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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组织与土著的抵制

时间:2023-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万载县的里甲组织按县城内外归于不同的基层单位,在县城及附近地区里甲隶属于不同的“隅”、“厢”,在城外地区里甲则属于不同的“乡”、“都”。这些图甲是万载县承担赋役的实体组织与主要力量。里甲组织受到严重损害的表现之一,是图甲负担赋役能力的削弱以及各图甲负担能力的悬殊,反过来这又导致人口流亡。里甲组织已经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

那么,在上述“棚民”政策正式出台前后,清初万载县外来移民的定居与入籍情形究竟如何呢?如果仅仅从政府的法令和政策来看,清初移民应该很容易在当地定居以及取得户籍。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过于简化移民取得户籍的历史过程,无法准确地揭示移民在当地入籍的实际境遇和其“土著化”进程的复杂性。由于户籍制度与里甲制度紧密相联,所以,要深入了解移民的入籍状况,就必须深入考察地方里甲组织的情形以及土著的实际需要与态度。

明代万载县的里甲组织按县城内外归于不同的基层单位,在县城及附近地区里甲隶属于不同的“隅”、“厢”,在城外地区里甲则属于不同的“乡”、“都”。万载县“统六区、二隅、十三坊、五乡、二十四都、三十三里、一百四图……洪武初因乡定区,区设粮长四人,在城分二隅,统十九坊,是为五乡首区;乡分二十四都,设图凡一百有四,编十甲,轮甲充长,隅图曰坊长,乡图曰保、里正。宏治八年知县张文增西隅三图为四图,崇祯时知县韦明杰省二十四都之四图并入三图,国初省城坊为十三,乡都仍旧”。这些图甲是万载县承担赋役的实体组织与主要力量。

表3-1 明末清代万载县基层行政组织

资料来源:道光《万载县志》卷四,《城池》。

明中叶以后,万载县的里甲组织的赋税摊派越来越重,故地方官尝试革除该地的“里甲浮费”。至万历九年(1581),万载所隶属的袁州府正式实行一条鞭法。各县总计一年的差银派征于丁粮之内,以后凡是供应上司、诸役夫马等项都改由官府出银筹办,里甲仅担负催征赋税的责任。田赋征收也有相应的改革,不同田地种类都归于同一科则。万载县运往南京的田赋(“南粮”)折银共一千二十五两五钱九分五厘,以往由“解头”负责解运,万历三十八年(1610)改为官征官解。但万载实行一条鞭法后不久就有吏书作弊,巧立名目加收钱粮火耗,各种差役又复派于里甲承担,民间有“两条鞭之徭”一说。南粮的官征官解也没有得到彻底执行,“值柜”一役时常派于里长。万载地方官与绅士对此颇有微辞,“南粮官征官解行之数年,有司惑于二三之说,复派里长值柜,既已加银,又行加役,岂惟一兔二皮?”

除了差役外,田赋也对万载的里甲造成很大负担。万载所隶属的袁州府地区的田赋额自明初开始就比江西其他府县要高得多。根据地方志的解释,本地区的“浮粮”问题源于元末占据袁州的欧祥在降附明朝的时候,错误地把袁州地区民间惯用的容量单位(乡斗)误作官斗呈报。当欧祥在袁州时,所征的粮额是每亩3乡斗。乡斗的容量比官斗小得多,3乡斗等于9升(10升=1官斗),尚不足l官斗。但是,欧祥把3乡斗误以为3官斗造报,所报的征粮额就比原来所征的3乡斗高出三倍多。明初各地履亩定税,大多是参照宋元档册而订立的。因此,欧祥的造报也被视作明初厘定袁州宿税率的基础。虽然袁州府的税粮后来获政府减半科纳,但民田每亩的税额以官斗计,仍要1斗6升5勺,即每6亩2分田要科粮1石,比邻近吉安、临江和瑞州府的税率高出很多。明代曾有不少袁州府地方乡绅和地方官员向政府申求减免“浮粮”,但成效都不大。万历年间万载县的田赋额是18677两。

此外,自万历晚年以来,为了对付“辽患”,明朝议加田赋,名为“辽饷”。万历四十六年至四十八年(1618-20)前后三次征收“辽饷”,按亩派征,每亩共计加银九厘。但袁州府的“三饷”却不是按田亩的面积分派,而是按税粮的多少分派。由于袁州本身的田赋已经非常繁重,按粮派征就使袁州的“三饷”比其他府县的负担更大。其中,万载三次加派“辽饷”共五千三百三十九两六钱七分三厘五毫。虽然宜春邑绅袁业泗、袁州知府黄鸣乔和分宜在京乡官分别上奏,要求减少派征和改以按亩征派“三饷”,结果并未获减征。由于田赋负担太重,万载的百姓称“有田不如无田”,甚至出现无人愿意接受人家送田的现象,因为受田者惧怕随田而来的沉重赋税。在赋役沉重的压迫下,很多户口逃亡,导致田地被荒弃。

至此,万载县在赋役沉重、户口逃亡和田地抛荒的情况下,明初以来的里甲体制已经遭到破坏。不过,里甲的残破不齐,其实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比这种表象更具有实质性的变化,是里甲制本身的变质。这种变质的原因之一,是人户登记与田地位置的分离。明初里甲编制,以户口与土地占有的结合为基础,所谓“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纬”,两种册籍的配合,大致反映了这种关系。但到后来,随着人口流动,土地买卖频繁,尤其是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诡寄欺隐田粮的盛行,人口与土地的分布在空间上的分离越来越普遍。其后,虽然屡有地方官员对里甲进行过种种整顿,但从未在根本上解决过问题。里甲组织受到严重损害的表现之一,是图甲负担赋役能力的削弱以及各图甲负担能力的悬殊,反过来这又导致人口流亡。里甲组织已经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

崇祯二年(1629)起任万载知县的进士韦明杰,曾就这些情况先后九次向上级政府部门“请免、请均、请宽恤压征、请丈量豁免”。他在《吁天四议》中指出了万载的四大“苦”即荒粮之苦、绝甲之苦、加派之苦和赋重之苦,集中暴露了明末万载里甲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全面反映了当时万载的社会经济状况。针对这些情况,韦明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如解决“荒粮之苦”和“绝甲之苦”的办法是重新丈量田地,定期审查各户的丁产情况,使官府可以掌握里甲各户下粮的消长,按此派差役,以本图钱粮人丁众多之户或富户承顶里长,使小户不需因差役负担而逃亡,寄粮人户或富户无从躲避差役。他说:“卑职以为荒粮不清,民欠不知其实,而查荒之法不确,藉荒之弊亦不少。合无准其开丈,将真正荒芜田产,原在某都某图,仍丈归某都图,别为上中下,荒粮田册,渐召开垦,宽以三年缓其租赋,其有不可以人力垦者,存为欠数,不洒派于本图,则人无田硗赋重之苦。另存荒于本甲,则图免盈缩不定之衍,庶真正荒田有确据,而以熟作荒,或半荒作全荒,通同为奸者,不得藉口而狡猾拖逋也。”又“于每图无粮里长免其差徭,酌以本图钱粮数多、人丁繁衍者,令其继绝。其有一甲之中丁尽户绝全无里长,即以寄粮入户承顶,以今日之姓名补版图之鬼录。或三年一审、五年一审,与时上下,随粮变迁。第于原初里长户下明著某人承差、某人共役,庶籍定之民不必逃户,寄粮之户不得躲差,以纾困穷。无赖之苦以清,积逋隐蔽之奸以杜。况此中旧例,一切解司钱粮及南运,皆系里长起解,今改为官解,别无他役繁苦,止为值年催粮。自是富民有田有粮者往役之义。”韦明杰的另一点建议是仿效他以前在浙江的做法,施行均田均役之法,以若干亩为一里(图),再计亩均役,使每里的田地、钱粮和承担的差役可以比较平均。并且还建议对“客户”进行管理。他说:

即如卑职浙中先年审役,每以殷实富民佥充,后条议均田,每若干亩当一里,计亩均役,间亦田有肥瘠……此中不甚相远,独不可仿而行之乎?至如异府异县隔界之民侨居之众,或有买田于本县者,客户难追,屡年不楚,急则逃居原籍,动费关提,当于土著之外另立一户于各区之末,即审立客长严催,不惟有以示别主客,不至混淆,尤可防他日冒籍求荣之弊也。

至于“加派之苦”及“赋重之苦”,则只得恳请上级部门“立赐减免兼缓征,得比于高安昔年免派之例,自今以后年征一年,但得如额完解,即不待预征,亦不至积年逋欠矣”。再就是“题请委官丈量……或如峡江、星子旧例摊派沙塞,或如高安、丰城近例减免粮饷”。

韦明杰深悉万载的各种弊病,这些建议可以说是一个解决万载地方问题的“一揽子”计划,如果能够实施,“则官无掣肘,民有甦息,京边常赋可以如期全完,公私两全之术也”。但是,这一理想在明亡以前不可能实现。

清初,万载县里甲的赋役负担和各种流弊继续存在。清代继承明代一条鞭法,在征解税粮时实行官征官解。顺治九年(1652)宜春县所立的《官征官解税粮碑》称,民户在缴粮银外需缴差银,如果还驱使他们再应差役的话,那就是“条鞭之外更加条鞭”。因此该碑强调要革尽“解户”、“值柜”、“值仓”等差役,做到“自纳粮在仓,投银于柜二事以外,毫不取乎民间”,似乎要决心革除明末“两条鞭”的弊害。但是,顺治十六年(1659)时,宜春乡绅陈之龙等向知府申诉官征官解并末落实,衙门仍派里长值柜、解户解粮,可见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田赋方面,经过江西省、袁州府各级官员多次上奏(万载绅士辛映斗也参与了这一活动),袁州府自明初以来的“浮粮”终于在清顺治十一年(1654)获得免除。但这不代表袁州府的田赋负担可以减轻,因为清政府把明末的各种加派(统称为“九厘地亩银”)都计算在该府田赋之内,这样袁州府清初田赋原额大幅度调高,而清初袁州府“减汰浮粮”正是以这个赋税原额作为基础。所以在“减汰”后,袁州府的田赋额比起明万历时候的田赋额甚至更高。万载县在明万历时税额是18677两,清初原额是38514,顺治十一年减汰浮粮17567两,同年开除荒田粮2489,所以实征18458两,比万历时仅少219两。

在清汰“浮粮”及减免荒田粮银的同时,清政府急切地要求地方尽快开荒纳赋。据《万载县志》载,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开荒令下,但“户书龙朝春混报开垦,荒逃益多,总书犹狃积习,诡寄飞洒,逋赋累万”。可见这种开荒命令给地方基层组织造成很大的田赋压力,并带来各种赋税流弊,如书吏混报开垦田地数目,或大户诡寄田产。这些流弊都会使存留的户主负担很重,不堪忍受甚至被迫逃亡,地方社会一片混乱。从族谱来看,这一时期有许多土著为钱粮赋役所累所困。三区源头刘氏元栋公,“当流寓播迁后,废弃举业,有志莫展。长官以钱粮积欠,知公贤,答为甲总,家户大声疾呼而不应,当官逐户分疏而罔闻,莫可谁告,公于是照户代赔”。子章公,“时钱粮积欠贴累多年,邑侯刘公以三区之册付之,公爬梳区划,使上安下全,鸡犬不惊”。一位公,“氛靖,有彭氏寄粮二两七钱,飞户累及允同二公子孙,连年胥吏追呼、引锁牵系,兄号弟怨,无由豁释。公乃偕兄伉、弟僎愤不顾身,力向彭姓辨论,乃得粮清、累除,二家子孙至今赖之”。龙氏以德公,乱后返回故里,“奈值变后硗确未尽垦,输纳维艰,胥吏日扰……原有祖遗虎塘庄田数十亩,乃出承于人以减追呼之累。讵料已困渐纾,又被株连,有房叔某积逋官谷百余斛”,无计可施。

并且,改朝换代、赋税政策及胥吏作奸等因素导致原有田地产权发生转移。万载县城巢氏幼房起舜公,“曾与十八洞李元七相友善,元七家原饶裕,田产广有,故税粮甚多。当其时大乱初平,历年所欠田粮经诸邑侯极力爬梳不清,至庞先生来莅吾县……性本慈柔,兼以胥吏肆奸,而旧欠之在民间者更益尘封矣。是时元七所欠尤多,锁押在县,公不忍坐视,久之知李元七必不能输将如数,公倾囊以代清之,而元七乃脱其累。先是公曾买元七田二百余把,即给元七耕作,所逋之租,公置不问。后元七病死,其妻孥贫无靠,公怜之,即以买其夫之田给还伊母子耕作以度日,而原价不取。

康熙年间,政府一直要求地方政府加紧开垦及征收赋税。虽然在康熙动荡期间万载曾一度开豁部份赋税,但在康熙十七年(1678)“棚乱”刚刚结束之际,清廷便督催万载历年未完纳的钱粮银米。康熙十八年(1679)正月的“上谕”说:

江西旧欠钱米,屡经督抚及科道等官奏请蠲免,朕已洞悉。但当逆贼煽乱之时,各省地方与贼接壤者,被其侵犯,迫而从逆,情非得已,故于平定之后,其旧欠钱粮,悉得蠲免。江西于贼未到之先,地方奸徒,辄行倡乱,广信、南康、饶州,奉新、宁州、宜黄、安仁、永新、永丰、彭泽、湖口、泸溪、玉山、铅山等处,所在背叛,忠义全无。绅衿兵民人等,或附和啸聚,抗拒官军;或运送粮米,助张贼势;或布散伪札,煽诱良民;或窝藏奸细,潜通消息。轻负国恩,相率从逆,以至寇氛益炽,兵力多分,迟延平定之期,劳师费饷,揆厥所由,良可痛恨。即今田庐荡析,家室仳离,皆其自作之孽。逋赋未蠲,职此之故。

各省是在乱兵到时响应,而江西则是未到时遥相呼应,自行“倡乱”。地方的动荡造成了“田庐荡析,家室仳离”。这种情况发生在赣北的广信、南康、饶州等府以及南昌府的奉新、宁州,抚州的宜黄,吉安的水新等州县,这些地区正是土著人口相对较少,移民比较集中的地方。从前面对“棚民”的论述可以知道,康熙没有点名斥责的地方还有赣西北的万载,实际上万载也是“逋赋未蠲”。

另外,虽然户口逃亡很多,但从上可以知道,清初万载县的丁数(即丁银数)却大体上维持在原额丁数;纵有减除人丁,但减除数目不多,并且都在康熙年间全面恢复原额丁数。在这种丁(银)原额政策下,袁州府未逃之户的丁银负担肯定会大大加重。袁州知府李芳春在康熙二年(1663)时查阅万载的图甲粮册发现“有一甲而载几百石者,有一甲而仅数石者,有全无升合者”,但那些丁产微薄的里甲还需继续承担逃户的税粮。

清政府这种急征赋税和维持赋税原额的政策使清初动荡后的逃亡问更加恶化。在“棚寇”和“三藩之乱”后,万载历任知县相继详细报告了经历动乱之后该县的情况。康熙十五年(1676),知县吴自肃《申请地方情形文》说:“万邑褊小,乡止六区,今一、二区可怜咫尺之地,便同异域废城一座,催科则无人可呼,团练则无民可聚,地日狭而贼日众,民愈逃而城愈危,坐若针毡,势同积薪。”其后,康熙十七年(1678)起任知县的常维桢在绅士辛承顼等人的诉苦下,也向上级汇报坚持这一政策衍生出来的系列问题。他在报告里说:“至于部文之设法催征,益又甚难,而独此人民一项,一时难以骤长,他如招徕之法,非不推心置腹,乃两年以来一民未归,元气未复。推原其故,皆缘于各年之逋赋、杂办之差徭无不并责其身,以致足未入境而颈系长吏之手,所以宁甘流落走死他乡而不顾者也。

土著的族谱也记载了这种“苦命人”。县城北门巢氏长房十九世祖汝美公,“系苦人也。公生大乱初平之际,公自花塘迁居,随文奇公旋归小北门仁寿坊……当是也,国课之追呼日夕弗辍,令鸡犬不得安焉。倘输将有歉则鞭箠之苦,旁观下泪,艰于贡税者,计惟有先期逃逋以暂避此日之酷惨而已。乃本欠虽窜而家属被累,先拘长子,次及众男,且累至亲,虽以刘贤侯仁心爱民而限期维严,有不得不狥俗吏之为,以自护其考程耳。

综观言之,明末以来,由于过重的赋役负担和频繁的社会动荡,万载县里甲户口流失问题一直存在,里甲组织的残破状况到清初并没有修复改善。而清政府严紧的赋税政策使土著户口的逃亡更加严重,里甲之间的差役及负担能力更加悬殊。在此情况下,万载的图甲组织很不完整,无异于崩溃。

清廷也早已经察觉这一问题,在顺治十三年(1656)已令江南地区行均田均役法。这一方法是通计州县的田地总额与里甲总数,均分粮差负担。在朝廷的推广下,万载地方官员在康熙年间也着手实行“均图法”,其改革方向与明末知县韦明杰所提出的“均田均役”一致。康熙二年(1663)袁州府知府李芳春首先在万载县的试行“均图法”,希望“甲甲有粮,户户有丁,去从前偏枯之害”,而袁州府其余三县都是“棚民”乱后才正式实行。《万载县志》说:“崇祯时知县韦明杰省二十四都之四图并入三图,国初省城坊为十三,乡都仍旧。”这表明明末清初万载有过合并图坊的措施,当时城乡的图甲组织因人口、赋税等问题进行过调整,但这种努力并不成功。

实际上,早在顺治十一年(1654)开荒令下达后,由于万载县户书龙朝春呈报不实,“混报开垦,荒逃益多”,知府吴南岱即奉文督丈,绅士辛硎等以“八难便丈”呈县,谓“大不可丈”。经过知府胡希圣的“缕析”得以“详免”。万载地方土著绅士为什么坚决反对官方丈量土地呢?让我们先看看辛硎呈文中所列举的理由。

第一,“昔熙攘之时烟火万家,蒙盛、徐、王三县躬亲履亩,绵延十余年,今以风鹤初定之民,欲将优悠岁月之功,急之一旦,恐势有不能”;第二,“开荒之法,必须访之故老,询之方策,始之原委,今则故老荒落,旧典无存,山川土田毫无可稽”;第三,“田亩情形,原系业主旧佃,子孙世守,历相传闻,丝毫无溷。万当流离播迁后荒烟野蔓,荆棘横生,子失父业,孙忘祖基,况旧佃新耕,业主变易”;第四,“虽曰主佃逃亡,开田亩该图知因公正者,能知之不思知矢公正,必系原籍土著之民始知各姓新旧上下界限、有无熟荒。万当兵火叠灾之后,父南子北,兄东弟西,故址烟销,十户九绝。今所报者,非外来之佣夫,即新雇之牧竖,混报充数,漫不识辜。嗟夫!事势至今,即以本乡之业,问之土著仅存之民,传流久湮,尚难遁悉,而欲以东吴之肥瘠,强所南越之解人,不亦难乎”;第五,“即曰田之熟者为一册,久荒者为一册,固为开荒善图,有主之熟业现征可按者,毋论已至久荒之田。东南依山为树,西北汪洋成河,有主者田莫辨其高下,无主者姓难察其张李。若夫水雍沙塞,虽经告存在案,然业主只知其地名,不能全识其田亩。莫谓弓步无凭可施,即土圭亦不能测”;第六,“亲丈势必亲亩,亦当俟之万宝告成、霜黄露白之秋,则士之在山林川泽丁若指掌,斯时按雍辔登眺,一览无余……尽力南亩,一闻开丈,乡市茫然,租税频呼,彼此莫应”;第七,“长短弓殊,今古田易,田不见长,有时而益,赋不见减,有时而增。税赋日增,民命日蹙”;第八,“今闻单独履亩,毫费不烦民间,固出上台及天台至意,切以万苦僻,四面皆崇山峻岭,荒榛蔽道,豺虎织途……尚宜宽假时日。而谓八万余倾之荒产使其丝毫详明,似非一二月所可必得之数”。

上述辛硎“垂泪陈情万难便丈”的八个理由当中,除了时间紧迫、时节不宜、环境恶劣等客观因素外,其重点在于第二、三、四、五条,即要维护土著的土地产权。不论这些理由是否成立,都反映了战乱期间万载土著大量逃亡、土地大片荒弃、战乱后产业变易等普遍情况。重返家园的土著面对的是移民占据旧业的事实。所谓“外来之佣夫”、“新雇之牧竖”,指的是新近进入万载的移民,他们正在使用土地,是山林田地的业主。在土著看来,官方怎么能够对这一现实予以承认,“以东吴之肥瘠,强索南越之解人”呢?在这里,“土著”的身份成为可供使用的资源和权力,对各类资源拥有优先所有权,土著凭借它可以夺回失去的产业。土著的反对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延迟了政府丈量土地的进程。

直到康熙二年(1663)年冬,知府李芳春上任,方知袁州“所辖赋役完逋,独万邑逋历年正项二万五千两有奇,又南粮七千石有奇”。惊诧之余,他于是询问原因。有人说:“万素称疲壤,自兵燹以来水旱频仍,民多流亡,田在草间,生计无聊,征输日缩。”有人说:“万俗浇民顽,以逋为得计,守令因此投劾者未可指数。”也有人说:“万之田赋以岁久弊生,甲户不清,飞诡日甚。”于是李芳春“单骑抵万,大告通衢,覆查图甲粮册”。结果发现各图甲赋役非常不均匀,“多寡不等,收除混淆,有一甲而载几百石者,有一甲而仅数石者,有全无升合者。又有已经卖买之田粮,应除西而俵东,或更名改户,甚至田去粮存、增减变换者”。康熙三年(1664)在李芳春的亲自主持下,万载绅士辛硎等人积极配合,“详加清剔”。到九月中旬,重新丈量田亩的工作基本结束,于是“定均图之法”。整顿后的图甲组织面貌一新,“甲甲有粮,户户有丁,去从前偏枯之害”。而且,“更定催头之法,简便催趱,而谕过粮入户设立串票,官给印信,亦发催头,注明年一轮值,俟十年大造,方许关会收除,不得如前私擅过割以滋弊”。均图法在官方的宽以时日的情况下,得到了万载地方绅士的配合,终于达到预期目标。清朝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很快又被“三藩之乱”破坏,不过有了这一基础,重建工作已不太难。

常维桢自康熙十七年(1678)到任后,“奋不顾家,罄出所携,招徕资给,始集哀鸿之什二”,按亩计丁,稍复其半。任内他造具田荒户绝清册,将“合都花户逐一查造,真荒真绝清册一样四本并民屯甘结”,豁免荒绝钱粮。雍正九年(1731)清廷下令将未垦田地分别可垦、难垦造册报部,民间有“通丈”之哗。于是知县汪元采亲率举人杨言、唐裕猷、贡生郭邦藩、监生张士魁、生员敖有义、辛世俊、吏员郭朝选、里民辛桂生、龙道远及总吏宋登仕等土著绅士24人“诣乡查勘”,将“荒芜实迹”分别可垦、难垦,绘图造报,全县“贴然”。至此,万载的里甲制度已经完全恢复。

清代重建里甲户籍制度的意义,对政府来说,是控制地方社会和征调赋役的组织化手段,对民间而言,则意味着对王朝统治的接受、认可,以及承担义务,具体表现为向政府缴纳赋税服差役,从而获得作为编户齐民的身份与权利。因此重建里甲户籍制度的过程中充满了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对话。不管均图法后乡里图甲的数目有没有改变,此项措施的目的都是要平衡图甲间负担赋税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要使各图甲的田地总数或田粮额数大致相同,并以此作为均派赋役的根据,使图甲间不会出现赋役负担不均的弊病。

不论政府的理想在基层社会是否会达到,但均图法的前提是一县赋役总额保持不变,实质上就是将赋役缺额均摊于里甲,以确保政府可征收足额的赋税。所以,在均图法实行后,万载县内各里甲的平均负担能力即使比以前有所提高,但每“里”或“图”的赋役负担实际上比以前更重了。因此,在经历动荡的破坏及清初地方官员的重建之后,如何承担各种赋役杂办是万载县基层图甲组织需要面对的一大难题。康熙十二年(1673)起任知县的吴自肃在离任前夕对脱身于万载这个“烂摊子”局面感慨万千。他说“万载乱后久不为诗”,做官至第三年的时候自己已是“华发逐愁添”,见到的则是“民力十夫集,官身百役兼。艰难戎马地,惭愧对韬钤。”在《别万载》的诗中,他吟道:

五载为官强护持,半年作客更支离。此身究竟还如梦,所事思量只自疑。百战余生存我相,更无长物畏人知。身轻即此同仙侣,漫道登瀛是后期。

清前中期万载县里甲组织最大的变化在于赋役承担方式的改变。以下主要根据《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及家谱材料,结合图甲组织的状况对此加以考察。

《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的主体部分即里甲户籍资料,最早刊登在道光十二年(1832)《万载县志》卷四《城池·都图》页十二至五十三。编者按:“今本雍正间里甲册底,参考历届编审丁册,仿庐陵、分宜志例,挨图编载,或输差,或顶改,分别土客,据实开注。至附图客户……爰本嘉庆十二年奏准清查客籍烟册,汇录其姓于编。”又按:“万邑籍分土客,其来最久。雍正间里甲册底、户名本诸明代,最为详备。厥后历有顶改,乾隆十一年及三十六年编审印册,又历历可据。其土客之分则恪遵嘉庆十六年部议,通查礼房考结。自乾隆二十五年起至嘉庆八年止,分别三单五童,参以各区采访,注明土客,以杜争竞。”可见,道光《万载县志》的都图甲户资料是以雍正年间的里甲册为底本,同时参考历届编审丁册以及嘉庆十二年(1807)清查的客籍丁册精心编纂而成。

该文献的主要内容是详列万载各乡都图甲的总户(里长)名单,更为重要的是,各甲户(里长)名下标明该甲属于“土籍”还是“客籍”。如果该甲各姓由不同籍所组成,甲户名下会加以区分,即注明某姓是“土籍”,某姓是“客籍”。如果出现无人顶充的绝甲绝户时,则在该甲户名下注明“本图轮差”或“本都轮差”。例如,第一种情况的形式是:东都一图一甲王兴,土籍;五都二图十甲欧阳逢淳,本杨逢春改,土籍;三区一图七甲詹黄兴,本许仁礼,乾隆间顶,客籍。第二种情况的形式是:三区二图六甲彭钟兴,本彭廷,审册改,彭,土籍,丁单,钟,客籍。第三种情况的形式则有:六都二图九甲何黑牙,土籍,本图轮差;五都一图一甲李春和,土籍,本都轮差。此外,如某图有附图客籍,则将各姓附于该图之后。如,十都一图,附图客籍陈、温、杨、江、张、吴六姓;二十三都一图,附图客籍姚、钟、张、王、罗、谢、袁、邓、陈九姓。

通过对《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的统计,我们可以知道万载正图之内“土籍”和“客籍”之甲的比例,也可以知道哪一种延续绝甲的方式更为普遍(参见下表)。

表3-2 万载县土籍和客籍之甲数目及各种延续绝甲的方式

材料来源:同治《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参考前引郑锐达论文,第114页。

说明:1、本表以“甲”为统计单位,并不代表土客籍的实际人数比例。此外,“附图客籍”也未计算在内,对此后文有详细分析。

2、“其他”一项的甲户指在万载县之外的地方立籍。

3、本表“土籍顶该”一项的数字比道光县志的要多3甲,相应的,“客籍顶改”一项的数字则比道光县志的要少3甲。依照同治《甲户籍贯册》的说法,前志皆有误。

4、在顶改绝甲后,有些甲由土客籍共同组成,故此按其比例以份数表示。

可见,城区(一区)的原土籍是各区之中最多的,而以“土籍”顶改绝甲的比例也最大。而怀旧乡(二区)、进城乡(四区)、欧桂西乡(五区)和欧桂东乡(六区)四乡则以“本图轮差”为普遍延续绝甲的方式。万载乡(三区)则较少采用“本图轮差“的方法,而以“土籍”和“客籍”顶改为多;在顶改绝户后,此乡客籍所占甲的比例是全县最高的。总而言之,当出现绝甲的情况时,万载县各图甲多以“本图轮差”作为延续方式,其次是“土籍”顶改,再次则是“客籍”顶改,在全图之甲皆绝时才采用“本都轮差”的方式。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哪种延续绝甲的形式更为普遍?《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载:“既遭甲寅(康熙十三年)、癸卯(雍正元年)之变,甲户颇多沦没。除本都本图均补及公同轮差外,本邑土籍随田顶差者不少,而客户顶充者亦多。”这可回应前面的论述,即尽管清初万载图甲组织内很多原有甲户流失,但里甲仍要承担额定的赋税和差役。这条资料(及以下其他例子)都特别强调承差的问题,可能表示差役是清初图甲组织最沉重的负担。根据《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的叙述可以知道,当时主要有两种办法继续承担差役:一是由“本都本图轮差”或”公同轮差”,二是由土籍或客籍(随田)顶差。“本图轮差”及“公同轮差”表示图内如有绝甲绝户时,该图不再为绝甲绝户顶补,而由该图剩余各甲共同承担绝甲遗留下来的差役负担。少数图十甲皆户绝时,则该图之差由所隶属的都负责(“本都轮差”)。例如怀旧乡一都一图,十甲之下皆注明“今本都轮差”。无论是“本图均补”或“公同输差”,其实都是继承了明代以来里甲的旧例,即甲、图、都各层承包各自赋役额,当下一层无法负担时,则由上一层的单位负责。鉴于明末清初万载县赋役繁众而丁逃户少的情况,这种方式可能不是当时图甲组织普遍选用的方法。

此处以欧桂西乡十八都一图为例,重构一幅清初万载“本图轮差”的历史图景。据《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载,该图所有的差役由四甲谢酉牙、六甲易昌孙、七甲黄正兴、八甲黄珊、九甲李周兴(周姓轮差)和十甲易宝等六户共同承担,这种轮差制度的确立,是在康熙初年。该图主要有易、谢、黄、周等姓,其中易氏在其族谱提到了康熙初年易、谢、黄三姓如何处置已经绝甲的五甲邹氏的财产。民国《万载谢溪易氏族谱》记载兴建谢山福昌院的经过时说:

谢仙山古福昌院也……至元季兵燹,栋宇无存,基址蔓芜。宣德十年,吾祖永廉纠图内邹元辉、王珊、谢有牙等各捐金数十,重建为寺,惟元辉出助较多。元辉里递五甲,世居福昌水口炼丹池背中山下,所管田东江窝……一带将近百亩,竹山数嶂……乃不数世而邹氏之子孙竟靡有孑遗矣。时图内欲将邹人名下田山均分,保甲差役轮充。吾祖乾福、道大、禧鳌诸公曰………莫若将邹人田山付与谢山,以为香火之资…………岂惟元辉之名流传千古哉,即吾图之香火亦永兴而无废。至邹人里递差役,图内轮流代充,该僧每年出银若干,以帮图内保甲之费。后住僧独疑立有领约,昭穆复立,有合约,并印于左,以防遗亡。

所附录僧人独疑的领约,落款的时间是康熙丙寅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这条材料叙述了“本图轮差”的情形。原本参与建寺的五甲邹元辉户已经绝甲,图内存留下来的三姓本欲瓜分其财产,轮流承担其差役,后在易氏的坚持下,邹氏财产捐与谢山福昌院,其里递差役仍由三姓轮流代充。在重建里甲制度的过程中,轮流代充绝甲户差役的图内各户,通常的做法是同时接收绝甲户的田产,将其均分。

实际上,清初万载承担赋役的普遍方式是“顶充”(或称“顶补”、“顶差”、“招顶”等)。康熙二十二年(1683)修的县志谈到差役问题时说:“旧例各项差徭俱于承年里长丁粮科派,今皆申详革免,但逃里绝甲近复过半,所载都图悉依旧志云。”可见战乱之后人口稀少。到雍正十一年(1732)的县志则载“今皆奉旨革免,其逃里绝甲近来渐次顶补”。可见“顶补”是最常用的、也是最实际的方法。所谓“顶充”之法就是由图甲内剩下的旧户(“土著”)去招纳一些土著或移民入户,以承充该甲逃户(绝户)遗下的差役,或承担该逃户遗下的差银。有些情况下会同时接收了逃户原有的田产及田赋额,此即“随田顶差”。这种招顶可能是一甲原有旧户自发性的行动,也可能在地方官员的号召下土著所作的配合。当然,承顶这些绝户的包括大量原有的土著,但在清初大量外来移民进入的情况下,移民承顶绝户的可能性也很大。土籍顶充的时间应该始于明中后期,延至清初顺治、康熙年间。有能力顶充旧户的多为人口众多的土著大姓,这就有力地促进了里甲组织与宗族组织的结合,促进了宗族组织的发展。以龙氏为例,二房孟六公居华塘,为华塘发祥祖。单传数代至赐圭公,生子二,长曰“镇渊”,幼曰“镇潭”,分为二房。幼房镇潭之子元明籍隶二十都一图九甲。长房镇渊递传三世又分为三支,长子“惟昇”,迁县城安仁坊,为东都二图二甲祖;次子“惟冲”,为二十都一图三甲祖,而六甲、七甲祖则其幼子“伯鼎”之子。三甲、六甲、七甲暨县安仁坊者,均属“镇渊”一脉。为何“图别甲异分为数支”?以差徭分也。至于三房仲二公,其房分派的过程更是典型地体现了宗族组织与里甲组织结合、发展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3.1 万载龙氏宗族房支与里甲组织的关系

龙氏三房“派衍九房,递顶十甲”。谱记:“始祖蟠溪公由敖邑迁万载,子四,祖仁山(即仲二公)序居三,分居十三都三图石塘,派衍九房,递顶十甲。其自六世分者,则廷英公为二甲祖。自九世分者,则志善公为九甲祖,志清公,六甲祖是也。至仲颜公为三甲祖,仲华公四甲,仲严公为七甲祖,仲洪公为八甲祖,仲仪公、仲敏公为五甲祖,仲魁公为十甲祖,此俱自十世分者。”

以傩舞著名的沙桥丁氏是元泰定年间从筠州(今高安)迁入万载的,始迁祖名叫丁济文,其独子丁聪生四子,分别是泰辉、光辉、和辉、季辉,四兄弟的后裔在明天顺间分衍为四甲。据族谱记载:“溯其时,元之泰定间也。传至有明,族姓繁衍。明例以族大粮多者充粮长,时列祖欲免粮里累,天顺间爰分籍四递于十都二图中,泰辉公为一甲衍庆祖,光辉公为十甲衍庆祖,和辉、季辉二公则为五甲、四甲衍庆祖。”

至于“客户”的顶充,较早的有四区十四都六图十甲钟应春于崇祯七年(1634)顶吴应春,钟氏在清代发展为客籍大姓。而大部分移民的顶改则是在清初进行,这一点将在后面论及。

很快,“顶充”之法尤其是“客籍”顶充的方式被土著摒弃,这种倾向在编修都图甲户籍贯册之后更加明显。道光《万载县志》规定:“至甲户沦没者,现际户口繁盛之日,既经本都本图轮递承差,地方公事原无虞于违悮,故据实著为轮差,嗣后轮差之户,永禁顶充,以防混冒。”这显示万载县已经尽量避免清初常用的招户承差顶充的办法,当图甲再有户绝的情况,同图会用“轮差”或“朋充”。这种延续图甲的方法与清初招顶法有明显的不同,其原则就是禁止任何新户或者冒籍者入户的可能。而在轮差的过程中,宗族的力量又得以体现,出现一图内所有的绝甲均由尚存的一姓独力承差的现象。如欧桂西乡十八都二图,该图的一、五、八、十甲都是黄姓,绝户的二、三、六、七、九甲都由黄姓承顶。所以,除了第四甲由“祝文兴”顶改之外,本图九甲都是黄姓承担赋役,可见黄氏是一个丁粮很多的大宗族。另如二十四都二图高村李氏,其族产生过一名进士。该图十甲最迟至清中期时只剩下六甲与八甲为高村李姓,其余各甲都是绝户,皆由李姓承差。

承差的过程充满了艰辛与无奈。乾隆时期该族进士李荣陛为其祖父写传时说:“(康熙)十七年贼平,归里。时县境大半莽为墟,高村上下数十里惟李氏一户,合户之壮惟府君一人,知县常、刘前后多其才并旁里委之,府君为之悉心经理,招徕流氓,抚绥疲户,堵御余孽,劝化宿顽,季年乡户完复,无追呼之扰。”力量较小的家族就数姓轮差,如十七都三图一甲冯计牙,由本图吴、辛、汪、谭四姓轮差。总之,土著竭力排斥客籍顶充,尽量采取轮差的方式共同负担差役。

清中期万载县图甲组织赋役承担方式的这种变化,反映这时期土著和移民的关系跟清初已有很不的相同。清初,万载县图甲组织因残破而极需要移民入籍帮差,故图甲组织最为开放,很多移民也藉此取得户籍。至清中期,随着图甲组织逐步得到修复,差役负担也相对减轻;再加上户籍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各方面的资源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所以图甲组织也逐渐由宽松转为严紧。

万载县图甲组织禁止移民再行“顶充”,说明土籍要将移民永久地固定在“客籍”这一户籍类别之内,在他们与移民中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表面看来,万载图甲组织严密化的措施是针对那些在清中叶进入万载的移民,但其实会使一些清初迁到万载而入籍客图的移民也深受影响。有关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万载的户籍类别说起。从前面地方政府执行中央政府的“棚民”政策的过程中可知,万载县的户籍有“土籍”和“客籍”的区分,并且“客籍”分为一般民图内的“客籍”和“附图客籍”两种。这里需要关注“附图客籍”的情况。

道光《万载县志》称:“附图客籍向准随图捐考,惟户甲尚未编定,故只汇录其姓。”可见“附图客籍”也享有捐考的权利,可以逐步编入正户或一般民图之内。这说明“附图客籍”除了是“棚民”所属的户籍类别外,其实也是一个移民的临时户籍类别,待正图之甲有绝户时,他们就可以顶替该绝户而进入正图之内。“附图客籍”可以看作是移民入籍的一个过渡时期。但从移民入籍“附图客籍”到他们正式成为一般民户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跨越数代。从《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所载一般民图内的客籍顶改时间来看,康熙、雍正年间顶入的“客籍”极少,多数是在乾隆年间。如图册载:一都三图六甲蓝永兴,本高隆,乾隆间顶;六都三图四甲罗万兴,本陈颜善,雍正四年(1726)顶;九都四图九甲张增二,乾隆三十六年(1771)顶;十六都四图六甲江徐熊,乾隆四年(1739)顶;二十都六图二甲李大盛,乾隆十七年(1752)顶;二十一都二图三甲寥永盛,顶易酉牙,雍正八年(1730)改,等等。这些移民或其祖先都是在康熙年间或更早的时候就来到了万载。

如果把万载的户籍区分政策结合移民顶替图甲绝户的情况,我们可推断清初万载移民所属的户籍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移民被直接招入图甲顶替绝户,第二种是移民未能进入一般图甲组织之内,而是入籍于客图(“附图客籍”)。这两种情况也可以视为移民入籍的不同阶段,即移民进入万载后首先入籍于客图,接下来就是顶替绝户,成为一般民户。但值得注意的是,移民虽然顶替了绝户,进入了一般民图组织之内,但仍保留其客籍身份,继续与图甲内的一般民籍(土籍)区别开来。

因此,从理论上讲,万载的“附图客籍”在所附的乡或图有绝户的时候,他们便有机会顶替而入籍于一般民户之内,不过仍保留其客籍身份。但由于按正常途径顶替绝户以取得正户身份并非短时期可奏效,因而在清中期都图甲户籍贯册编修时,部份入籍及可捐考的清初移民仍编在客图之内。随着图甲组织进一步严密和土著普遍采用轮差的方式,在此情况下,不但清中叶的移民入籍会相当困难,那些较早入籍的清初移民无形中也会被禁闭在客图之内,他们要顶替绝户转为正户身份就更加困难。尤其是经历嘉庆年间的学额案后,土、客的界限一目了然并得到强化,致使土、客籍夹杂的图甲内土客矛盾暴露激化。下面这张图田分约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一都三图四姓图田分约

立分约人陈兴贵、钟长发、蓝永兴、刘兴汉等四姓子孙,缘乾隆三十年各祖手合买地名烟塘…田三百零五把,嗣于嘉庆十三年因公紧用无措,将下烟塘田三十五把出卖与钟廷汉,现实存有田二百七十把。只因嘉庆十九年结诉,嘉庆二十年十二月蒙梅大老爷断令,蓝永兴分管民屯田七十把,照契约管业,余田二百把陈、钟、刘三姓均分。今将烟塘、石桥头七十把二坵分与蓝永兴子孙管业,至烟塘、堆仔边早田四十五把二坵共计二百把,田有高低,难以品搭三股,今将三姓合管,收谷平分,立分约二纸,陈、钟、刘三姓各执一纸,蓝姓执一纸。所有石桥头契据,蓝永兴子孙收执,堆边等外契据,陈、钟、刘三姓子孙收执,所有民屯钱粮各照田契过户收纳。自分之后,各照分约契据永远管业,均毋异说,立此合同分约,永远公私存照。批:七十里泉塘一口,前以四姓平管,今分与蓝永兴子孙车放荫注,陈、钟、刘三姓无得车放荫注。再批,为据此照。

见分约人:辛鹤微、刘思荣、高石牙

嘉庆二十年十二月日

立分约人:蓝永兴、陈兴贵、钟长发、刘兴汉

查《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可知:陈兴贵为五甲户名,顺治九年(1652)改,土籍;钟长发为四甲户名,雍正间改,土籍;蓝永兴为六甲户名,乾隆间顶,客籍;刘兴汉为三甲户名,乾隆三十六年(1771)改,土籍。根据合约所载,在乾隆中期,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限制以及土客矛盾尚未明朗化,图内的土著与有实力的移民在经济方面的联系比较紧密,于乾隆三十年(1765)合买田地305把,之后“因公紧用无措”,可能由于需要承担公共的差役,卖掉了一部分田产。至清中期,由于人口的增长,图甲的负担相对减轻,又因为嘉庆年间的学额案后,土客的界限进一步明确,由此导致土著甲户对移民的排斥。双方于嘉庆十九年(1814)发生经济纠纷,嘉庆二十年(1815)结案,“客籍”蓝永兴户所管产业独立出来而其余三户依然合管。可见随着图甲组织的严密,土籍会处处与客籍划清界限,全面排斥客籍。在此情形下,不仅移民要加入一般民图可能性极小,而且早已进入民图系统的移民也很难抹去“客籍”的身份。而且,合约中的“见分约人”都是土著辛、刘、高等族人,可见这一纠纷可能是由土著制造的,并且他们在处理地方矛盾的过程中更有说话权。另外,各“立分约人”皆署以前的户名,这表明户名不必是现实的人名,而且“户”已经失去了人口登记的意义和功能,成为田产税额的登记单位。不过,谁拥有和使用“户头”则是一个关键问题。

曹树基认为“棚民”的“土著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保甲→棚籍→土著。郑瑞达也认为“棚籍”只是一个临时户籍。从万载的情况来看,这个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即“棚民”保甲→附图客籍→客籍(“棚籍”)→土著。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清代中期土著对户籍作如此严格的土、客区分,移民实际上已经不大可能除去“客籍”身份,他们想要除去这种“标签”的唯一办法是采取土著所攻击的“混冒土籍”。而这一点也正是清代中期土著着重防范的地方。

那么,为什么土著一定要对土、客籍作如此严格的分别呢?他们为的是要在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持各种权利资源与个人身份上的优势。

在一般意义上,户籍是国家编户齐民、定居合法化的有力证明和参加科举考试的必要条件。编户齐民和无籍之徒作为重要的社会分类,直接与正统性、合法性的认同联系起来。在地区开发的过程中,在土地资源的争夺越来越尖锐时,也就使得这种正统性身份越来越成为土地控制的一种潜在资源,户籍问题因此变得更为敏感。从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清初移民尚未取得户籍,在土著反对政府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土著凭借“土著”或“土籍”这一户籍与身份就可以夺回已经失去的产业,重新成为业主。由于合法占有土地和参加科举考试,是传统中国社会流动机制下两个最重要的上升途径,而这两种资格都必须以户籍为根据,所以户籍成为区分和固定社会身份的制度性因素。至清中期,土著防止移民大量入籍或冒籍,很明显是要维护本籍的考试权利和有限的学额。

因此,在土著与移民明争暗斗的过程中,“土籍”这种户籍的意义其实更多是一种文化资源或文化权力,即刘志伟教授所谓的“祖先的权力”。这种文化权力在里甲制度和宗族组织的结合中得到充分运用。如前文所揭示的,明末清初在赋役的压力下,万载的里甲组织与土著宗族组织紧密结合。里甲制的演变,导致本来只是以家庭为登记单位的户籍,成为所有宗族成员可以共同享有的一种身份资格证明。于是,宗族不但成了可以向其他人炫耀家族历史,提高家族声望,在地方社会的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种象征;而且,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能够证明他是有合法户籍的宗族成员,就可以使用祖先(或以祖先名义)开立的户籍,购置土地,登记纳税,参加科举考试,以及享有其他需要编户齐民身份才能合法享有的权利。里甲制度与宗族社会的这种结合,使里甲户籍自然就被视为宗族的一种重要文化和制度性资源,甚至成为一种社会身份的标签。同时,尽管“客籍”已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已拥有考试资格,但他们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土籍”低下,甚至受到歧视。如,土著公然宣称:“郡邑原以土著为断,侨居不过附见志”,以及“客籍各附于土著之末,而版图本归土著”。正因为如此,在客图已入籍或已进入一般民图的移民还会利用各种方法尝试改变和抹掉他们的“客籍”身份,以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里甲户籍不仅是征派赋役的基本单位,而且是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里甲户籍成为表明社会身份和划分社会界限的机制。土著对此相当重视。土著族谱一般都会刊登本族的甲户籍贯,这不仅是区别土、客的方式,也是土著炫耀其社会身份和权力的手法。

银山周氏的族谱简略地记道:“本贯江西寄袁州府万载县小南城外,册载二区三都二图一甲怀旧乡城俗上里银山村,里递土籍周守江”。嘉庆二年(1797)修成的《万载李谱提要》为万载境内李氏的联谱,内载“十七支籍贯图表”、“城乡居址图”、“隅乡都图表”、“甲户表”、“宋元以来府存甲户册”、“本县续编里递册”等。

县城北门巢氏则在族谱中详细记载了本族在清初如何由隅籍入乡籍,又是如何由乡籍返隅籍的曲折过程,目的是要证明和显示其“古户”身份,使“他族之不敢睥睨小视吾族”。《定籍缘由考》记:

吾族巢氏,自唐宋至前朝俱隶隅籍。方隅分东西二都,一都四图,一图十甲,吾巢氏籍隶东都二图二甲,与龙姓朋充里役甲长,旧名“巢龙成”。因顺治初年三楚兵变,浏阳城陷,寇及吾邑,流离困苦,生且无聊,遑充徭役,于是弃县城旧居址而避处于二十都四图,地名明江。其乡叶、谢为二世族,时当变乱,丁单寡粮,以余十六世祖右廷会管粮二十余两,遂合谋呈县,得二十都四图一甲里长“叶谢兴”名自愿退缷,甲尾新更甲名“巢兴仁”承充。讵料叶、谢退后差银分文无帮,致府主李临县北追五年钱粮,伊二姓人风闻逃走,尽拿吾家受累,比追赔岥,即编审亦已承充三届,苦不可言,只得招回二姓开垦,期其或可分减重肩。故历年结讼不休,至康熙二十一年叶、谢乃请众作约,串名“巢叶谢”,三姓朋充,呈县批有执照。所有大小差徭,巢用十分之八,叶用十分之一,谢用十分之一。康熙四十年谢姓止遗孟龄一人,无妻无儿,不能朋充,只得将淖源屋宇地基山场与芭蕉窝杉树一并出付与巢、叶二姓管理,以代帮费。先是我族避居乡,后隅差颇累龙姓,及时既昇平,我祖光公、佑公已返城北而居原址,龙姓查知呈明县主,准照原“巢龙成”名编册,一同充差。而叶焕三兄弟亦以自愿将乡籍里长“巢叶谢”名更名“叶谢兴”,此后差徭,乡、隅各别,不累我族,情由呈县亦蒙批准。康熙五十年七月龙和十等乃会集亲族,与我族作约众于东都二图二甲,里长名取为“巢龙绽”三字,历传至今,承编充徭,乃定为铁券。上供国课,下应考试,聊籍是以尽臣道以答圣天子贻养下民乐利之福也。再者,旧传吾族役由乡籍而隅籍者,以濬庵公禆益于隅方之功多,故隅方谦恭卑礼,力请吾族复返故居也。此亦足传示后人,谓吾姓为“古户”,而他族之不敢睥睨小视吾族者,诚有故也。

由于里甲户籍足以代表宗族组织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力与地位,大族对此尤其重视。土著第一大族辛氏,鉴于本县常有异姓和异支影附冒托等情况,“诚恐日久传闻失据,或有过厚无识之人误涉通融收载,必至异姓阑杂,入庙紊宗,所关不细”。于是“考府存宋元以来旧册暨国朝乾隆初年县册”,将本族长房、幼房各支籍贯详载于族谱中(见下表),所有异宗户名略载于后,以防冒滥。

表3.3 万载县辛氏都图甲户表

这种基于里甲户籍制度的门第等级观念,直至清末民国年间依然牢不可破。这不仅是历史的投影,也是实力的较量。深受辛氏的影响,源头刘氏直到1948年还在其九修族谱中记道:

民宪时代重选举,凡居二年者得有选举权,而户籍不甚拘也。然吾族之在源头,自奉先人俎豆以来,阅数百年世守清白,恒产恒心,历久不替,祖宗饘粥在是,子孙歌哭示在是,以故万邑刘姓非一,而源头为著籍首,门户相承,版籍一定,愿世世子孙毋变也。按:我自南宋嘉定十七年福凤公由烟竹迁居源头,传至兆一公遂有朝仔户,兆四公遂有伏孙户。自是由宋而元而清至于民国,府县册籍所载无异。其视他姓之甲户,间或绝或续或改或朋,惟利是视而冒顶混充者,根柢固自不同矣。谨列表于后,而同姓异宗略附焉。我族自长、幼两房分衍,虽迭经兵燹,历谱分明,从无同宗同系而别有漏支未及登载者。惟是著姓既久,恐有同隶一县影附各支而实非本族者,倘日久传闻失据,或有过厚无识之人,误涉通融收载,必至异姓阑杂入庙紊宗,所关不细。爰考宋元以来旧册暨清乾隆初年县册,除本族两户长兆一隶十三都二图五甲、幼兆四隶十三都二图二甲已详籍贯表,不赘此外,所有异宗户名他区不胜其载,但将隶籍三区者载于后(参见下表),以防冒滥。

上表不仅对土、客籍作了明确的区分,而且对本籍、外县的异宗户名也一一详列,显示了源头刘氏怀有强烈的“源头为著籍首”的自豪感。这种感觉会直接影响他们在面临土客冲突时所采用的行动。在土、客学额案中,源头刘氏有多人参与反对客籍的罢考事件。

婚姻网络无疑也能够反映土客之间的关系和土著对“土籍”身份的重视。清中期官员的调查也表明,土著与客籍虽同处一邑之中,但二者界限明显,土民对客民向存歧视,“不与客籍迁居城内,亦不缔结婚姻,偶有结婚者,则土著亲族群相诟病”。在此情况下客籍亦与同籍通婚交往,形成自己的圈子。土著的族谱一般会详细记载族人的婚姻状况,而客籍的族谱则相对简略。土著湖源潘氏第二十九世“功”字辈族人的通婚情况如下:

功有,女适南田王冬发;功财,配彭氏,子道礼配本图陈连祥女,女适本图陶;功胜,配宋氏,女二,长适小洲上辛,次适花塘龙;功俊,配喻氏;功文,配南田王氏;胞弟功秀,配县城陈学牙女;功永,配淖源邓新保女,女适明江国学生周财发三子;功本,配白良袁氏;功德,配高城陈贵科三女;功良,配岭下王氏,女适明江周;功吉,配花塘国学生运珠女龙氏,女适花塘龙;功正,配长江上高氏;功梅,配樟源宋氏。

查《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可知,前列姓氏皆为“土籍”。湖源潘氏在清代已经衰落,但其族人还严格遵行同籍通婚之例。

源头刘氏在万载地方社会中有一定的影响,在清中期土客争夺学额的过程中这一宗族有多人出头。其长房元栋公清初任“甲总”,这一支派在康熙至道光年间产生了两名举人和五名贡生,其婚姻情况(妻族)如后图所示。从中可见源头刘氏的通婚范围已经超出本县。源头位于万载西部,距离宜春和浏阳很近,因此刘氏的婚姻圈扩散到这两县也是正常的。值得注意的是,一僎公长子大易和幼子大瞳的后裔妻族有很大区别。大瞳的子孙有六人与县城或县城附近的大族辛氏通婚,而大易一支却无一人,这可能是因为获取功名的刘氏族人全部在大瞳一支。刘大瞳,增生;其孙刘馨兰,武举人;其曾孙刘英,亦武举人,三人皆入《土著志》。同时,这个例子还表明,贫富贵贱的差别会通过婚姻状况得到准确的反映。宗族内部的财富和政治资源分布并不均衡,与强大的异姓宗族的通婚会逐渐集中于部分有实力的分支。强宗之间“门当户对”的婚姻关系,既有利于维持当地大族的势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持强宗内部一些强大分支的地位。土著的一些大姓甚至出现了世婚的趋势,这当然是土著绅士重视家世族望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他们极力维持“土籍”身份的某种反映。

图3.2 万载源头刘氏长房琼公分源支元栋派婚姻网络(顺治-道光朝)

资料来源:民国《万载源头刘氏族谱》卷九,《长房琼公分源支元栋之派》。

与商业关系相比,这种婚姻纽带更持久坚韧。婚姻联络和人际关系有助于将不同的个人、家庭、宗族联结起来,促进了所谓的“土著”集团的形成。在此情况下,户籍类别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宗族组织、婚姻关系等因素都成为地方社会权力关系网络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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