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的推理只有具备了两个条件,其结论才是真实的:
(1)前提是真实的,即前提是符合客观实际的。[2]
(2)推论合乎三段论的规则。
任何三段论如果破坏了上面两个条件,就不能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
直言三段论的规则共有八条,其中三条是关于名词的,五条是关于前提的。它们是我们获得真实结论的必要条件。
1.名词的规则
A.在每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名词,不能多也不能少。
这里说的三个名词,即大词、小词和中词。在三段论中,小词和大词是通过中词的媒介作用才被必然地联系起来。假如其中只有两个名词(S、P),则这两个名词就没有媒介,不能直接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推理,也只能是直接推理[3]而根本不能是间接推理。假如直言三段论中有四个名词,则在大前提中大词和一个词发生联系,在小前提中小词对另一个词发生联系,这样大、小词就因为没有媒介而不能发生必然的联系,因之也就不能推出必然的结论来。可见这条规则是直言三段论的结构所规定的,[4]它的实质是规定中词只能有一个。(即中词标示的这个概念在两个前提中应当是同一的——标示相同的对象,有相同的外延)[5]。
违反这条规则最常见的逻辑错误是“四名词错误”,人们通常是把标志两个不同概念的,写法、读法相同的语法上的“词”混为一个概念而犯此错误的。如《绪言》中我们为说明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情形时举出的例子就是如此。另外还有别的情形。《绪言》中假定某个初中学生所作的关于语法的推理便是一例。
“四名词错误”经常表现为“偷换中词”。[6]
B.中词在两个前提中至少要有一次是周延的。否则就不能推出必然结论。
中词的作用在于使我们能确定小词、大词间的联系,但中词在前提中两次都不周延,就不能具有这种作用。这时大词、小词与之发生联系的、中词的部分外延,固然可能是同一部分,却也可能是不同的部分,从而,结论中小词、大词间便没有唯一确定(即必然)的联系了。[7]例如:
由这两个中词都不周延的前提推不出必然的(唯一确定的)结论来,也即由这样的前提可以作出几种互不相容的结论来:“某物是液体”〖a〗和“某物不是液体”〖b〗(它们不可能同真)。
此时三个名词外延间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a)
(b)
[8]
(a)是S既在M中也在P中的情况,即S1的情况,“某物是液体”的情况;(b)是S虽在M中却不在P中的情况,即S2“某物不是液体”的情况。
我们要得出必然结论是运用三段论推理的目的,因此就不能违反这条规则。
违背了这条规则就要犯“中词两次都不周延”的逻辑错误。
C.大词或小词在前提中不周延,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在结论中周延,在前提中是亦必须周延。
这条规则是关于大词和小词的规则,如果大词(或小词)在前提中不周延,即它以部分外延与中词发生联系,那么大词(或小词)也仅仅能以部分外延与小词(或大词)相关。因为中词在这里只对不周延的大词(或小词)具有媒介作用,而不能确定周延的大词(或小词)与小词(或大词)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前提中大词(或小词)只采取部分外延,而在结论中却采取全部外延,就使中词的媒介作用失效,因而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错误的、不允许发生的,违反了这条规则就要犯大词不当周延或小词不当周延的逻辑错误。
大词不当周延的例子如:
这个结论不可靠,因为大词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到结论中却周延了。这个结论不可靠的推理中,各名词外延间的关系可用图表示。
在第一个前提中说M包在P中;在第二个前提中说S被排斥在M之外,然而这里,S对P的关系还是不确定的,即S被排斥在M之外时,既可以把它包在P中,也可以不把它包在P中:
(a)
(b)
(a)中S被排斥于M外,但却包在P中(“S是P”);
(b)中S被排斥于M外,同时也被排斥在P外(“S不是P”)。
这样,结论既有“S是P”,也有“S不是P”,而这两个又是不能同真的不相容的判断。所以这个推理的结论是可疑的。
小词不当周延的例子如:
这个结论之所以错误,是由于小词不当周延。在前提中本来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工具,而在结论中却变成全部的思想教育工具了;这里名词外延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2.前提的规则[9]
A.从两个肯定前提不能推出否定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也即大词和小词都是以肯定方式与中词联系,那么,大词和小词间也应以肯定方式相联系。这就是说,结论只能是肯定判断,而不能是否定判断。否则,中词在前提中把大词和小词联系起来,而到结论中却又把它们分开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错误的、不允许发生的。
B.从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任何结论。[10]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大词和小词都与中词相排斥,即中词与大词、小词都没有关系。如此,自然不能推出确定的结论,否则中词在前提中与大词、小词都全无干涉而到结论中却又把它们联系起来了。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错误的、不允许发生的。
C.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必然是否定的。
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另一个是肯定的,那么,在前提中不外两种情形:中词与大词排斥而与小词联系,或者中词与小词排斥而与大词联系。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小词和大词之间总是互相排斥的。这也就是说,结论总是否定的。否则,中词在前提中把大词、小词分开,而在结论中却又把它们联系起来。[11]
D.从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任何结论。
两个特称判断作为前提不外三种情况:
(a)两个特称肯定判断(I和i)作为前提。这时则没有一个名词是周延的。但前提中中词却非有一次周延不可,因此,这种情况下就推不出必然结论来。[12]
(b)两个特称否定判断(O和o)作为前提,这时既是两个否定判断作前提,就也不能推出任何结论。[13]
(c)一个特称肯定判断和一个特称否定判断(o和i)作为前提,这时只有O的宾词周延。为了避免犯中词两次都不周延的错误,这个唯一的周延的名词就应是中词;如果它是中词,那么大词、小词便只能是不周延的。但是,在这两个前提中有一个否定的,其结论则必应是否定的,这样大词作为结论的宾词也必应是周延的,可是大词在前提中并不周延,现在如果到结论中变成周延的,这就要犯大词不当周延的错误。如果要避免这一错误,那个在前提中唯一周延的名词就应该是大词。但这样一来,中词又一次也不周延了,因而不能不又陷于中词两次都不周延的错误中。总之,这里难免违反名词周延的规则,所以总是推不出结论来的。
E.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那么结论也必然是特称的。
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前提,不外这四种情形:A和I,E和O,A和O,E和I,其中E和O得不出结论。见前说,不必再谈。
(a)A和I的情形,A和I作不出全称结论。因为两个前提中只有一个名词周延,即A的主词。根据中词周延的规则,它必须是中词,这样大词、小词便只能不周延。既然小词不周延,结论当然只能是特称的。[14]
(b)A和O的情形,A和O也作不出全称结论。“因为前提中只有两个周延的名词,其一为中词,另一必为大词(有一否定前提则得否定结论;否定结论的大词必是周延的,所以另一必为大词)。既然如此,余下的小词就只能是不周延的,也即结论只能是特称的。”[15]
(c)E和I的情形,E和I也作不出全称结论。其理由与A和O的相同。这样,小词既是不周延的,结论当然也就是特称的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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