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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既有道德文化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反省既有道德文化反省既有道德文化是重构当代道德文化的前提。如果反省的结果是既有道德文化完全合理、完全没有过时,那就根本不需要重构道德文化,继续沿用既有道德文化就是了。中外传统主流道德原则存在于中外传统道德文化之中。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道德文化及公民道德系统,以集体主义为第一道德原则。

第一节 反省既有道德文化

反省既有道德文化是重构当代道德文化的前提。

如果反省的结果是既有道德文化完全合理、完全没有过时,那就根本不需要重构道德文化,继续沿用既有道德文化就是了。只有当反省的结果是发现了既有道德文化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过时之处时,道德文化的重构才成为必要,并且也才能知道我们该从哪些地方入手重构道德文化。

在人类历史上,由于多民族、多思想、多理论的存在,不论哪个时代的既有道德文化其实都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并且其种类及数量也在随着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而变得越来越多。作为任何既有道德文化中之必不可少的既有道德原则,自然也是如此。鉴于道德原则是道德文化的核心子系统即道德规范系统的范本规范,决定着该子系统乃至整个道德文化系统的价值取向,所以反省既有道德文化的关键,是反省既有道德原则。

在当代仍有影响力的既有道德原则大致有这样两类:一类是存在于中外不同历史阶段的主流道德文化中的道德原则;另一类是在理论上被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所主张的各种道德原则。下面就让我们按这个线索来展开对各种既有道德原则的分析与评估。

一、对中外主流道德原则的反省

中外主流道德有传统主流道德与现代主流道德之分,中外主流道德原则当然也有传统与现代的区分。

中外传统主流道德原则存在于中外传统道德文化之中。由于中外传统道德文化是不同类型的道德文化,它们各自所确立的道德原则也是不一样的。

国外各民族都是信教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传统道德文化都是宗教道德文化,其道德原则也基本上都是信奉神服从神谕的要求。所有宗教道德文化均视神为神圣,以对神的信仰为支撑,没有理性可言,无一不存在将道德反客为主的异化,因而不论是何种宗教的道德原则在内容上都是不可取的。

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是非宗教的道德文化,以“三纲五常”为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骨架。这套道德规范系统似乎在形式上找不到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即第一道德原则,其实还是有的,这就是皇权至上的原则,即所有人都要服从君皇,以君皇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金字塔式”的等级制社会,君皇居于社会最高等级的塔尖,拥有绝对权力,所以“君为臣纲”被安排在了“三纲”之首,意味着天下所有的人都是君皇的臣、都是君皇的子、都是君皇的女,都要无条件地听命于君皇。当今社会,平等、民主已是人类价值共识,与之相左的皇权至上的道德原则显然只能遭到唾弃。

当代西方社会,虽然传统的基督教道德文化仍在继续发挥作用,但从基本价值诉求看,其主流道德文化已经变为个人主义道德文化。个人主义的思想在古希腊的犬儒主义、斯多葛学派那里已现端倪,只是一直被视为异端,后经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改进,随着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才逐渐变为西方社会的主流道德文化,并在19世纪时正式获得了“个人主义”的称谓。现代个人主义主张个人至上,即个人在价值、尊严、权利方面的本位性、目的性和平等性,高度重视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和个人的独特性,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自我奋斗和不受外来约束的自我。个人主义道德文化迄今尚无一个被明确表述的道德原则,不过从它的上述基本观点来看,“个人一切为自己,而不管别人干什么,也不以损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仅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来决定什么是正当的”,这些被许多个人主义者反复提到的话语,实际上就是个人主义道德文化所蕴含的道德原则。个人主义道德原则同样也不可取。它不仅与后面将要批判的利己主义道德原则没有本质区别,而且会导致道德上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从而使所有道德规范都失去普遍有效性,成为完全多余的累赘。用圣西门学派的话说,就是它“反对为了全人类的道德利益而建立一个集中指导的任何企图”(1)

当代中国社会的主流道德文化及公民道德系统,以集体主义为第一道德原则。不过这种规定既不是来自马克思、恩格斯,也不是来自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而是根据罗国杰、魏英敏等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者的见解作出的,这些人的见解又来自苏联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者的研究成果。但这样的见解其实并不恰当。

这首先从其内容就能看出。所谓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二是在保障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发展个人利益,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三是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自觉地服从集体利益,做必要的自我牺牲。(2)以上含义向人们传达的明确无误的信息表明,集体主义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个人与集体之关系的道德规范,而在协调个人与他人之关系方面则无法起作用,更不能回答“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但作为整个道德规范系统之基本规范的真正的道德原则则不应该是这样,它应既蕴含有如何处理协调所有人际关系的内容,也蕴含有如何为人的内容。所以,即使集体主义是一种道德原则,也不是整个道德规范系统的一级道德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不仅在形式上达不到一级道德原则的要求,而且即便作为道德规范系统中处理个人与集体之关系的次级道德原则,也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后变得不合时宜。从内容上看,集体主义原则只能在马克思所说的“真实的集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加以推行。计划经济时期,集体不是全民所有制的集体,就是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它们大体上都属于“真实的集体”,这时以集体主义作为处理个人与集体之关系的原则基本上是可行的,因为这时“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就是把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时“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就是为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而市场经济时代,经过开放引资、产权改革而出现了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之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集体已不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集体,而是大股东说了算的集体,这时继续提倡集体主义就不妥了。因为这时如果还“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意味着把大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大股东的利益高于其他个人的利益;如果还让个人利益在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觉地服从集体利益,作出自我牺牲,就是让个人利益自觉地服从大股东的利益,为大股东的利益作出自我牺牲。这不仅于理不通,而且还在客观上为那些不良的大股东盘剥雇员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社会制度安排下,除了祖国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外,其他所有类型的集体与个人,都是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二者在利益方面也是相互平等的,根本不存在要把谁的利益摆得更高或放在首位的必要。

我国的主流道德文化除了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之外,还把“为人民服务”视为公民道德规范系统的“核心”。如果集体主义已不适合作为第一原则,那将“为人民服务”升为第一原则如何?也不妥。因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今天其实只适合做执政党、政府及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上,它当初也是毛泽东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为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和军队确立的宗旨(3),即只是对共产党人的要求,而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要遵从的道德原则。虽然我们也可以将其上升为要求所有人遵守的一级道德原则,但由于它只是“做事”即处理人际关系的规范,缺乏教人如何“为人”的内涵,在形式上仍与一级道德原则不符。从内容方面说,“为人民服务”属于利他主义,而利他主义其实是不适合做一级道德原则的。其中道理,将在后面评析利他主义道德原则时论及。

这就说明,我国当前的主流道德文化,实际上还缺少一个能为整个主流道德规范系统奠基的真正适用的一级道德原则。

二、对思想家主张的道德原则的反省

我们所缺乏的那个真正适用的道德原则能不能从其他现成的思想资源或理论中找到?恐怕还是不行,以下详细分析。

在理论上被思想家主张的道德原则主要有五种,即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利他主义道德原则、效益主义道德原则、道义主义道德原则和德性主义道德原则。

主张利己主义的思想家主要包括霍布斯、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斯宾塞等人。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利益,或者有义务去从事任何可以有利于自己的事。若从反面表述则是,除非事情最终对你有利,否则你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去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4)虽然从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出发,不等于必然会做损人利己之事,因为在损人利己会受社会制裁的条件下,一个利己主义者就不会选择损人利己的行为方式;也不等于必然不会遵从道德,因为在遵从道德能给他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就会遵从道德;甚至也不等于必然不会做利他之事,因为如果一个利己主义者把荣誉或受人称赞看得更重,他就可能乐于做些会得到赞誉的慈善之事。但是,利己主义道德原则仍是难以行得通的。这里只说一点,就是它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任何道德原则都需要通过普遍传释才有可能成为在社会中普遍起作用的道德原则,可是连利己主义者都承认,按照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一个真正的利己主义者不应该宣扬利己主义,因为当大家都成为利己主义者,都基于利己而行动时,对利己主义者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宣传利己主义就是不明智的行为”(5)。一个在内容上不能公开推广或会导致自相矛盾的道德原则,肯定不是合理的道德原则,所以利己主义道德原则是不可以被采纳的。

主张利他主义的思想家有墨子、孔德、赫起逊、克鲁泡特金、路德·卡尔文、弗雷彻、辛格等人。一般的利他主义往往与利己主义相通,纯粹的利他主义才与利己主义截然相反,其道德原则是要求人用行为不图回报地无条件地利他,并把提升他人福祉作为行为的目标取向和唯一动机。由于所有利他行为总会让利他者付出或多或少的代价或损失,这种一心为他人着想而不预期任何回报的利他主义显得十分高尚而令人向往。但是,利他主义道德原则同样有其不可化解的自相矛盾。这就是,如果大家普遍信奉利他主义,以他人福祉为行为目标,那么每个人都不会接受他人给予自己的好处,否则就有违利他主义道德原则的要求。然而如果谁都拒绝他人的帮助,不接受他人给予的好处,利他主义者又去利谁呢?退一步说,就算利他主义并不要求人们完全不考虑自己和事事利他,而只是对人们在相互交往时提出的行为要求,也还是有问题,因为如果交往的双方都是利他主义者,就会发生都想利他而最终谁都不能利他的局面,适如“君子国”中的卖者与买者无法达成交易一样。再退一步,就算利他主义者接受他人对自己的帮助不算违背利他主义原则,每个人为了便于他人贯彻利他主义原则,都把自己的生存发展统统交由他人安排,还是会有问题。问题之一是自己的所有事情都让别人管的人岂不过于自私?这样的人还能算利他主义者吗?问题之二是由他人管自己的事情会比自己管自己的事情更合适、更有效率吗?如果不是,我们又何必绕来绕去?这岂不证明利他主义费力不讨好?这就说明,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利他主义道德原则也是一种不可能被普遍推广的道德原则。

效益主义亦称功利主义,在近代的边沁、密尔那里得到系统的论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行为的基本原则。到了当代,因有行为效益主义和规则效益主义的改进,其道德原则被一致同意地发展成“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换言之,“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之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善或最小量恶的行为”(6)。效益主义问世以来受到多种批评,如:效益主义所追求的快乐、爱好、功利、福利、幸福之类都是些包括各种具体善的总体之善,用这样的东西作价值评价标准,实际上无法对选择了不同具体善的行为结果进行优劣评价;效益主义是以结果推论行为,但结果并不总能得到预测和控制,这时将结果作为“应当”的依据就是不可靠的;在评价行为时只看结果方面的效益是否达到最大化,容易导致对手段的轻视,甚至出现为达最大效益而不择手段的情况;计算行为结果的效益最大化,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相关因素,是个极其复杂的工作,难以操作,不是每个行为者都能做到的,即使能做到往往也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结果又降低了行为效益;效益主义要求的所谓效益最大化,是指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要求意味着个人要永远放弃自己的人生计划,永远不能追求无伤大雅却有利自己的事情;效益主义只关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而没有如何公正分配社会福利的内容;效益主义没有明确提供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但隐含有社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采取牺牲少数人利益以增进社会总体利益这种对少数人不公的主张。应该说,以上针对效益主义道德原则内容开展的批评基本上都是有道理的,这就说明效益主义道德原则本身不够合理。

道义主义亦称道义论或义务论,康德是第一个用理性对道义主义进行系统而严密论证的人。他强调“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因义务而为”,而不是因目的或结果而为,而义务就是尊重道德法则的必然行为,并把选择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7),把按照这种行为可普遍化原则推出的道德律令称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绝对命令。康德的这套理论同样遭到诸多质疑,其中最有道理的批评有四点:一是它会把出于道德情感的行为推定为没有任何道德价值的行为;二是从康德自己演示的四个例子看,按照他的行为可普遍化推定原则,只能推出一些“不要做什么”的道德律令,而很难推出“应做什么”的道德律令,因为其中那个唯一推论“应然”的例子,即“应该帮助苦难的人”并不成功;三是把道德律令绝对化在现实生活中会导致荒谬,比如说真话的道德律令一旦绝对化,不仅意味着“善意的谎言”不能被允许,而且也意味着对坏人和敌人也得说实话;四是康德的道义论把道德律令的基础和对道德律令的遵守,与人的目的和需求完全割裂开来,使人“为了义务而义务”。

效益主义与道义主义的道德原则,不仅在内容上经不起推敲,在形式上也达不到要求。道德原则作为道德规范系统中的基础规范,应该既能派生出行为的规范或做事的规范,也能派生出品质的规范或做人的规范,从而为人提供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可是效益主义与道义主义的道德原则却都是针对行为的“原则”,从它们出发,最多只能派生更多具体的行为规范,而无法派生品质规范,更无法对“做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作出回答。于是,道德人格、德性及仁慈、友爱、慷慨、大方、诚实、忠诚、宽容、坚毅、开朗、乐观之类品质规范,似乎成了完全与善恶是非无关的东西。

正因看到了效益主义与道义主义的这一缺陷,由伊丽莎白·安斯库姆、冯·赖特、彼得·吉奇、麦金太尔、伯纳德·威廉斯、迈克尔·斯洛特、约翰·麦克多维尔、斯蒂芬·达沃尔、罗萨林德·赫斯特豪斯、朱丽叶·安娜斯等人掀起的现代德性主义运动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德性主义认为,“做什么样的人”是比“应该怎么做”更为重要的事情,因为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理想人格或卓越德性,则不论在什么情境下,他都会知道该如何行动,因而也就不需要依赖道德教条。比如一个有德性的人之所以不撒谎,既不是由于撒谎违背“勿说谎”的道德戒律,也不是由于撒谎会给他人或自己带来不好的结果,而是其诚实的品质使然。所以,德性主义主张的基本观点或原则就可以被归结为“做一个有卓越德性的人”或“做一个有美德的人”。然而,这样的道德原则同样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德性是一种习得品质,要通过学习、培养获得。但是,我们如何确认值得我们去习得的卓越品质或美德有哪些?德性主义者经常提到的美德有仁慈、友爱、慷慨、大方、诚实、忠诚、勇气,可把这些作为美德的根据又在哪里?这些美德在价值上有无等级差异?如果它们在实际运用中发生相互冲突,如友爱与诚实不能兼顾之时,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取舍?这些美德的内涵是什么?如果诚实的德目包括“不说谎”的内容,仁慈的德目包括“帮助穷苦人”的内容,岂不是又把美德还原成了行为道德规范?显然,这些诘问都是让德性主义无法招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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