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知识有的是从直接(间接)经验中获得的,这种知识对我们无疑非常重要,但这还不够,我们还得要有大量的推论而得的知识,要获得推论的知识,我们便要运用推理这个手段,而且只有运用推理才做得到。《绪言》中我们说形式逻辑所讲的道理是使我们思维正确的必要条件,基本上正是就它在获得这种推论的知识中的作用而言的。
我们要获得推论的知识,便要在已有的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推理,如:我们拿着一块东西,又确实知道它是煤,我们就能断定它能燃烧,而不必亲自实验,这就是一个推理。因为,在做出这一判断之前,我们早已有了“煤能燃烧”的知识,而现在我们又肯定了这一块东西是煤,于是就自然而然地推出了“这一块东西能燃烧”这个判断来。又如,学习中我们知道了“任何罪恶的社会制度最终都要为人民起而推翻的”这一知识,我们便会自行作出“资本主义社会最终是要为人民起而推翻的”这一判断,而无待教师指明。这也是一个推理。在作出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一判断以前,我们早已知道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是罪恶的社会”这一判断,因而现在我们便会从那两个已知的判断中引申出后一个判断来了。
从上面的话中可以看出推理是我们间接反映、认识现实的手段,它使我们从已有的知识中引申出新的知识来。
推出新知识的已有的知识(判断),不一定都是两个,如上面所说的,也可以是一个或两个以上。因此,我们可以给推理下这样一个定义:推理是间接认识现实的一种思维形式,在推理中我们由一个、两个或更多的已知的判断推出一个新的判断来,而这新的判断,是从原来已知的判断内容中引申出来的。
推理得到的新的判断,虽只是通过思维间接得到的,但作为作出判断的知识却都来自自己或别人的实践,因而推理中所得到的新判断,归根到底也是来自实践、来自客观现实的。当然,如果我们说的是正确的推理的话。
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细说起来,任何推理都有三个组成要素。
一、是出发的判断,它告诉我们已有的知识是什么,以便从它(它们)推出新的判断来。这叫作“推理的前提”,简称“前提”。
二、是从前提推出的新的判断,它告诉我们推出的知识是什么,这叫作“结论”。
三、是从前提推出结论来的依据,它告诉我们怎样从前提推出了结论,这叫作“推理的根据”。如上举二例,其根据说到最后是:“凡可以之肯定或否定一全类的,也可以之而肯定或否定其类之任何一事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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