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义者孙中山在谈论到民权时,指出民权是一个人的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的“第一个时期,是人同兽争,不是用权,是用气力。第二个时期,是人同天争,是用神权。第三个时期,是人同人争,国同国争,这个民族同那个民族争,是用君权。到现在的第四个时期,国内相争,人民同君主相争”[17]。生境主义政治将要彻底地抛弃这种争斗观念和这种争斗的政治运作模式和实践模式,而走向人与人调、人与物调、人与天调的生境主义运作范式,并以此重建政治生成的社会方式。
从根本上讲,生境主义政治最为集中地表现为在“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共在互存、共生互生平台上对自由的平等追求。生境主义政治的这种追求却直接地来源于对生存的自由设定,对生存自由设定的依据恰恰是存在自由。从存在自由的自然状态到生活自由的祈望与追求,则需要人的认知参与,需要人的理性力量的导航。所以,生活的自由或者说政治对自由的平等追求与祈望,始终是理性的行动。概括地讲,追求平等的自由,是政治的内在动机与目的;理性,是政治的自身本性和最高规定。政治理性的理想表达,就是实现人人的平等自由;政治理性的实践表达,就是实施人间公正,使每一个人首先成为平等的人,然后才可能使每一个人成为平等的自由生存创造者和生活的开辟者。
在理性的引导和规范下,政治获得了自然的和人本的双重定位:政治就是使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接受自然和群体的力量的双重引导、激励与规训,而成为有生境理性精神和公正能力的人。在生境主义政治视野中,生境理性既是对自由的彰显与规范力量,并从而使自由获得责任品格:对政治理性而言,自由的本质即是责任,责任的担当就是实现自由。所以,理性精神就是责任精神,就是人要使自己成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天职观念。在生境政治视野中,公正包含了两个最为根本的东西:一是平台观;二是边限观。公正的平台就是平等;公正的边限就是行为动机应当、行为及其手段正当、行为所达到的结果正义此三者的真正统一,就是“合法期待”与“道德应得”的统一。[18]由此,自由既是平等的,也是有边限的。因为平等,自由才构成政治的目的;因为边限,政治才获得了责任,具备了理性的自我规训。
基于如上要求,生境主义政治走向实践的过程中,必须接受需求优先欲求、生境优先利益、关爱优先法律的生境政治规训。
需求优先欲求的生境准则 生境主义政治的基本法则,就是普遍平等的生命法则。普遍平等的生命法则,决定了生命存在本身的绝对重要性和根本性。按照生命平等的生境主义诉求,需求永远优先于欲求。需求优先于欲求,构成了自然环境生态生境重建和社会环境生态生境重建的首要原则,也构成创构低碳、生境、简朴、可持续生存的生境社会的首要生境准则,亦成为衡量生境政治社会及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首要伦理判据。
“需求优先欲求”之生境准则,揭示了人作为资源需求者与自然宇宙中所有生命存在形式一样,没有任何区别:对生命需求的满足,这是生命保存自身和延续自身的先决条件。而“欲求”则是只属于人的社会的产物,是人类运用文化力量实现更高程度或更高水平的利益满足的意志性要求,它不是生命存在的必须,而只是人对自我生存力量的证实方式,亦是人类自我谋求实现更高水准的目的性快乐或幸福的展开方式。所以,需求,是整个生命世界的基本需要、本能需要;欲求,是人类世界的目的性需要、奢侈需要。在这个有限的生命世界里,当因为生命的繁衍存在导致基本的需要或本能需求得不完全的保障,或生命世界里的资源出现普遍的匮乏和存在着巨大的分配逆差,人类这种具有目的性生存能力和掠夺性征服力量的物种,就应该确立起需求优先于欲求的生境准则,而限制自己的欲求膨胀。
对人类来讲,其存在对资源的需求观,建立起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其存在对资源的欲求观,建立起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前者是一种健康的生存观,它适当地强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性,强调物质资源对生命存在的基础性。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在伦理道德上认可合理的物欲,始终承认人类价值观的确立,既不能无视人类的苦难,也不能无视生命世界的苦难。所以,物质基础主义生存论所体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导向中“没有丑陋的城市而得到工业,没有道德败坏的投机而提高食品生产,没有文化异化而发展教育,都是可能的”[19]。形成这样一种自然社会的价值导向:在自然里,存在者没有贵贱,生命没有优劣,尊重任何生命的存在权利,让每种生命尊重宇宙律令、自然法则和生命原理,以其自身方式实现自我存在的需求满足,这是最基本的生命伦理原理,也是最高的生命存在道德。与此相反,后者恰恰是一种剥夺人性的生存观。它把人类驱赶上物质主义的道路,使人沦为物质、财富的奴隶,追求掠夺、占有。这种物质主义观念既是幼稚的,更是粗野的,它是靠一个没有头脑的、不灵活的体系来培育的,它使得追求丰裕导致生命的非人性化;它鼓动人们无批判地追求物质财富,使我们看不到贫穷和富裕的文化中存在真正的人类价值;它使有限的物主宰无限的人,使大量的、无限度的欲望无止境地燃烧,最终导致人的瘫痪。因为,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总是不由分说地把物质的贫穷和落后,视为是文明和进步的绊脚石。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诱导与鼓动下,没有理性,没有节制,没有限度,没有存在意义的真假、美丑、善恶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的只是物质和感官层面的欲望、欲求,人们热衷于以欲求为动力,社会以对社会成员的欲求进行广泛动员为进步和文明的推动力。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主宰的社会里,往往一个领域的进步和发展,需要某个领域或更多领域的贫困与落后为代价,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繁荣或发展,往往会以另一些地区或国家承受更多的贫困和苦难为前提。在以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所支配的时代与社会,其制度不关心道德,甚至反道德;其政治和经济所追求的不是平等利益,也不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度,而是权力对权利的剥夺,强权对利益的瓜分与占有,洗钱成为市场的标志,并且洗钱成为权力的动力,也成为权力的目标。在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推动下,所创建起来的文化是等级主义的、人性剥夺的“贫困文化”。这种剥夺主义的贫困文化最突出地表现为“富人是贪婪的,欲求超过其需求;而这种贪婪正在快速地扩展到穷人中去。一个贪婪的世界只能是分裂的世界,伦理道德堕落,走向野蛮主义”[20]。这种野蛮主义最终指向的不是人类,而是整个自然世界,整个生命世界。因而,物质至上主义生存论导致了双重的剥夺:对人的平等生命权的剥夺和对自然世界的生命存在者的平等生命权的剥夺。这种双重剥夺达到普遍状态时,就是人类生存走向死境而沦为毁灭。当代社会的全部存在风险和生存危机,正把人类推向陷于死境的临界状态。面对这一临界点,生境主义政治追求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杜绝突破界限的各种可能性,真正确立“需求优先欲求”的生境准则。
生境优先利益的生境准则 爱尔维修曾经指出,利益是人间道德的唯一推动力量。所强调的是利益之于人的重要性,因为人是个体生命,并且人作为个体生命需要资源来滋养才能存活,才能延续,才能繁衍新的生命。但是,利益对人的生存的重要性,并不能说明利益对人的存在的根本性。因为,任何人要生存,必须有支撑其生存的存在论平台,这个平台并不由人自己所能创造,更不能由人的社会所能提供。这个存在的平台,最终只能由人赖以存在的地球、自然及其生存于其中的生命世界来提供。所以,由地球、自然和生命世界所构成的这个客体世界,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存在状况,恰恰构成人的生存的最终底色与限度。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利益之于人是重要的,但生境对人来讲,才是根本的。
生境比利益更根本,表明了人作为世界性存在者的既定命运,即人必须与地球、自然、生命世界同呼吸、共存亡。生境比利益更根本,还表明了环境生态的状况、倾向才决定着人的实际生存处境、遭遇,才决定了人这个哪怕是具有再强大的竞斗强力和掠夺、征服的目的性能力,他也同这个世界上所有生命形式一样,只能存在于地球、自然、生命世界所构成的宇宙整体之中,并最终接受这个整体的制约:整体有序,人类存在有序;整体安全,人类生存安全,整体无序,人类必然遭受绵绵灾难;整体死境化,人类存在就走到了尽头。人类的存在必须以地球、自然、生命世界的存在状况为宏观的晴雨表;人类对利益的追逐,必须充分考虑其生存的生境问题。因而,生境必须优先利益,这是人类要谋求生和新生的必备准则。以此为准则,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和人的可持续生存的敞开进程中,必须关注利益,但更需要关注生境,包括地球、自然、生命世界的生境,也包括个人、群体、国家、国际社会、人类生存的生境,并以追求生境利益的最优化为最佳选择。所以,在生境主义政治中,以生境为导向的利益,才是生生长久的利益,才是生生不息的利益。
生境关爱优先法律的生境准则 在业已习惯的认知模式和感觉世界里,人们几乎都误以为政治是只讲理智而无须情感。这种普遍泛滥的观念,误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理智看得高于一切,其实殊不知情感才是最终的主人。比如,法律是最理智的,因为法律推崇的是普遍意志,强调的是共同意愿,维护的是共同的平等权利。但这只是表面的现象,从存在和生存的深层本质论,最理智的法律所追求和表达的是深刻的关爱情感。因为最深刻的关爱情感,直接来源于普遍的人性要求,也来源于对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的心灵觉悟。当我做这样的表达时,是想表明两个最基本的常识性事实:一是情感与理智、情感与理性不是对立的,不是截然分离的。情感是融进了理性的,情感体现并张扬着理性的法则。二是情感所蕴含和张扬的理性,既不是情感的产物,也不是个人主观意愿或偏好的产物,而是基于情感和个人意愿之外。具体地讲,情感所蕴含和张扬的理性,是人性原理,是生命原理,是自然法则,是宇宙律令。或者换句话讲,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人性原理一旦启动人的生命情感,人的生命情感就获得生存论表达,这种生存论表达的情感就蕴含了理性、法则。更具体地讲,任何人在任何境遇中敞开情感,使自身的生命情感发挥功能,其实都在无形中启动了人性原理、生命原理或者自然法则、宇宙律令。从根本上讲,没有无法则的情感,也没有无情感的法则。
举一个实例,有一个福州的学生回成都来看我,我问她为什么瘦了?她很机智地回答说:“老师,想您呀。”我说:“想我怎么想瘦了呢?这不符合常情和常理。一般来讲,想一个人是不会想瘦的。只有对两种人的想念,可以使人瘦:一是对情人、恋人、爱人的想念;二是长期分离的母亲对儿子的想念。”另一个学生却对我说:“那儿女对父母的想念呢?”我说:“儿女对父母的想念不可能达到这样炽烈的程度。导致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恰恰是这类想念行为违背情感的流动的本性与方向。从本质上讲,人的情感的释放、流动的方向是接受自然法则制约的。这个世界万事万物,在静态的状态下,它是持平的,即以持平的姿态而立的;但在其动态的状态下,它却是朝下的,即取低而立的姿态的。情感的释放也是如此地遵循这一法则,即要么是横向敞开法则,要么是纵向敞开法则。情感在朝横向敞开中,只有两性关系的情感才是最深最挚最浓最烈的情感,这种情感一旦进入想念的状态而持久不止,则可能消瘦人的身体,因为这种刻骨铭心的念想是最耗生命的精气神韵的。而在纵向敞开的情感中,只有母亲对儿女的情感,才是最深最挚最浓最烈的情感,这种情感一旦进入想念的状态而持久不止,同样是致人消瘦的根本力量。然而,无论是横向敞开的两性情感方式,还是纵向敞开的母亲对儿女的情感方向,都是遵循了自然的法则,即顺其而生的法则。
由此实例可以说明,情感与理智、情感与理性、情感与法则的合生,才是情感的生境主义,才是人的情感生存的生境化状态。
当我们从生存论角度来审视,理智、理性对情感的判断和对情感的选择,同样需要遵循律令、法则或原理。尊重律令、法则或原理而判断和选择,恰恰构成了理智、理性与情感的深度关联。法律所颁布的冷冰冰的条律、规则与训诫,看似不涉及任何形式与内容的情感,其实不然,在任何威严的法律里,冷冰冰的条律、规则、训诫却是判断情感的依据、尺度和选择情感的标准、原则。因为由这些条律、规则、训诫组成的法律,就是为人们的情感行动划界,即在所划定的边界之内的情感行动,是许可的、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越所划定的边界的那些情感行动却是不许可的、非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规训。因而,冷冰冰的法律在其司法实施中,最终不过是以其最理智的方式而展开对人间的普遍情感的张扬或规训而已,或者说,法律不过是以最理智的方式来为人间的普遍情感确定张扬或规训的依据、尺度、原则,并构成张扬或规训人间普遍情感的标准化的社会实施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无疑是客观、公正、平等、人道甚至是自由的象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两千多年前,快乐主义哲学家伊壁鸠鲁就已经指出,法律并不意味着就是合法,即有的法律是合法的,有的法律是不合法的;并且,今天合法的法律,明天不一定合法。伊壁鸠鲁的法律观,为后来罗马法的制定提供了认知的参照。罗马法规定法有两种,即人定法和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最高的律法,凡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都是不合法的。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当然是合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和人性要求的法律。客观地看,凡是不符合或者是反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人性要求的法律,则是权力主义的法律,或者说是强权主义的法律。反之,凡是符合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人性要求的法律,就是权利法律。所以,从人定法诞生发展的历史角度看,法律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论性质的法律,另一种是权力论性质的法律。权利论性质的法律是以生命平等为认知出发点,以人权保障和权利维护为法律目的,以对国家权力进行边限监约为基本任务的法律;与此相反,权力论性质的法律则是统治者往往将自己统治权力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将维护统治权力和确保统治利益的最优化实现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的法则。概括地讲,权利论性质的法律的情感基石,是博爱;权力论性质的法律的情感基础,却是私爱,比如古代的血缘宗法主义的法律以及现代政治生活的党派主义法律,其情感基石都属于私爱情感。
以此可以看到,法律是建立在情感基石上的,而情感却是以人性为土壤,以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为导向。所以,关爱优先法律,应成为法律人性化、理性的基本表达与行为展现。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是否以关爱为导向,而是以什么样的关爱情感去导向法律。具体地讲,是以博爱情感导向法律还是以私爱情感导向法律,这是衡量法治是否文明的根本准则。在走向生境文明的时代进程中,生境主义政治要求关爱优先法律,只能是生境情感。所谓生境情感就是全面体现并张扬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和人性要求的情感,这种情感就是体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广阔博爱和全面慈善的情感。因而,生境情感关爱优先于法律,就是用体现广阔博爱与全面慈善的情感去引导法律的重建和实施。这是生境主义政治对法律的根本规范与要求,这也是生境主义政治对人间伦理情感的生成及其向法律展开功能释放所必须体现的基本价值导向,即要生境关爱导向法律的行为进程真正全面实现人、社会、地球生命、自然的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
【注释】
[1]《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4—255页。
[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7页。
[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0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0页。
[5][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第2卷,吴琼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2页。
[6][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第2卷,吴琼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13页。
[7]《尚书·尧典》曰:“舜曰重华,协于帝。睿哲文明,温恭允塞。玄德升闻,乃命以位。”
[8]《易经·乾卦》曰:“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易经·明夷》曰:“内文明而外柔顺,以蒙大难,文王以之。”《易经·象传》:“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
[9][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0页。
[10][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论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3页。
[1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12]在希腊时代,多数希腊城邦的公民不足5000人。比如在公元前480年左右,雅典成为希腊最强盛的城邦时,城邦总人口约40万,但公民只有3万人左右,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达5万人左右,而奴隶却有20万之众。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页。
[1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3页。
[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
[17]《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1页。
[18]分别参见唐代兴《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人民出版社,2003)第2章和《优良道德体系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第8章。
[19][美]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高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0]Alfred Marshall,“Principles of Economics,”in Classics of Economic Theory,Ceorge W.Wilson,ed.,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64,p.63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