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赏罚的一般内涵
在国内伦理学语境中,社会赏罚是个令人感到陌生的概念,绝大多数伦理学著作及教材没有这个术语,更没把它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来谈。从其名称来看,似乎也与道德无关。实际上,社会赏罚与道德,特别是道德的实现,有着极为密切和至关重要的关联。而以往伦理学也正是由于缺乏对这种关联的关注与揭示,结果在道德建设问题上给人们留下了许多难以释怀的理论困惑。
西方伦理学界自爱尔维修始,对社会赏罚有一些断断续续的相关探讨,但并不系统全面,也没用这个术语。后由边沁、密尔所开启的“道德制裁”概念与理论,与社会赏罚的概念与理论也只有少部分的重叠。
对社会赏罚与道德之关系的把握,可从了解社会赏罚的一般内涵开始。
一、社会赏罚的含义与用意
什么是社会赏罚?为什么要有社会赏罚?这大概是所有初遇此概念的人都会提出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提问,可以这样回答:社会赏罚是社会力量就一些特定行为对行为者作出的奖赏或惩罚。在这个回答中,又有三个概念须作进一步的解释。首先是所谓“社会力量”,它既可以指执掌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和社会机构,也可以指拥有一定社会资源的各类社会组织、群体乃至个人。其次是“特定行为”,既然有“特定”的修饰,显然不是指所有行为,而是指那些事先已经被纳入赏罚范围的行为。至于“行为者”,就是做了“特定行为”的行为主体。在现实社会中,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政府、政府官员等社会公共权力执掌者,都有可能是这样的行为主体。
从社会赏罚的定义看,社会赏罚乃是一种对象性活动。这种活动从结构上说,不仅要包括由各种社会力量构成的赏罚者即赏罚主体,以实施社会赏罚的实际操作,要包括由做出特定行为的行为者构成的赏罚对象即赏罚客体,来承受社会赏罚,还必须包括一定的赏罚手段和赏罚之物。否则,即使有了赏罚者和赏罚对象之后,一种现实的赏罚活动仍难以成立或做出。赏罚手段是指实施赏罚的具体方式方法,常见的有法制的、行政的、舆论的等形式。赏罚之物则是指能满足行为者各种需求的社会资源。一般说来,凡是被行为者所欲而社会力量又有权支配的东西,均可用来作赏罚之物,如金钱、物品、财富、利润、权力、权利、名声、荣誉、资格、良机、自由等社会资源都可充当赏罚之物。显而易见,在赏罚活动中,如果没有具体的方式方法落实赏罚,赏罚永远只能是抽象的赏罚;而如果没有赏罚之物,赏罚也会因不痛不痒而不成其为赏罚。
第二个提问实际上事关社会赏罚的用意或目的,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之所以要进行社会赏罚,是要让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行为都会造成一定的客观结果,这个结果既然是由行为者做出的,行为者自然就要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对该行为的反应。其行为的结果不同,他所获得的社会反应也应该有所不同。行为者要接受的社会反应,就是由社会力量给予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就此而论,社会赏罚的用意是要增强所有行为者的社会责任感。
不过,这还算不上是社会赏罚的最主要的用意。社会赏罚的另一个也是最主要的用意是通过赏罚来对大众行为乃至所有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控,以使行为者在准备行动时,就自动地选择社会所提倡或允许的行为,而不是社会所反对或禁止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所想要的社会秩序。
二、社会赏罚与人的可控性
社会赏罚要想达到调控大众行为的初衷,必须依赖于一个前提性条件,这就是人要有可控性。人的可控性是指行为者的行为可以被外在于他的社会力量所影响、所左右。
问题是人是否有可控性?人真会被社会控制吗?说机器有可控性不会有人置疑,但人不是机器,怎么可能会像机器一样被控制?况且,说人有可控性,岂不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
人的确不是机器,不过从控制的角度说,人与机器的差别只在于:人不能被绝对控制,但能被相对控制。这里的所谓“相对控制”,是指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会按社会赏罚的调控选择自己的行为。由于各种社会赏罚的实际设计和操作者都是人,人被社会赏罚相对控制也就是被他人相对控制。另外,人是否有可控性是一个事实问题,无论答案是有还是没有,都与人的尊严无关。
人的可控性源于人自身的内在规定性。
人是理性动物,有思想,行为受思想指挥。如果思想不同,由其指挥的行为也自然不同。因而要想使人在现实生活中总能按社会希望的去选择自己的行为,社会就可以通过不断向他灌输与自己的某种愿望相符合的知识、观念来达到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教育也有一定的行为调控功能,并且就是依据这样的道理进行大众行为调控的。
更重要的是,人有由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所决定的种种需求。对人来说,满足需求是利,不满足或压抑需求是害。于是,人的行为选择的基本定式就是:趋利避害。趋利,即选择有利于需求满足之行为;避害,即放弃有害于需求满足之行为。既然如此,社会力量就能利用人的这种内在规定性,即需求和趋利避害活动行为倾向,通过赏罚来对其行为进行调控。这个道理,中国先秦时的韩非子就已洞悉,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1)而他所谓的“人情”、“好恶”,就是指人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法国近代思想家爱尔维修也发现了这个秘密,他说:既然快乐和痛苦的感觉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力,那么,就应当利用这一点引导人们向善;由政府或社会舆论施行一定的奖赏或惩罚,目的在于使人们将德行与快乐相联系,恶行与痛苦相联系,从而崇善抑恶。(2)
从已被经验事实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经验事实证明的人有追求个人最大利益倾向的自利性出发,也能得到同样的结论。在自利人看来,能招致得赏的行为最符合对个人最大利益的追求,能招致受罚的行为最不符合对个人最大利益的追求,于是他就总会选择得赏的行为而躲避受罚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其行为方式已被社会赏罚所控。
对人的可控性,除有依人的内在规定性提供的理论证明之外,也有无数经验告诉我们:一种特定行为,一旦被社会明令禁止并配以相应的罚则,其发生率便会大幅度下降;一种特定行为一旦被社会提倡并配以相应的奖赏,其发生率就会大幅度上升。前者如多生子女的发生率在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严厉罚则出台后急剧下降;后者如一个时期社会匮乏的见义勇为行为,在有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和大力宣扬褒奖见义勇为者的举措之后,其发生率马上有了迅速的提高。
因此,无论人有多么尊贵,无情的事实还是证明了:人有一定的可控性。即使不是全部人,至少绝大多数人在现实社会中是难以超越他们自己的各种规定性的。
三、社会赏罚的基本方式及其实质
正是由于人有可控性,使得社会管理者设计一套社会赏罚措施以调控人们的行为成为可能,也使得社会管理者设计一套社会赏罚措施以引导人们遵从其推行的道德成为可能。
社会管理者用社会赏罚对大众行为进行调控,除了可以出于引导人们遵从道德的道德目的,也可以出于其他不同的目的。比如社会管理者设计一套社会赏罚措施,是为了改变人们的投资行为,那它就是出于经济的目的;然而,如果是为了改变选民的选举倾向,那它就是出于政治的目的。
在现实社会中,以道德为目的的社会赏罚的具体举措虽多种多样,但都可以概括为一个基本方式,这就是:让遵从道德者得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令违反道德者不仅得不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甚至还要失去他们不愿失去的东西。用一句俗话来说,就是要构造一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关系。
何谓“渴望得到的东西”?这不难解释,就是人们想得到却不见得一定会得到的东西。一般说来,除空气、阳光、泥沙、石头、野草之类可以随意获取的东西之外,其他不能随意获取而被人需求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差不多都属“渴望得到的东西”。而“不愿失去的东西”更好理解,就是已为个人所有的各种资源。
对社会赏罚基本方式的理解,还可以通过以下例子来获得感性认识。
比如对商人,所谓“让遵从道德者得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令违反道德者不仅得不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甚至还要失去他们不愿失去的东西”,就可以是让那些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生产销售货真价实商品的商人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市场份额与利润;令那些违法经营、不守诚信、制假售假的商人不仅得不到他们想得到的暴利或高市场份额,而且还要挨罚,失去他们所不愿失去的原有的资格、权利、资产、金钱。
比如对官员,所谓“让遵从道德者得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令违反道德者不仅得不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甚至还要失去他们不愿失去的东西”,就可以是让那些公正廉洁、真干实干、勤政为民的官员得到他们想得到的重用或晋升;令那些贪污腐败、弄虚作假、跑官卖官的官员不仅得不到他们想得到的晋升或重用,而且还要受处罚,失去他们原有的职位、职级、待遇。
又比如对学生,所谓“让遵从道德者得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令违反道德者不仅得不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甚至还要失去他们不愿失去的东西”,就可以是让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诚信做人的学生得到他们想得到的毕业证书、保送机会、奖学金等;令不守校规、厌学逃课、考试舞弊的学生不仅得不到他们想要的高分成绩、奖学金、毕业资格,而且还要被剥夺他们不愿失去的名声甚或学籍。
通过以上对社会赏罚基本方式的了解可知,社会赏罚的实质,就是通过社会性的干预以改变各种可能行为于个人的意义,从而引导行为主体选择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
为什么社会赏罚能有如此功效?人有自利本性的理论告诉我们,人们在利益追求中,个人理性会使人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行为选择,一旦某种行为方式具有利益最大化的可能,人们就会对这种行为类型给予优先的选择。既然如此,要想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也合乎社会的要求,就不能完全指望对行为者道德自觉的诉求,而应进行相关的赏罚导向,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要求统一起来,让违背社会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付出较高的社会成本,诱逼行为者在利益权衡中舍弃见利背义的行为。比方说,人们对待本职工作,存在真干实干、弄虚作假、平庸无为等多种可能的行为方式。在没有任何外部约束或激励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平庸无为,因为这种选择在此时此际最符合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出力最少,又不会少得任何报酬。而在以工作业绩论功行赏却无业绩审核的境况下,弄虚作假则会逐渐成为多数人的选择,因为这种行为方式在此时只有收益而无任何风险,人们何乐不为?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如果社会管理者都不愿意看到,而希望人们能真干实干,那就需要在以业绩论功行赏的同时辅之以严格的工作业绩审核,如此才能逐渐使真干实干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因为这时真干实干已经变成了人们唯一可以获得更多奖赏的即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
韩非子对社会赏罚可以改变人行为的功效有深刻认识,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3)同样道理,“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德指庆赏——引者注),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4)
理解了道德与社会赏罚的密切关系,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便不难加以解释。
为什么有些在今天看来是邪恶的道德要求,在历史上却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从?就是因为这些邪恶的道德得到了社会赏罚的支持。如中国古代歧视妇女的“三从四德”之类所以会流行,就是因为对它做得好的会受到社会赐名分、立牌坊之类的奖励,做得不好的轻则会遭社会舆论谴责,重则会被按宗法体罚甚至沉塘。又如十年动乱时期人们忽然六亲不认,相互为敌,不是互相揭发检举、诬告陷害,就是互相批判争斗、文攻武卫,究其原因,就是在当时社会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算得上是革命派,否则就是保守派或反革命派,要被“打倒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种族迫害与灭绝,大量日耳曼普通民众也参与其中,同样有社会赏罚的驱使:参与迫害的人得到赏识、信任、提拔与重用,同情犹太人的人则受到警告甚至处罚。
为什么让人向善的道德劝诫在生活中却沦为苍白无力的忠告?就是因为这些道德劝诫缺乏社会赏罚的支持,不仅如此,甚至实际上得到的是社会赏罚的打击。比如要做老实人、要讲真话、要追求真理、要坚持原则、要不徇私情等等都是些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从小到大反复听到的社会性道德劝诫,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不照这些道德劝诫做?就是因为“反右”、“文革”等历次政治运动的实际经验告诉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照这些道德劝诫做的人有可能不仅得不到好报,反而会有厄运。再如人们都知道做人要讲诚信的道德劝诫,可长期以来,为什么官场、商界、学界中的各种造假愈演愈烈?就是因为造假者通过造假往往都能得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并可以轻易逃脱社会赏罚的惩罚。既然如此,造假在这时实际上就等于是受到了社会赏罚的鼓励。相反,由于在这种状况下不造假的诚信者反而往往得不到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即晋升、利润、奖学金之类,他们也就实际上等于是受到了社会赏罚的打击。总之一句话,正是恶有善报、善有恶报的状况让道德劝诫失灵,所以美国学者萨拜因说:“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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