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1723)三月,一名叫做温上贵的人在万载县发动了一次小小的动乱。温上贵原籍福建上杭,与台湾朱一贵有联系,并欲在家乡鼓动乡人呼应朱一贵之乱。在朱一贵起义失败后,温上贵逃到江西万载,暗中联合“棚民”数百人,计划攻掠万载县城。此事虽然很快被万载知县施昭庭平息,但由此引起地方官府和朝廷的警觉。关于这一事件的始末,《清史列传》在江苏吴县进士施昭庭的传记中有记载。施昭庭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起任万载知县。传记写道:
(万载)县险僻多山,有客民自闽粤来居之,累数十年,积三万余人,号曰“棚民”。温尚贵者,台湾逸盗也,其党亦散处山中为拳勇师,与棚民往来。雍正元年,福建移捕盗党急,尚贵度不免,谋为变。始昭庭之至也,以棚民为虑,县人易廉野富而才,昭庭厚礼之,使交于棚民而侦其所为。廉野大积粟贷棚民,还不取息,或免偿。如是者数年,棚民大悦。棚民之才者严林生、罗老满数从廉野游,尽得山中要领。尚贵将举事,召棚民,廉野以闻于县。昭庭集勇敢三百人,即以林生、老满统之,为要约以待。棚民多受廉野恩,不忍往从尚贵,然往者犹数百人,尚贵有众二千,大掠山林间,时三月十三日也。昭庭谓林生、老满曰:“贼易破也,然吾虑贼或扰旁近县,旁近县无备,若使向万载,破之必矣。”会得贼谍四人,厚抚,使告尚贵曰:“万载人尽逃,城虚,可唾手得也。”贼遂决意向万载。乃张疑兵伏诸山径中,时鸣鼓哗嚣,树大旗,见斿或连击,数十马相踶嘶,或爇草若炊烟,贼疑不敢入,遂由官道来,而棚民多受林生、老满计,使矫捷者数十人分曹持兵伏丛棘中,贼过突跃出,大呼击贼,贼惊走,辄追杀之。贼疑骇,欲却又惧棚民之踵其后也,于是濡被为盾以进。昭庭望见,笑曰:“彼已慑矣。”使火枪二十余迭击之,一战获尚贵。尚贵起二日而败,又二日而抚营兵至。
清史馆的编修用文学性的语言娓娓讲述了施昭庭如何应对“温上贵事件”的故事。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一、康熙晚期万载境内的“棚民”规模相当大,达三万多人,尚未入籍,施昭庭“以棚民为虑”,已经在考虑安置他们;二、“棚民”与“贼”是有区别的,官府镇压温上贵的军事行动得到了棚民的有力配合。
我们依据档案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案件的细节。两江总督查弼纳在雍正元年(1723)四月初二日的密折中说:“奴才于三月二十九日闻知福建省城监押之台湾犯人越狱脱逃后,因虞江西与福建接壤,逸犯恐会潜入扰害地方……三月二十三日,据袁州府万载县申报,粟原与湖南浏阳县连畛,据传言,浏阳县民因米价腾贵,欲来万载县等处打劫。万载县民甚为惊惧。三月十六日,一名叫徐宪章(许贤章)者来万载县集其婿罗老曼(满)入伙时,罗老曼(满)召集民人陈惠育(辉玉)等将其解拿送官府。经审,据徐宪章供称,贼首温尚贵接受台湾逆贼朱一贵之札付,自命伪元帅,纠集湖广福建等地二百余人……搜出札付一张,上命伪元帅是实。十七日四十余人突然来到万载县之白梁(良)处,于距城三十里处立营,扬言行将入城。袁州营一百名兵丁赴县护守。抚标守备率兵一百二十名,又派出南昌总兵标下千总、把总领兵一百二十名,防守万载、新昌等处。”其后他又有“奏报拿获江西万载县贼犯事”的折子。可见万载的案件牵动了整个赣西北地区的局势。
雍正元年(1723)刚刚才授江西巡抚的裴率度也有折子奏报此案。三月初他到赣西袁州地界时,地方就报告“万载县有异民谣言抢谷,居民惶惑”,到四月中旬,在接到布、按两司详报的犯供后,不敢马虎,要求“严加搜捕,务尽根株。”裴率度在给雍正帝的奏折中,说明温上贵是上杭人,“卖烟折本,起意纠约许贤章等希图抢谷。”事泄被获,同伙二十余人或死或伤,“余党解散,人数未详。”接下来他阐明了对“棚民”的看法:“此辈奸民系闽广等处,向来附居江西荒山,搭棚垦种靛烟,名为棚民,良匪杂处,今虽据报贼首已获,余党解散,居民安业。”但此话的落脚处,不是安置“棚民”,而是“诚恐根株未尽,贻害地方”,“批司严饬文武官弁,再加巡查,严谨防范,务期宁谧。”雍正帝指示江西巡抚与两江总督一同料理此案。
可以看出,对于同一案件,《清史列传》、总督查弼纳与巡抚裴率度的奏折给予我们的信息大不一样。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帮助官府平定这场动乱的主力是“棚民”,官方的成功之处在于以“棚”制“棚”,而知县施昭庭与巡抚裴率度对待“棚民”的态度截然不同,因而在以后制定棚民政策的过程中他们表达的意见也大相径庭。
而被官方和土著称之为“棚民”的移民也有自己的说法。蓝氏为万载北部的移民大族,族人蓝渭滨与康熙三十年(1691)携眷移居万载。关于他的事迹,其族谱记道:“雍正元年贼匪温上桂叛逆,县宪施公立公为总练,率黎源乡勇剿之,袁州中军游府都阃司陈公伟廷琪题匾赞之,七旬加武德将军、置铜鼓营驻副府董公讳应朝题匾祝,邑侯祝公八十寿”。与蓝氏居住在一起的“义门陈氏”,其族人元让公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自福建永定县迁来万载黎源。他有九个儿子,长子“辉玉,字书秀,清雍正元年有土匪温上贵猖獗万邑及各州县,率领弟辈统带乡勇,剿灭贼党。蒙协台陈廷琪将军功通详题奏,奉旨敕封威武将军,后授吉安府万安县把总”。九子辉瑞,“府宪与协镇以公忠勇可嘉且老成谙练公正廉明,并委公团练乡勇,剿灭贼党,赐匾曰‘干城备选’”。雍正《万载县志》记载了陈辉玉、严林森、罗老满等人的事迹。同治县志还记载了另一位移民潘立鸣,“高村人,雍正初温上贵犯境,府宪李英札起团练,倡捐钱谷,与乡耆蓝渭滨、义勇陈辉玉、严林森、罗老满等协力捍卫,不惜身命,贼窜新昌,奋勇驱逐,获尚贵。逆党平,知县施昭庭奖以‘忠义可风’”。
这里,移民通过自己在“温上贵事件”中的行为证明自己完全拥护官方,是国家的良民(“义民”)。像严林生、罗老满、蓝渭滨、陈辉玉等这样的移民太重要了,他们的行为提醒官方不要把“棚民”或客民总是与“匪”、“贼”联系起来。所谓的“棚民”不是铁板一块的整体。移民支持政府并受到政府的嘉奖,这一事实被保留在自己的族谱里面,逐渐转化为一种社会记忆。并且,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也可被移民作为一种资源来使用。如邻近万载县的宁州移民在与土著较量的过程中,客民代表的口供即称:“(雍正元年)三月内,老爷即公事赴省,即时保甲草创,值接界连的万载、新昌奸民作乱。那万载有乡民严陵森等,是福建人民;小的与李上珍(即下面提到的棚长李上正)等,都是闽广之人,闻风即团练地方,带领乡勇堵截把守新开箬坪岭、土地坳、排埠各隘口,使贼不得犯境。怎么不见这相公出来建策立一计议?今说入籍异民恐为内应,呈请驱逐,若无土主出结,就该退佃逐回,实在众客户不服!”这里,宁州的移民毫不讳言自己是闽广移民,但强调的是自己与其他闽广移民奋起“带领乡勇堵截”,“使贼不得犯境”,完全是国家的良民,并以此为例把土著着实地奚落了一番。
发生在赣西北山区的这个案件似乎很快告一段落,这里,需要提到宁州境内的一件抢劫杀人案。这一案件稍晚于温上贵案件,多次被裴率度上折呈报,并屡屡得到雍正详细的朱批。案情概略首见裴率度雍正元年(1723)十月十三日的奏折:
雍正元年拾月六日据宁川知州刘世豪禀称:准铜鼓守备王凯移会内称,九月二十七日谣言浏阳县界内石姑山有贼人从血树凹入州境排埠,欲于铜鼓地方抢掠,未知虚实,等语。该州随谕总客长即棚长李上正督率各都练长前往防守,忽于三十日一更时分,浏邑界上竖旗,杀死排埠塘兵二名。及至二更时分,李上正领伊子共二人俱遇贼人被杀,等情。
在同一份奏折中,裴还奏报了如何派兵搜山,找到了“遗弃刀枪、钩练、油绒燃、红令旗等件”,并抓到贼犯和余党;又如何感到事涉“两省交界”,“未敢妄动”,故决定先审清案情,再视具体情况而决定下一步如何动作。雍正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批示,明确表示“此等匪类”不能姑息。
屡次出现在赣西山区的“匪乱”,也许还由于万载温上贵事件与台湾朱一贵起义的关系,都在促使清廷高层酝酿一场针对“棚民”的改革。当然,这一改革是在雍正帝其他系列重大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雍正即位,锐意改革,奋发图强,江西、江南浮现出来的“棚民”问题是他关注的问题之一,并以此来推动其他重大的改革。
“温上贵事件”平息之后,江西巡抚裴率度还于雍正元年(1723)两次专门为宁州的杀人抢劫案件而上奏摺,并进一步呈报审讯口供,雍正也作了具体的朱批指示。另外,与此相结合,裴率度还于雍正二年(1724)三月二十八日的奏折中,就如何管理“棚民”提出见解,据此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在雍正二年(1724)三月以前裴率度对“棚民”问题的基本定位和处理措施:
第一,“棚”、匪混杂难辨,来去不定,所谓“名为棚民,良韮杂处”;“此等匪类藏匿深山,棚民杂处,倏聚倏散”;“江省无知流匪倏聚倏散,闽广之人棚居杂处,奸良莫辨。向亦时有窃发,随犯随处,皆未奏报”。从温上贵和黄本习二案的供词看,西及浏阳,南至兴国、上犹等地,都是“匪”的流窜之地,牵动了南昌和南赣两大治安防区,又因多是山区,缉捕难度很大。
第二,除了追剿巡查外,裴率度在此问题上的唯一作为是稽查保甲。在奏折中他说得明白:“查江西棚民由来已久,臣上年到任,值温上贵一案,即严饬合属文武各官稽查保甲,整饬营伍,并檄司道通行查议。”而且从行文看,裴率度严饬稽查的是地方社会原有的保甲系统,要求其在控制“棚民”方面发挥作用。而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江西巡抚的裴率度,始终把“棚民”和“贼人”、“匪类”、“奸”联系在一起,也一直把“棚民”问题当作地方治安问题来看待和处理,编制保甲的目的是把“棚民”管住,不生祸乱。至于“棚民”如何在地方上生存和发展,至少从上呈的奏折中,未见其多置一词。这可视为雍正二年(1724)三月以前江西省府对待“棚民”问题的基本政策。
然而,在当时的官员中,还存在更为积极的一类主张,其代表人物就是雍正元年(1723)七月向雍正进言的何世璂。那么,何世璂的主张与江西巡抚的意见有何异同呢?为什么身为山西道监察御史的何世璂,要对江西的“棚民”安置问题作详尽的筹划?因为这个重要情节被忽略,而使其中已经表露出来的官员歧见和“棚民”生活内容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细读何的奏折全文可知,他所以关心江西地方事务,是因为雍正元年(1723)三、四月间,他被任命为江西乡试的主考宫,“星驰就道入闱,一月有余”。在此期间,刚好获知万载温上贵案,故其奏折中称之为“盗案”。同时,江西巡抚裴率度也作为考官之一在文闱之中,他在四月二十一日给雍正的奏折中,还特意说明因为在考场中,只能用蓝笔书写,“恐有违式”,请求“睿鉴原宥”。这样,可以推断何、裴二人一定谈论到了温上贵案,而两人处理这类问题的主张明显不同,就很值得玩味了。
何世璂主试完毕,“适接部文,奉旨刊刻试录进呈”,于是他和副主考官任兰枝又在江西留住数日,时间应是四月底或五月份。在工作之余他“密询江西地方事宜”,如“有关系紧要”,则“入告皇上蚤为筹画安置”,实际上是以科道官的身份,在私下作了一些调查。他也认为万载县发生的盗案是大事,但“关系紧要者实不在此万载之一县”,而所谓“筹画安置者亦非但擒获之歼戮之”。可见他并不主张剿灭一法。其后则用很大的篇幅谈到江西官场习惯做法并阐述非常重要的见解。何世璂说,江西山区的匪乱,“往往数年辄一发动,官吏特未尝报耳”。而他在分析地方官员所以不报的原因时,则是话中有话:
原其所以不报之意,非故有所隐匿也,以为此闽广流寓之民初不同于豫章土著之民,杀之而已可矣,报之则扰累兹多,何以报?臣以为是则然矣,然欲使之革面冼心,安土乐业,亦必有道。以处此奈何?官吏置之下讲,置之不讲而酝酿日久,党类渐繁。一旦萌不肖之心,则又非州县之官率数十捕役之所能擒获而歼戮之也,其滋扰不更多乎?臣之所谓蚤宜筹画而安置之者,此也。
接下去他又反驳了两种“旧说”,再相应筹画了安置之法,请求雍正“敕下督抚,集思广益,确议施行”。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事关地方治安的“棚民”保甲如何编制:
至其安置之法,旧说有二:或云闽广寄籍之民与江西土著之民,应令一体编列保甲,使之互相稽察,庶几奸宄不生。然土著之民聚族而居,多在平陆;寄籍之民,结茆深山穷谷之中。彼此互相遥隔,互相猜忌。将令土著之民日日探幽绝险,稽察匪类,其势甚难,此一说之不可行者也……臣窃惟为今之计,莫如安其久来种地之人,绝其倏往倏来之辈。每一县麻棚之中,另编保甲,择其身家殷实者立为保长、甲长,日日查验花户。设有情踪诡秘、倏往倏来之徒,立刻报官,严拿递解。月终各令递有无匪类甘结一纸,存案考校。苟至三年无事,保长、甲长自当悬格旌赏。如有容隐通同者,保长、甲长一体究冶。彼自爱其身家,庶或奸宄可杜。督抚亦当委贤能官员不时巡查,务使州县宽严并济,赏罚分明,不得姑息隐忍,亦不得生事扰民。
明显可见,何世璂主张“棚民”应单独编成保甲,不与土著的保甲混在一起,“棚民”的保、甲长也由“棚民”中“身家殷实者”担任。以之和裴率度主张的保甲法比较,则可以看出何的建议最重要的是大前提已经改变了,即首先认定“棚民”是“闽广寄籍(江西)之民”,其中虽然不乏“倏往倏来之徒”,但占主体的是“久来种地之人”,他们不是“奸”民,安置好他们是首要的问题,所以应当让他们单独编制保甲,自我管理。而将这个自我管理的保甲置于地方官府控制之下的一个手段(也是一种联系方式),即“月终各令递有无匪类甘结一纸”,存档备查,以供日后赏罚之用。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在于:这张“甘结”开始由“棚民”自己来出具,或说是“棚民”保甲长替其他“棚民”担保。为了证明“棚民”会与官府合作,驳斥驱逐“棚民”之说,何世璂还以不久前温上贵作乱时万载“棚民”的表现为例:
且臣闻今春擒贼杀贼之人,即万载知县招募麻棚有室有家之人。藉非此辈协力御侮,彼土著之斤斤自守者,其谁能登山陟岭,批吭捣虚哉?故驱而逐之之说,亦非也!
我们再反观以裴率度为代表的江西官府旧法,其前提则是“棚民”、“良”、“奸”不分,很难管理,所以要将其编入地方原有的保甲体系之中,由土著“地主”为“棚民”出结——即“棚民”奸良与否要由土著来确认。
何世璂筹画的第二个安置之法,走得更远,即给一部分“棚民”子弟读书和科考的前途:“再令州县中各为寄籍之民另设义学一区,择其子弟之秀良者,为之延师训读,许其与考,果能自成文理,计其童生之多寡,酌取一二名以附各府儒学之额外”。在万载、宁州和其他许多移民社会中,我们会看到读书和科考的解禁对“棚民”日后的发展何其重要,此举对土著人群的震动又是何其之大。在何的筹画中,虽无一字提到“棚民”的户籍问题,但一旦认可了“棚民”是移民,主体是良民,那末无论是编制保甲,还是读书科举,无一不与户籍问题相关,实际上已是题内应有之义了。何世璂提出的,应该说是一个真正懂得统治之道的“一篮子”解决方案。雍正帝对此方案没有立即表态,朱批只有“加意留心”、“尔等当渐渐设法安置妥当,不遗一点后患于地方”等原则性的指示而无实质性、倾向性的意见。实际上,像作出其他重大决策之前,雍正帝并不“显山露水”,一直密切关注“棚民”问题,如在给其他官员的朱批中他写道:“棚民一事,必清净了方好,万万不可止于如此”。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温上贵事件”中的万载知县施昭庭。虽然他只是一名七品县官,但是他的态度与立场对整套政策的出台有着重要影响。《清史列传》记:
初,棚民尝入市欺市人,人积畏之。尚贵叛,道路汹汹,指(目)棚民。昭庭谓林生、老满曰:“抚营至,必搜山。吾负棚民,奈何?吾以免死帖与诸降者。汝及今趣棚民具不从贼结状来,其免乎。”兵至,果搜山,如昭庭计,不戮一人。巡抚初到官,张其事入奏,既见昭庭申文,不合,使请于总督查弼纳欲改之,昭庭曰:“吾不忍迫棚民使畔而杀之以为功也,不可改。”巡抚乃檄昭庭,谓“棚民匿盗已久,又从乱,罪皆死,今虽赦之,必驱归本籍。”昭庭乃使人遍谕棚民无恐,而请于督抚曰:“棚民者闽粤之贫人耳,来居山中种麻自给,以席为屋,故曰棚民,非刀手老瓜贼之比也。历年多,生齿众,与居民间有争讦,皆细故,不足深惩。今日之乱由台湾逸盗,不关棚民。而探贼动止,离贼党羽,诱贼就缚,悉资棚民。力请核户口,编保甲,泯其主客之形,宽其衣食之路,长治久安,于计便。”总督查弼纳许之,巡抚寻亦悟,如昭庭策,棚民乃安。事闻,世宗谕九卿曰:“知县以数年心力办贼,巡抚到官几日,岂得有其功耶?”独下总督疏,交部议叙,以主事知州用。
显然,施昭庭是一名对“棚民”有深厚感情、坚决维护棚民利益的“父母官”。如果不是他的据理力争,此时的“棚民”可能又要惨遭驱逐。他的长治久安之计明显比裴率度保守的剿灭、驱逐政策更有利于棚民的利益和国家长远的利益。他在此次事件中的态度与巡抚裴率度截然不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知县施昭庭与巡抚裴率度屡屡抗争。施昭庭的决心和胆气从何而来?如果我们联系到前引何世璂四、五月间在江西做的一些“密询”调查,和七月份正式上的奏折主张,应当有理由做出如下推测:施昭庭作为直接面临“棚民”和治安问题的万载地方官,极有可能是何世璂“密询”问策的对象之一;施昭庭也极有可能在上述问题上与何世璂有过探讨并见解相同,甚至得到何的某种暗示和鼓励。作此推测,不仅可以提示当时王朝的政策制定实际上是经过一个不断讨论和上下互相影响的过程,而且还可说明政策、信息的传播可能有多种渠道和途径。
我们很快就看到雍正二年(1724)正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张廷玉提出安辑“棚民”的奏请。在朝中一片提防“棚民”作乱的言论中,张廷玉提出一整套安辑“棚民”的原则,请雍正帝敕令“督抚悉心筹划,因地制宜,详议具奏”。他在奏折中说:
查浙江之衢州等府、江西之广信等府皆与福建连界,江西之赣州等府又与广东连界,闽广无籍之徒留移失业者,荷练而来,垦山种麻,搭棚居住深山之中,或数家为一处,或数十家为一处,呼朋引类,滋养生息,日久愈多,既不可驱令回籍,又不听编入县册,去来任意,出入无常。偶遇年谷不登,辄结党盗窃,为地方之害。江西之袁、瑞等府尤甚。
臣愚以为亲民之官莫如守令,请敕下江浙督抚查明有麻棚之州县,秉公拣选才守兼优之员,保题补授,庶平时抚驭有方,流民奉其约束,临事捕缉有法,匪党不至蔓延。
至于安辑棚民之道,自愿编入本县册籍,并取具五家连横互结,又严行保甲之法,不时稽查。其中若有膂力技勇之人,与读书向学之子,许其报明本县,申详上司,分别考验,加恩收用。如此则虽欲为非而不敢,虽能为非而不愿矣。
户部尚书张廷玉的建议具有创新意义。基于奏请之人的显赫身份,这个奏折成为可以在江、浙等省普遍实施的基本政策文本。其中,除了要挑选“才守兼优之员”担任有“棚民”州县的长官外,具体的安辑之法,则完全采纳了何世璂的上述两条,并且更进一步,主张“棚民”落户,“编入本县册籍”。虽然日后各地的具体做法不无差异,但安置“棚民”的政策定向和基本做法,无出何、张二人其右。这是我们可以摸索到的雍正二年(1724)初清廷所给予的另一个政策空间,而且至少经过半年的酝酿和讨论。如果说何、张提出的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新“政策”,那末江西巡抚提出的只是一个比较短视的、消极应付性的“治策”而已,而后者的影响可能在朝中还相当顽强。恐怕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雍正帝在二年(1724)二月二月十八日把张廷玉的奏折转发给了江、浙二省督抚,并饬令“务须细加访察,必透彻事之始终情节,再加详慎筹画”。接文后,三月裴率度只对编制保甲一条予以了回应,“查诸臣条议,大概同此编甲一法”,并特别强调“棚民”情况复杂,类型各异,认为要变通,“要在因地制宜,顺情不扰”。但并无新的见识与具体作法,其实还是因循旧章。对裴率度的反应,雍正看来是不满意的,所以才有以下朱批:
诸臣条奏发来之意,原为尔等地方大臣洞知利弊之详,所以今尔等悉心公议也。务须著实访察,洞晓事情之终始巨细,再加以敬谨筹画,方于事有益。不可因一二属员之语为凭,忽于整理而遗害于后也。
说白了,雍正是想用白、张等朝臣设计的新政策来启发和触动地方大员的具体施政,告诫后者不可忽于整理,无所作为。
很明显,推动力此时主要来自于中央王朝,它标志清王朝的“棚民”政策有了重大的改变,或者说是终于在制定一个长远的政策。雍正二年(1724)初清廷制定新“棚民”政策的最重要变化,即承认“棚民”是“闽广寄籍之人”,占主体的是“久来种地之人”而不是“奸民”,因此对他们不予驱赶而是进行安置,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相关大员自然不敢怠慢,多次上折报告棚民的最新情况。两江总督查弼纳在三月十五日的折中说:“臣即与江西巡抚裴商酌之后,已委派官员逐一核查……于二年二月十二日部咨又称,户部尚书张廷玉……臣即咨商福建、浙江总督(闽浙总督),江西、浙江巡抚,一俟会同核议后咨复前来时,再一并复奏。”雍正朱批:“据朕所闻,对此一案,有者视为大事而加以议奏,有者竟不以为然。此事全在于尔经彻底查明之后,不偏不倚,执其中,按其理,以妥善办理之。即便山区之几个府州县文武官员,虽官声一般,亦不可常此下去,其调任者调之,休致者休之。若然如此,在几年之间,有何不能治理,不能消弭之事?对此案要竭尽谨办。”可知温上贵一案在朝中引发了一场大讨论,各位大臣意见不一。在九月的奏折里查弼纳又汇报了相关情况:“再,为安置江西地方种植线麻人员事,臣与抚臣裴商定编审保甲,进行严查,又移驻文武官并以管束之。”同时,地方军事长官还加强了对赣西北一带的军事管制。南昌总兵陈王章将游击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一员带兵300名移驻铜鼓加强防守,以原设铜鼓营守备把总带兵120名移驻万载县,以千总一员带兵60名驻防新昌县,而宁州一汛,除原拨铜鼓营兵丁65名,再添拨25名进行防守。如此,赣西北一带遇事“则联络声援呼应自灵矣”。
在此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员的反应似乎有些过敏。如赣东北广信府境内铜塘山,又名封禁山,顺治十年(1653)巡抚蔡士英会同总督马国柱等题名永行禁止。到雍正初年,总督查弼纳上了请开封禁山的折子。“温上贵事件”发生后,反对开禁的官员“因棚匪为害,有鉴于万载、宁州二案”,怀疑“此辈必有巢穴,相传封禁山旧为盗薮,或即于此内藏聚”。但调查结果是“万载、宁州离广信封禁山甚远,两不相涉,流匪偶然乌合,原无巢穴也”。
雍正通过密折及其它渠道,对“温上贵事件”及“棚民”问题有了清楚的了解,并对地方大吏的政策意向也有了准确的体察。作出重大决策的时机已经成熟。雍正三年(1725)七月,上谕:
见在各县棚户,请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并保长、甲长出结送该州县,该州县据册稽查,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有邑中多至数百户及千户以上者,添拨弁兵防守。棚民有窝匪奸盗等情,地方官及保甲长失察循庇者,分别惩治。编册之后,续到流移,不得容留,有欲回本籍者,准其回籍。棚民有膂力可用及读书问学者,入籍二十年,准其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
这条上谕的颁布,标志中央“棚民”政策的正式出台和国家对移民的认同。此项政策基本上是张廷玉奏折的“翻版”,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即棚民保甲法、棚民入籍和棚民应试入学。
从雍正元年(1723)四月到雍正三年(1725)七月的两年多时间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官员之间,基层政府与移民,各方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接触与碰撞,这些环节保证了“棚民”政策的准确性与有效性。至雍正初年,诸如万载、宁州等地的“异民”、“匪类”之乱以及“棚民”、“客民”已会主动配合官府的清剿等事例,从一个侧面说明,客观上已要求解决这个实际上是明末清初以来由于王朝更替、战乱、民众流徙以及基层社会组织相应变动等多重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制定一个长治久安的基本政策。于是何世璂、张廷玉等朝臣所设计的新“棚民”政策遂应运而生。而其酝酿和制定过程中的“密询”和奏议等,说明基层社会的动态和吁请有可能通过官员、君臣之间的各种交流,自下而上地影响王朝决策。同时,也正因为雍正帝登基之后,对许多方面都有新的设计与创见,其中包括各地“棚民”的安置问题,所以也才会欣赏施昭庭这样的地方官在施政时有些创意。因而,移民的家谱中全文录载康、雍二帝的《圣训》,及记录地方官的褒奖,说明王朝的政策和具体执行者对当时地方社会的影响极大,被基层民众视作尚方宝剑,奉为神明,其意义绝不可以等闲视之。
清朝中央政府的棚民“政策”只是作为基本原则和指导精神,具有模糊性甚至自相矛盾。如关于“棚民”的入籍与入学方面,既说“(棚民)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又说“棚民有膂力可用及读书问学者,入籍二十年,准其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可见政策本身已将入籍“棚民”与土著作了明确的区分,使得移民的土著身份不完整,始终与土著有别。因此,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处理就成为常态。只要在坚持原则和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地方官员根据具体环境把握和执行中央政策,这也是雍正帝所默许的。
实际上,江西并没有严格执行中央的“棚民”政策,尤其是在棚民的入籍方面。按照上谕的规定,各县棚户“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意思很明显,即将“棚民”直接编入土著。雍正四年(1726)定例也是同样明确的规定:“(棚民)内有已置产业并愿入籍者,俱编入土著,一体当差。”只不过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对“棚民”财产方面的限制,但直接编入土著的精神未变。而江西地方官员的具体操作和实践结果造成了与土籍相区别的“棚籍”(或“客籍”)的户籍与教育系统。
雍正末年,江西德兴县知县向江西按察使请示“棚民”入籍二十年以后是否可以移入民籍,并删除“棚民”户籍册上的登记。按察使的回复是:
查部议内称:棚民入籍二十年以上,置有产业葬有坟墓者,应听其入义学读书,五年后许报明该地方官准其应试,于额外酌量取录,造册报部。等因。是入籍满限又必令其肄业义学,额外取录,则不使遽删棚籍可知。今该县欲将入籍二十年以上之棚民,即移入民籍,将棚户册名删除,与例不符。应仍留棚户册名,以凭查察。年满照例肄业,临时酌量取录,则争端可杜而幸进可免矣。
所以,按照这位官员对中央政策的解读,江西各县的棚民即使在入籍及合乎考试的资格后,仍要保留独立的棚民户籍登记系统,与普通的土著户籍区分开来。所以,所谓让“棚民”入籍或“编入本县册籍”,其实只是将棚民编入一个单独的户籍类别——“棚籍”,而不是直接编入土著所属的民籍。这个理解应该说与雍正三年(1725)七月的上谕精神已经有很大的出入了。实际上按察使是根据“棚民”应试入学的有关规定来解释、解决入籍问题,也不能算是违背中央政策。虽然我们还不能详知从“直接编入土著”到“另立棚籍或客籍”之间重要的历史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地方政策的形成肯定遭到了土著的强烈反对而使地方政府与土著之间达成了妥协。这从有关宁州的案例可以得知,在后面的万载移民入籍的过程中也可以见到土著顽强的抵抗。
在赣西地区,“棚籍”或“客籍”的户籍系统普遍存在。萍乡县有八个客图,分别设于八个乡。宁州设“怀远都”以安置“棚民”,今天当地的客家人还称自己为“怀远人”,陈宝箴家族成员即为“怀远人”。奉新县则于雍正五年(1727)设“归德乡”辖“散居奉化、进城、新兴、新安四乡”的棚民,附于土著保甲之末。
万载县的户籍情况更为复杂,不仅有土籍与客籍之分,而且客籍又区分为两种。道光《万载县志》记:“万邑籍分土、客,其来最久,雍正间里甲册底户名,本诸明代,最为详备。厥后历有顶改,乾隆十一年及三十六年编审印册又历历可据,其土、客之分则恪遵嘉庆十六年部议,通查礼房考结。自乾隆二十五年起至嘉庆八年止,分别三单五童,参以各区采访,注明土、客,以杜争竞。”从这段话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这种“土籍”与“客籍”的区分情况。但是,从《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中还可以发现两种不同的“客籍”。一种客籍是在一般民图之内,这类客籍中,有些本身组成民图中的一甲,有些顶替了民图中某户而与“土籍”合组为一甲。例如,进城乡十七都四图四甲朱黄曾,户名下注:“顶朱洪,俱客籍”;六甲毛敖兴,户名下注“顶喻毛牙,毛,土籍,敖,客籍”。另一种名为“附图客籍”,册中只把这些客籍的姓氏串连附于各图之后,每个“附图客籍”的姓氏由一个到几十个不等。例如,二区怀旧乡二图,“附图客籍有李、黄、曹、张、刘、蓝、温、陈、王、钟、颜、郑、谢、赖、周共十五姓”。“附图客籍”分布广泛,除城区及二区的少数图甲没有之外,其余各区的图甲都有。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都会在该甲户名之下注明(全甲或一甲中某姓)是“客籍”。
按《万载县志》的记述:“万载棚民,官为查明造册,设有客都、客图、客保、客练,然顶入本籍图甲者亦不少。”又有记载说:“至附图客户间有报充客保、都而散处土籍之中,一图或止数户,一姓或居数图,稽查良难周密,须通计各图按户编甲,联以客都、客图,令与土保互相查察,庶免推诿滋弊。”这除了显示万载“棚民”另外编立保甲(如客保、客练)外,更重要的是说明该县“棚民”的户籍并非登记在一般民图之内,而是登记在客都、客图之内。县志中所说的“客图”就等同于《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中的“附图客籍”,至于“顶入本籍图甲”的棚民就是《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中在一般民图内注明“客籍”的户口。关于这两种不同的“客籍”详细情况,后文将有论述。
雍正三年(1725)两江总督查弼纳正式题准“棚民”应试,于额外酌量取进,但具体名额并未作规定。同时还规定棚童必须在入籍地区的义学读书五年才准参加考试,这就限制了许多棚民入学。雍正八年(1730),江西巡抚谢旻因为万载县符合条件的棚童已达700多名,题请礼部应另额取进。至于“棚民兄弟叔侄及外姻亲属仍居原籍者,不许顶冒应试,而本籍童生亦不得混入棚民内冒考,违者均照冒籍例”。雍正九年(1731)二月“棚民”入学的政策具体落实,礼部议覆:“江西棚民内文武童生,入籍在二十年以上,有田庐坟墓者,应准其在居住之州县一体考试。其入学额数,童生数满五十名者,请于额外另取一名,数满百名者,另取二名,数满二百名者,另取三名。其最多者,亦以取进四名为率。其不满五十名者,应令与本籍童生一体凭文考取。”可见,应试的棚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入籍二十年以上,二是有田粮庐墓。万载县的棚民学额为四名。八月,提学傅王霅按临袁州,取录万载棚籍文童三名进学。
同时,江西学政要求放宽对棚民应试的限制:
棚民子弟读书愈众,现今文武童生合例者,万载县己及七百余人,宁州、武宁、新昌等邑,多以百计,少亦不下数十名。再越数年,今之尚未符例例者,又复踵起,今之尚未报名者,闻风踵至,日见其多,蒸蒸蔚起矣。唯是,曾入义学读书者什不能一二,盖缘棚民多居山僻,距城鸾远,欲赴义学,未免艰难,倘限于定例不准应试,则阻其上进之门。即自今伊始,驱入义学,犹须尚待五年,少者已壮,长者已老,锐志蹉跎,亦堪腕惜,宜请概准与试,以广皇仁。
这一请求得到了清廷的批准。江西按察使楼俨对棚民的就学也持宽容态度。他在向雍正帝汇报江西“棚民”的情况时指出:
从前督抚有议……安辑之法颇为周密。惟土民、棚民自相互视觉为异己,即州县意见亦不能无彼此之别,同属齐民,岂容歧视?今抚臣谢旻亦见及此,因棚民入籍义学读书五年,应试届满,将虽未尽入义学之武童,一并题请准其考试取进,复与本籍生员校试,帮补廪增选拔挨贡,一体科举。而棚籍士民均各有欣欣向荣之乐。臣又于凡有棚民各州县进见时,俱面嘱其一体抚字稽查,不得以土、棚异视,以致滋事。近日棚民颇称安静。
我们看到,至雍正后期,官员对“棚民”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对“棚民”应试入学的限制基本已经取消,对“棚民”基本不存歧视。一方面,这是国家对“棚民”认同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也是“棚民”认同国家的结果。“棚民”积极完纳粮赋,安居乐业,其经济能力及文化水平都在逐渐提高,自然他们在官员们的眼里属于国家的良民,因此棚民与国家的关系也在逐渐改善。雍正十二年(1734)六月江南总督赵弘恩报告清理江西积欠钱粮等事时说:
江西山僻州县类多棚民,耕山种地,日渐开垦升科,且棚民之粮较土民完纳尤先,安居乐业,读书尤众。臣访闻土著佻达豪强之辈多以异籍之民遇事欺凌。臣思棚民入籍既久,又复读书考试急公完粮,即属良民,岂容若辈欺凌……一视同仁,转谕各府州县加意抚绥化导,务期彼此相安,共享昇平之福。
可见,官员对“棚民”的各种表现非常满意,并且对土著欺凌“棚民”的现象表示不满。总督的这种意见应该说代表了当时国家的认识,即对土著与“棚民”一视同仁。所以,自“棚民”政策颁布以后,至迟到雍正后期,国家与“棚民”已经相互取得认同。
通过移民家谱的记载,我们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国家政策和具体执行的地方官员对移民的影响是何等重大。据《白水王氏应富公支谱》记载:“雍正八年万载知县许松佶详请客籍童生开考,是年奉部议,准有钱粮庐墓二十年者许报捐考文武童生五十名,另额取进一名。”而另一篇族谱中的移民传记中,亦记载了传主对于移民子弟参加科考的鼎力支持:“余幼闻雍正九年客户开籍,诸前辈备极经营。考试六监保结,先生其一也。予生也晚,闻其风未悉先生生平……学问德行,盛称一时,开籍之际,尤赖先生擘画,后之人采藻掇科者,皆衣被先生之德,感激而靡涯者也。”乾隆四十八年,郭芝琼记录祖先世系脉络时说:“我祖讳元星,由岭南又迁江右吴西袁州万邑南江落业,我父讳起鹏,字维城,援例入成均。斯时万邑客童乏试,抱奇才者每叹观光之无路。幸获闽省许大人讳松佶者知万载县事,与父交,示父呈请开考。父邀良朋五,有一曰王爱,一曰黄继邹,一曰江永汉,一曰付文祥,一曰杜席珍,呈请申奏,沐旨准义学读书五年造册开试。其时父慨然捐赀,身在保举,名垂县志。”乾隆二十六年冬十一月,郭起鹏七十大寿之际,门生岁贡生钟金云为其作寿序。他说:“余保举师也……先生慷慨尚义,固非止一族一乡之望也,合邑客籍士子均沾恩焉。在昔万邑土沃人稀,凡自各省州府县来君是地者……先生思欲开考以为我客籍子孙计。因进谒县主许大人,呈请开考,奉旨准奏。先生亲造客籍考册三百余名呈布政司……始开试。上谕监生作保举,先生慨然身任。开考固若斯之难也。既而予出考,学宪拔取游泮。有攻余为冒籍者,先生独以考册有名禀督学部院,众莫敢言……于是知先生之与许大人相交契者,真也。”
这些族谱材料展现客籍开考的艰难历程,除提到客籍士绅所付出的努力,还强调了来自福建的万载知县许松佶所起的作用。此外,还有一点对于移民的发展极为重要,即考试担任保结的六位监生中,客籍士绅有担任客童保举的权力。
不过我们将看到,虽然“客籍”也是国家承认的合法户籍,但在地方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却被赋予了与“土籍”完全不一样的意义,户籍的区分成了身份的区分。中央政府的本意是要妥善安置“棚民”,使之成为与土著无异的“编户齐民”,而地方政府在土著的压力下变通处理。地方政府的这一作法,成为土客冲突的制度根源,留下了无穷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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