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哲学概述
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有一个著名的论点是:“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政治学》)
生物类群中,有一些社会性(群居性)的动物,如蜜蜂、蚂蚁等,而人类是最高等的社会性动物。按亚里士多德的解释,人类与其他动物的不同之处是:人类具有语言的机能,又有辨识善恶的能力。语言使人类之间能够交流;对善恶的辨识能力使人类能妥善地处理群居生活中的矛盾。
笔者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的最大区别是:人类具有高度发达的理智与情感,这两者都使人类愿意并能够在群居中生活。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群居生活是从两性的结合开始的,从两性的同居发展到家庭,由若干家庭发展到村坊(村庄),再由许多村坊聚合成城邦。
从世界史说,最早的国家从古埃及王国开始(公元前3100年),中国从夏王朝开始(公元前2037年)。从此以后,人类逐步地生活在国家之中。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政治是人类的本质属性。任何人都无法脱离政治。
亚里士多德还说过:“善于个人和于城邦是同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道德哲学探讨个人的善,政治哲学探讨城邦或国家的善,亚里士多德的话表明:两者有本质性的内在联系。
道德哲学探讨的是善心与善行;政治哲学探讨的是善治与善政。
哲学的各领域中,本体论是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论关系到哲学与科学的发展;道德哲学关系到个人的道德操守;而政治哲学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与生活,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世界的和平。我们可以认为,政治哲学是哲学各领域中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与人类的幸福关系最密切的一个学科领域。
政治哲学主要论述以下问题:
(1)国家政权的根据;
(2)国家政权的性质;
(3)国家治理的原则。
二、中西政治哲学的比较
(一)天命论(民意论)与契约论
国家政权的根据,也就是国家政权的合理性或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如果政权的取得没有合理、合法的根据,就不能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同,人民就有理由不服从此政权,并且有理由推翻此政权。
1.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天命论
中国自古以来,直到辛亥革命之前,政治制度都是君主专制。中国政治哲学对于政权根据问题的回答都是:天命论。特别是每一个朝代的开国皇帝,之所以能取得皇位,都是“天命”所决定的;因此在该朝代之内,皇位的继承也是“天命”所决定的。
天命论的思想由来已久。对于商朝取代夏朝,《尚书》中是这么记载的:“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
意思是:因为夏桀的罪恶太多,是天命使夏朝灭亡。
而对于周朝取代商朝,《尚书》中则写道:“商罪贯盈,天命诛之。”(《尚书·泰誓上》)
意思是:商纣的罪恶太多,天命使商代灭亡。
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出身于下层官吏。他为什么能当皇帝?汉武帝向学者询问:“三代受命,其符安在?”就是问这个依据。汉代哲学家董仲舒说,他找到一个理论依据:“上承天之所为。”(《天人三策》)意思是:皇帝是根据“天”的意志而行事的,是“天”要刘邦与他的后代做皇帝的。
中国自周代至清代,帝王都自称为“天子”。历代皇帝都要到天坛或泰山祭天,这与皇帝受命于天的天命论有关。
中国传统哲学的天命论在发展之中,也增加了一些合理的因素,主要是与民意(人民的意愿)相结合。
孟子的学生万章问:尧以天下给予舜,是这样吗?孟子答:“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天与之,民与之。”(《孟子·万章上》)
意思是:舜的帝位,是尧向上天推荐,天接受了;尧向人民公示,人民接受了。因此帝位是上天与百姓共同授予的。
孟子又说:“《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
意思是:上天观察事物是通过人民的眼睛,上天听取声音是通过人民的耳朵。
孟子对于政权根据的论述,已经使天命论有所发展。他认为政权是由天命与民意相结合而取得的。他引用《泰誓》的话表明,天命是来自民意的。
天命来自民意,孟子的这个思想与西方的契约论接近了。
2.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契约论
古希腊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于政权的根据问题没有明确的论述。欧洲中世纪时,基督教哲学家阿奎那的观点是明确的:政权来自上帝的授予。“享受上帝的快乐这一目标,并不是单靠人类的德性就能达到的,而是要依靠神的恩赐。”(《论君主政治》)
正由于此,他说:“只有神的统治而不是人类的政权才能指使我们达到这个目的。这样的统治只能属于既是人又是神的君主,即属于耶稣基督。”“君王的神父身份就是从基督产生的。……王国的职务不是交给世界的统治者,而是交托给神父。”(同上)
欧洲中世纪时期,教皇的权力高于所有的国王。国王登基时,都必须由教皇来加冕。阿奎那的上述学说,就是中世纪的政治体制的理论依据。
阿奎那的政权神授论与中国古代的天命论有类似之处。
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中心思想是“契约论”,即政权是由人民共同的契约而形成的。
在希腊化时期,伊壁鸠鲁就提出了早期的契约论思想。基督教的《旧约》与《新约》,也被认为是上帝与信徒之间的信约。因此,在西方,契约论有它的历史渊源。
将契约思想最早明确地应用于近代政治的是霍布斯。
霍布斯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Leviathan)。利维坦是《圣经》中描述的一种水生怪物,它高大而骄傲,是水族之王。霍布斯用这个词来代表国家。因此,《利维坦》的主题就是他的国家学说。
他对于国家的产生及其定义的论述是:
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指国家)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
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利维坦》)
他这段话的要点是:主权者和国家产生的原因是国民们相互订约后的授权。
他这个思想是建立在他关于人的平等、自由和自然法的基础之上的。因为人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他们才可能互相订约并授权。
人们为什么要授权于主权者呢?因为只有授权于一个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人们才能摆脱“人人互战”的“自然状态”,而能够享受和平,防御外敌。也就是说,人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同意授权的。
这是霍布斯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划时代的贡献。他的理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当时教会、君王和人民都相信的“君权神授”的信条。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任何主权者的合法性就在于它被统治者同意和授权。这为后来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霍布斯之后,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是洛克。
霍布斯是王权(君王专制)的坚定支持者,洛克是君主立宪制和民主政治的坚定促成者与支持者。但在政治哲学上,洛克的许多思想受到霍布斯的影响。
洛克是从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中推演出他的政治契约论的。他指出:虽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享有平等、自由等天赋的权利,但是,“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政府论》)
洛克指出自然状态的缺陷是:
①自然状态缺少确定的、为大家共同接受的法律。
②自然状态缺少一个依据法律的公正的裁判者。
③自然状态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
自然状态使每个人都会受到别人的侵害,因此对每个人都是不利的。这种情况使人们自愿地放弃部分权利,交给被指定的人,来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专门地行使。这一致同意的规定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人民与政府间建立契约,就是政府和国家的开始。洛克说:“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论》)
洛克之后,契约论的提倡者是卢梭。
卢梭写出《社会契约论》,它为近代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中表达的基本思想是: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社会契约论》)
卢梭将全体个人的结合称为“共同体”,而共同体的意志,称为“公意”。应该指出,“公意”思想是有缺陷的,它为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暴政提供了理论基础。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所奠定的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主流性思想。直到20世纪,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还是肯定契约论思想的。
如果比较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天命论与西方政治哲学的契约论,我们应当承认:契约论思想是更为理性与进步的。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于:①天命的观念不符合科学。从科学来理解,所谓“天”,就是大自然,但大自然不可能决定谁应该当皇帝。契约论中排除了“天命”,也排除了上帝。②契约论强调的是:政权的根据是人民的同意。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根据。
(二)民本论与民主论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民本论的观点是:政权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西方政治哲学的民主论的观点是:政权的主人是人民。
表面上看,两者所讲的是不同的问题;而从实质上看,两者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政权的性质与目的究竟是什么?
1.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民本论
民本论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中心思想。夏、商、周以来,直到清代,中国的政权体制都是君主专制;政权的主人都不是人民,而是君王或皇帝。但是,这样的政权能否巩固、能否延续,却取决于人民是否拥护。
民本论的思想是:政权必须以人民为依靠,以人民的利益为施政目的,政权才能巩固。
民本论思想的历史悠久。
《尚书》中说:“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国语·周语上》中记载:“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
大意是:周宣王继承王位后,不去示范性地耕田。虢文公劝谏说:农耕是人民的大事,祭祀的食物、人民的生活、国事的供给、社会的和睦、国家的财政、国力的强盛,都要依靠人民的农耕。
中国古代哲学家基本上都是民本论者。
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
孟子是表达民本论思想最为明确的哲学家。他说:“治人者食于人。”(《孟子·滕文公上》)“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也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下》)“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
他最大胆的对民本论的论述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
明代开国皇帝对孟子这句话很不高兴,一度要将孟子“逐”出孔庙。
孔子学说的另一个继承人荀子是提倡以君权为本的,但是他十分重视人民的力量。他说:“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能载舟,水能覆舟。’”(《荀子·王制》)
明末清初的一些杰出的哲学家亦都是民本论者。黄宗羲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明夷待访录》)“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同上)
这几句话在明代提出,是非常了不起的。从汉代儒学到宋明新儒学,都将“忠”(忠于帝王)列为道德的首位。黄宗羲将天下的大害归于帝王,并且提出“天下为民”的思想,这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发展。
从以上简要的介绍可知:民本论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一贯思想。民本论的思想为中国古代一些贤明君王所采纳。各个朝代都有一些比较贤明的君王,如唐太宗、宋太祖、明孝宗、清康熙帝等,都比较重视民众的利益。
我们可以认为,虽然中国有长期的君主专制制度,然而由于古代哲学家们坚持民本论思想,一些开明的帝王也能采纳民本论思想。这是中国能够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中基本维持政局稳定、始终没有灭亡的重要原因。
2.西方政治哲学的民主论
西方的民主思想与制度是从古希腊开始的。雅典民主政治的特征是全体公民作为统治者,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但是雅典民主政治局限于奴隶主的范围,奴隶是没有民主权利的。
雅典的民主制有它特有的条件:城邦制。古希腊伯利克里时期雅典的公民只有40万人,相当于中国当前一个小县的人数。在这样的人口条件下,才可能有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当然,古希腊的伟大政治家梭伦的改革(公元前594年)和伯利克里(前495—前429年)的执政,对于雅典民主制的建立与巩固起了决定作用。
但是,古希腊哲学家并不认为民主制是最好的政治制度。
柏拉图对民主政体是否定的。他的老师苏格拉底就是在民主的票决中被处死的,因此他不可能赞成民主。
亚里士多德对各种政体有详尽的评价。他对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都有积极的评价,而对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都有负面的评价。
六种政体中,他最推崇的是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型政体;他主张以中产阶级作为政权的主体。因此,他实际上是赞成精英政治,而不是民主政治。
欧洲中世纪时,基督教哲学家的理论是神权高于王权,因此谈不上民主政治。
17世纪的启蒙哲学家霍布斯是反对神权的,但是他支持王权,而并不支持民主。
开创民主政治学说的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他发展了霍布斯的“契约论”,提出了政府合法性与有限政府的理论。
①洛克认为,契约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制定的。因此,一旦政府违背了契约,人们有权反对,甚至更换政府。契约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契约的基础是人民的同意。按洛克的观点,政府的合法性只有一个,就是多数人民的同意。这为“主权在民”思想提供了基础,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②霍布斯认为,在契约中,人民将全部权利交给了政府。洛克认为,在契约中,人民只是将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人民原有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没有交给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政府一旦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是自动放弃统治资格。因此,洛克是坚定地反对专制政体的。
政府只拥有人民所同意交出的部分的权利,这就是洛克的“有限政府论”。洛克的政府合法性理论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后来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接受的民主理念。
可以认为,洛克为现代民主理念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为现代民主理念的确立做出了重要贡献。
洛克的观点是,人民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府;而卢梭提出的观点是主权在民,国家的一切主权永远地属于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理论,转让给政府的权利,人民当然有权限制或收回。
主权在民要求:①执政者(或政府领导人)应该根据人民的意愿而产生;②人民对执政者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③国家(或地区)的大事(方针、政策、决策等)都应该根据人民的意愿而决定;④执政者必须保障人民应有的权利。
因此,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可以形成完整的民主政治的构想。
卢梭之后,为民主理念做出重要贡献的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他的《代议制政府》一书,对民主政治有深刻的论述。
洛克和卢梭虽然提出了应该有民主政治的理论,但是并没有充分阐明为什么必须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对人民有什么益处?
密尔回答了这个问题。他的意思是:
①因为“每个人是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代议制政府》),所以只有民主政体,才能为人民提供最好的管理与服务。
②只有在民主政体下,人民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民族精神能够有最好的发展。
由于以上原因,民主政体能够带给“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代议制政府》);因此,民主符合“正义”与“功利”原则。这是对“民主”的相当深刻的论述。
在现代世界,民主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政治原则。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也将“民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
(三)德治论与法治论
天命论与契约论是论述政权的根据;民本论与民主论是论述政权的性质与目的。德治论与法治论则是论述政权的治理原则与方法。
1.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德治与法治
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儒家的主张是德治论,法家的主张是法治论。当然,法家的法治论与西方哲学的法治论是有区别的,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1)儒家的德治论
儒家的德治论是与天命论与民本论直接联系的。按儒家的思想,天命与民意是结合的,而民本论认为,政权必须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因此,执政者必须以德来引导人民,以德来教育人民,以德来善待人民。这是德治论的立论根据。同时,德治论又以性善论为理论依据,儒家认为人性都是善的,因此,德治是最好的治理方法。
德治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①德治要求君王应是德行的典范,以引导人民的德行。
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能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孟子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天下定矣。”(《孟子·离娄上》)
他们的意思都是:只要君王为人正直、仁义,官员与百姓就都能正直、仁义。
②德治要求教化人民遵循家庭伦理与社会公德。
孟子对滕文公的建议是:“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儒家非常重视家庭伦理,认为先要有家庭伦理,然后才能治理好社会与国家。
宋代程颐说:“治天下之道,盖治家之道也,推而行之而外耳。”“夫王者之道,修身以齐家,家正而天下治矣。”(《二程集》)
③德治要求仁政。
仁政是儒家德治的最主要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内涵。
仁政是儒家非常重要的政治主张。提倡仁政最积极的是孟子。孟子给予各国君王的主要建议就是要实行仁政。他说:“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子·梁惠王上》)
意思是:以仁爱之心,行仁爱之政;对待所有老人,就像对待自己家的父母;对待所有儿童,就像对待自己家的子女;那么,你就能治理好国家。
他对梁惠王建议说:“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孟子·梁惠王上》)
意思是:您如果施行仁政,减少刑罚,降低税赋,让人民能改良农业,年壮者在闲暇时能修养道德,在家能孝敬父兄,在外能为主管者办事,那么,您就能抵抗秦国、楚国的武力侵犯。
孟子总的意思是:君王的仁政会改善民生,安抚民心,从而使国家产生强大的力量,以抵御外国的侵略。
笔者认为,儒家的仁政思想,虽然是不全面的,但是有它合理的因素,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有它重要的现实意义。
(2)法家的法治论
在战国时期,受到君王欢迎并接受的,并不是儒家的德治论,而是法家的法治论。
法家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派。法家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春秋时期的伟大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前723—前645年)。他辅助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孔子对管仲十分推崇,说:“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篇》)意思是:如果没有管仲,我们都是披着长发、左边开襟的未开化的人。
《管子》一书是战国时期的著作,是管仲学说的继承人的集体创作,反映了管仲的思想体系。
《管子》中的《法法篇》说:“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其大意是:不以法规的方法推行国法,国事就不能有常规,政令就不能贯彻;政令不能贯彻,政令就不能成为法规。……君王能对禁令以身作则,就能使政令在人民中执行。
因此,管仲的法治思想是:国家的治理必须有国法,国法必须用法令与法规来严格地执行;在执行中,君王应该以身作则。
荀子本人是儒家,但是他开创性地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思想。他说:“国无礼则不正。”(《荀子·十一,王霸》)“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十二,君道》)
国家必须有礼,否则就没有规范。同时,国家也必须有法,法是国家治理的开端。礼是儒家的思想;法是法家的思想。因此可以说,荀子是结合了法家与儒家的思想。
法家的继承人有魏国的李悝、吴起和在秦国推行法治的商鞅等。荀子的学生韩非、李斯都是法家的重要学者或政治家。秦国的强大是依靠商鞅变法,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依靠韩非与李斯的辅助。
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明确地提出:“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对于法家的评价,在现代中国有过反复。“文革”时期,一度是“尊法反儒”,鼓吹法家是进步的,儒家是反动的。
“文革”结束之后直至现在,儒家受到充分的推崇,世界各地都建立了孔子学院,而对法家却很少提及。
笔者认为:“文革”时期的“尊法反儒”当然是错误的,但如果我们今天只重视儒家,也是有片面性的。应该承认,法家是中国传统哲学(特别是政治哲学)的宝贵的思想财富。法家思想在强调国家治理中法规的重要性以及执法的公正性方面,仍然有它积极的意义。法家在经济、军事等方面也有一些有益的思想。
2.西方政治哲学的法治论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法治”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原则,它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就是依据宪法与法律来治理国家。人治是依据某个人的意志来治理国家。
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要求由哲学家来管理国家,就有人治的意思。
亚里士多德是主张法治的。他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慧,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政治学》)
他的意思是:法治优于人治。领导人或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来执政。
欧洲中世纪时,神权高于一切,而代表神权的是罗马大主教,因此实质上还是人治。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是近代法治理念的最主要的倡导者。他说: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政府论》)
洛克关于“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法律”来实行统治的思想,可以被认为是现代法治思想——“依法治国”的开始。
洛克对“自然法”的解释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政府论》)
因此,在他看来,自然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与财产权。
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十分重视法治的原则。
康德认为,法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意志。他认为契约论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同意法律所表达的共同意志。
由于法律和政府是由经过人民同意后的契约所产生的,因此,他认为,人民对法律和政府有服从的义务,否则,与人民的同意是自相矛盾的。
哈耶克是20世纪很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对法治也较为重视。他说:
自发秩序或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它扩大了人们为相互利益而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这种秩序是逐渐成长起来的,它超越了家庭、部落、种族、部族和小国,甚至超越了帝国和民族国家,至少为一个世界性社会创造了一个起点。(《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
哈耶克的思想证明,自由主义者绝不反对法治;相反,他们是十分重视法治的。
现代法治既是自由与民主的保障,又是自由与民主的规范。
现代法治的主要意义是保障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和民主权利。现代各国的宪法(包括中国宪法)中,对人民的自由权利与民主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政府违反这些规定,就是违法。
同时,法律对人民的自由与民主都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
人的自由,尽管很重要,但是并不是没有约束的。
19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提出:每个人的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限度。
那我们依靠什么来保证这条自由的原则呢?只能依靠法律。这就是法律的一大功效。
民主也是这样。民主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否则只能给人们带来祸害。
必须指出,中国传统法家所提倡的法治,与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有本质性区别的,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传统法家的法治是以维护君主专制为根本目的,而现代社会的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人民的主权)。
②传统法家的法治主要是以刑罚为手段,管治违法行为。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法律为准则,管控违法行为,同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③传统法家的法治不限制君主的权力。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不能侵犯人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今天中国所实行的法治,只能是现代社会的法治,而不是传统法家的法治。但是如前文所说,传统法家在法治的规范性与公正性等方面,仍然有可取之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即使你地位再高,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四)集权论与分权论
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有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如果没有集权,权力分散,国家的治理不可能有效率;如果没有分权,国家的事务很多,或者国家的地域较大,国家也无法管理。
此外,国家权力体制有两大类,一类是专制型的,权力之间没有相互的制约;一类是民主型的,权力之间有相互的制约。
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提倡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分权与制约;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都主张分权制约的民主制,其中也包含一定的集权。
两者在性质上有根本性的区别。
1.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集权论与专制论
周代实行的是封建型的君主体制。周代的君主对全国有最高权力,但是在地方上,诸侯有最高权力。这样的体制形成春秋五霸、战国七雄的纷争政局,不利于国家的统一与稳定。秦始皇时,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实现了全国性的帝王专制。从汉代直到清代,都继承了秦汉的集权专制的体制。
从哲学上讲,孔子是支持君主专制的。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孔子对于“问政”的回答,表明孔子对于政治制度的观点。孔子的意思是: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必须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力。齐景公对孔子的主张非常赞成,他说:如果不维护君主的最高权力,民间虽然有粮食,我能得到吗?
孔子的继承人荀子是明确主张君权论的。他说:“君者,民之原也。”(《荀子·君道》)“使强大者不务强也,虑以王命。全其力,凝其德。力全,则诸侯不能弱也,德凝,则诸侯不能削也。”(《荀子·王制》)
第一句话表明:君主是国家与人民的根本。
第二句话说的是:强大的君主不要逞强,而要考虑自己的使命。国家必须有强大的国力,又要施行德政。国力强大了,德政施行了,诸侯就不能削弱君主的权力了。
由此可见,荀子的政治主张是以巩固君主的权力为出发点的。
中国古代的法家有更明确的加强君权的主张。商鞅提出“法”的理念,认为要有一套约束所有人的政治规章和刑罚制度;申不害提出“术”的理念,就是要有一套君主统治官员和人民的手段;慎到提出“势”的理念,就是要维护和壮大君主的权势。韩非将他们三人的学说综合了起来。
韩非说:“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质实,操杀生之柄。”(《韩非子·定法》)“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
也就是说: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一定要有一套方法和手段。每个官员,都要给他明确的任务;要经常根据他的官位检查他的工作实绩;君主对官员们要掌握生死的把柄;君主要将自己的意图隐藏起来,再配合各种手段,在暗中操纵官员们。
他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同上)
意思是:有权势而实行法治,国家就得到治理;没有权势又违背法治,国家非乱不可。
中国古代,自秦汉到清代,实行的都是君主专制。值得重视的是,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虽然找不到现代政治的明确的三权分立的学说,但是有要求对君权有所限制与一定的分权政制的学说。
在这方面,孟子的观点最为鲜明而大胆。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
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曲君而伸天。”(《春秋繁露·玉杯》)他既维护了君王的权威(“屈民而伸君”),又将天置于君王之上(“曲君而伸天”)。根据儒家的思想,天意是与民意结合的,也就是要求君王尊重民意。
董仲舒的思想可以代表儒家的主流性政治哲学。
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并不是君主一个人的绝对专制的集权制,而有一套对君权有所限制的分权制。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在帝王专制前提下的分权制,主要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①宰相制
中国古代是君主专制,但是君主一个人不可能掌管所有国家事务,因此出现了宰相,辅助君王处理行政事务。
在中国古代,有较大权势的宰相出现于春秋时期。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管仲在学识与能力上都是上乘,因此桓公才能称霸。汉代初期是宰相制,西汉中期到东汉是三公制:太尉掌军事,司徒掌行政,司空掌监察;隋代到宋代是三省制:中书协助帝王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明代是内阁制;清代是内阁与军机处的双轨制。
②御史监察制
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对帝王进行谏言;二是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与弹劾。
先秦时期还没有完整的监察制度。秦汉时期设立御史大夫。隋唐时的监察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谏言系统。历史学家认为,唐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最完备的时期。唐太宗能虚心听取宰相魏徵的谏言,而成为一代明君。
宋代时,监察制度有所衰落。明代时建立都察院,地方上设立提刑按察使、督抚等。清代时,中央仍然有都察院,地方设立十五道。
总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在君主专制的框架内,还是有一定的分权制的,有决策权、行政权与监察权的适当分离。这样的体制,既保证了君主专制体制的巩固,又让皇帝有听到谏言的可能,并且对违法贪婪的官员有一定监督作用。
2.西方政治哲学的分权与集权
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
古希腊时期,实行的是城邦民主制。
从哲学上讲,亚里士多德最推崇的,并不是君主专制,也不是民主制,而是共和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是一种混合型政体,是一种最稳定的政体。
可贵的是:亚里士多德开创性地提出政权三要素的思想。他说: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政治学》)
这是后来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时,基督教哲学家阿奎那提倡的是君权神授论,因此,神权高于君权。这实际上是神权专制。
自由、平等思想的开创人霍布斯是反对神权、维护君权的。
现代政治哲学的开创人是英国哲学家洛克。天赋人权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有限政府论等一系列现代民主政治的指导思想都是从洛克开始的。
洛克的政府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府分权论。
他提出,国家的权力应该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国家法律,并保证其实施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包含司法权在内;对外权是与他国联盟,对外宣战、媾和、订立条约的权力。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部门来掌握,绝不能集中在君主一个人手中。三权应该是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
这三种权力应该分立,而不是并立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机构必须是民选的,以代表人民的利益与要求。
他认为,对立法机关(即民选的议会)的限制是:
①“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即以法治国)
②“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外,不应该有其他目的。”
③“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④“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
⑤“人民发现立法行动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从上述论述可见,洛克将人民作为最高权力拥有者。这是民主的真谛。
行政权(在洛克的时代,是指国王)有最高的执行权。但是,“如果他自己违反法律,他就没有要人服从的权利。他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以上引文均出自《政府论》)
洛克的政府分权理论,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例如司法权没有独立出来),却为后来的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原则建立了理论基础。
完整地提出三权分立论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
三权分立论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这一学说的理论前提是: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必须三权分立。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西方国家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三、中西政治哲学的综合
如果说,在道德哲学方面,中国哲学高于西方哲学;那么,在政治哲学方面,可以明确地说,西方哲学高于中国哲学。
中西政治哲学的对比与历史发展是密切联系的。在欧洲启蒙运动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社会共同性的政治理念开始在西方国家得到肯定与普及。而在中国,现代政治理念是在20世纪初,即清末民初时期,才开始在学术界传播,相比西方大约落后了二三百年。即使到今天,这些现代社会共同性的政治理念(或共同价值)在中国还有继续普及的很大空间。
以上事实是我们在讨论中西政治哲学的综合问题上必须承认的。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哲学在一切方面都比西方哲学强,或者认为,中国在一切方面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哲学本体,这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有碍于国家的进步。
当然,笔者认为,在承认西方政治哲学的先进性的同时,也应该认真地抽提出中国政治哲学中的积极、合理的因素,加以采纳与融合。也就是说,中西政治哲学是可能综合的。中西政治哲学的综合所形成的思想,不仅有利于中国的进步,并且也有利于世界的进步。
以下从四方面来论述中西政治哲学的综合问题。
(一)契约论与民意论的综合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契约论,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契约论的理论,简要地说就是: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共同订立的契约,或者人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契约论的基本要义是:政府的合法性是来自人民的同意与授权。
但是,有著名西方哲学家早就指出:历史上并没有发生过人民与政府签订契约的事实。
英国18世纪著名哲学家休谟在他的《论原始契约》一文中,对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契约论”思想作出批评(虽然他并不点名)。他说契约论不符合历史实际。
几乎所有现存的政府,或所有在历史上留有记录的政府开始总是通过篡夺或征伐建立起来的,或则二者同时并用,它们并不自称是经过公平的同意或人民的自愿服从。(《论原始契约》)
那么,从休谟的观点来看,政府是怎样起源的呢?他在《论政府的起源》一文中说:“人民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护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民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我们发现,社会秩序由于有政府维持而好多了。……人们发现支持他(指政府或长官)的权威可以立即获得显见的利益。……他们和其祖先一直在这条路上行走。”
休谟的意思是:人民需要政府,愿意服从政府,只是为着自身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或者说,是为了社会的正义,为了社会的普遍利益。这就是休谟的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
当代哲学家罗尔斯也承认休谟的观点:历史上并没有人民与政府订立契约的事实。但在他看来,洛克的契约论和休谟的功利主义,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只要能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能够为人民实现普遍利益的政府,人民是会同意与它订立契约的,如制定宪法。如果政府不能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人民就不会同意订立契约。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对于政权根据的看法,基本上是天命论,即政权归谁是由上天或天命所决定的。当然,天命论是不符合人类理性、不符合科学的。然而,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天命论中,也有合理的因素,即认为天命是与民意(人民的意愿)相结合的。
孟子引用《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其意思是:天命是来自民意的。孟子的这个思想与西方的契约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因此,不论是中国的天命论,或西方的契约论,政府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即来自民意。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这就是“主权在民”原则的根据。
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的制定,应该说,就是来源于契约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宪法是各国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议会的表决)同意的。人民之所以同意宪法,是因为它符合人民的利益。
正因为政府的合法性的唯一根据是人民的同意与授权,所以政府的领导人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任何个人或某个组织所决定或指定。并且,政府的政策与政绩还应符合人民的利益,得到人民的认同。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世界上被广泛认可。
这也应该是中西政治哲学综合的首要论点。
(二)民主论与民本论的综合
首先应该明确:民主论与民本论有本质性的区别。民本论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政治哲学;民主论是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后形成的、被现代世界普遍接受的政治哲学。
民本论的含意是: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但君主应该将人民视作国家的根本,国家政权必须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以人民的利益为施政的目的。只有以民为本,政权才能巩固。
民主论的含意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政权的产生必须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直接或间接选举)来产生。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或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
人类的历史已经证明,民主论是正确的,民主政治也是全世界的共同发展方向。
民本论从根本上说是为特定的君主服务的,其根本目的是巩固君主的统治地位。但是,怎样能保证君主真正地以民为本呢?民本论不可能回答这个问题。纵观中国的历史,每个朝代开始的几位皇帝,往往比较能重视人民的利益,使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之后的几位皇帝,由于无能或贪婪、官员的严重腐败,都会将人民的利益抛到脑后,而使人民遭殃受难。
因此,今天的中国必须坚持民主论。中共十八大将“民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如果我们冷静地、客观地考察世界历史,不能不注意到一个问题:民主并不是万能的。民主并不能保证国家的运行都符合人民的利益。
这方面的历史事实不少。例如:
1.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人控告有罪。他被控的罪名是两条:一是不敬众神;二是蛊惑青年。这些罪名都不符合事实。但是在当时希腊的民主制度中,由多数人投票决定判决,结果以281票对22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2.二战之前,德国独裁者希特勒上台,是符合民主程序的。1933年1月30日,阿道夫·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半年以后,德国全民投票,希特勒得到90%德国人的支持,成为合法的德国总统。结果呢?希特勒给德国与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
3.2003年,美国发动了伊拉克战争,是国会通过民主程序作出的决议(虽然没有得到联合国的同意)。当时美国的理由是: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是到战争结束,也没有发现伊拉克有这样的武器。这场战争导致伊拉克士兵死亡11万人,造成难民480万人,而美军也阵亡4366人。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的民本论不应该被否定。民主论应该与民本论相综合。对于任何国家来说,民主是完全必要的,应该让人民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政府领导人应该通过民主程序,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而产生;政府应该接受人民与舆论的监督;政府的决策或政策应该更充分地听取人民的意见,通过代议机构(国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而产生。
而另一方面,所有的民主决策或民选的政党领导人,都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民本论)。如果国家的民主制度产生了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政策或领导,那么,应该由此而检讨民主制度本身的缺陷,并坚决地改革和纠正。
民主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是真理往往是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必须完善民主协商制度,保护并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会有民粹主义倾向(希特勒的上台就是民粹主义的结果)。负责任的政府与政党必须警惕并抵制民粹主义。
在这些方面,民本论的思想是必要的。民主的程序与决策都应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就是中西政治哲学的民主论与民本论的综合思想。
(三)法治论与德治论的综合
毫无疑问,不论是在世界其他国家,还是在中国,法治原则都比德治原则更为合理。主要理由是:
1.儒家的德治在实质上就是人治,而人治是一种不合理、不可靠的政治原则。
儒家的德治思想依靠的是君主的正直、公道、仁义,也就是要依靠君主这个“人”的道德品性。但是,怎样才能保证君主这个人的道德品性呢?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来看,事实上无法保证。中国历史上不乏暴君或昏庸无能的皇帝。暴君如夏桀王、商纣王等;明代出现过不少昏庸的皇帝,如英宗、武宗、神宗、熹宗等。
2.儒家的德治是很讲究等级的,不要求有公正的国家法规。儒家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对官员(大夫)免于刑罚,对于百姓(庶人)不必讲礼仪。因此,就无法保证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总结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今天国家领导人突出地强调“依法治国”,是完全正确的。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前进,而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走向错误道路。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法律对全社会所有人的公平与公正,这样才能抑制腐败,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使社会和谐而健康地发展。
然而,在中国儒家的德治思想中,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呢?笔者的回答是:是的。
在儒家的德治学说中,有两个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值得重视。一是领导人与各级官员的以身作则;二是孟子的“仁政”思想。
领导人与各级官员的以身作则,即使在今天,对于广大人民仍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对领导人与各级官员的监督与道德教育,对于国家的治理依然有重要意义。
“仁政”思想当然与德治是有联系的。按孟子的观点,君主的德治主要就体现于对人民实施仁政。
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对待所有老人,就像对待自己家的父母;对待所有儿童,就像对待自己家的子女。这是非常高尚的,也是高水平的施政思想。
笔者认为,这样的政治思想与现代各国(包括中国)正在努力实施的社会公平思想与社会保障政策,在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现代社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服务对象主要就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包括年老者、幼小者、残疾者、病患者、失业者等。
孟子提出的思想是:不仅要在政策上关怀弱者,还应该在感情上将他们看作自己的亲人;也就是说,对政府领导人或有关官员,应不只要求他们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还应要求他们树立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仁爱的感情与道德。
当然,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政策应被列入各国法律,现代法治必须包含社会保障。因此,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德治论(仁政论)与西方政治哲学的法治论可以有机综合,从而形成更完整、更合理的政治哲学思想。
(四)分权论与集权论的综合
三权分立的学说是英国哲学家洛克最早提出,而由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完整提出的。
这两位哲学家提出三权分立学说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洛克生活于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在“大宪章”运动后,国会一直拥有与国王相抗衡的势力。国王代表封建贵族阶级利益,而当时的国会则掌握在工商业者的资产阶级代表手中。
1653—1658年,克伦威尔实行独裁统治,推行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内外政策。克伦威尔死后,国会内部形成两派,辉格党代表资产阶级利益,托利党代表地主贵族阶级利益。1688年,辉格党发动宫廷政变,迎接詹姆斯二世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威廉回国,担任王后和国王。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限制国王的权利,从此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这就是英国的“光荣革命”。
洛克是辉格党方面的重要理论家,“光荣革命”后担任法院院长。他看到,不论是国王的专制,或者是克伦威尔的专制,都是不利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因此他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三权分立的理论,以形成三权互相制约的合理政治体制。
孟德斯鸠生活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期。这时正值法国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孟德斯鸠提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他的学说被后来的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定者所采纳。
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完全是针对专制主义的。三权分立的理论依据是:行政、立法与司法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对权力不加以约束,都有可能形成专制,从而使国家陷入混乱。
三权分立学说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的。英国的阿克顿勋爵(1832—1902)说过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从中国的当代历史来看,国家主要权力(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权制约是完全必要的。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13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又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可见当代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已经在原则上接受国家主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原则。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更好地在实践中加以落实。
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在权力的分立与制约中,是否需要有保证权力适当集中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集权论是否毫无价值,需要绝对地否定?
笔者的观点是:国家权力在分立与制约的基础之上,保证适当的集中是需要的。没有适当的集中,国家无法做出重大的决策,政府在运行中也会产生效率下降、长期拖延的弊端。
在当代,这样的例子也不少,例如美国的医疗改革计划。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还没有实行全民医疗保障的少数国家之一。
美国的医疗改革计划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参加美国总统竞选的西奥多·罗斯福对德国前总理俾斯麦提出的医疗改革表示赞同,从而想要通过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但这些政策由于其后任总统威尔逊的反对未能得以实施。
1945年,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提议实行义务制的医疗保险,但没能在国会得到重视。1962年,肯尼迪总统呼吁为老年人设立医疗保险,但仍未能获得国会通过。
1994年,时任总统克林顿在他妻子希拉里·克林顿的支持下,提倡全民医保方案,也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自2009年1月20日上任以来,奥巴马便力推医改。由于美国各利益集团意见不一,奥巴马的医改遇到很大困难。2010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由奥巴马提出的医疗改革法案。
一项有利于大多数人民(特别是基层较贫困人民)的医疗改革计划,经过总统与国会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议,才获得通过。不能不认为,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使得政府的工作效率明显不佳;不能不说此制度是有缺陷的。
以上事例说明: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应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正确而合理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专制政权的产生。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有可能造成政党之间的纷争与政府工作效率的低下,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中,不只有权力的分割,也有适当集中权力的设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内阁制(如英国)与总统制(如美国)。
内阁制:由选民在大选中选出国会代表,首相由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因此内阁制的首相的各种施政方针能得到国会的支持,由此保持权力的集中。
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国会议员也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虽然总统所属的政党与国会的多数党有时并不一致,但是总统拥有较大权力,可以独立做出许多决策,不完全受国会控制。例如美国总统兼有国家元首、党的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首脑、外交决策人等多种权力,由此保证权力的适当集中。
1959年古巴革命成功以来,美国长期不承认古巴的新政权,在经济上给予封锁制裁。事实上这个政策既不利于古巴,也不利于美国本身。2014年12月,奥巴马总统决定调整对古巴的政策,两国同时宣布恢复外交关系。奥巴马就是运用了美国总统拥有的外交决策权。
这个事例说明,西方政治体制中一定的集权制是有利于国家与人民利益的。
根据本章的介绍,在中国古代,虽然以君主集权制为主,但是也有一定的分权制,如宰相制与监察御史制等。在西方的现代政治体制中,虽然以三权分立制为主,但是也有一定的集权制的设计。
任何国家都需要分权制与集权制的适当结合。如果只有集权制,就必然会形成专制独裁。如果只有分权制,就会导致政府执政效率的低下。
现代国家应该采纳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分权论,坚持三种权力的相互分立与制约。同时,对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集权论,在排除它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性质之后,也可以吸取它的合理性。这就将西方政治哲学的分权论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集权论进行了有机的综合。
中国当代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认真地研究国家政权的分权与集权的最佳结合问题。中国当代领导人提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做主相结合的原则,是考虑到分权与集权适当结合的精神的。
四、本章小结
(一)西方政治哲学的契约论的要义是: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天命论,当然是缺乏科学性的学说;然而,儒家的思想是天命与民意相结合,孟子的思想是天命来自民意。从这个角度看,天命论在排除不合理的因素后,并非不能为当下所借鉴。天命论与契约论的思想是可以综合的,因为两者都承认:政权合法性的根据来自人民的同意并且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民本论是服从于君主专制体制的。其要义是:君主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才能巩固统治。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民主论的要义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
从世界历史的发展看,民主政治当然是进步的方向;但是也应看到,民主并不是万能的。民主也有可能激发民粹主义,产生使人民遭受灾难的后果。
因此,合理的政治思想是民主论与民本论的结合。坚持民主政治的原则,又在民主政治中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民主制度有损人民利益,应该对民主制度做出相应改革与完善。
(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提倡德治论,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肯定法治论。应当承认,法治(依法治国)是更合理的,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原则。
中国传统的德治论中,包含有仁政论。仁政论的要义是:执政者必须善待人民,特别要关注人民中的弱者,如老人、儿童与残疾、贫困等群众;还应减轻人民的赋税与劳役的负担。这与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以及消除贫富差距的思想是基本一致的。应该说,与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思想也是基本符合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法治论与德治论(仁政论)是可以综合的。既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也要认真执行社会公平与社会保障政策,减少贫富差距。中国当代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应该坚持这两方面的原则,即依法治国与社会公平。这里既继承了中国传统的仁政思想,同时采纳了西方现代的法治原则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
(四)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强调集权论,但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中,也有一定的分权的设计。西方政治哲学在近代以来,主张三权分立;同时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也注意适当的权力集中。
合理的现代政治体制,应该妥善地处理分权与集权的关系,是分权与集权的合理的综合。既要强调国家权力的必要分立与相互制约,以防止专制与腐败;又要使权力有适当的集中,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使之更有效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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