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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根·赫曼森民意“驯服”思想述评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尤根·赫曼森教授系世界名校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对民主、宪政等问题有精深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套独具创造性的见解。本文将对其关于民意“驯服”的理论和观点作一初步介绍,并加以试探性的评议——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即儒学的视角加以论说。

尤根·赫曼森(J9rgen Hermansson)教授系世界名校瑞典乌普萨拉大学政府管理系教授,对民主、宪政等问题有精深的研究,并形成了一套独具创造性的见解。2009年4月初,本人偕同其他中方学者出席了乌普萨拉大学政府管理系所主办的一次题为“中西方社会政治反思的起源和发展”(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Reflection in East and West)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尤根·赫曼森教授提交了一篇英文长文:《驯服人民?论多数决定制民主制度下的宪政设计之运用》(Taming the People? On the use of constitutional devices in amajoritarian democracy)。[1]赴瑞典之前及旅途中,本人反复通读其文,并在会议上负责点评此文。会议期间与赫曼森教授就其论文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谈。会后又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其请益。通过这一系列交流,受益甚大。深感其观点和思想具有理论上的深刻性和现实关切性,不仅值得西方学者重视,同时也值得国内的政治学者予以关注。本文将对其关于民意“驯服”的理论和观点作一初步介绍,并加以试探性的评议——主要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即儒学的视角加以论说。这些评议既是本人的观点,同时也是与赫曼森教授交流所获心得。

一、赫曼森认为: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民意、民众权力,必须接受某种“驯服”

我们知道,自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人民公意”(common will)思想问世及法国大革命之后,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之说日益深入人心。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其理论背景不同,但都奉行“人民权力高于一切”这一理念。实际上,此一理念现在已经成了不证自明的政治公理,几乎没有哪个党派或政治家敢于对其进行挑战。在这种“民意压倒一切“的背景下,赫氏则提出了惊人之语:民意需要“驯服”。

赫氏指出,民主公认的要素有三:①人民主权;②政治平等;③多数决定原则。但是他提出,对民主必须“驯服”。驯服的主要手段是宪政主义或法治。

与国内绝大多数学者看法不同,赫氏认为,宪政或法治与人民主权,来自全然不同的两个传统。宪政的核心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守法,而民主的核心是被统治者应该控制政府,两者之间没有内在而必然的联系。他进一步说:从历史上看,最初限制专制的是宪政,而不是民主。现代民主,实际上是民主主义与宪政主义的结合。这种结合,使民意受到某种“驯服”。虽然宪政的表现形式有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程度不等地驯服来自人民的权力。

赫曼森的这些观点,并非故作惊人之语,而是具有启发意义,值得慎重对待的。流行的、尤其是国内流行的意见是,民主与法治,是“两位一体”的,都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此种意见虽然不一定有严重错误,但是颇有简单化之嫌。

把宪政主义(法治)与民主区别开来对待,从儒家观点来看,是值得肯定的。比如,就国内近年兴起的政治儒学而论,儒教三院制,是一种宪政主义的表现形式,也是王道政治的一种形式,但是不是民主制。[2]

如果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视角来审视,我们认为:宪政主义,与西方的“自然法”、“超越法”联系密切,强调的是“天道”、“天理”。“天行有常”,而非反复无常。因此,政府应该“法天而治”,政治应该“行政有常”。而民主主义,用宋明儒学的话来说,则是天理人欲相夹杂的。因为民主中的民意,不同于卢梭所讲的“公意”,是可能犯错误的。如果拿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来分析,则宪政是“形式”,民意是“质料”。宪政是形式对质料的模铸。形式来自超越的神,而民意作为质料,是经验性的;其精粗纯杂,是没有可靠保障的。

从近代民主史看,民意犯严重错误的情况是颇为常见的,如纳粹等极权政治的不断出现,就是明显例证。因此需要“驯服民意”之说,虽然乍看起来十分刺耳,但细思之后,颇有几分洞见蕴涵其中。儒家讲“富之”之后,接着“教之”,讲“牧民之道”,虽然其说与宪政的驯服民意的方式不同,但认为民意需要“驯服”,则是共同的。

二、赫曼森对“驯服”民意的宪政设计所作的梳理

如何通过宪政制度的具体设计来实现对民意的“驯服”;“驯服”民意的渠道和方式有哪些;哪些是正当的“驯服”,哪些是不正当的“驯服”,关于此赫氏作有细致的分疏。

首先,赫氏认为对民意有成文的“驯服”形式和不成文的“驯服”形式。同时,两者又可进一步分为“制约性的”、“限制性的”和“平衡性的”三种样态。可用下表表示:

以下按上表所列各项,对赫氏所分疏的“驯服”民意的各种方式或因素加以介绍:

1.民意的程序性“驯服”。关于此,赫氏认为:①民主中的程序性规定是民意自我强加的。这种自我强加,是出于理性的必要自律。因为没有程序性规范,民主根本无法运作;②程序性规定对民主的驯服,有积极性的驯服或制约和消极性的驯服和制约之分;③积极性的程序规定能促进民主:要么能保障民主制度的稳定,要么能提升民主的内涵和质量。前者包括选举和决策的程序,后者包括确保人民能充分思考、审慎选择的言论自由方面的规定。赫氏借用古希腊《荷马史诗》中的故事来说明其观点:奥德修斯让自己被捆绑在船的桅杆上,从而保护他不受海妖的引诱。积极性的规范与奥德修斯自我束缚的情景类似。

但是,如果这种程序性规定太过严格,致使人民无法参与到政治决策活动中来;或者如果这种程序性规定,一旦规定下来,就难以更改,被“套牢”了,不能解套,那这些程序性规定就成了消极性制约。消极性的制约,制约民众的政治参与,对民意是一种限制。赫氏认为,前代人制定的、限制今天公民参与政治的规范,就属于消极性限制。宪法法院,也可能对民意构成消极性限制。赫氏还把柏拉图和孔子的政治主张列为消极性限制之列。他原则上赞成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死人无权”之说(the dead have no rights)。按赫氏的意思,消极性的制约,是对民意不正当的“驯服”。

2.公民精神对民主制度运作能构成不成文性的制约。自由主义者,不论是“左倾”的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还是新自由主义者诺齐克(Robert Nozick),都认为国家的游戏规则应该是中性的,对公民个人的人生观应保持中立。民主制度就被认为是此种情形。用瑞典学者赫伯特·廷斯屯(Herbert Tingsten)的话说,民主制度是一种“超级意识形态”。这样一来,一个民主主义者,同时可以是保守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或社会主义者。

赫曼森认为此说并非没有问题,称这是一种“面对唱诗班的布道”(sermons to the choir)。他认为:自由民主制度在态度上是有积极主张的。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选择,这种选择对某些其他价值是排斥的。[3]因此,民主是以民主之外的某种东西为基础的。某种为民主承担责任的责任感和意识便是其基础。这种责任感和意识客观上不能条规化,不能列举出来,成为成文的条款。

这种责任感和意识就是公共精神,就是一种尊重程序的精神。如果缺乏这种公民美德,或者如果其他破坏性的意识广泛流行,就会对民主制度造成严重困难。[4]这种公民精神或公民道德,无法用宪法的条文规定使其产生。

以下对赫氏所讲的以上两点对民意的程序性制约或曰“驯服”略作评论。赫氏自称是一个“有原则的民主主义者”(a principled democrat)[5],他主张“民主中的程序性规定是民意自我强加的”,正与其立场一致。但是,民意能否给自己强加上足够的制约,是否能自我“驯服”,是颇成问题的。很可能,民意需要某种“外部”力量来“驯服”。赫氏自己在其文中也提及,挪威政治学家扬·埃尔斯特(Jon Elster)就曾对民意自我“驯服”之说提出过质疑,断定:驯服的主体和客体是同一的——这是不可能的事。[6]

中国儒家思想,虽然在理论上认定人性本善,有其光明的一面,但从现实着眼,其对人性的看法也是不乐观的。荀子、董仲舒一系的政治儒学思想传统,对人性则明显地持悲观态度。[7]不认为人民能很好地自我约束,需要礼乐刑政驯服之。对赫氏的民意自我约束说,如果从儒家角度看,是不能完全成立的。但对公民精神之说,儒者应该赞同。西方有公民精神传统,因此民主可能易于推行。东方没有这种传统,所以应该慎重看待西式“民主”。当代曾有儒家学者提出,民主是“西方法”,不是东、西“共法”,这可以从赫氏那里得到某种程度的印证。此外,赫氏看出,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并不是真正中立的,其如此宣扬,只是“对唱诗班的布道”。这也是很有洞见的。

杰斐逊曾说:“地球是属于活着的人的,不属于死了的人的”,“死者无权”。此说显然是比较短视的,而赫氏则同意杰斐逊此类说法。[8]这一点,站在儒学所主张的“历史文化合法性”上看,是很成问题的。英国大政治思想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就曾提出过,社会契约不仅是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契约,而且是三代人(以前的人,现在活着的人和将来出生的人)之间的契约。[9]

3.公民权利对民意的限制、“驯服”作用。赫曼森指出,虽然公民权利与民主在很多方面是密切联系的,但是它们之间也可能是互相对立的。在宪政民主体制下,公民的个人权利或曰人权经常被认为是对民主的一种制衡,用以抗衡多数统治对少数派的压迫。最明显的例子是财产权,它经常被宣扬为文明社会的关键要素之一。诺齐克就极力如此主张。权利分两种,“作为王牌的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 M.Dworkin)语]和政治权利。前者如个人自由,隐私,基本生存权。这些权利对民主是一种限制。政治权利、公民参政权则是民主制度的构成要素,是保证民主程序的权利。前者是对民主的制约,后者则是促进民主的。赫氏明确提出,民主最终只有工具价值,不是最终价值。人类尊严则可能是最终价值。

4.政治禁忌对民主的不成文限制。赫氏认为,如果让政治冲突严重发展,民主制度可能无法运转。为此,政治家应该有所收敛,使某些问题避免政治化。也就是政治上有些禁区,应避免涉及其中,不使其成为政治关注的焦点,此即所谓“政治禁忌”(political taboo)。他引用美国法学家、政治学家史蒂芬·霍姆斯(Stephen Holmes)在其《激情与约束:论自由民主理论》[10]一书的观点说:有些敏感问题易导致严重分裂,会使其他政治讨论和活动受到损害或陷入僵局。在政治议程中,对此类问题应该有意识地适当回避。如美国政治史上的废除奴隶制问题、宗教自由问题、堕胎问题等等,都曾引发严重政治问题。赫氏的言下之意是:当我们没有充分程度的民主时,民主制则运转得最好。赫氏又举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民主政治破产的例子来说明问题。德、意缺少“公民文化”,实行高度民主,让民众广泛参与政治,致使民主制度从内部破产,产生极权。他还以荷兰政治学家阿伦德·利伊法特(Arend Lijphart)的研究结果来说明此问题:民主的模式可分成英国式的“多数制民主”(majority model)和瑞士式的“协作式民主”(consocial model)。后者民主程度要低些,但是像瑞士这种国家,不能实行英国式民主。因为民族成分复杂,民族分化严重。在那些民族分化严重的国家,要么实行协作式民主,要么完全没有民主。没有其他选择。对某些不够民主的制度,如果人民对它没有反对,或者人们没有意识到,就不要涉及此问题。赫氏对政治禁忌不甚认可,持保留意见,但是他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认为赫氏三、四两点看法,很有洞见。儒家认为,一些基本道德,“天理”,不仅张三、李四不能违背,就是全世界的公民一致通过,也不能违背。也就是说,民主是有其界限的。赫氏所提出的限制民主的那些基本权利,未必就一定是“天理”,但是认识到民主不是最高价值,则是很可贵的。其对“政治禁忌”的提出,更具有洞见。哈耶克(Hayek)主张,不能让国家干预市场,不能搞计划经济,因为人类的认识有限,不能使资源达到最合理有效的配置。那么儒者和保守主义者也可以这么说:民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但是理性是有限的,有些问题,通过政治讨论、政治理性并不能搞明白,或者目前尚不能搞清楚,那么就应该交给历史文化,交给礼俗习惯风尚,甚至交给偏见。因为,从古到今,各种文化积淀、思维方式,礼俗风尚习惯乃至偏见,也是在一种更为广阔的“市场”中进行博弈的结果,也是一种“自发秩序”。对此,政治应该谨慎涉足其间,有所“禁忌”。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真正幸福,可能更有好处。

实际上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计划”,一种理性建构;是对权力关系、社会关系等的一种安排和规划。这些权力和社会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半是由礼俗来调整的,所谓“以孝治天下”就是此种情形的典型反映。所以孔子有“奚其为为政”之说。[11]虽然现代社会完全舍弃理性建构,全靠传统礼俗习惯来整合社会不再可能,也不可取,但是也应该有所“禁忌”,不可任意破坏长期形成的原生态的礼俗。[12]

赫氏提出了“政治禁忌”问题,但是他原则上又不赞成这种禁忌。然而从儒家立场上看,“政治禁忌”倒是很值得注意的正面思考。

5.分权对民主的制衡作用。赫氏提出,分权、公共权力的委托和二次以至多次委托等等,也会使民主打折扣。在西方三权分立政体下,民众所选举的主要是立法机构的成员。除了像美国这样的总统制国家,其行政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外,其他内阁制等体制下的政府首脑,由立法机构产生。行政机构的大量官员一般由任命产生。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自不待言。这样民意对大多数国家机构的决策和运作过程的影响便相当有限。现代国家,某些行业相对独立,条块分割;还存在着大量政府授权成立的代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如赫氏所举的政治上独立的瑞典中央银行等。对这些领域民众往往鞭长莫及。

欲使国家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分权和权力委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民意不得不受到某种“驯服”。但是赫氏又指出,民选的代表应该经常对各种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进行监督。如果听任各种公权机构各行其是,使民主制度失灵,便会出现对民意的不正当的“驯服”。

6.多元主义对民主的不成文制衡。赫氏指出,当代社会许多集体决策并不是在国家权力之中进行的。许多民间社团或非政府组织都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多元主义是民主制度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多元主义也有其负面作用:既得利益组织可能自我封闭,以期获得更大利益,这样便会导致社会不公平。这些集团甚至会拒绝对话,影响到民主制度的运转。

本文认为,分权和多元主义,其对民意的直接的落实能产生制约作用。从儒家立场看,也是有利有弊的,关于此赫氏在其文中所作提示很有意义。儒家主张“大一统”,不主张彻底分权,也不主张彻底的多元主义。但是不反对国家机构分工制衡,也不反对民间社会、民间自治的存在和发展。甚至把政治权力分散到社会中,成为各种社会权力,认为这样可能是“无为而治”的最佳政治。“一统而分权”,“多元中的一元”等等应该是儒家“理一分殊”哲学观点所具有的应有之义。赫氏的探讨,对我们思考制度建设,应该有借鉴意义。瑞典是典型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赫氏的思想既从自由主义那里汲取营养,同时又从保守主义那里获得灵感,其思想有某种中庸色彩。

三、对赫氏民意“驯服”思想的总体评论

赫曼森教授提出“驯服”说,并对其机制进行细致研究,这是对民主制度的更深层次的探讨。他对民主制度可能存在的悖论有所觉悟。但是,在他的政治思想中,似乎仍缺少超越向度。表现在:①认为驯服民意的动力源来自民意自身。主张民众应该如何被统治、民主应受何种程度的制约,最终由民众来决定。②他所说的“驯服”,实际上指的是能使民主受到种种折扣的各种或成文或不成文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有些他认为是正面的,如程序性规定、基本人权;有些他则认为是负面的,如政治禁忌等。因此,其所说的“驯服”并不是真正的驯服。③不赞成国教之说。其文中没有提到“国教”,但是通过会下、会后交流,知道他赞成2000年瑞典取消国教。[13]

此外,赫氏政治视角也明显缺少历史文化向度。如把前人的规定看成负面制约,同意“死者无权”之说等等。与一般的左派民主主义者相比,赫氏具有更深的洞见;与儒家政治观点相比,其所谓的“驯服”,可能是很不到位的。

(曾发表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注释】

[1]赫曼森此文实系多年前撰就之旧文,原以瑞典语写成,译成英文也已有多个年头。其英文本未曾发表过。

[2]关于政治儒学请参见:蒋庆:《政治儒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

[3]赫曼森在其论文中提示,关于此问题可参瑞典学者巴利·布莱恩(Barry Brian)所撰“如何不为自由体制辩护”一文。(“How not to Defend Liberal Institutions”,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1989,pp.1~14.)

[4]在瑞典会议上,乌普萨拉大学法学系安德斯·福格尔克劳(Anders Fogelklou)提交的“法律虚无主义”(Legal nihilism)一文,分析了俄罗斯传统中缺乏法治精神的情况,也可算是公民精神对民主能构成制约的一个例证。

[5]会议间隙本人与赫氏交谈时曾问及他的政治思想立场,他作如是回答。

[6]扬·埃尔斯特最初认为民众是可以自我驯服的,后来2000年出版新著(Ulysses Unbound: Studies in Rationality,Precommitment,and Constrain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修正了其原来看法,认为驯服的主体和客体如果是同一的,则驯服成为不可能。

[7]荀子主性恶,董仲舒持“民者,瞑也”之见(《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8]瑞典研讨会上,在点评赫氏之文时,本人曾追问他是否赞成杰斐逊“死者无权”之说,赫氏答曰他原则上同意此说。

[9]柏克说:“社会的确是一种契约……但是,不可把国家与胡椒、咖啡、白布、烟草或其他类似的无关紧要的商品交易中的合伙协议等量齐观,认为它是为暂时的小利益而设的,并认为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时意愿任意解除。……由于历经多代人的努力也不能实现此种协议所设立的目标,因而,此种协议不仅仅是现在活着的人之间的协议,而且是现在活着的人、已故去的人和即将出生的人之间的协议。组成每个特定国家的每一契约仅是组成永恒社会的伟大的原初契约中的一个条款。”《传统与自由——柏克政治论文选》,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4~65页。

[10]Stephen Holmes: Passionsand Constraints: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

[11]《论语·为政》。“奚其为为政”中的前一个“为”字,可引申为“有意为之”、“理性建构”。因此,孔子的话含有政治不一定全靠理性建构、礼俗不可或缺的意思。

[12]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中曾论及,西方理性建构型的法制引到中国乡土社会后,打破了原有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某种社会失调和混乱。这与历史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修复的道理一样:保持历史原貌是最佳方案,拆毁原来遗迹新建以求“旧貌换新颜”则是下策,甚至是无知大胆的颟顸之举。

[13]基督新教路德宗一直是瑞典国教,2000年其国教地位被废除。但是瑞典王室仍与教会密切关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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