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我和大我的矛盾在“同时态”上,它表现为“我同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我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则直接地表现为我与他人的关系。在我与他人的关系当中,有二种最基本的关系,一方面是互主体关系,或者说叫作主体际关系、主体间关系;另一方面,小我和大我的矛盾又是一个互主客体关系,互为主客体关系。
人同其他的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是主客体关系,而人之间的关系既是互主体关系,又是互主客体关系。人作为主体同世界构成主客体关系,同时,人自身作为主体,又分裂为小我与大我的对立统一。在这种小我与大我的对立统一当中,直接地表现为我同他人之间的关系。我们都是“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是互为主体,我们都是主体,我们之间是“主体间”关系、“主体际”关系。另一个方面,我又把他人作为我的客体来对待,所以我同他人的关系,又是互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即互主客体关系。这样,人同他人之间就同时具有两种关系,这就是互主体关系和互主客关系。如果把我同他人的关系仅仅理解为、把握为一种互主客关系的话,我们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而当我们有一种互主体的理解的时候,我们又是一种怎样的存在?我们理解了我与他人的这种矛盾,才有可能去展现我与社会之间的丰富的矛盾关系。
“我与社会”之间的丰富的矛盾关系,直接地呈现的第一个层次,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三种最基本的关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职缘关系。人作为一个有生命的存在,首先必然构成一种直接的血缘关系;而人作为一种生命的活动的存在,必然要有自己存在的时空,所以相应地构成了一种地缘关系;人作为一种在特定的生产方式当中的存在,必然又构成一种职缘关系。无论是在哲学的意义上,还是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这种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职缘关系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对此,王南湜教授在他的《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一书中,作出了很好的概括。
人类的各种共同体的共同作用,是将各个个人结合起来,保持在一种直接的依赖关系之中,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存在。在不同的条件下,将各个个人结合起来的方式必然也会不同,这种不同就造成了各种共同体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取决于各种将个人结合起来的方式中各自所能加以利用的组织资源。就此而言,这类共同体可能有三种存在形式: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职缘共同体。
我们先来看血缘关系。血缘共同体是一种最为古老的社会组织形式。由于血缘关系是一种完全天赋的自然关系,同一血缘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的亲密感情,血缘群体中又存在着一种自然的差等关系,因而,人们极其自然地利用这些现成的天然资源去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源于同一血缘的自然亲密性提供了保持一个共同体所必需的先天同一性,而存在于其中的自然差等关系又为建立共同体所必需的内部差序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基础。这些条件使得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建立共同体成为最为简便易行、最为成本低廉的社会组织方式。正因如此,血缘共同体就具有了最为顽强的生命力。
我们再来看地缘关系。地缘关系是另一类可资利用的组织资源。借助血缘关系构成共同体固然有诸多便利之处,但在血缘组织遭到破坏或不易保持的情况下,人们便必须寻找其他可以利用的资源去构成共同体,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存在。在农业社会中,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决定了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和比邻而居的人们之间自然地存在着一种互助性的亲密关系。这种地缘关系虽不及血缘关系来得深切牢固,但在血缘关系不能保持的情况下,地缘关系就成为唯一可利用来建构共同体的现成资源。
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作为组织资源,主要是存在于以农业生产为根基的农村地区,而在较大城市中则往往难以存在。城市作为工商业集中地,具有农村地区不具有的由于从事共同的职业而产生的密切关系即职缘关系。职缘共同体主要有同行社团和单位两种基本样式。前者存在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城市中,后者则存在于计划经济社会的城市中。同行社团在各个自然经济社会中都普遍地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是另一种职缘共同体样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中生活的人们一般很少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由于职业的分别也很少起作用,而职缘关系则由于种种条件而获得极大的发展。单位对于个人生活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有如家庭所起的作用,一方面,为个人提供保护,对个人的生、老、病、死,吃、穿、住、行全面负责;另一方面,又限制个人之间的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的自然竞争。单位在很大程度上的政企合一性质,使其能更有效地对个人实施支配。
我们这里只是概括性地分析一下人与他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职缘关系。尽管这种分析是简单的,但我们也能初步体会到“小我”与“大我”在“同时态”结构中的错综复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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