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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时间:2023-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伦理思想史上,有一些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探讨了人生幸福中的感性需求,提出了与理性主义幸福论者不同的感性主义幸福观。伊壁鸠鲁继承了谟克利特的伦理思想和幸福观,他认为,伦理学应该为活生生的个人幸福服务,他把追求快乐看作是人生的目的,认为快乐就是人生最高的善。伊壁鸠鲁把具备审慎和明智理性的人,当作能够获得最大快乐和幸福的人。伊壁鸠鲁同时十分强调在追求幸福过程中行动的重要性。

在伦理思想史上,有一些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探讨了人生幸福中的感性需求,提出了与理性主义幸福论者不同的感性主义幸福观。

(1)幸福就是快乐

德谟克利特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地论证了生活的目的就是幸福这个命题的人。“我们既然是人,对人的不幸就不应该嘲笑而应该悲叹。”这里他具体地提出了一个幸福的精神条件,就是应当同情自己的同类,即同情人、关心人;否则,只看到一切人都是受命运支配的,他自己也不会得到幸福和快乐。“对人,最好的是能够在一种尽可能愉快的状态中过生活,并且尽可能少受痛苦。”

伊壁鸠鲁继承了谟克利特的伦理思想和幸福观,他认为,伦理学应该为活生生的个人幸福服务,他把追求快乐看作是人生的目的,认为快乐就是人生最高的善。他说:“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他把肉体的快乐和感官的快乐作为一切快乐的起源和基础,认为如果没有这种感性的快乐,当然也就没有其他的快乐和幸福。因此,快乐就是最高的善,而判断快乐的标准是感觉。这样,伊壁鸠鲁就把快乐、幸福和善这三者通过感觉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快乐就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快乐的量的极限就是一切痛苦的消除。伊壁鸠鲁把快乐分为三类:一是自然的和必要的,这类快乐主要是指人的生存必需的需求;二是自然的但非必要的快乐,这类快乐强调的是需求和欲望只是使快乐变化样式,并不能增加新的形式的快乐;三是既非自然也非必要的快乐,这类快乐既不是自然地生存需要,也不能给人带来真正的快乐。在他看来,自然的和必要的欲望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得到这类满足的过程及其满足本身是稳定的、平静的、无痛苦的。享受了第一类快乐,得到了第一类满足,也就获得了幸福。

伊壁鸠鲁不仅仅讲快乐与幸福,他还特别重视人的美德与幸福。在他看来,快乐、幸福与美德是分开的。他首先提出审慎的概念,认为审慎是一切善当中最大的善,是美德产生的根源。因为审慎的能力是幸福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理智和美德。“一个人除非审慎地、正大光明地、正当地活着,否则就不可能愉快地活着。”审慎能使人们分辨快乐与痛苦,权衡苦乐利害关联,选择最合适的行为,以实现快乐和幸福。

在道德与快乐的问题上,伊壁鸠鲁主张,道德的价值不在道德自身,而在于由道德引发出来的快乐。如果道德不能使人快乐,那么它的价值也就随之消失了。所以在他看来,道德是为快乐和幸福服务的,道德成为了达成快乐和幸福的工具和手段。尤其是明智,能够帮助人们正确地选择行为,辨明善恶和乐苦,正确地对待死亡及其痛苦和恐惧。伊壁鸠鲁把具备审慎和明智理性的人,当作能够获得最大快乐和幸福的人。伊壁鸠鲁同时十分强调在追求幸福过程中行动的重要性。他说:“当幸福在时,我们便拥有一切,而当幸福不在时,我们便尽力来谋得它。”

综上,一方面,伊壁鸠鲁把人的幸福建立在快乐的基础上,重视人的基本的物质享受和感官满足;另一方面,他又把人的精神快乐和幸福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并发展为对审慎和明智这种理性能力的赞叹和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人获得灵魂健康、精神快乐的保证。

(2)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

重视对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的探索,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共同的思想特征。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爱尔维修认为,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能使人民获得幸福”,而且,只要人们认识了自身,具备明晰的道德观念,就能够成为一个幸福的人。

爱尔维修认为,人的一切活动,实际上都可以归结为感觉活动。人的欲望、情感、意志、思想和行为等,都是由人的肉体感受性决定的。人的感觉能够体验出快乐和痛苦,并由快乐和痛苦产生希望和失望、忧患和恐惧等情感。人们对感觉愉快的事物就会积极追求,而对感觉痛苦的事物就会避而远之。总之,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是永恒不变的人性原则。爱尔维修把追求幸福也看作是人的本性,认为幸福是一切人都希望达到的生活目标和理想。在他看来,快乐有两类:一类是官能的快乐,这是肉体感受性的需要,也是所有人都能体验到的;另一类是预期的快乐,这是一种带着希望和期待的快乐,它带给人们的幸福要比其他快乐带给人们的幸福更多、更持久。

爱尔维修认为,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离,个人如果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交往和联系。就幸福而言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与自己同类的所有人都获得幸福,个人才能幸福。个人幸福包括在社会幸福之中,只有把个人幸福寄托在社会幸福之上,个人的幸福才能实现。“美德这个名词,我们只能理解为追求共同幸福的欲望;因此,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美德所支使的行为,乃是它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共同幸福不仅是个人幸福的保证,而且是美德所要求的,是美德的目的所在。

霍尔巴赫是与爱尔维修同时代的哲学家,他认为,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的生活幸福,那么,“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我们希望它延续不断或我们愿意在它之中长久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一般地说,幸福似乎就是为我们所同意的一种经久的或暂时的境况,因为我们觉得它适合于我们的存在;这种境况,是由任何环境——是自然把人放在这个环境中的——之间所存在着的一致产生出来的;或者,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幸福也可以说是人与作用于他的那些原因二者之间的协调。”这里,霍尔巴赫把人当作生活在现实环境中的行为者,认为人的行为作用于他周边的环境,并取得某种协调和一致,这样的存在方式,会使人感觉到生活在这个环境中和这个社会中是幸福的。霍尔巴赫认为幸福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因素:一是精神或灵魂上的高尚;二是物质的需要容易满足,不贪婪,没有野心;三是健康的身体、活动灵敏的器官。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如果结合在一个人的身上,或者说,一个人如果在这三个方面都得到了好的体现,那么,这个人就是幸福的。

霍尔巴赫认为,既然人都有欲望,且不能消灭,那么就应该允许人们满足这些欲望。但是,如果你想做一个幸福的人,那么,你就要使自己的欲望与自己的处境和地位相适应,且具有多种满足这些欲望的方法。若过分地追求不切实际的欲望,就不会是一个幸福的人。

霍尔巴赫还提到了幸福与快乐的关系。他认为,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是以其经久性和轻快性为衡量标准的,因而,最大的幸福就是最能够经久的幸福,而暂时的或历时不久的幸福只能称之为快乐。快乐越是强烈便越容易消逝,因为人的感官只能容忍一定数量的运动;超出这数量,快乐就变成了痛苦,或变成一种存在的难堪方式、一种我们渴望它赶快中止的存在方式。所以,要谨防过度的快乐,避免因过度的快乐而紧接着出现的悔恨、烦恼与厌倦;否则,暂时的因快乐而引起的幸福可能会变成长久的不幸。每一个人在其生命的每一时刻都必然会追求幸福,但是,必须用理性来节制自己的快乐,拒绝一切能够转变为苦恼的东西,并努力为自己提供最长久的幸福。

霍尔巴赫认为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幸福是自己幸福的条件,每个人的幸福也都互为条件,任何人的幸福都离不开他人的幸福,而且他还把这种关系上升到道德的高度:“德行就是真实地并且经常地对结成社会的人类有益的一切;不德,就是有害于他们的一切。最伟大的德行就是给人们提供最大的与最持久的利益的这类行为;而最大的不德就是最扰乱他们对于幸福的倾向、最扰乱社会所必需的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动经常使他的同类感到幸福,那么他就是有德之人;反之,就是无德之人。

(3)幸福是满足自身需要后达到的状态

费尔巴哈在他的《幸福论》里,全面阐发了他对生活、对幸福的理解和态度。

费尔巴哈认为:“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因为生活(自然是无匮乏的生活、健康的和正常的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为了保证人的幸福追求,首先必须保存生命;因为没有生命,就没有幸福可言。其次是健康,健康是其他一切幸福的前提条件,只要健康伴随人的一生,那么,人的劳动能力就会发挥作用,人们因劳动就能获得过幸福生活所需要的一切。

在费尔巴哈看来,感觉幸福、追求幸福就是人性的内容,因此,幸福就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就是道德的标准。由于人的所有行为都为这同一个目标——追求幸福,因此,一切善恶观念也都来源于感官上的快乐或痛苦。这样,每个人都力求追寻对他来说是善的东西,而避免对他来说是恶的东西。

费尔巴哈认为:“道德必须基于利己主义,必须基于自爱,必须基于幸福欲。”而利己实际上是个人对幸福的追求。虽然个人的幸福是重要的,但是个人在享受幸福的时候,不能因此忘记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剥夺别人享受幸福的权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每个人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承认他人的幸福。应当积极地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不幸,大家在一起同甘共苦,这才是真正的道德。费尔巴哈在坚持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的同时,又告诫人们,应当区别“什么是恶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什么是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区别什么是宽厚的、自己克制的、只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什么是任性的、故意的、只在对他人的冷淡无情中或甚至在直接的恶意行为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费尔巴哈要求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利己主义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拒绝那些不顾他人利益和权利的极端利己主义,在合理的利己中追求幸福和快乐。费尔巴哈强调利己主义的幸福观与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不矛盾的。

“对于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不是别的,而是一些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了保持或获得身体的和精神的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是为了追求幸福而出现的。”费尔巴哈认为义务是为幸福而存在的,因为义务能使我们得到幸福和利益。同时,义务是对他人追求幸福意向的尊重,就是要使他人和社会感到幸福,并帮助人们消除生活中的不幸。

费尔巴哈认为,良心与追求幸福是一致的,并不矛盾。“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即立足在自己追求幸福基础上和根据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的他人幸福的代理者。……简言之,这是他人的形象,这个形象制止我对他做坏事,或如果我已经对他做了坏事,它就会苦痛我和迫害我。”良心体现为利他的要求,它敦促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制止我们对他人做恶事。纯洁的良心因为使他人幸福和快乐,自己也感到幸福和快乐。

总之,费尔巴哈继承了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感性主义幸福论者的基本立场,即以人的感受性为出发点,把趋乐避苦看作是人的本质特征,快乐就是幸福,痛苦就是不幸福。

(4)功利主义幸福观

边沁是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在1786年对牛津大学的访问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说法,是他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经典表达。在他看来,“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凭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里,他明确指出:“功利原则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以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这是每个人的本能。其功利原则,强调一种普遍效应的快乐主义,任何一种行为只要他增加快乐减少痛苦就是幸福的,同时也是符合功利的。边沁的这种幸福思想继承了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但同时更加强调利己主义。在边沁看来,每一个产生幸福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有价值的。人的自私性和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他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要憎恨一种行为,其理由还有比深感这种行为之危害更为自然更为普遍吗?无论任何人,什么东西置他于苦境,他就会憎恨他。”人们这种情感归根到底都是受趋乐避害的功利原则制约的。他指出社会幸福是由个人幸福组成的,没有个人的幸福也就没有社会的幸福。因此,人人都应该去追求自己的快乐。他把快乐和幸福已经不再仅仅当作人们精神上的感受,而是把它看成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

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对边沁的修正和发展。在他看来,功利主义以幸福作为人生的目的,就是因为幸福是可以而且值得人们欲求的,这是人的本性使然。功利主义并不否认人们追求美德,而且主张美德是应该欲求的,人们在心灵中要爱好美德,使心灵处于正当的状态中。但是,密尔又认为,美德之所以为人们所欲求,是因为美德是达到幸福的工具和手段,美德一旦与其所追求的目的即幸福相联系,那么,美德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东西。密尔同时还对边沁只注重快乐和幸福的量的方面做了修正,他说:“有知识的人都不肯成为傻子。受过教育的人都不肯成为无知无识。有良心有情感的人,即使相信傻子白痴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他们的运气,也不会愿意自私和卑鄙。……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作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一些。”在这里,他强调要为快乐做一个区分,快乐与幸福不仅有量的不同,还应该有质的区别。人的行为的快乐和幸福就是善,而痛苦和不幸就是恶。快乐和幸福越大,则行为越善;痛苦和不幸越多,则行为越恶。他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的获得,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重要的在于,由于更多人的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更多的个人幸福得以实现,那么,这也就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幸福。通常而言,二者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彼此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况,这个时候需要我们作出自我牺牲,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应该加强法律的调整和教育的作用。密尔认为,良心作为一种社会情感,是最大的道德裁决力,教育、社会舆论、社会进步等都可以使人们的良心得到良好的生长土壤,并使之不断强化和巩固。良心一方面起着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良心在发挥道德裁决力的同时自身也日益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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