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道德选择的实质与困境
对道德选择方式的说明,可以让我们掌握多种选择手段,但若想确保选择结果的质量,还得进一步了解道德选择的实质。道德选择的实质是选择善。选择善,不仅要善于分辨善恶,会处理善恶冲突,而且还要善于分辨善中之善,会处理善善冲突。而善善冲突就是道德选择的困境。
一、道德选择的实质与善恶选择
虽然道德选择的事项不一,有的事关活动目标,有的事关行为方式,有的事关品质类型,有的事关人格模式,但它们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对善的选择,因而道德选择的实质,就是要选择出善的活动目标、善的行为方式、善的品质类型和善的人格模式。
人的可能的活动目标、行为方式、品质类型和人格模式从来都有很多种,而不可能只有一种,并且它们也不会都同属于善,而是有的属善有的属恶。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让自己的选择总能做到避免选择恶,总是选择善呢?而这,也就是在选择善时首先要解决的善恶选择问题。
解决善恶选择问题的关键是分辨善恶,弃恶留善,为此选择者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是要有区分善恶的标准。有了这种标准,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其次是要有识别善恶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善还是恶,往往都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时甚至还会以相反的形式表现自己,而不总是那么一目了然。所以识别善恶的能力,除了指能依据善恶标准对各选项作出合乎逻辑的善恶判断之外,还指能够透过善恶的不同表现形式而抓住其真正的本质。相反,如果没有这样的识别能力,就既有可能把善当做恶或把恶当做善,也有可能在有善恶标准之后仍然得不出正确的善恶推论及判断。
最后是要有向善的意志,即自觉追求善而抵制恶的精神决断力。正是这种自觉的精神决断力,决定了选择者会在善恶选项并存的时候毅然决然地弃恶留善。反之,若没有这种自觉的精神决断力或向善意志,选择者即便拥有善恶标准和识别善恶的能力,也不一定就会弃恶留善。因为弃恶留善看似容易,其实不尽然。当恶的选项能给人带来利益尤其是巨大利益并无什么风险,而善的选项却意味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甚或有牺牲自己生命的风险时,还会有多少人能在善恶选择中继续毅然决然地坚持弃恶留善呢?事实证明,很多人都在这样的时刻放弃了对弃恶留善的坚守。
以上三个条件对弃恶留善都缺一不可,不过就善恶选择的正确性而言,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当是对善恶标准的确认,因为如果选择者所确定的善恶标准不同,善恶选择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错误的善恶标准,只能引出错误的选择;正确的善恶标准,才可能引出正确的选择。
应该说,我们要想取得善恶选择所需的这三个条件都不算难。
善恶标准可以从社会中获得,以社会公认的善恶标准为标准。如果社会还没有明确的善恶标准或公认的善恶标准,那就可以从社会公认的价值目标那里获得善恶标准,符合该目标的为善,违背该目标的为恶。或者可以从某种被自己认可的道德原则那里获得善恶标准,符合该原则的为善,违背该原则的为恶。如果这两种来源的善恶标准均不能令人满意,选择者也可以以自己的道德理性另行确立。
识别善恶的能力,则可以通过经验总结、伦理学的理论学习和一定的逻辑思维训练来获得。
向善意志的获得更为简单,它就取决于选择者本人的意愿和决心,即选择者只要自己愿意有向善的意志,就可以有向善的意志,恰如孔子所说:“我欲仁,斯仁至矣。”(5)
正因任何一个选择者都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得以上三个条件,所以在善恶选择时要想做到弃恶留善,从方法上说,基本上没有什么麻烦和难度。若说有困难,也仅仅存在于意志方面,体现为能否抵御住恶的诱惑并愿意为善牺牲自己的利益。
二、道德选择的困境及其成因
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只是道德选择所面临的一种情形。实际上,人们还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某一情境中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善,而选择者此时却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这种情形就是道德选择的困境或道德困境。之所以称“困境”,是因为这已不是在善与恶,即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在善与善,即正价值与正价值之间进行选择。由于各种善都是人之所欲而不愿被放弃,善善选择往往置人于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痛苦不堪之窘境。
如是可知,道德选择的所谓“选择善”,其实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除了指要处理善与恶的冲突,在善恶选项中选出善之外,还指要处理善与善的冲突,在善善选择中选出善中之善。
人生可说是由一连串的选择构成的,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可能遇到许多道德选择的困境,这些道德困境就像一道道难以穿过的路障一样困扰着人生前进的步伐,于是如何走出一个个的道德困境就往往对人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智的选择会使我们的人生少走弯路,不明智的选择则会使我们的人生误入歧途,甚至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后果。个人主体是这样,其他形态的主体亦与之类似。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困境的具体表现异常丰富复杂,无法一一列举,不过从道德困境的根源方面说,道德困境不外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为需求困境。需求困境指选择者对某一需求对象的获得要以舍弃其他需求对象为代价。需求困境源于需求的多元。人有多种需求,每种需求都要靠一定的对象来满足,但在某一时刻受条件所限,人们只能在两种或若干种需求对象中选择其一而舍弃其他。对人来说,每种需求对象都是一个善,不论得不到其中的哪一个,都对人的生存发展不利,因而在需求对象中作非此即彼的取舍,注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需求困境每个人都会遇到,并有极其多的具体表现,孟子说的熊掌与鱼“不可得兼”,是其最平常不过的形式,同时说的生与义“不可得兼”,是其最不平常的形式。(6)而外国电影《苏菲的选择》中的苏菲不能兼得儿子和女儿,则是既最不平常也最令人痛苦的需求困境。除此之外,在学习与玩耍、工作与恋爱、事业与家庭、金钱与尊严、机会与人格等任意的两个需求对象之间,也都有可能出现“不可得兼”的情况。
其二为利益困境。利益困境是指选择者对一种利益的保全要以舍弃其他的利益为代价。利益困境源于利益的多元。每个人或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或利益诉求,这些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从而形成利益多元的事实。正常情况下,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可以相安无事,但在某些社会历史条件下或特殊情境中,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却会发生冲突而无法两全。利益困境在任何社会中,都表现为这五种情形,即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困境、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困境、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困境、集体与集体的利益困境和集体与国家的利益困境。只不过在存在剥削或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利益困境会是一种常态,因为被剥削阶级要想不受剥削,就要触动剥削阶级的既得利益;而剥削阶级要想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就要继续剥削被剥削阶级。在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利益困境不再是常态,但由于一些偶然的因素,也不能完全避免。若从整个人类世界的范围说,利益困境还会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个人与人类、集体与人类和国家与人类之间。对一个有向善意志的人来说,在利益困境中,不论舍弃谁的利益都会使其感到为难和不安。
其三为规则困境。规则困境是指对一种规则的遵守同时就是对另一种规则的违反。阿奎那就断定存在这样的道德困境:“某人发现只有违背一个戒律他才能服从另一个戒律。”(7)规则困境源于规则的多元或多种多样。首先,一个社会往往会有不止一种的道德规范系统存在,由于不同的道德规范系统的根本价值取向不一,于是就会发生若尊奉A规范系统就会违背B规范系统、若尊奉B规范系统就会违背A规范系统的规则困境。如“知足常乐”与“永不知足”、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道德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道德之类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就是由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并存造成的。其次,即便是同一道德规范系统内的具体规范,由于来源不一且数量太多,难免也会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激流勇进”与“激流勇退”都是中国传统社会儒家道德对人的劝导,这就不能不令儒家道德的信奉者感到无所适从。最后,即便同一道德规范系统内的那些不自相矛盾的具体规范,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因为种种或偶然或必然的因素而发生冲突。例如尽忠与行孝都是儒家道德规范,二者在理论上并无矛盾或冲突,但在外敌入侵等特殊情境中,尽忠与行孝就会出现无法兼顾的困境。又如希腊远征军统帅阿伽门农被妻子杀害后,他的儿子奥列斯特陷入尖锐的道德规范冲突:是忠于对父亲的爱而杀母报仇,还是维护对母亲的爱而放弃为父报仇?类似的情况萨特的一个学生也遇到过,他的哥哥为抵抗纳粹德国入侵牺牲后,他不知道是该上战场为兄报仇还是留在家里侍奉年迈的母亲。
虽说需求困境源于需求多元、利益困境源于利益多元、规则困境源于规则多元,但这并不等于说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分别就是引发需求困境、利益困境和规则困境的唯一原因。实际上,若是再没有其他因素的出现与影响,许多道德困境并不必然发生。就需求困境来说,熊掌与鱼本来完全可以兼得,若不能兼得,可能之一就是当事人缺乏同时购买这两样东西的资金;生命与道义本来也完全不相互冲突,若发生了冲突,则可能是如文天祥那样落入了敌手。至于苏菲不能兼得儿子和女儿,则完全是由不通人性的纳粹军官的强制造成。就利益困境来说,若没有人不慎落入激流,也就不会有是否需要冒生命危险去救落水者的利益困境;1998年若长江流域没有发生特大洪水,对许多人来说,也就没有是保大家还是保小家的利益困境。就规则困境来说,如果没有外敌入侵,很多人也不会陷入是上战场为国尽忠还是留在家里孝敬父母的规则困境;如果奥列斯特的母亲没有杀死丈夫,他也不会陷入是为父报仇还是继续爱母的规则困境。由此可知,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只是道德困境发生的基本根源与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根源与充要条件。一方面,没有它们,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另一方面,有了它们,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也不是一定就会发生。
把需求多元、利益多元和规则多元演变成各种现实的道德困境的具体因素甚多,不胜枚举,但归纳一下,也就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这两大类。在上述各种道德困境的例子中,保大家还是保小家的利益困境是由自然因素即特大洪水造成的,其余道德困境则都是由人为因素或社会方面的因素所导致。
三、摆脱道德困境的路径
对有向善意志的人来说,从善恶选择中成功地弃恶留善,会是令他欣慰的喜剧,而从善善选择中不论怎样非此即彼地选善弃善,都会是令他痛苦的悲剧。悲剧对人不是什么好事,正义的社会和正义的人绝不会听任它频频上演。于是如何摆脱道德困境的袭扰,就成为一个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从根本上说,摆脱道德困境的路径有两条,其一是通过积极改造外部条件而消减引发道德困境的各种因素;其二是通过提高人们处理道德困境的能力以使之学会从中作出最明智的选择。
去因方能免果。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道德困境的形成是由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需求多元和利益多元属于内在因素或主体方面的因素,规则多元和某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出现则属于外在因素或主体之外的因素。由于人的需求多元和利益多元是根本没有办法改变的状况,而且它们的单独存在也不会直接导致各种具体道德困境的发生,是故预防道德困境出现的努力就只能从外部因素入手。
外部因素中,虽然规则多元的状况无法彻底改变,因为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的道德规范系统,以及由不同伦理学理论主张的不同道德原则或规范的同时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道德规范系统内部消除自相矛盾的现象还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于“激流勇进”与“激流勇退”这两个完全相反的规范,或者去掉其一,或者作出二者是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情境的规范的解释,就可从规则方面为人们减少一些陷入道德困境的可能。
自然方面,经验表明,可能引发道德困境的两大因素是生态环境恶化和飓风、暴雨、冰雹、地震、海啸、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天灾,因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与提高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与水平,就成为从自然因素方面减少道德困境的主要举措。生态环境的恶化其实是人造成的,所以通过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和做法就能达到改善的效果。至于天灾,尽管人类还不能完全准确预测,但预防还是可以做的,而且做与不做预防的效果是大不一样的,比如差不多震级的强地震在日本、智利等国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就远远低于我国的汶川大地震。
人为或社会方面,可能引发道德困境的因素大致有四,一是各种意外事故,如老农不慎落入粪池,就给人们留下了张华该不该去冒险施救的“张华困境”,还有大楼突发火灾、大巴忽然方向失灵滚下深谷之类也会让人面临类似困境;二是不当作为,如“奥列斯特困境”就是由其母的不当作为所造成,又如隐性采访困境的出现也多是因为有人在秘密地不当作为;三是恶势力作祟,如“苏菲困境”、“文天祥困境”和“萨特学生困境”均属此列;四是制度不合理或缺位,如“医院困境”、“指标困境”、“警察困境”、“瑞恩困境”等都是由其导致。其中,“医院困境”是指我国医院在是否无条件抢救危急病人方面往往左右为难,若抢救可能会因事后收不回医疗费而亏本,若不抢救又有违医院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可是这样的困境为什么在许多国家都不存在?因为它们有全民医保或国家买单这样的制度安排。“指标困境”是指某些单位给其成员下达了与赏罚挂钩的不切实际的工作指标,致使其成员不得不在是弄虚作假以保收入还是诚实做人挨批受罚之间苦苦挣扎;“警察困境”是指前些年许多地方政府既不给公安局足够的经费,又要求它维护好一方平安,结果一些公安局只好明知不对也到处乱罚款来凑办案经费。“瑞恩困境”是由美国电影《拯救大兵瑞恩》展示的:该不该派8名士兵组成的小分队冒生命危险深入战区,为一个已经为抗击法西斯失去了两个儿子的母亲召回其最后一个儿子?这个困境其实可以通过预先制定一个制度来避免,如规定多子女的家庭必须保留一个非军人的子女即可。
以上四种引发道德困境的因素,可以肯定地说,社会只要愿意做一些相应的努力,都能有所改观。对于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各种类型的意外事故,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通过增添安全设施、增加安全监检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还是可以大大降低所谓意外事故的发生率的。对于不当作为和恶势力作祟,同样有办法大大降低其发生率,加强道德教育与配置相应的社会赏罚机制是用于前者的基本方法,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加大及时打击的力度则是用于后者的基本方法。对于不合理的制度,则可以通过改革与完善而彻底予以消除。
其实,合理的制度不仅能避免由不合理的制度导致的道德困境,而且也有利于避免或消减其他各种类型的道德困境。这是因为,天灾危害的或大或小与生态环境的好坏,主要取决于预防天灾和对待自然的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意外事故的或多或少,与生产生活安全制度的是否合理有主要关系;不当作为与恶势力的或多或少,与社会赏罚机制的是否合理有主要关系。所以,对合理制度的构建,乃是在整体上消减引发道德困境之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最为有效和最为基本的方法。
尽管通过改造外部条件,可以逐渐消减所有类型的道德困境,并消除那些由不合理的制度直接造成的道德困境,但这种改造再成功,最终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消除所有道德困境,特别是那些在学习与玩耍、工作与恋爱、事业与家庭之间难以兼顾的需求困境,即便在合理制度下也难以完全避免,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会无一例外地遇到。这就需要每个选择者提高自己应对道德困境的能力,掌握走出道德困境的方法。
走出道德困境的要旨是如何明智地从不可兼得的善或非此即彼的善中选出最当选之善。
显然可以确定,最当选之善,首先应该是不可兼得之善中的最高等级的善。如是,应对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法就应当被确定为“终极价值等级排序法”。它是指,预先确立最值得追求的终极价值即至善,然后以是否有利于终极价值的实现为标准确定其他的善,并按这些善与终极价值的或近或远、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进行等级排序,相距越近、关系越直接的排序越前、等级越高,反之则越远越低。此后,当道德困境出现时,不可兼得之善中的哪一个善在等级排序中地位最高,就是困境中的最当选之善。
如果经检视,发现道德困境中的不可兼得之善在价值等级排序中处于同一等级或难以确定等级,那就还需要遵循中国古人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弊权衡原则,进而分辨不可兼得之善在价值量上的大小,并以其中价值量相对大的为首选。
利弊权衡原则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由于权衡利弊的具体操作方法一直未获阐明,千百年来该原则总是给人以空泛之感。
那么,我们究竟怎样才能为价值量的比较找到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技术性方法呢?
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提出的著名的“快乐测量法”,对此很有借鉴意义。尽管他罗列的七个指标是用来计算快乐的,但若把他的“快乐”换为“最大善”或“最佳选项”,并对该方法略加改造,就可获得权衡利弊大小的一些具体计算指标和“最佳选项计算法”。
其一为强烈度指标。它是指从需求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有助于满足我们的最强烈的需求。
其二为确定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确定性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是能够较确定地带来预期善后果而不是可能带来预期善后果的选项。
其三为持久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持久性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选择所带来的预期善后果,应当是较为持久的而不是暂时性的。
其四为远近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善后果到来的速度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较快地带来预期的善后果。
其五为纯洁度指标。它是从选项存在的弊端或副作用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是较少弊端或负作用的选项。
其六为繁殖性指标。它是指从选项的连带效果进行权衡比较,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还有助于其他善的实现,或应当有助于那些暂时被舍弃的善在将来的挽回。
其七为广延性指标。它是指从预期后果的影响面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所预期的善后果,应当对较大范围的人群有利。
除了以上七个指标之外,我们还可以再加上一个指标,即稀缺性指标:它是指从机会的角度对各选项进行比较权衡,比较后的选择标准是:优先的选择,应当是机会难得的选项,尤其应当是不会再有机会出现的选项。
有了这八个权衡利弊的具体计算指标,对不可兼得之善的选择就容易操作了。为简化问题,且以两个不可兼得之善的选择来说明:用以上八个指标分别对A、B两个不可兼得之善进行权衡,如果所得具体结论都是一致的,如都是选A,那最终的总结论也就是选A;如果所得具体结论是不一样的,即有的具体结论是选A,有的具体结论是选B(其实实际中基本上都是这种情况),那么一般说来,其中哪个选项拥有更多的具体结论支持,它就是最终的选项。
为使选择更精准,我们还可以考虑将每个指标用数值2加以量化,并规定:按一个指标权衡占优的选项得2分,另一个选项得0分,若A、B两选项优势不分,则各得1分;然后通过列表的方式用八个指标分别对A、B选项进行逐一打分,最后看哪个选项的总得分最多,即为困境中的“最佳选项”。
思 考 题
1.什么是道德选择?它与道德评价有何不同?是何关系?
2.为何说道德选择既要有内在自由,又要有外在自由?
3.评析决定论。
4.评析萨特的绝对意志自由论。
5.什么是道德责任?怎样确定人的道德责任?
6.道德选择的实有方式有哪些?
7.试论各种道德选择实有方式的短长。
8.善恶选择指什么?
9.道德困境指什么?都有哪些形态?是怎么出现的?
10.试论摆脱道德困境的方法。
【注释】
(1)参见张传有:《伦理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2)王守昌、车铭洲:《现代西方哲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28页;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1页。
(3)[法]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载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史组编:《存在主义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42页。
(4)参见苏国勋:《马科斯·韦伯与“资本主义精神”》,载《文化:中国与世界》第一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69页。
(5)《论语·述而》。
(6)《孟子·告子上》。
(7)转引自[美]A.麦金太尔:《道德困境》,夏伟民译,《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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