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崇德重法的治民思想
王符从民为国之本的思想认识出发,认为治国要在治民,治民要以“德化”为主,并辅之以“法治”。因此,他阐明了崇德重法的治民思想。
王符作为儒家学者,当然推崇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治国理民要崇尚道德,敦民化俗,以道德为本,施行仁政德治。王符名之曰“德化”。他说:
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莫神于化。道者所以持之也,德者所以苞之也,教者所以知之也,化者所以致之也。民有性,有情,有化,有俗,情性者,心也,本也。化俗者,行也,末也。末生于本,行起于心。是以上君抚世,先其本而后其末,顺其心而理其行。心精苟正,则奸匿无所生,邪意无所载矣。[48]
人君治民,主要是推行道德教化,教化既施,邪恶不生,故要以道德教化为本。施行教化可以改变民心、民俗,民心为民之本,民俗为民之末,本末并举、兼治,则民心正,俗行敦,民得治,天下平。因为“民有心也,犹为种之有园也。遭和气则秀茂而成实,遇水旱则枯槁而生孽。民蒙善化,则人有士君子之心;被恶政,则人有怀奸乱之虑。故善者之养天民也,犹良工之为麹豉也”。[49]所以人君治民要以德治,善政加于民,而使民心改变,民俗敦厚,民风淳朴。切不可使恶政强加于民。所以说:“夫化变民心也,犹政变民体也。德政加于民,则多涤畅姣好坚强考寿;恶政加于民,则多罢癃尪病夭昏札瘥。……君子修其乐易之德,上及飞鸟,下及渊鱼,无不欢忻悦豫。”[50]实行德政、善政,变化民心,使万民和德而生,合中和以成,人人都有“仁义之心,廉耻之志”,如此“崇美于前,而致刑措于后也”。[51]崇尚道德,注重教化,治理民心,和乐万民,故为上圣之治也。所以王符说:
是故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52]
实行“德化”——以德教化万民,既可以化民心,又可以化民俗,这样“本”与“末”俱化,民无相害之心,又无相害之行,便可使天下太平了。“王者统世,观民设教,乃能变风易俗,以致太平。”[53]如此使民“无讼”、“无冤”,便可以不用法律、刑罚了。这才是上圣之治。
上圣之治,可以使君民相爱,君尊臣忠,人君进贤,人臣尽力,君臣相协,功效百姓,可成大功。这样的“忠贵”才为可贵。所以说:“夫位以德兴,德贵忠立,社稷所赖,安危是系。非夫谠直贞兆,仁慈惠和,事君如天,视民如子,则莫保爵位,而全令名。”[54]这便是《忠贵》篇的写作要旨。
王符指出,以德化民,还必须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解决好各种社会矛盾。因为人与人之间有各种社会关系,所以要明白人的“交际之理”,以求合乎“人之情”。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处于相应的社会地位,彼此形成各种各样的交往,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富贵则人争附之,此势之常趣也;贫贱则人争去之,此理之固然也。”[55]因为与富贵者相交,上有权位之用,下有货财之利;与贫贱者相交,大有钱贷之费,小有财物之损。“故富贵易得宜,贫贱难得适。”如此说来,人们争附富贵,争去贫贱,乃“势有常趣,理有固然”。[56]王符认识到,人与人的彼此相交际、相交往,说到底是一种“利”与“害”的相交。作为治国理民的人君,必须认识这个道理,解决人们交往中的矛盾,不为奸臣欺蔽,不使奸雄结党,不使民众遭祸,王符说:
夫交利相亲,交害相疏。是故长誓而废,必无用者也。交渐而亲,必有盖者也。俗人之相于也,有利生亲,积亲生爱,积爱生是,积是生贤,情苟贤之,则不自觉心之亲之,口之誉之也。无利生疏,积疏生憎,积憎生非,积非生恶,情苟恶之,则不自觉心之外之,口之毁之也。是故富贵虽新,其势日亲;贫贱虽旧,其势日疏,此处子所以不能与官人竞也。世主不察朋交(友)之所生,而苟信贵臣之言,此洁士所以独隐翳,而奸雄所以党飞扬也。[57]
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交友,说到底是一种利害交际,明君贤主认识了这个道理,正确地解决了利害关系,化解了各种矛盾,便使民可治,国可安,天下平。所以说:“交际之理,其情大矣。非独朋友为然,君臣、夫妇亦犹是也。当其欢也,父子不能间;及其乖也,怨仇不能先。是故圣人常慎微以敦其终。”[58]高明的治民者,要做到:富贵不必重,贫贱不必轻,更不可以富贵骄贫贱,使各种民众都“各安所为”,各施其能。
要想做到这些,王符提出要注意“四难”、“三惠”。“四难”为:恕、平、恭、守。“恕者仁之本也,平者义之本也,恭者礼之本也,守者信之本也。四者并立,四行乃具,四行具存,是谓真贤。四本不立,四行不成,四行无一,是谓小人。”“恕”为:严于责己,宽以待人,仁者爱人,礼者敬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不劳人,不扰民,常思民。“平”为平等待人,不媚世俗,不随波逐流,不谄上慢下,不讥贫贱,不忌富贵,不攀龙附凤,不结党营私,平均如一,无偏无颇。“恭”为:不论富贵贫贱,都以礼相待,其礼先入,其言后出,报答恩义,礼让贤人。“守”为:守住心思,情意专精,心思独睹,不惑众口,心坚金石,志轻四海,“故守其心而成其信”。此“四难”者,为人之难行也。“夫是四行者,其轻如毛,其重如山,君子以为易,小人以为难。”这就是“仁者”“欲仁”而“仁斯至”的道理。所谓“三患”,则为:“情实薄而辞称厚,念实忽而文想忧,怀不来而外克期。”[59]行“四难”,去“三患”,“近于仁”,则民可治,天下平矣。
要想做到这些,关键在于人君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先正己身,己身正而民自化,不令则行,人民自治。所以说:“明王统治,莫大身化,道德为本,仁义为佐。思心顺政,责民务广,四海治焉,何有消长?”[60]这就是“德化”的宗旨,意义。
王符在崇尚、重视“德化”的同时,又注意、讲究“法治”。
在王符看来,“德化”不能使国家由“乱”之“治”,一些为乱,作恶之人,不能以仁义道德、礼义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动,就要以法律、法令、刑法、赏罚来禁止他们的行动,这就是先王制法律、行赏罚的目的。他说: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61]
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者也,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62]
道德教化、礼义德让,当然重要,有其作用。然而,有的人不遵循礼义道德,而为非作歹,奸臣作乱,奸民行暴,尤其时至衰世、乱世,“德化”不起作用,则必须行“法治”。先王制定法律,施行赏罚,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为了惩恶行,除民害也,所以治国理民,不能单靠“德化”,而要“德化”与“刑杀”并施。王符说:
议者必将以为刑杀当不用,而德化可独任。此非变通者之论也,非叔世者之言也。夫上圣不过尧、舜,而放四子,盛德不过文、武,而赫斯怒。……是故君子之有喜怒也,盖以止乱也。故有以诛止杀,以刑御残。[63]
独任德化,不足以治奸雄、化乱民,为了治世淑民,还必须用刑法,以杀止杀,以刑御残。王符认为:“法令赏罚者,诚治乱之枢机也,不可不严行也。”[64]法令赏刑是“治乱之枢机”,所以要严格执行法令。
因为执行法令,依法令治国行政,是自古以来就有之的,不以此治国则政令不行,民众不理。王符说:
且夫法也者,先王之政也;令也者,己之命也。先王之政所以与众共也,己之命所以独制人也,君诚能授法而时贷之,布令而必行之,则群臣百吏莫敢不悉心从己令矣。己令无违,则法禁必行矣。故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此一弛一张,以今行古,以轻重尊卑之术也。[65]
法令赏罚是人君治国的枢机,驽驭臣民的衔辔,舍此则国不治,民不理,就会招致国乱、国亡。“行赏罚而齐万民者,治国也;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臣作政而君不制者,亡国也。”[66]因为“法者”是“君之命也”,人君制法出令是为了治国御民,所以人君必须以法令治国而号令臣民,治理国家,做到令出必从,不可违抗,此为治国。反之,则为乱国,危国。王符说:
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主令不从则臣令行,国危矣。
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箠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67]
法令是人君治国的主要工具,驾驭群臣和人民主要靠这个工具。君主必须牢牢掌握这个重要工具。人民如同君主的车马,法令便是套在人民嘴上的笼头和打在他们身上的鞭子。君主不操纵这个驾驭车马的工具,而大权旁落让人臣掌握,国家就要危亡了。
由此可见,王符的法令所驾驭、统治、管制的对象,包括人臣和人民,即君主独掌法令大权,通过法令控制百官,百官执法而治国理民。如此,才可以使国治而不乱,民顺而不逆。王符说:
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义者君之政也,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人君出令而贵臣骄吏弗顺也,则君几于弑,而民几于乱矣。[68]
君主制定法令驾驭臣吏,臣吏执行法令治理人民,从而使君臣、君民、百官都各安其位,各守其序,顺而不乱,这才是治。否则,法令不行,君令不从,则会天下大乱。所以君主必须制法而奉法,出令而令行。“法禁所以为治也,不奉必乱。……法之奉与不奉,其秉皆在于君,非臣下之所能为也。”[69]“法以君为主,君信法则法顺行,君欺法则法委弃。君臣法令之功,必效于民。”[70]这是说,君主具有立法权、司法权、制法权,故不可违法、乱法、逆法,而要行法、奉法、顺法。这样才可以使臣执法,而民安乐。因为“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71],所以说君主是实行以法治国的关键。王符以此告诫当时的君主应当严肃立法、司法、奉法、行法。
王符指出,君主立法令,意在诛邪恶而养正善,惩奸恶而除民害。为此,必须立公法、行公法,不可以行私法,以私术而乱法,尤其是不允许奸臣乱吏以法行私,侵法乱主,打击义士,离间君臣关系。王符说:
夫国君之所以致治者公也,公法行则轨(宄)乱绝。侫臣之所以便身者私也,私术用则公法夺。列士之所以建节者义也,正节立则丑类代(伐)。此奸臣乱吏无法之徒,所为日夜杜塞贤君义士之间,咸使不相得者也。[72]
法之所以为法,在于公正、公平,“法者,平也”。法不公平,不为法也。《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韩非子·诡使》篇云:“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故《本言》曰:‘所以治者,法也;所以乱者,私也。法立,则莫得为私矣。’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王符的行公法之论,就是此义。意在说明国君致治,必须行公法,不使“奸臣乱吏无法之徒”以“私术”而“夺公法”,从而乱法行私以乱国害民。
立法、施法、行法,要因时因俗而宜,不可一成不变,意在适用有效,故要“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73]这正是《商君书·更法》篇所云:“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因世度俗立法、行法,做到“劝善消恶”,此为圣君察民情而行法以成治也。
执法、行法,不可太严,亦不可太宽,要宽严适度,宽猛相济,视情而定。王符发挥孔子的相关思想,针对汉代当时违法废令的实际情况,主张严格执法,以除民怨,以申民冤。他说:
昔仲尼有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急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郡县负其如此也,故至敢延期,民日往上书。此皆太宽之所致也。[74]
有法不依,有令不从,官吏违法,诏令不行,背公谋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民众有冤无处申告,这是法令失之太宽所致也。
刑罚的目的是惩奸恶,除民害以安国,惩罚的内容之一是赦免,赦免的前提是认罪改恶,赦免的诏令由天子或君主发布,故必须严肃、严格。只有大恶改化为善,才可以赦之;大恶不化而赦之,等于放纵奸贼。所以不可“骤赦”,“数赦”。王符指出:“君又骤赦以纵贼,民无耻而多盗窃。”[75]骤赦纵贼,数赦放奸,这种放纵恶人之举,给良民善人带来巨大的祸患。王符说: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数有赦赎,未尝蒙恩,常反为祸。[76]
“骤赦”、“数赦”,对大恶之奸人多次实行大赦,以至使他们用金钱赎罪免刑,这样会使恶人更加猖狂,而使善人大受其害。因为善人无铢两之罪,赦罪对他们丝毫无益。而恶人却逃脱惩罚,赦免之后,继续作恶,贼害良民。王符依据具体事实描述道:
轻薄恶子,不道凶民,思彼奸邪,起作奸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凶恶弊吏,掠杀不辜,侵冤小民,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以解蓄怨。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亡主见物而不得取,痛莫甚焉。[77]
受害的百姓原本期望圣明帝王为他们惩恶报仇,申冤雪恨,而朝廷却屡屡大赦恶人,使他们继续作恶,杀人盗货,招摇过市,肆无忌惮,受害的良民善人,却毫无办法,冤不得申,仇不能报,恨不能雪。这种奸不能除,恶不能化,实为“纵贼”、“劝奸耳”。
当时有人议论说:“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故赦赎以解之。”针对此论,王符指斥:“此乃招乱之本原,不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因为“凡民之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78]如此“数赦”,不仅不能除奸惩恶,反而却纵贼劝奸,实为民之大害,所以王符称赞大司马吴汉临终前对光武帝刘秀的遗诫:“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79]王符的“述赦”而反对“骤赦”、“数赦”之论,是有感而发的中肯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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