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
每门学科都因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而与其他学科相区别。这一点表明,对伦理学的了解,应首先从弄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开始。
一、关于伦理学的各种界说
以“伦理学”命名的学科是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4世纪创立的。不过,伦理学的研究,则在比他更早的苏格拉底时期甚至希腊“七贤时代”就已见端倪。中国的伦理学研究,早在先秦诸子百家时期已然展开,若以孔子的《论语》为标志,距今也有2500多年的历史。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每门学科也都是根据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来界定其学科研究范围。尽管伦理学的历史很悠久,可有关伦理学的对象和定义却一直存在分歧。
在西方,被称为“伦理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虽留下《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和《大伦理学》三部著述,却未见有确切的伦理学定义。不过,从它们的主要内容看,他是把德性当做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在亚里士多德之后迄今的伦理学发展过程中,对伦理学的说法越来越多。有的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善”或“正当”等基本道德价值,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或道德义务的科学;有的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行为,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行为的科学;有的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也有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语言,而伦理学就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还有学者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自由、幸福或人生目的之类,伦理学就是与这些内容相关的科学。
在以上各种有关伦理学的界定中,照理说,亚里士多德作为伦理学的命名人,他的德性伦理学体系应最具诠释伦理学的权威性。但是,由于我们至少不能否认后来出现的以道义论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研究道德行为规范的德行伦理学也同样是伦理学,也就不得不不无遗憾地指出,这位伦理学命名人对伦理学的德性诠释有些狭窄。这也是时代所限,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其实还没有“道德”这个词汇,这就难怪亚里士多德未将道德行为及其规范纳入他的伦理学之中了。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诠释一样,其他各种伦理学界定也存在偏窄或以偏概全的问题。首先,不论是把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这四个对象中的哪一个作为伦理学的唯一对象,都无法说明,其余的三种对象,如果不归伦理学研究,又该归哪门学科过问?显然谁也找不出来比伦理学更适合于研究这些对象的学科。其次,可以认为,自由、幸福和人生目标都是伦理学研究会涉及的内容,但这种承认并不等于说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和道德语言这些对象不该由伦理学研究。
正是由于以上各种伦理学界定都存在以偏概全的不足,一些当代伦理学研究者提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或人类全部道德现象,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或道德现象的科学的观点。如,苏联学者季塔连科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把伦理学说成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1)我国学者罗国杰也在其主编的《伦理学》中写道:“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2)魏英敏主编的《新伦理学教程》同样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一切伦理学都以道德为研究对象”。(3)
将伦理学的对象直接聚焦于道德是值得肯定的。任何一门学问的研究对象,应该从名称上就能看出个大概。如从物理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物,从经济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经济。伦理学亦应如此,只不过“伦理”一词较为抽象罢了。但是,从语用学和词源学的角度看,伦理即道德。
在日常用语中,“伦理”与“道德”是两个关系最为密切、意思最为相似的概念,经常被人们放在一起作为一个词使用,即“伦理道德”,也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如“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的互换、“道德关系”与“伦理关系”的互换,等等。
词源学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两个概念之相通性的渊源。在西方,“伦理”及“伦理学”(英语为“ethic”与“ethics”)的概念最初都是由亚里士多德通过改造古希腊语中的“风俗”(ethos)一词的拼写所创。而“道德”(英语为“moral”或“morality”)又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再把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风俗”改为拉丁语的形容词,用以表示国家生活的道德风俗与人们的道德品性。
既然“伦理”与“道德”同源同义同语用,自然也可以说伦理学就是道德学。这就从其称谓上推论:伦理学研究道德。
与西学不同,中国古代学术没有周全细致的学科划分,经史子集不分,所以也没有“伦理学”的概念和独立的伦理学学科。直到近代,“伦理学”概念才从日文转译而来,开始被国人所用。
中国古代虽无“伦理学”或“道德学”的说法,但有“道德”与“伦理”的概念,而且二者意思也是相通的。
汉语中“道德”一词由“道”与“德”二字组成。“道”原指由此达彼的道路。道路是有方向和两边的,行走时循道而行,不逾两边才不会迷失方向并抵达目的地。因而“道路”就是一个形象的规则,于是“道”逐渐引申出正确规则之义。至春秋末期,经老庄等哲人的本体论论述,“道”被擢升为哲学范畴,意指天地之“本原”与万物运动演化之元始规则,并有“天道”、“人道”之分。“天道”是自然万物的演行法则,“人道”是人活动交往、处理人事的规则。故荀子说:“礼者,人道之极也。”(4)“德”字含义颇多,其中至少有三种含义与“道”发生关联。殷商时期,“德”的甲骨文是左“彳”右“直”结构的写法,金文是上“直”下“心”结构的写法,前者是正直行为之意,后者是正直心性之意。后来两种写法合并统一为“德”的写法,便使“德”同时含有正直行为和正直心性的含义。由于正直的行为就是合乎人道的行为,即德行,正直的心性就是具有人道的心性,即德性,加之“德”自商至先秦,一直与“得”字通,于是渐有“得道”之意,如朱熹就明确说:“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5)所以“德”与“道”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二字联用后形成的“道德”既有“德行与德性的规范”之意,也有“符合规范的德行和德性”之意。如,《礼记·曲礼》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与荀子所言“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6),把道德视为规范,而荀子“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与韩非子“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7)中的“道德”,则有德性之意。目前所知最早的“道”、“德”联用,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约四千年前的皋陶之语:“信其道德,谋明辅和。”
“伦理”一词由“伦”与“理”二字组成。“伦”者从“人”从“仑”,首先是“辈”的含义。由于“辈”反映的是一种将人分为有上下高低顺序的人际类群关系,因而“伦”同时也有“序”与“类”的含义。由此引申,凡是存在上下高低顺序的地方都有“伦”。所以不仅人际有“伦”,而且事物也有“伦”,如天地有伦、声音有伦、语言有伦。声音因有“伦”才能形成旋律音乐,语言因有“伦”才能抑扬顿挫,天地因有“伦”才能呈现阴阳,人间因有“伦”才能分出尊卑,所以“伦”又派生出“调和”、“协调”、“和谐”的含义。“理”的本义是治玉。《战国策》云:“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后由此引申出条理、规则、道理、治理、整理等多种含义。“伦”与“理”联用形成的“伦理”,最初泛指事物上下高低的排序组合规则,如目前所知的最早“伦理”联用句,即秦汉之际时《礼记·乐记》中的“乐者,通伦理者也”便是这种所指,后来则固定为专指调和人际关系的规则或道理,即“人伦之理”。如西汉贾谊所说“以礼义伦理教训人民”(8)一句中的“伦理”便是此意。
“伦理”作为“调和人际关系的规则”,其实也就是道德,即“德行与德性的规范”。因而从词源学上看,不仅西方的“伦理”、“道德”意思相通,中国的“伦理”、“道德”之含义同样也有相通之处。西方古时的“伦理”、“道德”由“风俗”、“风尚”而来,中国古时“伦理”、“道德”的同义之处在于人际交往规范。这两种所指看似相差颇大,其实不然,因为习俗、风俗中就包含有大量的人际交往规范。因而中西方语境中的“伦理”、“道德”在词源学的含义上是相通的。这就充分说明,道德确实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伦理学确实可以说就是道德学。
不过,我们也应注意,“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无论从词源学还是从它们的历史演化发展及使用看,并非完全同义,而是存在差异的。这主要体现在它们的语用分工上:道德主要是指人际关系规范,诚如恩格斯所说,道德可以看成是“人们用来调节人与人关系的简单原则”(9)。而伦理则逐渐凸显出“道理”这方面的含义,偏于说明人际关系规范之道理所在。
二、伦理学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
虽然以上考察表明,道德确实是伦理学的对象,但道德还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而只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因为,如果道德只是其词源学的含义,即人际交往规范,那说伦理学是有关道德的科学,就将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道德规范。相反,如果说道德是一个在历史发展中内涵外延变得越来越丰富的概念,是包括道德规范、道德意识、道德实践在内的所谓“人类全部道德现象”,在逻辑上也很难圆融贯通。道德与道德现象并不是一回事,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而不是事物的本质、本体,道德现象也是道德的外部表现形式而不是道德的本质、本体。所以,把道德现象等同于道德是不成立的,把伦理学说成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和“关于道德现象的科学”实际是两种不同的说法。尽管现象是深入事物本体的线索,但也不是每种道德现象都值得一一加以研究。现象是琐碎的,每个人的每一个具体道德行为都会构成一个道德现象,倘若这些都要伦理学来逐一研究,伦理学就成了日常经验的流水账。
一个确当的伦理学定义,应该既能包容整个伦理思想史,即伦理学在历史上的各种理论形态及其研究内容,也不会限制伦理学的现实发展和未来发展。以道德或道德现象作伦理学的全部对象之总括,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外延上也不周全,仍存在偏窄的问题。一些以道德或道德现象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学者,将道德现象分成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这三大类,可是“道德关系”的位置又在哪里?难道它不该由伦理学研究?更为要紧的是,这样的伦理学定义,还无法将当代伦理学对道德与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科技、社会之关系的研究,和当代伦理学在人类实践各部门的应用研究,纳入伦理学的研究,因为这些显然都不属于“道德”或“道德现象”的范畴,但任何一种伦理学都不能不研究这些问题。
尽管以道德或道德现象界定伦理学存在疑问,但用一个总体性概念来涵括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思路还是正确的,只是不该选择“道德”或“道德现象”这样的概念来胜此任。有鉴于此,我们用“道德问题”的概念来取而代之,将伦理学定义为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理论体系。
“道德问题”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完全可以涵盖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毫无疑问,不仅道德本身的问题,即道德的起源、演化、本质、特征、类型、结构、形态、功能等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且由道德作为人际关系规范所派生的道德价值(善与恶、应当与不当)、道德语言、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关系、道德秩序、道德风尚、道德生活等问题,也属于道德问题;不仅道德与人生、自由、幸福的内在关联问题可归之为道德问题,而且道德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宗教、科技、文艺等的外部关系问题,同样也可以归之为道德问题;不仅人类实践在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具体的“应当如何”的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且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道德放到整个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总体性和历史性的审视而形成的各种道德文化问题,还是属于道德问题。可见,以道德问题作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统摄表达是恰当而周延的。它一方面可以包容全部伦理思想史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包容伦理学在当代乃至未来的新进展。
同时,用“道德问题”取代“道德现象”的必要性还体现为,只有从支离破碎、纷繁庞杂的道德现象中绎出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实质性、典型性的问题,才具有研究价值,而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道德现象都有研究价值。波普尔认为,“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出发点,“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10)马克思也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11)事实也是如此,所有的学问最初都是由令人惊异的问题引发的。问题导致思考,思考给出解释,解释形成理论,而系统的理论就是学问。相反,现象即使引人注目,也不见得引发思考与解释。所以只有当牛顿将以往人们司空见惯的苹果落地现象抽象为“重物为何都要往下坠落”这种普遍性问题加以研究时,才创造出了著名的万有引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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