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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道德规范系统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人在不断进取的途中,都有可能面对艰巨危险的任务,也有可能遭遇一些不可预料的危急情境或天灾人祸。若在不完全是太平盛世的时代,这“人祸”还会包括邪恶势力作祟。

第三节 人本道德规范系统

由于道德原则是能够派生和决定所有其他道德规范的规范,在人本道德原则的普遍合理性得到确证之后,就可以在确定人本道德原则内涵的基础上,顺理成章地引衍出整个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构架。

由“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其他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两句话表述的人本道德原则,从字面上看,其基本含义并不复杂,就是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终极价值和最高目的来追求,并使每个人对全面自由发展的追求在实际效果上同时成为有利于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但同样可以由此引衍出丰富的内容。

前面说过,人本道德原则既是要求个人的原则,也是要求社会的原则,这是以往任何一种道德原则都不曾具有的显著特点。因此,对人本道德原则的引衍和对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的勾勒,也要分别从个人和社会这两个方面进行。

一、人本道德原则对个人的衍生规范

基于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是个人的幸福所在,其实也是个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之事实,将人本道德原则按照其基本含义用于个人,就有这样的要求:个人不仅要把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至善即终极价值或最高目的来终生追求,也要把它作为自己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和幸福来终生追求,努力做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并且在这个追求过程中,要有意识地使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实际上有利于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这个对个人的要求出发,既可推出做人的规范,也可以推出做事的规范。

就做人而言,由于“发展”意味着不断地前进、改善,所以欲做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所需的基本道德品质就是“进取”。于是,进取就成为人本道德原则有关如何做人问题的最基本的道德规定。或者说,就成为一个由人本道德原则派生出的做人原则。

一旦确认进取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那么,所有有助于进取或与进取相一致的其他品质,也都应该成为如何做人的道德规范。它们之中,智慧、勤劳、擅创、勇敢、坚毅、乐观又应是主要的道德范畴,即重大道德规范。

智慧是发达的理性,是正确把握对象和自身的能力。有了这种品质,就可使人在进取即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个人在不同方面的实际发展,尤其是在心与身或灵与肉这两个方面的实际发展,有时会发生矛盾,让人左右为难。而智慧的品质可让人知道该如何妥善处理各不同方面发展的相互关系与矛盾,使个人在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兼顾与协调,以避免片面的发展、失衡的发展。

勤劳有勤于实践、热爱劳动的含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不能在思想观念领域里实现,只能在现实活动中推进。而唯一能展现人的全部本质的现实活动就是人的实践。劳动是实践的最主要形式,它作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生产活动,最需要人的创造性天赋及潜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如果没有勤劳的品质,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进取和创造性天赋及潜能的充分发挥。

擅创是擅长于创造、擅长于开拓创新之意。进取对擅创品质的需要主要体现为两点。首先,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具体道路和具体方式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也没有千篇一律的固定模式,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更是如此。为了更有效地追求全面自由发展,个人除了要善于总结、借鉴前人成功的经验,更要根据自己所处社会时代的特点进行独立思考、积极探索,以开拓新路,创造新法。其次,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是人的自我实现。其中,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用劳动改造世界,生产出各种被人需求的产品,可谓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而由开拓创新精神推动的创造性的劳动,由于其成果开历史之新,前所未有,又是最高层次自我实现中的最高自我实现。

勇敢即不畏艰险、不畏邪恶、敢当大义。任何人在不断进取的途中,都有可能面对艰巨危险的任务,也有可能遭遇一些不可预料的危急情境或天灾人祸。若在不完全是太平盛世的时代,这“人祸”还会包括邪恶势力作祟。在这样一些时刻,怯懦的人往往会选择退却,半途而废,勇敢的人才会无所畏惧,勇担责任,迎接挑战,战而胜之,继续前行。

坚毅即坚强、有毅力。在追求全面自由发展的过程中,不论是提升自身的素质以自我完善,还是发掘发挥自己的天赋、潜能以自我实现,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事情,而是会不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挫折。这些困难和挫折为人们的进取之路设下一道道障碍,若没有坚强的决心和坚韧的毅力,就很难把自己想要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进行到底。

乐观即遇事达观、心态总保持快乐。追求全面自由发展虽然总体上来说是令人快乐或幸福的事情,但在直面艰险、困难、挫折的时候,也会让人感到烦恼、痛苦。悲观的人由于不能从这种消极情绪中尽快走出来,容易逐渐变得消沉,失去继续进取的激情与动力。乐观的人则不同,他能迅速调整自己的情绪,从中看到积极的因素,发现光明的前景,从而信心不减地继续进取。

正因为智慧、勤劳、擅创、勇敢、坚毅、乐观都是有益于进取的重要品质,所以它们与进取的规范一样,也是做一个全面自由发展的人所需要遵循的道德规范。鉴于一个人没有这些品质也不会成为恶人,有这些品质则能将自己变得更好、更完美,可知进取规范以及被进取规范统领的这六个道德范畴,不是一般性的道德规范,而是美德性道德规范。

就做事而言,根据人本道德原则对个人的要求,个人若想有意识地使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成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条件,就必须将自己的自我实现及其过程和成果的价值指向,定位于有益于一切人的目标,即以一切人为目的。而其基本方式,就是将自己的自我实现投入到改造世界的活动中,通过把社会变得更有利于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样做是有道理的。由于每个人的社会价值最终都取决于一切人的评判,说明个人也只有如此定位自我实现,才可能实现自己的最大社会价值。既然人本道德原则还蕴含有个人要把一切人同样视为目的的要求,当然更不会允许任何个人以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妨碍或损害其他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适如马克思所说:“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13)

因此,人本道德原则区分一切正当行为与一切不当行为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存在损人利己的情况。因此,人本道德原则否定一切损人利己的行为,肯定一切既有利于自己的全面自由发展,又同时有利于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行为。因此,人本道德原则就是要让每个人的发展与一切人的发展处于互为目的、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和谐状态。于是“和谐”就成为有关如何做事或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规范,即做事的道德原则。

人际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可分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祖国、个人与人类这几种形式。

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和谐主要体现为互尊、互利、互助。互尊,出于人与人要互为目的的需要,是指承认和尊重对方也是目的性存在,也有与自己同样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互利,出于人与人要互为条件的需要,是指在自己的发展与他人的发展发生关联时,要选择相互有利的行为,做对双方都有利的事。互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交换式互利,即通过互通有无而各得其所需;二是合作式互利,即通过联合、协作完成单个人难以做成的事。互助,是指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提携,共同发展,体现出人与人之间要互为目的和互为条件。

尽管奉行互尊、互利、互助能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但由于可能存在对个人权利及其边界方面的理解差异或其他原因,在个人与他人之间还是有可能出现矛盾或利益冲突的。这种利益冲突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有主张冲突,一是无主张冲突。

有主张冲突是由当事者双方对某事的利益主张不一致引起,如甲认为他在自己家里蹦跳是他的权利,而楼下的乙则认为这影响了他的平静生活,于是形成利益冲突。在有主张冲突中,当事双方均能对冲突的解决做出自己的抉择,因而也可称其为“双抉冲突”。那么,当事双方该如何选择解决冲突的方式?应当说,或者通过相互谦让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解决,或者交由司法解决,都是符合和谐的要求的,而不沟通、不讲道理和强行实现自己主张等激化矛盾的处理方式则都是不符合和谐原则的。不过,更好的方法还是事先就能通过一定的沟通、商谈形成契约,以此划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避免日后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

无主张冲突即没有利益主张的利益冲突,它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境:有人看到他人陷入自己无法化解的困境之中,如看到他人落入激流,结果面临一个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无法两全的两难选择,即如果实施救助,自己要付出代价,损失利益;而如果不实施救助,虽可保自己的利益,但他人则会继续受难,甚至发生更大的不幸。由于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双方利益主张不同引发的,而是只发生在目击者一方的内心中,故其解决也仅取决于目击者一方的抉择,属“单抉冲突”。对于这种冲突,从和谐原则出发,利他主义可以派上用场,这就是在施救存在成功可能性的情况下,应该见义勇为,尽力伸以援手,哪怕牺牲一些个人利益或冒生命危险也在所不惜。实际上,利他主义原则也只是在这样的特殊情境中才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不仅在于每个人在自己的生存发展中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困境,都会在这样的时刻亟盼获得他人的救助,更是因为这时发扬利他主义精神,也是个人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由于二者作为主体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比谁更高级、谁比谁更重要、谁的利益要服从谁的利益的问题,所以个人从和谐原则出发处理二者关系,基本上只需要参照个人处理与他人关系的方式进行,即同样以互尊、互利、互助为更具体的规范。凭什么说由许多个人组成的集体,其主体地位竟然与个人一样?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有组织结构的集体,不论它是学校、社团、业所(个人从业之所)还是政府,也不论它是“虚构的集体”还是“真实的集体”,不仅不可能包含和代表该集体之外的任何个人的任何利益,而且也不可能包含和代表集体之内的任何个人的全部利益。一方面,个人在加入集体时并没让渡出自己的所有利益,如生命权、休息权、消费权、婚姻权、家庭权益和公民权益等等,否则集体内部就不会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区分;另一方面,任何类型的集体也没有能力代管个人的所有事务。当然,从个人方面说,组成集体的任何个人也代表不了该集体的全部利益。正因如此,各种类型的集体都不过是另一种“他人”而已,并无更高的主体地位。如是,集体这种“他人”在处理自己的各类人事关系即集体与个人、集体与集体、集体与祖国、集体与人类的关系时,基本上也是只需要参照个人处理其人事关系的方式行事即可。

在处理个人与祖国的关系中,和谐的要求主要体现为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包括从内心和行动上热爱祖国;将个人的事业纳入祖国的繁荣昌盛之中;尽量为祖国多作贡献;维护祖国的一切利益;保护、养护祖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祖国有难时,挺身而出,不惜牺牲个人的利益乃至生命等多种内容。之所以在个人与祖国的关系中要奉行爱国主义,是因为“祖国”是一国之内的一切人及其世代生息之地的所指,这说明个人与祖国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一切人的关系,因而“爱国”就是爱一国之内的一切人,它符合人本道德原则关于个人要把自己的发展变成一切人发展的条件的要求,也有利于个人自我实现之社会价值最大化。由于祖国不是政府,也不是任何一种具有统一行动能力的实际组织,故而祖国不可能对个人做任何实际的事情或履行任何道德义务。这样,个人也不应对祖国有任何道德义务的要求。

个人与人类的关系,与个人与祖国的关系类似,实质上也是个人与一切人的关系。区别仅在于人类不是一国之内的一切人,而是最大范围的一切人,是全球之内的一切人。既然如此,人类主义的内涵也与爱国主义基本类似,是从内心和行为上热爱人类,为人类作贡献,维护人类利益,保护、养护全球的自然生态环境,在人类有难时挺身而出,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乃至生命。既然如此,奉行爱国主义的理由同样也就是奉行人类主义的理由。

在做事方面,人除了要处理上述人际关系之外,还要处理一种关系,这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过,人们已经共同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折射的仍是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它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人际关系,同样要贯彻和谐的要求。鉴于自然及生态环境事关一切人的利益,是每个人或整个人类赖以栖身的共同家园,并且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和谐的要求在这里的基本规定就是:每个人都要保护、养护自然生态环境,而不可做任何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事。

二、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的衍生规范

社会,作为经人力改造的自然,即“人化自然”,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集合了一切人的最大集体即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即国家,国家即社会。社会或国家有自己的组织系统,是一个有实践能力的主体。其实践能力由政府代为行使,负责对人的世界和世界中的人进行管理。社会作为主体,与个人主体一样,也要用道德这种工具来规范和指导自己的实践,既用道德进行管理,也用道德管理自己。

根据人本道德原则的基本含义,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的根本要求,确切说,是对代表社会的政府的根本要求,是把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社会的终极价值和终极目的来追求,把社会建成有利于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场所,并从管理者方面促成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一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互为目的、互为条件的和谐状态。简单说,就是社会要成为一个有利于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做有利于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事。再简单说,就是社会要以人为本,为人而立,为人服务。而这也就是社会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个人幸福所在,个人以其为至善不难理解,可是社会为什么也要将其作为至善来追求呢?社会这个主体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个人之所以要组成社会,在于这样能给个人的生存发展带来更多的好处。如果没有这个效果,人们当初也就不必组成社会。所以,社会这个由个人派生的主体其实只是个人求得生存发展的仆人或手段。虽然个人一旦组成社会就再也离不开社会,但这个事实仍不能改变社会相对于人的手段性质,其道理就像我们不能因人已离不开自己创造的衣服而说衣服不是人的手段而是目的一样。只不过在存在阶级对立的时代,这个手段异化成了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方面认为,在消除了阶级对立的民主时代,即国家变成共同体的时代,“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另一方面还是明确地把“共同体”视为个人“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4)因而在这个时代,社会异化应被扬弃,社会应重新成为“每个人”或“一切人”的公仆,以人为本,为人而立,为人服务。既如是,社会当然也要将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自己的至善。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个总体性命题,社会以人为本,为人而立,为人服务,难以直接以它为标准,必须有更明确的指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综合的善,在现实进程中,意味着人的需求之满足被全面提升,这就需要为人全面提供需求对象或价值之物。虽然这些东西多种多样,不计其数,但可以进行同类归并,最终全都能归入健寿、富裕、和谐、自由这四大价值目标中。其中,健寿即健康长寿,是对远离疾病、有病能医、有疾能愈、身心健全、益寿延年等价值序列的统领。社会以人为本,对健寿的追求与供给,意味让人长期健康地活着,以满足人的存在需求。富裕是对生产力发展、经济增长、财富增加、物品丰富、效率提高、效益变大等价值序列的统领。社会以人为本,对富裕的追求与供给,意味能给人们提供日益增多的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以满足人的吃、穿、住、行、学、娱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和谐是对平等、公平、公正、正义、安全、归宿、仁爱、尊严、诚信等价值序列的统领。社会以人为本,对和谐的追求与供给,意味能让人形成越来越融洽协调的人际关系及天人关系,以满足人的情感需求和交往需求。自由是对自主、自立、自决、自治,以及自由发挥、自由创造、自由进取、自由个性乃至经济自由、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等价值序列的统领。社会以人为本,对自由的追求与供给,意味能给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发展可能性及条件,以满足人充分发掘和发挥自身潜能天赋的自我实现需求。

健寿、富裕、和谐、自由四者之间尽管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却不能再进一步相互归并,也不能相互通约、相互替代。因为现实中我们对其中任何一项的追求与供给,都不等于对另外三项的兑现。如让人拥有健寿,不等于同时让人拥有富裕、和谐、自由;让人拥有富裕,不等于同时让人拥有健寿、和谐、自由;让人拥有和谐,不等于同时让人拥有健寿、富裕、自由;让人拥有自由,不等于同时让人拥有健寿、富裕、和谐。

既然健寿、富裕、和谐、自由是不可通约的价值目标,又分别统领着不同的价值序列,那它们就是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个社会终极价值中分解出来的“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这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既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得到发展及发展水平如何的最高价值指标,也是判断各种具体社会主张与社会实践之是非对错的最高评价标准。

有了这种价值指标和评价标准,社会如何为人而立、如何为人服务的问题立刻就会变得清晰、简明起来。这就是:为人而立的社会,就是能为人供给程度越来越高的健寿、富裕、和谐、自由的社会;为人服务的做法,就是所有有利于向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推进的做法。

这是一种唯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之马首是瞻的“唯好主义”,它告诉我们:所有与改造世界、发展社会相关的事物,不论是什么样的理论、观点、方法,还是什么样的实践方案、发展道路、社会模式、制度安排、文化类型等,也不管它们是出自何方,由谁提出,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面前,全都不再是神圣而不可改变的,它们不过是实现健寿、富裕、和谐、自由的工具,是否合适可取,是保留还是革除,统统要以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为标准加以评判。凡是有利于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的,就是好的、可用的或应予保留的;凡是不利于其实现的,就是不好的、不可用的或需要革除的。如果同一类型的可用事物不止一种,那么其中最有效的那一种可称为“优”,最值得我们选择。

这样一来,在所有的社会实践中,就再也不会有任何的迷信与迷惘、束缚与畏缩。因为按唯好主义的态度对不同主张的社会发展方案进行筛选,或对社会理论、社会制度、道德规范、文化样式进行选择,已不再是事关政治信仰的主义之争,而只是关于工具的好坏优劣的判断。并且,只要这种判断和选择确实是按前述步骤合乎标准、合乎逻辑地推出的,那么其结论就是合理的,其效果就是对整个社会都普遍有益的。

尽管从理论上说,对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可以做到同时推进,但是由于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毕竟是人的多元需求的外化,分别标示不可相互通约的价值序列,在现实中若想做到完全同步的推进也很难。因此,既现实又可行的四大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并推共进方案,通常总是以其中的某一项为主,以另三项为辅。也就是说,优先其中一项的推进,兼顾其他三项。

究竟应优先哪一项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推进,没有不变的教条和模式。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种优先选择都会有所代价。这种代价或者是对其他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舍弃,或者是使它们受损,或者是延缓对它们的推进。因此,正确的优先选择,应是代价最小的选择方案;正确的优先选择原则应定位于:被优先推进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最终也应有利于对其他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的推进,或者说,应有助于那些暂时被舍弃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在将来得到实现。

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不仅社会或国家这个最大的集体要以人为本,为人而立,为人服务,社会之下的其他一切真实的集体即自由人联合而成的共同体也要以此为圭臬。至于那些不够真实的集体,则应积极向真实的集体转化。在未转化成真实的集体之前,它们与个人或其他集体交往时,人本道德原则不要求它们也以人为本,为人而立,为人服务,只要求它们按照个人与非真实集体交往的基本规范即平等互利的规范行事。

三、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构架及充实方法

人本道德原则对个人的要求,引衍出个人所要遵从的系列道德规范,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的要求,引衍出社会所要遵从的系列道德规范,而这两个方面的系列道德规范之和,就构成了人本道德规范系统。这表明,人本道德规范系统不仅在内容上与以往所有的道德规范系统存在实质性差异,而且在结构上也存在巨大差异。以往的道德规范系统完全没有关于社会的社会道德规范系统,只是关于个人的个体道德规范系统,而人本道德规范系统,则既包括了个体道德规范系统,也包括了社会道德规范系统。

人本道德规范系统以人本道德原则为整个系统的根本原则。在个体道德规范系统中,以人本道德原则对个人的根本要求为该子系统的原则,以“进取、和谐”为个人规定了基本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以“智慧、勤劳、擅创、勇敢、坚毅、乐观”为为人的主要品质,以“平等、互尊、互利、互助、爱国主义、人类主义”等为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道德规范系统中,以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的根本要求即“以人为本”的要求为该子系统的原则,以“为人而立、为人服务”为社会规定了基本的善的为人处事方式,并以“健寿、富裕、和谐、自由”作为社会建构、改造和发展的价值标准。而这,就是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构架。

人本道德规范系统虽然在根本价值取向上与以往任何一种道德规范系统都不同,但它并不一概拒斥各种既有道德规范系统,因为它们不仅凝聚着以往人类的道德智慧,而且由于其中许多具体道德规范代表共同人性的要求,在价值上也与人本道德原则相容。因此,人本道德规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除了从人本道德原则引衍各种更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外,也从各种既有道德规范系统中吸纳合理的成分来充实自己。

这种吸纳可以以筛选和改造这两种基本方式来进行。

所谓“筛选”,就是以人本道德原则及其派生规范为价值标准,对各种既有的具体道德规范逐一进行评判,而后根据评判的结果加以取舍,凡是符合价值标准的就予以吸收,凡是不符合价值标准的就予以抛弃。比如,勿偷盗、勿说谎、勿打人骂人、勿贪恋他人财物,以及要诚实、要宽容、要谦虚、要礼貌待人、要孝敬父母、要扶老携幼、要助人为乐等具体道德规范,因与人本道德规范系统中的“和谐”处事规范相一致,就可以纳入人本道德规范系统中继续发挥其作用。又如,由于好学、钻研、勤思有利智慧、擅创,开朗、豁达与乐观相符,不怕苦、不怕累与勤劳、勇敢、坚毅相符,自强不息直接与进取相符,所以这些既有具体道德规范也可作为“进取”的为人品质纳入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相反,由于谦卑、依附、驯服、顺从、从众、守拙、出世、遁世、游世、顺世安命、成私身存、无知无欲、绝智弃学、安贫乐道、不争无为等道德规范与“进取”精神不符,由于君尊臣卑、官尊民卑、长尊幼卑、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强者生存、成王败寇、文攻武卫等道德规范和“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等道德观念与“和谐”及“平等”的精神相冲突,就不仅不能纳入人本道德规范系统,而且还要彻底予以摒弃。

所谓“改造”,就是将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历史影响,但其内涵又有一定问题或历史局限性的既有道德规范,根据人本道德原则对其重新进行解释,将其变成与人本道德原则相一致的道德规范纳入人本道德规范系统之中。这类既有道德规范主要体现为形式抽象而内蕴可解释性强的各种既有道德范畴,如中国传统道德的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公和西方传统道德的博爱、公正、节制、仁慈、友爱、慷慨、大方之类;其次也体现为一些格言式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如对孟子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15)这句名言,我们就可以在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上把它解释为:每个人首先都要管好自己的事情而尽量不要麻烦他人,在有富余能力的时候再去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思 考 题

1.为何要反省既有道德文化?

2.为何说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适合做当代的一级道德原则?

3.试论由思想家主张的几种主要道德原则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4.简述合理道德原则的必备条件。

5.论述人本道德原则的合理性。

6.何谓“至善”?“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至善”的根据何在?

7.简述人本道德原则对个人的根本要求及主要规范。

8.简述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的根本要求及主要规范。

9.简述人本道德规范系统的基本构架。

10.开放的人本道德规范系统如何对既有道德规范进行吸纳?

【注释】

(1)转引自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

(2)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6页;魏英敏主编:《新伦理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310页。

(3)《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1095页。

(4)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第64~65页。

(5)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第64~65页。

(6)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15)《孟子·尽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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