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道德顾此失彼
道德顾此失彼是道德历史悲剧的第三种类型,也是道德退化的形式之一,这个悲剧在每个文明民族的历史中都在反复上演,即使到了现代社会,仍不绝于目。
一、道德顾此失彼的历史表现
道德顾此失彼,是指道德作为满足人需求的工具,在实际运用中变得顾了人的这一种需求就顾不上人的另一种需求。由于人的需求总是指向一定的外在对象并由这种对象来予以满足的,这些对象也就成了人所追求的各种价值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顾此失彼也可以被表述为:道德在肯定人的某种价值目标的同时,或者忽略,或者压抑,甚或舍弃了人的另一种价值目标。
道德顾此失彼有宏观与微观这两个层次的表现。宏观层次的道德顾此失彼是指整个道德文化出现了满足人的这种需求就满足不了人的另一种需求的情况;微观层次的道德顾此失彼是指某个道德规范,相对于人的某种需求而言虽有正面价值,但相对于人的另一种需求而言却呈负面价值。如:“知足常乐”虽可让人保持乐观心态,但也使人失去了继续进取的动力;“父母在,不远游”虽有利子女尽孝,却有碍个人的前途和事业;“艰苦朴素”虽可节约资金,却影响美好生活。
历史上最常见、最重大的宏观层次的道德顾此失彼,一般均发生在平等与富裕、公平与效率、有序与自由、安定与发展这些重大的社会价值目标之间。就是说,某种道德文化往往是:如果注重平等就难顾富裕,如果注重公平就难顾效率,如果注重有序就难顾自由,如果注重安定就难顾发展,反之亦然。因而历史上看重公平、平等、有序、安定的社会,就往往没有效率、富裕、自由、发展可言;而追求效率、富裕、自由、发展的社会,又往往要以伤害公平、平等、有序、安定为代价。
从历史上看,道德文化重个性自由轻社会秩序的典型是古希腊的道德文化,这可从希腊神话中得到印证。产生于这个时期的希腊神话虽说只是神话,但它反映了古希腊道德文化的价值取向。希腊神话中的诸神,是希腊人心目中的英雄,不过他们既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也不是完美的道德楷模,而是些具有与人一样的情欲、情感且个性鲜明的生灵,他们不仅个个都有独特的才能,而且热爱自由,随心所欲,敢作敢为,甚至既制定规则又破坏规则。(19)而当时希腊社会的实情与神话所描述的也差不多,一方面有个性的特立独行的人被当做英雄受到追捧,另一方面社会秩序不稳,冲突战乱不止。
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既是重平等、公平而轻富裕、效率的典型,也是重社会安定有序而轻个人自由发展的典型。这种倾向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首先是有平均分配财富的传统。在儒家,从孔子的“均产相安”、“安贫乐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20),到孟子的让每家有相同数量的“恒产”,再到荀子的“维齐非齐”;在儒家之外,从晏婴的“权有无,均贫富”到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官无常贵,民无终贱”,再到老子的“损有余而补不足”和管子的不可“甚富”也不可“甚贫”的“贫富有度”;在农民那里,从张角黄巾军《太平经》的“太平均,凡事悉治,无复不平”到钟相的“等贵贱,均贫富”,从李自成的“均田免粮”、“割富济贫”到洪秀全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之类,无不是在主张平均分配,只不过统治阶级主张的均分是荀子所说的“维齐非齐”,即先将人分为贫富贵贱的不同等级,再在等级内均分财富,而农民主张的则是按人或家庭均分。其次是有“重义轻利”、“重农轻商”的传统,因而富裕或效率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鲜有提及,更没有以它们为价值取向的道德规范,有的只是“为富不仁”、“无商不奸”、“富乃罪恶之源”之类贬斥之语。最后是有“整体至上”的传统,个人自由几无提及。整体至上在传统中国就是家族至上、国家至上,它要求个人在家绝对听命于父母、族长,为父母和上辈尽孝;在外唯皇命是从,为国尽忠,光宗耀祖。正因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有这样三个传统,所以中国封建社会一方面大体上还算稳定,能够延续两千多年之久,另一方面则是个人缺乏个性与自由,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迟缓,大众物质生活的最好时期也就是温饱水平。
受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文化仍有平均主义、重义轻利和整体主义的色彩,仍是重平等、公平、安定、有序而轻富裕、效率、发展、自由的道德文化。平均主义即“大锅饭”、“铁饭碗”;重义轻利即重革命轻享受、重精神轻物质;整体主义即一切行动听国家指挥,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该道德文化实行三十余年的结果,同样是社会虽公平、安定、有序,但社会生产效率不高,物质产品供给不足,人民普遍贫穷,个人天赋潜能的自由发挥受到严重制约。
西方中世纪的道德文化是基督教道德文化,这种道德文化一方面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反对人们追逐财富并鄙视逐利的商人;一方面让人热爱、信仰、服从上帝及其人间代理即教会或国王,另一方面将古希腊时的勇敢、智慧、自信、荣耀、富有、正义、特立独行等英雄性美德改为怯懦、谦卑、恭敬、忍让、孝敬、仁慈、驯服、清心寡欲、忍辱负重等柔顺性美德,因而也可将其归为重平等、公平轻富裕、效率,重秩序、安定轻自由、发展的道德文化。基督教道德文化对社会造成的实际结果是,在这个阶段,西方社会内部还算安定有序,但整个社会发展缓慢,个人亦无个性与自由可言。
西方近代的道德文化,则可谓重富裕、效率轻平等、公平,重自由、发展轻秩序、安定的典型。西方近代道德文化,是思想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反对宗教及教会的绝对权威,倡导由神性向人性复归,追求人权、人格的平等和个性自由,并为富裕平反,提出“求富是彰显上帝的荣耀”、“时间就是金钱”、“信用就是金钱”等新的富裕观和金钱观,宣扬“在牛身上榨油,在人身上赚钱”的合理性。结果其时社会经济发展倒是很快,但社会内部贫富两极分化严重,阶级矛盾不断激化,整个社会动荡不安,直到当代西方社会管理者在整个社会实行高福利政策之后才逐渐好转。
以上史实表明,宏观层次的道德顾此失彼在不同民族和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反映的是各民族在重大社会价值目标选择上的不同偏好,这种价值偏好又导致文化创造与选择上的差异,于是产生出各种不同类型的道德文化。不同民族之所以会有价值偏好方面的不同,并由此而产生出不同类型的道德文化,除了各民族在对事物的主观看法上存在差异之外,也与各民族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群居方式等因素的不同有关。
二、道德顾此失彼的实质与根源
人类所有的共同需求或一般性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而能满足这些需求的价值目标也都值得去追求。所以,道德对其中任何一个价值目标的不顾,都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不过这种悲剧与前面说到的两种悲剧不同,它不属于道德异化,而只能说是道德变异。因为在道德顾此失彼的悲剧中,道德作为人的工具并没有反过来主宰人、奴役人,只是变得不那么好用、不那么称心如意了。
道德顾此失彼体现的是需求与需求的冲突,或价值目标与价值目标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实质不是是与非、善与恶的冲突,而是是与是、善与善的冲突,即一个有价值的东西同另一个有价值的东西之间的冲突,而不是一个有价值的东西同另一个有负价值的东西的冲突。是非冲突、善恶冲突好办,弃非留是、弃恶留善就是。是与是的矛盾冲突、善与善的矛盾冲突则不好办,如何取舍,让人左右为难,陷入“熊掌与鱼不可得兼”的窘境。
更麻烦的是善与恶的区分也并不是绝对的和界限分明的,而是相对的,二者有时可以相互包含、相互转化。这就又给道德如何取舍要效力的需求或价值目标增加了更多困难。一方面,存在恶中有善及恶向善转化的情况。即一个东西,由于对人的此种需求有害,被人称为恶,但同时它却有可能对人的另一种需求有利,于是又可以被判定为善。黑格尔和恩格斯都赞成“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个命题。他们所说的这个“恶”,是指人对财富的贪欲。就它会导致人对人的侵损或剥夺而言,它是一种恶;但就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言,又是一种善。反之,也存在善中有恶即善向恶转化的情况。即一个东西,因有利于人的某种需求被称为善,但同时又不利于人的另一种需求,于是又被称作恶。譬如“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就其能保证人人有饭吃而言,是一种善,但就其不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而言,又是一种恶。
为什么道德会发生顾此失彼乃至因小失大的悲剧?
首要原因是人有多元需求。道德是通过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来满足人的生存发展需求的。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是人的多种多样的具体需求的总称,而不是指人只有一种需求。这些多种多样的具体需求尽管可以被进行一些归并,但再怎么归并最终还是会剩下一些不能继续归并的需求。应该承认,生存的需求、交往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就是一些再不能相互归并的需求,因为在它们之间,对其中任何一种需求的满足,都不会同时等于对另一种需求的满足,更不会等于对其他所有需求的满足。正因人的需求是多元的,所以人所追求的需求对象即价值目标也会是多元的。一个不落地同时追求所有价值目标是符合人的生存发展要求的,从理论上说,或在一般情况下,人也可以同时追求多元价值目标,做到“熊掌与鱼兼得”;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或特殊情况中,对多元价值目标的追求却相互掣肘,难以同步实现,于是不得不有所舍弃或有所偏重,这才导致了道德顾此失彼悲剧的发生。由于平等与富裕、公平与效率、有序与自由、安定与发展之类,就是一些性质不同、互不相等、不可通约的价值目标,是故道德的顾此失彼就总在它们之间发生。很明显,假设人没有多元需求而只有一种需求,只追求一种价值目标,那么道德顾此失彼的悲剧就永远也不可能发生。
道德顾此失彼除了与需求多元有关,也与理性多元有关。理性有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之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所谓个人理性,是指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深谋远虑及计算。个人理性既然以追求个人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自然希望外部对于自己的限制越少越好,这就很容易出现重个人自由和行为效率而轻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倾向。社会理性则是指社会或社会管理者为使社会安定有序而强调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即遵守规则、照规则行事和不违反规则的意识,意味着对个人的限制与对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护,这就决定了社会理性很容易出现重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而轻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倾向。正因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本能地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倾向,所以,当个人理性萎缩而社会理性膨胀时,就会导致限制过度,自由严重不足,整个社会虽稳定有序却了无生机活力,一种否定个性、排斥自由的道德文化由是产生。相反,当个人理性膨胀而社会理性萎缩时,就会导致自由过度、限制不足、社会规则受破坏、所有社会权威遭颠覆的状况。这时,个人虽无拘无束,却也缺乏安全感和对自己行为的可靠预期,无政府主义道德文化由是产生。
三、道德顾此失彼中的因小失大
道德在善与善的冲突的窘境中,不论选择哪一种顾此失彼都是一种悲剧,如果顾此失彼的结果是得到的好处大于失去的好处,则可谓悲中有喜;如果顾此失彼的结果是得到的好处小于它失去的好处,可就是悲上加悲了,意味着道德在顾此失彼之后,又出现了因小失大。任何道德文化及其具体道德规范的制定与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价值,但若其负面价值超过正面价值,就得不偿失了,是故道德因小失大乃是道德顾此失彼之悲剧中的悲剧。
如果说需求多元与理性多元的存在表明,道德顾此失彼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那么,道德顾此失彼中的因小失大又是怎么造成的?
道德因小失大主要与规则代价意识的丧失有关。
任何规则的制定都会有双重效应:一方面规则能满足人对社会安定有序的愿望,另一方面规则也会使人丧失部分自由。因为凡是规则,都对人的自由有某种限制作用,道德亦如此。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这“枷锁”之一就是规则,并且它还是由人自己做出又给自己套上的。人为什么会“木匠做枷,自作自受”?这并不是人不喜欢自由,也不是人认为秩序比自由更可贵。而是人在“为所欲为+为所欲为=战争”与“有所不为+有所不为=和平”这两种可能的前景中作出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意味着人愿用人的天然自由换取社会自由。天然自由即没有任何规则限制的自由。它虽让人随心所欲、无拘无束,但实际结果并不好。因人人各行其是的结果是相互伤害、弱肉强食,并且每个人在这种状况下都难以达到行为的预期目标,更无法预期自己的未来。由于强者也不会恒强,也有变弱而被强食的时候,所以即便是所谓的强者最终也不会喜欢这种状态。社会自由即由规则允许的行动自由,虽对人有限制,却可让人们避免相互伤害和弱肉强食,并能够预期自己的行动结果与自己的未来。正因有这样的比较与权衡,人类才自己制定规则限制自己,才宁肯要现实可靠的社会自由也不要理想浪漫的天然自由。这样的选择是合理的,属于“捡西瓜丢芝麻”,即为了一个更大的利益而舍弃小的利益。而这被舍弃的利益,就是制定规则的代价,对这种代价的了解,就是规则的代价意识。规则既然意味对部分自由的舍弃,自然是越少越好。可为何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规则反而越来越多?这是否表明人类的自由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规则越来越多是因为人类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多、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大、人际交往关系越来越多,则不意味自由越来越少。如果不是这样,才属于自由越来越少。
制定任何规则虽都有代价,但结果应该得大于失而不能因小失大,这是道德的代价意识的要旨。然而在现实道德生活中,人们往往会丧失这种代价意识,由“捡西瓜丢芝麻”变成“捡芝麻丢西瓜”。规则代价意识的丧失,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道德制定者为了制定规则而制定规则,忘却了道德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用天然自由换取社会自由,以给人带来更多的好处。结果他们制定的道德规则偏离了人的需求,或不够合理,或过严过密,致使人的个性受到压抑,缺乏必要的自由,整个社会变得千人一面、死水一潭,既没有个人的发展,也没有社会发展的动力。
二是道德践履者放弃了以人的需求为尺度对道德规则进行审视、判断的权利,他们在道德规则面前只知一味遵从,忘却了服从道德规则的前提是道德规则本身要合理,是应该能给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聪明远虑,结果使人沦为道德规则的奴隶,面对不合理的道德规范或已经过时的道德规范也照样服从。
人所以会丧失规则代价意识,有多种原因。
其一是道德规则的惯性力量作用于人的结果。道德一旦形成,就有文化形态的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对于一出生就落入“道德襁褓”的人来说,道德似乎就是一种先于人而存在、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逐渐成为人们的习惯和传统而不轻易改变。即使社会和人的发展条件已发生变化,即使当初道德所具有的报答力已不复存在,人们也仍然以为照着传统道德做就好。
其二是将次生目的终极化的结果。所有规则都是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工具,均属于次生价值。但由于工具也要由人打造出来才能用,于是在法律、政策、道德等规则的建构过程中,规则本身也具有了一定的目的性。这时,如果规则建设者由此而忘记了建构规则还有更高的服务于人的目的,就会本末倒置,出现将规则这种次生价值或次生目的终极化、神圣化的情况。
其三是社会权威制定道德的结果。道德在阶级社会以来的历史中大都由社会权威制定。如果社会权威是利益集团的代表,则制定出的道德必有偏私性,对大众不利;如果社会权威是没有特定利益集团背景的纯粹社会管理者,所制定出的道德也容易因重规则的社会治理功能而忽略大众的需求。
其四是认识失误或解释失误的结果。许多道德规范都是用凝练的词语表述的,具有抽象性,在道德文化的传承过程中,这些道德规范的具体含义往往需要加以解释才能为普通人理解,如果解释者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而对具体道德规范的解释也出现偏差,就会使原本具有合理性的道德规范变得不再合理。如:把“自我牺牲”这种本是在特殊情境中才需要提倡的高线道德,解释为一个人具有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似乎个人在一生中只有不断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才算有德之人;把集体主义这个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道德原则解释为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集体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从而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极端轻视;把“艰苦奋斗”这个本来是用于事业的道德规范解释为事业和生活都要尊奉的道德规范,使之与美好生活相左;把“知足常乐”这个只适合用于指导个人物质生活的规范解释为在所有方面都要知足,导致在事业上也不思进取;把“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个本属于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解释为应然的人生价值观;把“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这种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行为方式解释为应然的道德原则;把“平等”、“公正”解释为平均;把“自由”解释为不要一切规则,随心所欲;把“自主自立自治”解释为自我中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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