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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的唯人本方向

时间:2023-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的全部可能性,可归纳为两个大的方向:文明的方向或不文明的野蛮方向。由此不难看出,文明或野蛮构成了政治实现其可能性的两种方向、两条途径。西方现代政治文明就是在这一原初型式上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以公民权利原则、公民对国家的最终主权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此三大要素所构成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外壳,可以赋予多种可能性的实质内容,比如,当赋予

政治及其敞开的可能性方向 人命运地是群性的动物,在群中谋求生存和创造生存,由此政治构成了人的生活的核心,无论是谋求生存或者创造生存,都无法避开政治,因为人无法避开自由而追求自由。政治作为对自由的平等追求,它事实上敞开为各种可能性,就其运作进程角度讲,“政治就是一种可能性”。德国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所讲的这句话,表面看来什么也没有说,但实际上却寓意奥远。首先,它标明了政治本身是动态生成的,是不确定性的,是需要预设与创构的;其次,它表明政治是一个进程,作为进程性的政治,始终是未完成、待完成和不断追求其完成性的,而这一点恰恰与人的本性同构,以其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命本性,决定了每个人从生到死的过程都是一个未完成、待完成和需要不断完成的进程,政治就是人的本性的社会化敞开方式;其三,它还表明政治本身并不具有固定的方向和既定命运,无论是天赋主义对政治的主观图谋,还是历史主义对政治的客观强加,都与政治的本性相违背:在斯宾格勒看来,政治之所以是一种可能性,是因为“在本能的每一特征上,在最深刻的本质上,一切活生生的东西都是政治”[5]。因为一切活生生的东西,都以维持自身存在的战斗方式而运动、而相向汇聚成整体存在的川流不息的历史。“故而,世界上只有个人的历史,因而也只有个人的政治。”[6]人类以川流不息的方式而存在的绝对前提,是个体生命必须为自身存在、成长而生生不息的战斗。个体构成人类整体的这种前提性的生命方式,最真实地表达了生命存在的本性:生命非它,就是以其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个体生命的这种自我展开方式达向与整体的共在共存、共生互生的融合,就生成出人类存在川流不息的运动历史。在这运动历史进程中,第一,政治只能以个人为起点和目的:个人不仅是政治的主体,并且个人生命存在的敞开,才构成了政治生成的实质方式;第二,政治最深刻的本质,是个人的生命存在本身;第三,政治根源于人性,即它必以深刻的人性为基石。正是如上三者,才使政治获得了全部可能性。政治的全部可能性,可归纳为两个大的方向:文明的方向或不文明的野蛮方向。政治一旦以个体为动力、以人的生命存在为本质规定、以普遍的人性为基石而展开自身,它就获得了开进文明的方向;反之,政治展开自身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文明的反动之路而沦为野蛮与暴虐。由此不难看出,文明或野蛮构成了政治实现其可能性的两种方向、两条途径。

历史地看,“文明”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政治学意义的。在汉语体系中,“文明”概念最早出自《尚书·尧典》,它指尧为何要把帝位禅让给舜。[7]另一部典籍《易经》多处使用“文明”一词,却是用来描述王道主义治术的。[8]所以孔颖达曾精到地注疏“文明”曰:“经天纬地曰文,照临四方曰明”。在古代中国人看来,王道主义统治和对这种统治本身的喧哗与修辞,就是政治文明。

认真说来,“文明”概念的最初语义就是“政治文明”:古希腊的城邦文明,就是政治文明,并且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最初典范。古希腊城邦文明之所以构成西方政治文明的典范,是因为它创造了一种政治文明形态。这种政治文明形态把自然人变成了市民、公民。在古希腊社会,政治文明不是对君主权力的修辞,而是努力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建立起政治文明的典范:首先是对人进行城邦身份的确立,并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城邦身份;其次是建立起公民直接管理的民主政治:“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里。”[9]雅典的执政官伯里克利对雅典政治文明作为了最简明扼要的概括:第一,城邦必须使城邦的创造者们成为城邦的公民,获得平等的公民身份、资格和权利,并必须用民法来予以确定,并求得完全之保障;第二,城邦的政权只属于城邦每一个公民共同掌握;第三,城邦实行民主政治。

希腊城邦政治文明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雏形,希腊城邦政治文明所提出的那三条要素,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三条原则:即公民权利原则、公民对国家的主权原则和国家民主政治原则。并且前两条原则必须融会贯通在第三条原则中,所以特殊地讲,希腊政治文明就是民主政治文明。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文明,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原初型式。西方现代政治文明就是在这一原初型式上发展起来的。首先,它继承了希腊城邦政治的国家主权公民所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国家权力的两分原则:“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高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整个社会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10]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国家权力被划分为所有权和行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即所有权)属于公民,公民享有最终主权;国家权力的行使权则是要经由公民委托给其代理人经营,但代理人必须能够保障所有者的利益,更要保障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得以完整地实现。其次,它在古希腊直接民主政治的土壤中,发展间接民主政治,即代议民主政治。代议制民主政治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只有当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11];二是必须具备经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公民的共同意愿、共同意志、共同需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形式,才是代议制民主政治。其三,它将希腊民主政治中的特权[12]变成了现代社会中的普选权公民,即凡是取得该国国籍的人,一旦达到其法定年龄,就是该国的公民,并享有该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

现代政治文明是以继承和发展 古希腊城邦政治文明的三要素基础上所创构起来的新型政治文明型式,这即是宪政民主政治文明。

现代政治文明之所以要向宪政民主政治方向创构其新型式,是因为从希腊原初政治文明中继承和发展得来的三要素,只能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形式内容。进一步看,公民权利原则、公民对国家的最终主权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此三者既可以构成为现代真实的民主政治的形式要素,也可能构成为现代虚假的民主政治的形式要素。也就是说,以公民权利原则、公民对国家的最终主权原则和民主政治原则此三大要素所构成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外壳,可以赋予多种可能性的实质内容,比如,当赋予它以集权和专制的实质内容,它就变成了彻底的权政民主政治;如果赋予它分权与监约的实质内容,它就成为真实的宪政民主政治。而宪政民主政治才是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真实型式。

要真实地理解宪政民主政治,需先考察“宪政”概念。所谓宪政,就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而建立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并以这种具有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为原则建立起国家的政治治理实体与方略。这一定义至少揭示“宪政”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涵义:首先,宪政是指一种治政理念,这种治政理念就是国家理想;这一国家理想的具体内涵就是人的理想。这种以人为本体和目标的治政理念,最终展现为一种价值坐标,并必须获得宪法的物化落实。其次,宪政是以其具体的治政理念为原则而创构起来的政治治理实体,它展开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在宏观层面,它就是国家的政体和政制。确立一个国家的政体和政制的,是宪政而不是宪法,宪法只是宪政选择并确立其特定国家政体和政制的忠实记录和物化定格。在宪政中,国家的政体只能是共和政体,即地方与中央、民族与民族、国家与个人,是按照以人为本体和目标而建立起普遍平等的契约关系。并且,国家的政制只能是完全的民主政制,即人人是国家的缔造者,人人是国家的主人,人人是国家主权者。因而,只有公民才是最高的立法者,才有权决定国家的命运,才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在中观层面,宪政必将共和政体和民主政制具体地落实为宪法,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创制而使之承载起宪政的国家理想和宪政的治理理念,必须通过宪法而使共和政体和人人平等的民主政制得到定格,得到规范,得到保障。如果说政体和政制构成了宪政的无形的抽象实体的话,那么,宪法则构成了宪政的具体的物化实体。宪政实体的最终落实在操作层面(即微观层面),就是国家政权和政府。其三,宪政从其治政理念达向治政实体之方向,最终要指向对自身实施方略的构建。

宪政民主政治的理念核心,是共和精神和契约精神。前者构成其宪政民主政治的国家精神。宪政民主政治的国家精神首先体现在共和政体上,并具体落实在宪法里,最后构成宪治和法治的最高规范;后者是对共和精神的具体化,它构成宪政民主政治的人本精神,这种人本精神的最终来源是自然宇宙、生命世界、国家、人、生命之间存在的原始关联性,它表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四者的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这种以共和和契约为本质规定的人本精神,具体展开为平等、自由、民主、公正。这种以平等、自由、民主、公正为基本内涵的人本精神,是宪政之国家理念的实践展开形态。

宪政民主政治的实践理性原则是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原则和权力的限度与监约原则。

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原则得以建立的基础是人本目的论,它具体展开为两个扇面:一是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必须握有最高权力,并且“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应该让代理人去做。如果那些代理人不是由人民指派的话,便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所以这种政体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人民指派自己的代理人”[13]。二是每个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存在人权和生存权利,并且对每个公民而言,“在一个法律社会里,自由仅仅是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4]

权力的限度与监约原则得以建立的认知前提,是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可能是恶棍,因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5]。所以,实施权力限度与监约原则的基本策略,就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6]

从根本上讲,宪政民主政治之共和精神和契约精神要得到全面落实,必须全面发挥其实践理性原则的作用。然而,权利维护与保障原则在其政治运作中要得到全面落实,则有赖于权力限度与监约原则的功能发挥。权力限度与监约原则之功能要得到充分发挥,首先必须确立宪政宪法的至上地位和绝对权威,任何个人、组织、政党,都必须置于宪法的统摄之下,并无条件地接受宪政宪法的规范与约束。在此基础上,必须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分配制度,建立起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完整制衡机制,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一切社会公共权力,都必须成为有限绝对权力;其三是建立起全民监约权力的政党“良币制”(即通过政党之间的平等竞争、相互监约而使政党自我淘汰劣质并把自己锻造成良币)、政府和政党行为的社会公论制度、媒体自决的社会舆论权的公民平等享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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