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荀悦的社会批判思想
荀悦,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生于公元148年,卒于公元209年。
荀悦是先秦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卿的后裔,其祖父荀淑是荀卿的十一世孙,荀淑生子八人:“俭、绲、靖、焘、汪、爽、肃、专,并有名称,时人谓之‘八龙’。”[3]长子荀俭是荀悦的父亲。
荀悦自幼好学,12岁时,“能说《春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闲,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4]汉灵帝时,因宦官专权,以有病而隐居不仕。汉献帝时,应曹操征召,任黄门侍郎、秘书监、侍中等职,与从弟荀彧、名士孔融同在宫中侍讲。后来荀彧、孔融为曹操杀害,荀悦则“以寿终”。
汉献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读,便令荀悦依《左氏传》体改写。荀悦依《左传》体裁,用编年体改成《汉记》三十篇,“辞约事详,论辨多美”,为时人称赞,流传至今。其序之曰:
昔在上圣,惟建皇极,经纬天地,观象立法,乃作书契,以通宇宙,扬于王庭,厥用大焉。先王光演大业,肆于时夏,亦惟厥后,永世作典。夫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道义,二曰章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曰著功勋,五曰表贤能。于是天人之际,事物之宜,粲然显著,罔不备矣。世济其轨,不陨其业。损益盈虚,与时消息。臧否不同,其揆一也。汉四百有六载,拨乱反正,统武兴文,永惟祖宗之洪业,思光启乎万嗣。圣上穆然,惟文之恤,瞻前顾后,是绍是继,阐崇大猷,命立国典。于是缀叙旧书,以述《汉记》。中兴以前,明主贤臣得失之轨,亦足以观矣。[5]
曹操掌权后,荀悦“谋无所用”,而作《申鉴》五篇。《申鉴》五篇为《政体》、《时事》、《俗嫌》、《杂言上》、《杂言下》。《申鉴》是探讨、议论当时国家政体、社会问题的重要政治理论著作。“申鉴”者,鉴往古而申来今的治国安民之道也。荀悦明确指出:
夫道之本,仁义而已矣。《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鉴既明,后复申之。故古之圣王,其于仁义也,申重而已。笃序无疆,谓之“申鉴”。[6]
《政体》为《申鉴》之首篇。“政体”就是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要治理得好,就必须确立合理的政治体制,从而更好地治国理民。荀悦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并对之作了具体而系统的论证。他说:
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教者,阳之化也;法者,阴之符也。仁也者,慈此者也;义也者,宜此者也;礼也者,履此者也;信也者,守此者也;智也者,知此者也。……天作道,皇作极,臣作辅,民作基。惟先喆王之政,一曰承天,二曰正身,三曰任贤,四曰恤民,五曰明制,六曰立业。承天惟允,正身惟常,任贤惟固,恤民惟勤,明制惟典,立业惟敦,是谓政体也。[7]
为政的大纲、原则,就是法治与教化两个基本方面。教化是阳的方面,法治是阴的方面。阳刚阴柔,刚柔并济,所建立的人道,就是仁和义,用仁义治国理民,就是常道。所以仁、义、礼、信、智五德,就是为了实现法治和教化而设立的。天作为道的最高原则,帝王作为天下的中心,群臣作为帝王辅弼,人民作为国家的基础。先哲圣王治理国政,一是承奉上天,二是端正自身,三是任用贤人,四是爱惜人民,五是修明制度,六是建立功业。承奉上天要非常忠诚,端正自身要经常不懈,任用贤人要坚信不疑,爱惜人民要尽心尽力,修明制度要宜于实行,建立功业要经久不息,这就叫做政体。为政治国,必须确立、实行这6个方面,只有如此,才是好的“政体”。
为了实行这种“政体”,就必须讲究“致治之术”,即使天下太平的方法。为此,荀悦提出“屏四患”,“崇五政”之术。他说:
政治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能充其求矣;是谓四患。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8]
这就是说,治理国家,使天下太平的方法,先要除掉四种祸患:第一是虚伪,虚伪就会败坏风俗;第二是自私,自私就会破坏法制;第三是放纵,放纵就会越出常轨;第四是奢侈,奢侈就会破坏制度。这四患不除,政事就无法推行。如行,治道混乱,法制破坏,社会堕落,礼制丧失,贪欲横行,国家不治,天下就要大乱了。所以必须消除“四患”。与此同时,还必须发展农桑以保证人民的生活,不乱用个人好恶来矫正人民的习俗,发展教育事业来提高人民的文化,建立强大军队来提高国家威力,严明赏罚来整饬国家的法律,这是治国必须崇尚的“五政”。
荀悦《申鉴·政体》篇的主旨是论述政治体制要在德刑。故在这个思想指导下,第二篇《时事》主要论述“德刑并用”的问题。有人问德教和法律并用的道理,他的回答是:
常典也,或先或后,时宜。刑教不行,势极也;教初必简,刑始必略,事渐也。教化之隆,莫不兴刑,然后责备;刑法之定,莫不避罪,然后求密。未可以备,谓之虚教;未可以密,谓之峻刑。虚教伤化,峻刑害民,君子弗由也。[9]
德教和法律都是治理国家常用的方法,二者或先或后,须要因时制宜。德教和法律都不能施用,形势就困难了。最初施行德教和法律的时候,都很简略,事情是逐渐进行的。德教兴盛通行以后,再求完全;法律确定没人犯法以后,再求严密。德教和法律,都要从实际出发,不可伤害风俗、残害人民,而要使人民做得到、行得通,这便是德教和法律并行的道理。
关于“俗嫌”,《申鉴》第三篇为《俗嫌》,是对谶纬符瑞、黄白之术等提出的批判。《俗嫌》以问答的形式,对当时流行的各种神学迷信一一进行驳斥、批判。如云:
或问:“日时禁忌。”曰:“此天地之数也,非吉凶所生也,东方主生,死者不鲜;西方主杀,生者不寡;南方火也,居之不;北方水也,蹈之不沉。故甲子昧爽,殷灭周兴;咸阳之地,秦亡汉隆。”[10]
再如:神仙、卜筮、风水、骨相、祈祷、黄白等各种迷信,都是荒诞不经的,毫无道理的,圣人是不学的。对这类荒谬之论,荀悦的态度、主张是:
在上者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言必有用,术必有典,名必有实,事必有功。[11]
荀悦以“四不”、“四必”的原则,反对虚妄、浮华,归于实事、实功,这是其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的突出表现。
荀悦的《申鉴》五篇,旨在经世论政,申明历史经验,批判时政之弊,供君主参考借鉴。其最重要的思想是阐发了人性三品说。
荀悦对先秦以来各家的人性理论进行了总结、分析、评述。有人问荀悦:孟子讲人性善,荀子讲人性恶,公孙子讲性无善恶,扬雄讲人性善恶混,刘向讲性情相应,性不独善,情不独恶。究竟哪一种说法合乎道理呢?荀悦回答道:
性善则无四凶,性恶则无三仁,人无善恶,文王之教一也,则无周公、管、蔡,性善情恶,是桀、纣无性而尧、舜无情也,性善恶皆浑,是上智怀恶而下愚挟善也,理也未究矣。唯向言为然。[12]
荀悦指出,如果说人性是善的,就不应该有共工、兜、三苗、鲧这四凶了;如果说人性是恶的,就不应该有微子、箕子、比干这三个仁人了;如果说人性是没有善恶的,那么受文王同样教育的儿子,就不应该有周公与管叔、蔡叔的不同了;如果说性是善的,情是恶的,那么桀、纣就没有性,而尧、舜就没有情了;如果说性是善恶混的,那么上智的人应该有恶,下愚的人应该有善了,这些说法都不合乎道理。只有刘向的性非专善,情非专恶的说法,才是合乎道理的。在这个总结、评论的基础上,荀悦论证了自己的人性学说。
关于什么是人性?荀悦作了界说:
或问:“性命。”曰:“生之谓性也,形神是也;所以立生终生者谓命也,吉凶是也。夫生我之制,性命存尔。君子循其性以辅其命,休斯承,否斯守,无务焉,无怨焉。[13]
荀悦这个“生之谓性”的定义,与告子是相同的。人人都有生而具有的性和命,“夫生我之制,性命存尔”。“性”包括人的形体和精神两个方面,所以说“形神是也”。有性即有命,命为伴随人终生的吉凶。人应当依循本性以辅其命,不能违抗命,命好就接受,命不好要忍受,既不追求,也不怨恨。
人性包括形神,形神都来自所禀之气。所以说:
凡言神者,莫近于气。有气斯有形,有神斯有好恶喜怒之情矣。故神有情,由气之有形也。气有白黑,神有善恶,形与白黑偕,情与善恶偕。故气黑非形之咎,性恶非情之恶也。[14]
由此说来,“性”包括气、形、神、情。有气才有形,有神才有好恶喜怒之情。情与善恶相依而存在。性之发动便有情、意、心、志的感情意志,所以说:“凡情、意、心、志者,皆性动之别名也。情见乎辞,是称情也;言不尽意,是称意也;中心好之,是称心也;以制六志,是称志也;惟所宜各称其名而已,情何主恶之有!”[15]荀悦认为,人的情出之于性,是合乎人性的,故不能把情视为罪恶和主恶者。他为情辨诬,肯定情是人生所具有者,是无罪、且不可去者。他的“性”的内容是丰富的,含义是多种的。
在荀悦看来,由于人性有善有恶,所以人性分为上、中、下三品。这就是:
或问:“天命之事。”曰:“有三品焉,上下不移,其中则人事存焉尔。命相近也,事相远也,则吉凶殊矣。故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16]
有生即有性,有性即有命,天命与人生、人性同在,故天命与人事的关系相当,都分上、中、下三品,由此说明人性分为三品。上、下二品是不可改变的,只有中品才是天命与人事的关系最为密切。荀悦又把上、中、下三品各分为三品,这样便成了九品,九品中的“上智与下愚不移”者,都是极少数。他主张对绝大多数的中品者要施行教化,对极少数的不移者,只要不放过教化,也可以使之“微移”,最终会使绝大多数的人教化成善。据此,他提出了法教论。他说:
或曰:“善恶皆性也,则法教何施?”曰:“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与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抑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17]
荀悦认为,人性共分为九品,从教者有一半,畏刑者四分之三,余下的九分之一的不移者中,又有微移者。只要很好地运用教育和法治,就可以使几乎所有的人改变恶性而为善,性善待教而成,性恶待法而消。因此,他十分注重法教,“法教得则治,法教失则乱”。[18]凡人皆有“人性”,根据不同的人性施行法教,使之同归于善性而不为恶。
荀悦指出,情出于性,善恶都属于性,故不能说性善情恶,更不能说情主罪、有罪。他说:
或曰:“仁义,性也;好恶,情也。仁义常善,而好恶或有恶,故有情恶也。”曰:“不然。好恶者,性之取舍也,实见于外,故谓之情尔,必本乎性矣。仁义者,善之诚者也,何嫌其常善?好恶者,善恶未有所分也,何怪其有恶?”[19]
荀悦认为,人的形体和精神是人天生的本性,性包括情,情属于精神,故亦属于性。形体是人的外在表现,精神是人的内心活动。有人说仁义是人的本性,好恶是人的情欲;仁义总是常善的,好恶有时是恶的,由此得出性善情恶论。荀悦指出,这种看法不对,好是指性所取用者,恶是指性所舍弃者,性表现在外面的活动叫做情,情是性之动,从性中发出的。所以说性不独善,情不独恶,情属于性,当然无罪了。
荀悦还对善恶的来由作了说明。他认为,人性有好恶,有好恶就有选择,有选择便有善恶。人性好恶的选择,在于机会,善的机会多就选择善,恶的机会多就选择恶。人们对于“义”和“利”的选择,也同样如此。所以说:
或曰:“人之于利,见而好之;能以仁义为节者,是性割其情也。性少情多,性不能割其情,则情独独行为恶矣。”曰:“不然。是善恶有多少也,非情也。有人于此,嗜酒嗜肉,肉胜则食焉,酒胜则饮焉,此二者相与争,胜者行矣,非情欲得酒,性欲得肉也。有人于此,好利好义,义胜则义取焉,利胜则利取焉,此二者相与争,胜者行矣,非情欲得利,性欲得义也。其可兼者,则兼取之;其不可兼者,则只取重焉;若苟只好而已,虽可兼取矣;若二好钧乎,无分轻重,则一俯一仰,乍进乍退。”[20]
有人说:人见利就喜欢,凡是能用仁义约束自己的人,是因为他能够用善性去抑制恶情。可是由于性比情少,情比性多,性不能控制情,情就独自为恶了。荀悦认为,不是这样的。他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善恶的多少决定的,不是由情造成的。比如说一个人爱喝酒,也爱吃肉,肉多时就吃肉,酒多时就喝酒,这是因为多的战胜少的,并非是因为情爱喝酒,性爱吃肉。再比如说有一个人爱得利,也爱行义,义多时就取义,利多时就取利,义与利二者相互斗争,多者胜而少者败,并非是因为情要得利,性要取义所造成的。荀悦还说,如果两种所欲之物同样多少,则可以二者同时取得之;如果不能同时取得两种所欲之物,则可以取一种偏爱之物,如果没有偏爱,则有时取这一种,有时取另一种。如果两种都一样的爱好,又多少是一样的,他就分不出轻重,有时这一种取得多一些,有时那一种取得多一些,有时向这边走,有时向那边走。由此说来,性不完全善,情不一定恶。性有善有恶,情亦有善有恶。
荀悦用人之好恶所取舍,来说明人的善恶,就其承认情欲的非恶而言,有其合理性。但是,用人的取舍来证明人性有善有恶,人性亦可有善有恶,这依然没有道出人的性情的本质及其善恶的根源问题。这是荀悦的时代所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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