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章第一节所见,慧远认为“实法”是“一切法”的本质,因此亦把“实法”称为“法性”。
法性常住,为无耶?为有耶?若无,如虚空,则与有绝,不应言性住。若有而常住,则堕常见;若无而常住,则堕断见。若不有不无,则必有异乎有无者。辩而结之,则觉愈深愈隐,想有无之际,可因缘而得也?[11]
新译经典里说“法性常住”,如果“法性”是如虚空般的“无”,它就是与“有”相隔绝的不存在,则经典就不会说“法性常住”了。从“法性常住”的逻辑前提出发,慧远为“法性”如何存在的问题辨析了三种可能。一,法性为“有”。大乘佛教以一切“有”为因缘而得,无自性、无常、不住,说“法性”是“有”而“常住”,便是堕入常见,故不取此义。二,法性为“无”。大乘佛教不灭“假有”,故不主张绝对的空无。说“法性”是“无”而“常住”,又堕入断见。三,法性是“不有不无”。那么,异于“因缘有”“虚空无”的“法性”究竟是怎样的存在呢?般若学言“法无自性,缘感而起”,那么,“法性”可以因缘而得吗?
如果按照鸠摩罗什的看法,“法性”的缘起性空毫无疑问,慧远却在“法性可以因缘而得”的观念上产生疑问,说明他把“法性”与“一切法”区别对待了。而在思考“常住”的问题时,慧远否定了物质(“色法”)之元素“极微”的常住。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有一种普遍的看法:构成世界的最终本体,应该是“有体”[12]的。这种“有体”的存在大致类似于佛教中以“质碍”为性的“色”。可以肯定,“实法”没有“色”的性质。在本章第一节的论证中我们提到,慧远依照新译经典的启示,将造色之基质(“四大”)从实在的序列中清除出去了。为了明确“实法”的非“色”性,他专门论析了流行于新译经典中的“极微”概念。“极微”是“色”的最小单位,《大智度论》卷十二说:
有极微色香味触故,有毛分,毛分因缘故有毛,毛因缘故有毳,毳因缘故有缕,缕因缘故有叠,叠因缘故有衣。若无极微色香味触因缘,亦无毛分,毛分无故亦无毛,毛无故亦无毳,毳无故亦无缕,缕无故亦无叠,叠无故亦无衣。[13]
《大智度论》为了说明“衣”的缘起性,就将其分析到一个最小单位——“极微”。以“极微”讲空的逻辑是:现实事物是因缘和合的复合物,复合物必然由单一者组成;我们一点一点地将其组成部分分裂开来,最后便只剩下非合成的部分。这个非合成的剩余物必然是不可再分的单纯实体。因为它没有部分,所以不以“缘起”的方式产生与消灭。不生不灭,在一切运动中保持自身个体的存在。当然,对于一破到底的《大智度论》来说,“极微”的出场终究也只是为了展示“衣”缘起性空罢了。慧远却利用它来探索“实法”的性质。
《大智度论》推叠求本,以至毛分,推毛分以求原是极微。……然则极微之说,将何所据?为有也为无也?若有实法,则分破之义,正可空叠,犹未空其本。本不可空,则是尺棰之,堕于常见。若无实法,则是龟毛之喻,入孚断见。二者非中道,并不得谓之寄名。设令十方同分,以分破为空,分焉诎有,犹未出色。色不可出故,世尊谓之细色非微尘。若分破之义,推空因缘有不及实法故,推叠至于毛分尽,而复智空可也。如此后不应以极微为奇名。极微为奇名则空观不止于因缘有可知矣。[14]
《大智度论》把“极微”称为物质最小不可分破的单位,究竟根据何在?它是“有”,还是“无”?如果是实在之“有”,那么正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15]的道理,事物即便被解构到“极微”,依然可以再进行分割,“极微”便成了复合物。若以一个可以破析的“复合物”为“实有”,我们便堕入以“假有为真有”的“常见”。如果它是非实在的“虚无”,那么就像“兔角”“龟毛”一样,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若以绝对的不存在为“实法”,我们就又堕入了不承认任何“有”的断见。这两种看法都违反了“非有非无”的中道原则。再说,“极微”的本质是“色”,色以“质碍”为性,即具有广延性和充实性,故可以被无限分割。由此,“极微”作为“色”的最小单位,本来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慧远最后论断,过去以为是“实法”的“极微”,不再可能是“实法有”,而只可能是“假名有”,其本质为“空”。作为“色”之基质的“极微”亦被判为“空”,从此推断,“实法”可能是某种精神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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