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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类型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道德评价的内涵、特点与类型道德评价是人类道德活动的一种,有不同于其他活动的内涵、特点与类型。在各类评价主体中,个人乃是最基本的评价者,因为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的道德评价,实际上也是由个人代为作出的,只不过其中有的评价是若干个人智慧的综合。

第一节 道德评价的内涵、特点与类型

道德评价是人类道德活动的一种,有不同于其他活动的内涵、特点与类型。

一、道德评价的内涵

道德评价是价值评价的一种,若想弄清楚什么是道德评价,不能不先说明价值评价。

价值评价是人根据其需求判断各类存在者有何种价值及价值大小的活动。价值评价的基本用语或评价词是“好”与“坏”,“好”表示正价值,“坏”表示负价值。由于任何存在者都可被人根据需求作出或好或坏或无所谓好坏的价值判断,说明价值评价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

从对被评价的存在者的着眼点出发,一般性的价值评价可以区分为三种特殊形式,即审美评价、功利评价和人事评价。其中,审美评价是就存在者之外在形式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美丑”;功利评价是就存在者之性质功能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利害”;人事评价则是专门就“人事”这类特定存在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善恶”。

道德评价是人事评价的一种,它是指人根据一定道德标准判断人事是善是恶、善恶大小和应承担何种道德责任的意识活动。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即评价的主体或评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各种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在各类评价主体中,个人乃是最基本的评价者,因为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的道德评价,实际上也是由个人代为作出的,只不过其中有的评价是若干个人智慧的综合。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事”,则指被作为善恶判断的评价对象,亦即评价客体或被评价者,评价客体也包括个体、群体、组织、社会等不同类型的“人”,同时还包括这些不同类型之人的“事”,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和可感知到的意向。对个体人而言,“人事”之“事”,还要再加上品质这一项内容。品质或德性仅为个人所有,是群体、组织、社会之类的“人”所没有的“事”,充其量也只是在比喻的意义上具有。

根据这样的理解,道德评价将担当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评判个人及其行为、意向、品质的善恶,以及他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二是评判各类群体、各种组织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它们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三是评判整个社会或社会管理者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

在以往的伦理学理论中,道德评价似乎只有第一方面的任务,后两方面的任务则从无提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社会、组织或其管理者作为行为主体,也许是比普通的个人要高明,但再高明也不可能是“全知全能”、从不出错的上帝或完人,所以其所作所为乃至其本身,同样存在或善或恶及其责任需要被评价的问题。尽管个人在数量上远多于社会与组织,对他们的道德评价也最为常见,最为众多,但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的影响力和影响面都远远超过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更应该成为道德评价重点关注的对象。特别是在崇尚民主的时代,这本应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常识。

对个人、群体、组织、社会及其作为适时进行善恶评判和责任认定,客观上具有两种作用。一是道德评价中包含的善恶判断结论也是一种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善恶判断力,并推动在社会上形成“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的共识和一般标准。二是道德评价中包含的作为褒贬和责任的认定,也是一种社会赏罚,可以让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改善行为者以后的作为。由此可知,道德评价这种道德实践,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种功能,既是特殊的道德教育,也是特殊的社会赏罚,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中确立正确的善恶观念,扬善抑恶,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

道德评价作为一种意识活动,存在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情感化的表现方式,即评价者凭内心的即时道德情感对评价对象直接进行善恶判断、抑扬褒贬;一是理性化的表现方式,即评价者运用理性思维对评价对象作出有理有据的善恶判断、抑扬褒贬。

二、道德评价的特点

道德评价只是人事评价的一种类型,在它之外,还有法律审判、行政考核等也属人事评价。与法律审判、行政考核相比较,道德评价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大众性。在法律审判、行政考核中,承担评判的主体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个别人物,如法官、领导和管理者等,而道德评价却不受任何身份方面的限制,它是一种开放性的社会活动,只要人们愿意,谁都可以参与其中发表见解、评头品足,因而具有广泛的大众参与性。

二是随机性。法律审判、行政考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场所内才能进行,如法律审判只能在法庭内和开庭日进行,行政考核只能在单位内、考核期进行,道德评价则没有任何时间、地点的限定,只要需要,它随时随地都可发生。可以说,不论何时,凡是有人有作为的场合,都会有道德评价。

三是不确定性。无论是法律审判还是行政考核,在评判中都有明确、统一的明文化标准可依,如法律审判所依据的是法律条文,行政考核所依据的是行政条例、工作指标等,而道德评价却没有任何统一的明文化标准,每个人都是按照他内心的道德标准作出评价,这就难免常会形成众口不一、评价不一的局面。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某种同样的道德行为在此时此处得到肯定、在彼时彼处遭到否定的情况。

四是无程序性。法律审判、行政考核一方面有严格的人员分工;另一方面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如法律审判的程序规定是:受理—调查—听证—合议—宣判,行政考核的程序规定是:制定考核标准—发布—实施—记录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照标准作出评定结论。而道德评价则既没有什么分工,也没有人为规定的程序,整个评价过程往往是既无明确的开始,又无清楚的结束。

五是无责任性。法律审判、行政考核都属于组织化的评判活动。由于各种具体组织在整个社会组织系统中总要受到其他组织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制约,因而在评判中,无论是法官、行政领导或管理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作的评判负责,持一种慎重行事的态度。而道德评价则主要是个人自发进行的,属于非组织化的活动,在评价中,评价者一般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制约,也不需要对他所作的评价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

道德评价的上述五个特征,决定了道德评价的优势、长处与不足。它的优势、长处是由大众性、随机性构成的广泛性、灵活性和强渗透力;它的不足则是由其不确定性、无程序性和无责任性容易导致的评价结论的偏颇或不公正。

三、道德评价的类型

道德评价的具体种类甚多,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最基本的类型,是以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之关系为标准划分出的自我性道德评价与社会性道德评价。前者是评价者对自身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修正、完善自己的品行;后者则是评价者对自身以外的他人、群体、组织、社会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希望调整这些行为者的作为。除此根本不同之外,自我性道德评价与社会性道德评价还存在以下差异。

其一,自我性道德评价是一种内省性的心理活动,在个人内心进行,外人无法察觉;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是一种外显性的舆论活动,在主体间进行,能被他人感知并产生影响。

其二,在社会性道德评价中,评价者和被评价者的身份判然有别,一个人或行为者,要么是评价者,要么是被评价者;要么是评价主体,要么是评价客体。而在自我性道德评价中,个人则要扮演双重角色,既是评价者,又是被评价者;既是评价主体,又是评价客体。

其三,既然社会性道德评价中的评价者和被评价者各自独立,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发生就注定不会以被评价者的主观因素为转移,而自我性道德评价的发生则会以被评价者的主观因素为转移,比如一个缺乏良知或良知孱弱的人就不会自觉地对自己的作为进行反省或道德评价。

其四,社会性道德评价由于不受被评价者主观因素的影响,较之自我性道德评价,会显得更为客观、全面、公正,但它一般只能根据被评价者可见的言行进行推断性评价,难以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去考察其真实的动机、意向和思想。而自我性道德评价虽能方便地把握这些隐藏在内心世界里的东西,但其评价结论的客观、全面、公正性,往往会因“当局者迷”的身份而不如社会性道德评价。由此可知,对任何一个被评价者来说,都需要将社会性道德评价与自我性道德评价结合起来,才能获得最准确合理的评价结果。

社会性道德评价与自我性道德评价除有差异外,也有互动:一方面,社会性道德评价能引发自我性道德评价,并成为自我性道德评价获得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观点的一个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只有被自我性道德评价有所反思的社会性道德评价,才算在被评价者身上产生了影响。同时,自我性道德评价也能补充社会性道德评价难以深入被评价者内心世界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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