法令,让臣子不得不听令行事。君主依法实施赏罚,奉公守法的有赏得利,徇私违法的有罚受害,这样,“法治”才能切实得以推行,致社会安定、国家强盛。也就是说,法、术、势三者每一项都需要其他两项的补足,由此构成循环互补的关系,韩非治国方略的体系因之而建立。

那么,若深入一步探讨,法、术、势三者之中,究竟哪一个是中心或目的呢?有学者提出:“法为势与术目的之所在和理想之归趋”,“法为制衡势与术执运之标准;由是而建立法在韩非政治哲学之中心地位”(王邦雄《韩非子的政治哲学》)。其实,在《韩非子·八经》一文中,韩非论述君主治国的八项原则,就全面阐述了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主张。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在《法法》一文中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使人主孤而毋内,人臣党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人主之过也。”在法、术、势三者之中,应以“法法”为主,且君主也要受法的制约,“禁胜于身”即禁律胜于自身,能让禁令管住自身。人臣之所以结党成群的原因不在人臣,而是君主自己不能以身作则、守法、行法,都因自身的错误所造成的。

韩非说:“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有其政治哲学根源。《韩非子》有《解老》、《喻老》二篇,可见其深受道家老子的思想影响。老子说“道法自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四十二序),而老子学说与易学又有渊源关系。《易·系辞》说:“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这就是说,阴阳对立统一是宇宙自然和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总规律,也就是“一二一”、“一多一”的关系,亦即一分为二、合二为一,一分为多、合多为一的发展变化规律。法律是调和国家、君臣、万民诸多利益关系的产物,因之曰“一民之轨,莫如法”。由此亦可知,韩非的政治哲学亦渊源于“易道”。

就政治学的成就,以及对历代政治影响这两方面看,韩非的地位,足可与被西方尊为“政治学之父”的马基雅弗利(NiccolòMachiavelli)相媲美。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一书的内容,和韩非的思想竟有许多地方极为相似。然而哈佛大学教授史华兹(Benjamin Schwarts)在其专著《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中对比了韩非与马基雅弗利的著作,却给予韩非子最高的赞美。史华兹认为法家是最早的行为科学家,他们已经像19世纪和20世纪的欧洲社会学和政治学者一样,建立起关于人类行为与官僚权力的正规模式。相比之下,马基雅弗利并未设想出普遍的抽象模式,只是提出了一些行使权力的策略。与其说马基雅弗利是关于权力行为科学家,还不如说他是关于权力行为的艺术家。为什么两家比较,韩非竟略胜一筹?本人理解因韩非是从哲学的宇宙论、认识论、方法论的高度来论法治的。韩非在中国古代第一次由哲学意义上以寓言形式提出了“矛盾之说”,他可称是中国哲学史上的一位易学辩证法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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