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道德的外部形态
道德虽说是由人创造的,但一旦被创造出来之后,也就有了外在于人的相对独立性,成为每个人一出生就会遇到的先在规则系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这套外在于人的规则系统是通过进入人的意识、关系、实践并将其变为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来发挥其规范作用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道德意识、道德关系与道德实践,就是道德的三种外部表现形态。
一、道德意识
道德意识是道德与人的意识相结合的产物,是与道德有关或含有道德内容的意识。相反,与道德无关或不含有道德内容的意识就是非道德意识。比如“张三是穷人”属于非道德意识,“张三是不值得同情的游手好闲的穷人”则属于道德意识。后者之所以属于道德意识,就是因为它是依据或含有道德规范的判断。人的作为总是受意识支配的,因而不论是构建道德关系还是进行道德实践,都要以道德意识为前提。
意识是个极其复杂且难以说清的东西,有多种具体形态,道德意识也是如此,学界虽对其具体形态已有多种划分,但每一种划分都未达圆满周全。这里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非理性道德意识,一类是理性道德意识。
非理性道德意识又有两种主要的形态,即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
道德情感是情感的一种。如果说情感是受外界刺激而自动出现的心理反应,那道德情感就是受外界道德事件刺激而自动出现的道德心理反应;如果说喜、怒、哀、乐、忧、惧、爱、恶、恼、悔、愤、恨之类是情感的不同表现形式,那出于道德因素的喜、怒、哀、乐、忧、惧、爱、恶、恼、悔、愤、恨之类,就是道德情感的不同表现形式,如“路见不平一声吼”这种情感就属于道德义愤。道德情感作为非理性的道德意识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道德情感的发生不以人的理性思考为前提,也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具有直接发生性或直觉性;二是伴有生理反应,即在道德情感发生的同时,人的心跳、呼吸、血压乃至五脏六腑等体内器官往往也会随之出现明显可感的变化。在人的道德生活中,道德情感的作用是发动道德行为,并且是道德行为的主要动力源。尤其是那些未经道德理论学习的普通人的道德行为,差不多均由道德情感发动。
道德意志是意志的一种。从语义和日常用法上考察,意志可以说就是决定做一种事情的精神决断力。依此类推,道德意志就是决定做一种道德事务的精神决断力。人在面对一种道德义务时,承担还是不承担,照做还是不照做,总是一个必须有所决断的问题,道德意志的作用就是让我们下定决心承担这种道德义务,并给予我们为最终实现这种道德义务而不怕艰难困苦、持之以恒、直到完成的毅力。由此可知,道德意志的确切含义就是确定、坚持和实现一种道德义务的精神决断力。有了这种决断力,人们才可能将自己的道德思想或道德情感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并将其贯彻到底。这里的关系是,任何一种需要由道德意志决断的道德义务,不是由人的道德情感提出,就是由人的道德理性提出。于是,当道德意志将道德义务坚决地付诸行动时,就等于是把道德思想或道德情感变成了那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行动。在这个过程中,道德意志作为精神决断力,既与一种道德义务的形成及其合理性证明无关,也不负责分析承担这种道德义务的个人得失与可能的后果,它只是帮人下定决心实现道德义务,是故也是一种没有理性内容的非理性道德意识。
理性道德意识也称道德知识或道德思想,又分道德认知、道德观念、道德舆论、道德理论和道德文献这五种主要的形态。
道德认知指对道德规范的了解与把握。一个人只有先知道什么是道德规范,有哪些道德规范,每个道德规范是何含义,进而才有可能按道德规范的要求去为人处事。只有理解了为什么要有这些道德规范,这些道德规范的道理何在,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这些道德规范。这就表明,道德认知乃是履行道德义务的必要前提与起码条件。不仅如此,道德认知也是形成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必要基础与前提条件,因为一个对道德规范一无所知的人,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
道德观念是人们运用理性对各种事务加以道德判断而形成的较为固定的看法。这些看法一方面是人们长期道德生活的总结,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对人的道德生活进行指导。道德观念较之非理性道德意识和一般性道德认知,意思更为明确,看法更为稳定,这就使之成为指导人的道德实践的最为重要的意识。道德观念在内容上大致可以分为因果性道德观念与价值性道德观念这两种形态。因果性道德观念是对道德性因果关系的概括。因果关系指一种在先的现象引起了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前一种现象是后一种现象的“因”,后一种现象是前一种现象的“果”,所以二者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如果因与果双方或任意一方属于道德现象,那由双方形成的因果关系便都属于道德性因果关系。古往今来,人们通过概括道德性因果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观念不胜枚举,如“棒下出孝子,溺子如杀父”、“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等。价值性道德观念是有关各种事情的道德价值判断。如“来而不往非礼也”、“四海之内皆兄弟”、“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等,都属价值性道德观念。不论是价值性道德观念还是因果性道德观念,均能给人的道德实践提供指导。只不过前者是通过直接进行道德价值判断来进行指导,后者则是通过指明一种道德性因果关系来间接地提供指导——如果你喜欢这种因果关系的结果,就要去设法造就能导致该结果的原因;如果你厌恶这种因果关系的结果,就要设法避免或消除能导致该结果的原因。道德观念多是来自普通人对道德经验的总结,少数来自思想家的深思熟虑。但不论由何而来,只要能引起人们的共鸣,便会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道德观念。不过也正因为它多是普通人的经验总结,有时也就难以保证其正确性。
道德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是人们或社会组织根据一定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用语言对各种社会事件及相关行为人作出的是非善恶评价或褒扬贬抑议论。道德舆论的出现有自动和发动两种形式。由社会组织通过动员、组织其成员开展的道德舆论是发动的,而在人群中随机产生、自发流行的道德舆论则是自动的。自动的道德舆论由于每个人都可以是肇始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较之由组织发动的道德舆论更为常见。道德舆论能对人的道德实践进行导向表现为,被道德舆论称是、称善、称荣而加以褒扬的做法,就是鼓励人们仿效的做法;被道德舆论称非、称恶、称耻而加以贬抑的做法,就是告诫人们避免的做法。
道德理论是有关道德问题的理性思考,用合乎逻辑的语言方式进行表述。成体系的道德理论就是伦理学。道德理论是对社会道德生活的思想关照,基本上是个人理性思维的产物。但常需借鉴前人或已有的相关思想成果。新的道德理论就是既有思想成果与个人创造性思维的结合。由于个人在立场、阅历、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善恶观念上存在差异,道德理论往往因人而异。道德理论对人们的道德实践的指导作用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既有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进行论证、解释和说明,从而使人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另一方面也对既有道德观念、道德规范进行审视、批判乃至重构,从而使人们拥有更为合理好用的道德规范与道德观念。
道德文献是记录有道德生活、道德事件、道德故事、道德活动、道德经验、道德习俗、道德历史、道德评价、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理论内容的物质载体,可谓固化了的道德意识。从内容表现形式上说,有历史性道德文献、文学性道德文献、艺术性道德文献、理论性道德文献之分。从载体形式上说,有文稿、图书、图片、音像资料等种类。道德文献既是人们获取道德知识的一个便捷途径,也是形成新的道德理论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是道德与关系结合的产物,是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相反,不受道德规范调整或道德规范调整不了的关系则不是道德关系。
人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标志很多,道德也是其中的一个。这就说明,需要并能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只能是人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关系,比如地球与太阳、植物与动物或动物与动物这些非人关系,就是道德规范想调整也调整不了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关系首先可以被分为两大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一切人的关系、集体与集体的关系、集体与社会的关系、集体与一切人的关系这七种。其中,“他人”指家人、邻居、同学、同事、朋友和发生交往关系的陌生人,“集体”指社会之内各种具体实际组织,“社会”指社会中最大组织即国家,“一切人”指族群或祖国与人类。据此,人与人的关系还可以被更进一步地细化。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对简单,大体可以分为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生物的关系。以上所有这些关系,都是现实的人的关系,都需要受道德规范的调整。
人是世界上唯一的主体,有个体、集体、族群、人类等多种存在形式,因而不论是哪一种人与人的关系,都属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需要用道德规范来加以调整,主要是因为在各种主体之间,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问题或利益问题亟待解决:
其一是主体双方在交往中,应该如何相处、如何相待才好的问题;
其二是主体双方在交往中,所涉及的利益应如何划分或如何分配才合理的问题;
其三是主体双方在交往中,当发生利益矛盾或冲突时,应如何解决才公正的问题。
马克思说:“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9)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主体间的任何方式的相处相待都能让主体双方感到满意,并不是主体间的任何方式的利益划分都能让主体双方感觉合理,也并不是主体间利益冲突的任何解决方式都能让主体双方认为公正,这就需要有凝聚着人类智慧的道德规范介入,进行相应的规范与调节。而道德作为人为的价值规定,也的确具有处理这类问题的功能。确切说来,是道德规范中的协调性道德负责为人们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从而使这些主体间的关系达至和谐。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也被归为“人的关系”并同样需用道德规范来予以调整,是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过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折射,实质上反映的仍然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
大自然或地球是人类共同的栖息地,并为人类提供其生存所需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由于地球的生态环境是一体化的,地球所拥有的可供人类使用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表明,每个地区或每个时代的人们如果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而任意对待自然的生态环境,任意地开采、使用、消耗自然资源,从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枯竭,就既损坏了其他地区和未来时代的人们的利益,也损害了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整个人类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使人类能够长久地生存发展,就要对人对自然的作为有所规范,在人与自然之间构建起一种合理的关系。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亦即人应如何对待自然的问题,也同样需要用道德规范来进行调整与指导。而当代出现的生态伦理学,就是为此提供相应道德规范的学说。
三、道德实践
道德实践是道德与实践结合的产物,是以道德为目的或标准的人类活动,也是由道德意识支配的人类活动。相反,不以道德为目的或标准的人类活动则不属于道德实践。例如做工务农、休闲娱乐、市场交易、文艺创造、科学研究、政治谈判、行军作战等就是非道德实践的人类其他实践。虽然这些种类的人类实践也一概都能被从道德的视角作出道德评价,但只要实践的主体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并未以道德为活动的目的或标准,我们就不能将它们称为道德实践。因为区分不同实践的依据,正是在于实践目的。当然,如果实践主体在从事那些非道德目的的活动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要遵守道德的标准,那么这些活动就既属于其他某个种类的实践,也同时属于道德实践。
从道德实践的主体看,道德实践大致有社会道德实践、组织道德实践和个体道德实践之分。其中,社会道德实践的主体是代表整个社会或国家行使权利的政府,而由政府主导的以道德为目的或标准的活动,即为社会道德实践。组织道德实践的主体则是指除政府之外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因而组织道德实践就是由这些组织所主导的以道德为目的或标准的活动。个体道德实践的主体是个人,由个人所进行的以道德为目的或标准的活动,即为个体道德实践。
道德实践主体的不同,决定了他们所开展的道德实践也不尽相同。
政府作为社会道德实践的主体,承担着两个方面的道德义务,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导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一是以道德践履者的身份遵从道德。政府的前一种义务不难理解,所以经常被人们提及。后一种义务虽然少有人提及,但也应该不难理解,因为政府既然也是主体,自然也应该受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而不应超越于道德和法律之上,为所欲为。正因政府要承担这两种道德义务,所以社会的道德实践也就包括社会道德建设和政府道德践履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社会道德建设又可进一步划分出规范预设、宣传教育和制度支撑三个环节。其中,规范预设就是要把准备在整个社会推行的道德规范系统先行设计出来;宣传教育就是用言语对这套道德规范系统进行广泛传播;制度支撑就是为这套道德规范系统配置相应的制度,用制度所具有的社会赏罚功能对其进行支持。政府道德践履也可再分出政府的道德筹划、道德评价、道德选择几种主要形式。其中,政府的道德筹划是指政府要有成为一个好政府的志向,并为此而设立标准,作出规划;政府的道德评价是指政府要对各种公共事务或社会事件进行道德方面的评价;政府的道德选择是指政府在合理实现政府职能时,要用道德的标准来选择自己的具体作为。
组织作为组织道德实践的主体,其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和所进行的道德实践,与政府的基本相似,也体现在道德建设和道德践履两个方面,并且在内容方面也大体相同。所不同者只有两点,一是它所主导的道德建设仅是本组织内部的道德建设,而不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二是在它的道德践履中,它要考虑的是如何成为一个好组织、如何合理地实现组织职能的问题,而不是如何成为一个好政府、如何合理地实现政府职能的问题。
个人作为个体道德实践的主体,其道德实践与政府、组织所进行的道德实践相比,呈现出较大差异:即个人不能主导道德建设而只能参与道德建设。所以个人最主要的道德实践就是自身对道德的践履。个人的道德践履,也有道德筹划、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这几种形式,只是在内容方面有所不同。除此之外,个人道德践履还有一种其他主体所没有的形式,这就是道德修养。如果说,个人关于“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道德筹划,就是要确立何种人生目的、塑造何种道德人格、追求何种道德境界、养成哪些道德品质或德性、如何定位灵肉关系的规划,那么,道德修养就是修炼养成道德品质或德性、提升自己道德境界的过程。由于社会和组织均无实质性的德性或道德品质可言,充其量只有比喻意义的“德性”或“道德品质”,所以,道德修养这种道德践履形式仅为个体道德主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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