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全国政局的稳定和时势的变化,清朝政府开始调整相关政策。乾隆六年(1741年),户部议准署理江西巡抚包括的建议,大幅度裁减原来专门防护“棚民”的江西“各属民壮”。万载县“原留二十名,今裁五名”。从前面雍正末年官员对“棚民”的态度,知道棚民在政府官员心目中的形象也在逐渐改善。当棚民和国家相互取得认同之后,土著与棚民的冲突则构成了地方社会的主线,他们的矛盾体现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稳定发展,有些移民地主在经济实力上已经能够与土著分庭抗礼。乾隆年间修成的《袁州府志》记道:
郡昔多旷土,嗣生齿渐繁,垦田日广,要止耕平地,自闽广人至,男妇并耕,高冈峭壁,视土所宜,漆麻姜芋之利,日益滋饶,土人效其力作,颇多树艺。惟万载棚民其来较早,占美田宅,与土著争富矣。
土地资源一直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如土著大族田下郭氏有坟山一块,至乾隆三年(1738)“有同姓不宗郭杰之顶甲郭明春,盗卖坟前拜坪下基址与客籍韩又文竖屋”,于是土客双方结讼,“经县主严爷呈断拆去,惩以重杖”。另一土著大姓源头刘氏也与附近客籍“罗、陈、谢三姓争山构讼”。为“使后不致湮没且以杜异姓之觊觎”,刘氏在纂修族谱的时候,特意将仅存的一块祖先墓碑附载谱内,“以志一脉之传”。实际上是想在发生纠纷时把这个记录作为证据,以取得有利位置。
从乾隆年间开始,随着移民的逐渐发展和土客矛盾的日益尖锐,双方遂分道扬镳,将原来的公共财产进行平分,各谋发展。《万载陂田邹氏族谱》记:
先年土、客二籍起立九图会,创建社仓,置买业产。于乾隆四十八年土客俱各将业产平分。吾土籍鲍震冈、欧阳德安等,节年加捐乐助,另设义塾书院,建在潭埠栗山下新开天。
而对万载全县移民带来严重影响的则是“客籍不得城居案”,此案源于乾隆前期万载县一起土客之间的买卖纠纷。同治《万载县志都图甲户籍贯册》末尾记载了此事的前因后果:乾隆十九年(1754)客籍监生马之骥、谢鸿儒等买万载县城康乐坊土著宋元菁的房屋,计划建文公书院。此事遭到县城土著的强烈反对,经“贡生辛汝襄、汪朝祖、生员韩大学等历陈棚民之害,控沮知县朱封屋,出示禁棚民往来生事”。乾隆二十年(1755),客籍“复买花园里唐魁选等众屋,唐光华等出控知县张,批令(马)之骥等不得在城建塾滋事。宋、唐二宅断回追价,饬倾详完案。故迄今客籍无城居者”。这一桩客籍买屋案以客籍的失败而告终。更为严重的后果是,这次失败还使他们永远失去了在城居住的可能。有关事情的原委及地方官的态度详见县令张立中的批文:
建设义塾,立词未始不正,但揣之该生等之本心,岂欲尔客籍读书者求圣贤之遭乎?抑欲与土籍树万年之乱乎?若欲求道而先蹈于争讼,匍匐公庭而不已,此本县所不取;若欲树敌,则是以客籍而欺土著,此本县所不许。尔何不思,尔等之衣食,何自而饱暖?有万载而后饱暖也。尔祖父子孙何自而安居?有万载而后安居也。不以万载为德,而反以为仇,不俯首下心以相让,反恃朝廷格外之恩以与之争,亦大不安分矣。夫朝廷所以异立棚籍之廪增附者,原不欲尔等多事也,而今藉此图建义学矣,在土著实有不得不争之势。尔今日曰我有廪增附应建义学,从之;他日曰我有廪增附另立学宫,则亦将从之乎?他日又曰我棚民与土著人相埒,地相埒,入学额应与土著等,则又将从之乎?踵事增华,伊于胡底充其无餍之心,势将尽万载而有之方以为快。纵该生等未必有此深心,而其渐实不得不杜其微,实不得不防。若夫辛汝襄等出词诬枉焚毁神牌,不能无罪,该生等务须仰体朝廷息事安民至意,安分读书,无驰骛义学之虚名而忘求道之实际。孟子云:“子归而求之有余,师则何必义学而后可以求道乎?”总之,不建客籍之义学,此隙或可历久而渐泯;一建义学,将来土客之混争殊未有已时,而尔等客籍断不能安居饱暖于世。本县非偏袒土著,而实为客籍计之深也。其宋元菁等所得价银侯追领,府宪陈批设立义学,例应通详批允方许兴建,马之骥等假立义学名色,谋买未清之产,倡建会馆未遂,架以纠众焚牌,大题捏词妄控,均于法纪,本应亲提严审,治以诬告加等之条,姑念事因买卖细故,免其深求,仰将唐魁选等所缴银两并宋元箐原得价银,照数追出,给领仍取。马之骥等不许借义学名色,私创会馆,科派棚民,遵依申送存案。马之骥等如敢抗违,立即详革严审,究拟以为劣生假公济私、敛金滋事者戒。
从治理的需要和平时的交往来说,地方官的立场无疑是站在土著一方的。在知县看来,移民藉万载而得安居,理应“俯首下心以相让”,不应与土著发生争讼。朝廷给予棚籍学额,应知足感恩,不应为此设立义学,立学宫。若不建客籍义学,则土客之隙历久可泯;立义学,则土客矛盾加深。尤其是在土客人口和学额的比例上,客籍更不应提出更多的要求,追求平等的待遇。张氏口口声声说“本县非偏袒土著,而实为客籍计之深也”,但通观批文,其立论强横武断,偏袒土著的做法非常明显,在最后裁定时更是毫无根据地将马之骥购屋建立义学之举,强行解释为倡建会馆,置客家人于不利地位,从而顺利结案。
尤为关键的是,此案成为客家不可在城居住的成例,载入历次所修的县志,为后代援引。直到同治年间修志时还特别强调:“畛域之见,自可不存。而相沿之案,必不容没。故公禀县宪杜批准,移载存案礼科,两籍各守成规:城内寸土,土籍永不得卖,客籍永不得买,相安无事。”由此可见,不让客籍居城才是本案的关键。这一规定作为一种制度被沿袭下来,直到民国时期,客籍还没有在城居住的权利。在后面论述民国时期的“新族学”时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土著对客籍的排斥全面而彻底。上书在“客籍不得城居案”后又有记载:“吾邑二百年来县署十房并以清白土著承充,相约不引客籍,以杜弊端。不保任差役,子孙以清流,品虽重,利不为动。”在土著的联盟下,客籍竟然连充任县衙胥吏的资格都没有。此条款实际上是剥夺了客籍参与本县政治的可能性。
发人深思的是,在地方官员的批词中,并未见有禁止客籍此后不得居住县城的明文规定或类似的信息,土籍士绅究竟是如何在这件买房案与客籍不得城居案之间建立起必然的联系呢?表面看来,仅仅因为只是涉及土客双方极少数人的一桩小买卖而导致全体客籍从此不得在县城居住及从事任何稳定的职业,实在是有些匪夷所思,不合逻辑。但如果从土客的激烈冲突和土著维护自身利益和优势的角度考虑,这似乎也在意料之中。当然,客籍并不会甘于被动的局面,而必须寻求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客籍主要力图从科考方面进行突破。乾隆八年(1743),棚童邹文耀、刘光裕援引伍、殷、周三姓之例,以从前并没有编入棚册为由,欲归入土籍考试,这一要求被学政断然否定。学政的答复和驳斥如下:
自康熙一二年至康熙四十年之前入籍万载者不可胜举,此皆久可土考,遵例都归棚册。邹、刘二姓从前所以未入棚册者,不过无人应考故耳。雍正十年棚册未报名之人,乾隆五年既可续报于前,今何不可续报于后。唯伍音韶曾经被攻,而前守薄准入土考,彼时雍正八年棚童尚未开考也。嗣有周、殷二姓亦混入土考,若欲按例澄清,当并伍、殷、周改归棚考,但事属既往,不必追咎,岂得复援为例?况所藉口者,仅伍、殷、周三姓,岂能敌棚册所载年例久远者之众乎?使邹、刘援伍、殷、周之例,他日又有援邹、刘者,必致混争滋事。
时过境迁,乾隆二十七年(1762)江西学政周煌奏请将江西“棚民”悉归土籍考试,“毋庸另立棚籍定额取进,以杜侥幸,以清弊源”。他称:
棚民在江入籍,远者百余年,近者亦在五六十年以上,与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较为过之。况原议不及五十名者仍与本籍一体考试,何必于五十名以上独宽另取之额,以开幸进之端?且查从前原议有六七百名者今止百十余名,数十名者今止十余名至二三名不等。是棚籍入学已难符例,若今改归土籍,凭文考取,既无曲抑,亦无浮滥。
礼部的意见是:“应考人数或偶然减少,或该地方别有情节,若遽行议裁,恐客占主额,多有未便,亦因久定章程酌请更改,不得不加慎重之意”。故乾隆帝要求汤聘切实查明江西各地棚童人数,如果数量变化不大,则仍维持雍正九年另额取进之例。乾隆二十八年三月,汤聘在逐府逐县细加清查之后,详细报告了全省的棚民现状:
江西通省除抚州、建昌、南康、九江、赣州、宁都州共六府州并无棚童毋庸议外,其余各府所属州县内有向无棚民之处,及虽有棚民而并无童生应考之处,即有应考童生向归土籍并未另立棚额,各县均应仍旧,毋庸更议。惟南昌府属之宁州、武宁、靖安、进贤、奉新五州县,瑞州府属之新昌,吉安府属之永宁,饶州府属之德兴,袁州府属之宜春、萍乡、万载三县,以上各州县俱自雍正九年起陆续题咨另额取进,但向之应试数百名及百余名、七八十名者,今或仅满五十名之数,或止三二十名、十余名不等,为数既属无多,又系年久合例,应请仍照原议定例,不满五十名者归入土籍一体考试,凭文取进。
他汇报了以上全省的一般情形后,还着重谈到了万载县的特殊情况并提出了处理的建议:
(万载县)现有棚民四十八姓,应考棚童尚有二百四十名,每届岁科两试俱入学三四名不等,按之另额取进之例,似属相符。但通省棚童今既清查请归土籍,未便独存袁属一县棚额,以致一事两歧,有失政体。况该县棚童雍正九年册报七百余名,乾隆五年尚报六百余名之多,今仅得三分之一,其为从前捏冒无疑,安知将来不更减少,自应悉如周煌所请。
这里,汤聘看到了万载的特殊情况,但为不失政体,从全局着想,再加上他的预测,万载的实际情况也就无足轻重了。另外,针对礼部质疑的、同时也是他困惑的问题,即“人数何以昔多今少”,“实属悬殊”,汤聘也根据各府县的报告作出了解释。其理由是“定议之初(棚民)希图幸进,多有凑数滥充之弊,迨后府县试去取日严,查察益密,互相保结,考试较难,实数渐少;更有力田谋食无暇读书及改业他图者,因此有减无增,并无别有情事。”实际上,造成“棚民”应考人数昔多今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棚民”已经渐渐“土著化”,融入到当地社会中了。而万载则由于土著的强烈抵制,致使“棚民”长期不能转为一般民籍,所以该县的“棚籍”(客籍)生童人数比其他县要多。
奏折的落脚处是取消棚籍学额,将棚籍归入土籍考试,并相应地采取措施。他称:
再查棚民初至江西,原有土著、客籍之别,今住居五六十年、百余年之久,安居乐业,同为圣朝赤子,既无彼此之分,安有主客之籍?况通行各省定例,入籍二十年置有田粮坟墓,确有根据者,不论何省人民,皆得以住居地方入籍应试,何独棚民必加另额,是棚籍之名所当更定也。但棚童既请统归土籍,枪冒顶替必须严查。先于平日编排保甲,查实入籍年份、应考人数姓名、年岁、田粮坟墓坐落何处,逐一造册注明,不许稍有假借。再于府县考试之初,即按册稽查,责成廪保排甲互相根问,如果一无情弊,方准学臣考试。倘查察不严,少有滋弊,即照定例究拟,庶棚籍不致向隅而土著童生亦无顶冒占额之弊矣。
乾隆二十八年五月,礼部认为应如汤聘、周煌所请,将上述江西十州县(萍乡县除外)棚童改归土籍考试,乾隆帝“从之”。从此,雍正朝以来的“一县两制”被取消了,万载的棚籍与土籍一体考试,共同分享康熙年间该县的十二名学额。这一改变激化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土棚关系,“合额之年即有吴兰贤等控案”。由以上叙述可以获知,这次学额纷争的直接原因是国家政策的变更,而根本原因则是土著和棚民长期以来的激烈矛盾。
自此以后,土棚双方有关考试及学额的纷争和诉讼越来越多且愈演愈烈,“土籍绅士在官则以棚童人众侵占土籍考额为词,请照原例分考;在私则指棚民为冒籍,阻不容考,告讦不休”。乾隆三十二年(1767),土籍举人辛廷芝等请求恢复土棚分考旧例,知县亦向巡抚请复分额,乾隆三十二年(1767)土籍举人辛廷芝等以裁去棚额合考、棚占土额请复旧制,知县翟廷法通详巡抚吴,巡抚以“甫经奏定,未便复请更张”,不予批准。其后“李明生控吴兰贤,宋轼控邹枚,朱琢亮控苏为美,难以枚举”。嘉庆元年(1796),土籍生员王选、龙崇光、武生杨锡诚、职员郭树茵等控告棚籍生员王朝球之子王耀先冒充土籍并阻挠其考试,提省审办,经巡抚张断令王耀光仍归棚籍,投考用五童互结。此后王耀先又以土籍私立“三单”为由,赴院翻控,嘉庆四年(1799)巡抚批示万载县知县来珩“显违定例”,其批文如下:
盛世编氓,即属外来客籍,如果年例相符,入籍已久,即与土著无异,有何贵贱之别?况江省棚民早经奏归土著,此案久经司详议,照土著一律收考,该县何得忽又设立三单名色故示区别,致滋讼端?布政司即严饬禁革,毋任轩轾滋讼。
这是江西巡抚根据中央政府的精神所作的指示。万载知县在接到批示后立即解释说:
卑职遵查,两籍分界綦严,其作何分界之处,则以三单互结为别,本籍童生止用廪保三单,不用五童互结,棚籍则于三单内加用五童互结。在棚童每欲私用三单不用互结,希翼混入本籍;而本籍童生恐被占去学额,稽查甚严,不容稍有混入,此卑县本籍棚籍过分畛域之所由来也。自乾隆二十八年以来,迄今将四十载尚照旧例章程办理。而所谓棚籍者,又不仅指甫经入籍、初次应试之人,虽其远视自元明迁移至此,相传十数代之久,亦仍称为棚籍,必用互结。前因王耀光、利见自恃祖手迁居万邑,其父已于乾隆十六年考入县学,欲与土著一体用三单考试。经龙崇光等控奉,提省委审,详蒙前宪会同臬宪议请,嗣后棚童照例与土著一律应试,毋庸另取五童互结。是三单系奉文饬备,并非卑县生童私自设立以为区别棚籍之计。
他还再次强调了万载县的特殊情形:“若以入籍定例及他邑民俗而论,凡年例已符准其入籍者,即与土著无异,自应一律考试,无如卑县习俗相沿,本籍之与棚籍界限截然,万难混合。棚民虽住居数代,其言语服饰尚袭闽之旧,并不同于本籍。本籍民人向存歧视,从无缔结婚姻且不令其入城居住。”其原因是“康熙十三、十五两年有棚民朱益吾、朱君平因与本籍有隙,迭次聚众破城,恣行焚杀,本籍民人大受其害也。是以视棚籍若寇雠,迄今事阅百年虽已消,其仇怨之心而终未泯。”最后他再次坚持他的做法:“卑职忝令此邑,极欲使本籍与棚籍两相和协,彼此胥融,万不敢任其故为区别。惟是体察地方士习民情,实有积重难返之势,故未敢轻议变更。本籍棚籍久分畛域,骤难合并。”
因此,鉴于本地的特殊情况,万载的地方官员继续执行“三单”,上级部门也只得默认。几乎与此同时,另一名“棚籍”绅士甘成瑞也先后与土籍绅士发生多次纠纷并有告官的举动。甘成瑞祖籍广昌县,于明崇祯年间迁居万载种山,隶入棚籍,已历九世。康熙六十年1721甘成瑞的祖父甘其珍在万载县置买田产庐墓,印契完粮。乾隆二十四年(1759)及四十三年(1778)甘成瑞胞伯甘隆金、父甘隆银先后以万载籍贯报捐监生。乾隆六十年(1795),土籍廪生辛锦瑺、童生郭自强等以甘成瑞“未遵新例呈明入籍”为由,控告他冒用“三单”;嘉庆二、三年(1797、1798)郭自强等又接连两次与甘成瑞发生冲突;嘉庆四年(1799),巡抚裁断棚籍仍用五童互结。甘成瑞不服,遂于嘉庆六年(1801年)径赴京城向提督府控诉巡抚仍旧容许“三单”之法以及郭自强等人阻考。案子递回审办,依照前议,且省府以“故违不遵,复捏词越控”的罪名惩治了甘成瑞。在审办过程中,虽然南昌府的官员曾一度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该县童生既已土棚合考,应遵例一律概用五童互结应试,毋庸区别,但礼部最后还是批准了“三单五童”的做法,并令该县童生永远遵守。
这个过程充满了中央政策与地方实际情况的抵触,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的分歧。显然,政府在土棚两方发生科考纠纷时大多都偏向、支持土著一方,然而这并不能完全满足土著的要求。很明显,合考合额政策对于土籍非常不利。棚民占取原本有限的学额,直接侵害了土著的利益。尤其到嘉庆初年,棚童每科占额多至六、七名,占去了一半的学额,这令土著再也无法忍受。土著知道,要重新享受以前的待遇,光靠打击压制棚民已远远不够,最彻底的解决办法是政府取消合考合额政策,恢复以前的土棚分额旧例。嘉庆四年,举人辛炳晟、贡生邓錞和廪生郭光笏等再请分额未成。于是,嘉庆八年(1803),土籍副贡辛梅臣赴京呈请复立棚额,并称“棚民去来无定,言语不通,若不分考,势必党同伐异,酿成大案”。这使嘉庆帝十分震惊,下旨令“两江总督陈大文会同江西学政李钧简将该省土籍棚籍查核情形,悉心筹议”。万载土籍绅士的京控,促使清廷不得不正视万载县再次浮现出来的“棚民”问题及土客矛盾。
嘉庆八年(1803)七月,两江总督陈大文和江西学政李钧简奉旨开始查办此案。“延令一载有余”,在考察了万载的情况后,陈大文和李钧简的意见发生了分歧,于是二人分折上奏。李钧简在嘉庆九年(1804)六月的奏折中指出,土、棚合考自乾隆二十八年(1763)起已经有四十多年,如果此时再分籍考试,恐怕会造成制度上的混乱。他进一步指出:“江西各县棚籍自雍正二年准其报县收考,九年准其另额取进,乾隆二十八年以人数无多,年久符例,准其归并土籍考试,所以潜化其愚顽之习,而渐消其畛域之见者,立法意至深远。”如果重行分额考试,那就违背了这个促进土棚融合的目的。况且,既然土籍投诉棚籍在考试时有冒滥之弊,那么就应该从严防外来混冒入手,而不是再去划分久居入籍之民。因此,他主张继续合考,并请相应增加学额文童四名、武童一名,“即可均平鼓励”;此外,万载县考土籍另用“三单”,与全省通用互结之例不相符,应该裁去。其实,在李钧简正式上折前的调研阶段,正在家养亲的万载籍进士辛从益“以交谊往,剀切指陈”,谓“旧规不复,万(载)不相安”,但李钧简“只允增额而不允分(额)”。
两江总督陈大文则持不同意见。在嘉庆九年(1804)七月的奏折中,他首先解释了土、棚划分的历史原因,即“江西棚民从前来自闽广等处,栖止荒山,搭棚垦种。迨滋生日众,恐结党为害,另设客都、客图、客保、客练稽查,由来已久,土著民人至今羞与为伍”。自从乾隆二十八年(1763)裁棚归土之后,“历年攻讦不休,案卷累累”。而投考的棚童,忽增忽减,来去不定。更为严重的是,嘉庆六、七两年,取进棚童五、七名,占去总额的一半,土童心有不甘。陈大文认为:“在棚民止愿合考,不愿分额,以便多占学额;在土民以棚籍人数无常,混乱占额,情实不甘。”所以他主张永远遵行雍正九年定例,复还棚额,土棚各考各额,则可相安无事。陈大文并提到在他会折具奏期间,副贡辛梅臣及该县生童李锦冈、吴道达等人,先后前来诉称,“呈请复还棚额,庶弊绝讼消”。而且,袁州知府与万载知县也称“万载棚民曾于康熙十二、三两年有朱益吾等两次入城滋事,焚杀土民甚多,嗣后世相仇忤,屡有控讦争斗之案,请分籍考试为便”。很可能陈大文受其影响,对土著抱同情态度。
同年八月,李钧简在他离任前的报告中补充了合考加额的意见及根据。他说,江西有棚籍的州县还很多,如义宁、萍乡、龙泉等州县亦闻风而动,有互控之案。如果万载县复分籍考试,恐怕会引起其它州县纷纷效仿。而且,万载棚民移入该县已有数十年至百多年,又有田产庐墓,符合考试的资格。同时,棚民“本系力农,身家原属清白,与闽广新附之客籍不同,与原不准考试之惰民、蛋户迥异”。土著平时歧视棚民,已多争讼,“考试为抡才公典,若因其累世私嫌,官为区别,将来藉端凌辱,启衅更大”。在调查过程中,李钧简又传集入京控诉的辛梅臣及土、棚籍绅士详加询问,结果他认为土棚为世仇,互不通婚之说并不可信。所以他仍旧坚持合考加额,并请裁去土棚名目,通用互结。
因两江总督陈大文与江西学政李钧简意见相左,九月,嘉庆帝以廷寄的方式谕令新任学政曹振镛和巡抚秦承恩继续审议此案。赴任途中,曹振镛见过回京供职的李钧简,并与他“论及此事”。曹倾向于前任的合考主张,在给嘉庆帝的奏折中,他婉转而谨慎地说到:“臣李钧简在任三载,经岁科两考,似属确有所见。臣初莅西江,情形未能深悉。”
嘉庆十年(1805)正月,秦承恩与曹振镛一边加紧清理万载棚民户口,以杜绝棚籍枪冒之弊;一边奏请加额合考。二月,万载举行县考时,童生们俱不肯赴考。秦、曹认为此举“系属候旨遵行,尚无不合”。四月,礼部议准:“万载县棚民仍复雍正九年定例,另额取进,卷面分注‘棚童’字样,令棚民自相互保,五十名取进一名,最多以四名为率。”万载县奉旨实行加额分考。但正当官员检查棚民户口的时候,土籍童生龙元亨不等查完,以朝廷仍旧不分土棚学额,易滋枪冒为理由,再次赴京要求分考。八月,在查完万载棚籍户口之后,知县即于九月悬牌宣布县考,但土籍童生仍以“册造不实”为由不赴考;廪生也“多以远馆外出为名,匿不赴案保领”。曹、秦认为土籍是因为要求分考不如愿,遂以此举挟制朝廷,准备按照罢考罪严惩土著。但土籍童生坚持声称他们“并非敢于罢考,实因棚籍烟户册尚有影射冒混,将来必多占学额,是以未考。”鉴于这个理由,也出于政治稳定的考虑,曹、秦建议暂时停止万载县县考,待复查棚民户口之后再行考试,如果土籍童生仍不赴考,则以罢考治罪;同时加紧查拿入京呈控的龙元亨及参与了这一行动的多名绅士。嘉庆帝批谕:“所办甚是。”是年,礼部议准万载县不应区分土籍、棚籍,一律凭文取进。
嘉庆十一年(1806)二月,新任江西巡抚温承惠与护抚先福继续调查万载童生拒考事件。在审讯过程中,龙元亨供称是本籍休致知县孙馨祖、生员鲍梦嵩、郭自强、卢钟麟、唐晖等在幕后主使阻考并借机设局敛钱,而且开始了新一轮的集体越级京控。故温承惠奏请将他们全部缉拿受审。先福又委任了前万载知县张保复查该县棚民户口册内影射冒混之户,细心剔除并另造确册。四月,曹振镛因“该邑绅士衿耆纷纷率领生童,环跪吁求允准考试”,故奏请恢复考试。六月,曹振镛到袁州府主持加额之后的考试。结果,土籍童生县额取进十二名,棚籍童生县额取进四名。因此,曹振镛认为“棚籍并未占土籍之额”,晓谕以后土籍不要再行攻讦,棚籍不得再有枪冒等弊。接到奏折后,嘉庆帝平静地朱批到“览,奏俱悉”。
土棚两籍再次合考,表面上相安无事,但暗中双方“视若仇敌,将有纠众械斗的事”。连进士辛从益也不得不挈眷暂住临近的上高县,以“避邑人之乱”。十月,新任江西巡抚金光悌与新任学政汪廷珍接手此案。辛从益利用他与巡抚金光悌的私人交谊,百般陈说,谓“土客一日不分,祸端一日不息。今虽勉强应命,厝火积薪,终必复燃。务乞缕析入告,预杜其衅,则造福甚大。”但金光悌“不能从”。
嘉庆十二年(1807)二月初三日,万载县开考时竟无一人投卷,罢考事件再次发生。署县周吉士禀明知府郑鹏程。郑鹏程遂在县内张贴告示再次招考,同时有些威哧的言语,致使居民更加疑惧,四处逃散,整个万载县一片慌乱。于是周吉士步行到万载各乡进行安抚工作。二月二十九日,该县乡耆数百人来县,“恳求合考分额”。罢考闹事的再三发生,表明土籍对政府的强烈不满。早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后,土著在因为棚民的竞争而遭受损失时,他们除了把这笔帐算在棚民头上,就对政府满怀怨气,认为是政府剥夺了他们的权利。知府郑鹏程认为这是孙馨祖在背后主使,于是加紧追捕孙馨祖等人。四月,巡抚金光悌将有私纵嫌疑的署县周吉士撤换,并于五月连上三折,称“廪生既不见面,童生又不赴考,决无转机”,奏请照例停考。至此,清朝政府明确将这次闹事定性为“罢考”,表明土棚的学额之争演变成了土著与国家的正面冲突。这次罢考使朝廷再度关注万载县的情况,重新考虑土棚分额的可行性。
罢考事件发生后,辛从益“不惜怨谤丛于一身”,继续通过私人关系在许可的范围内为桑梓力争最大利益;而他的门徒袁振藻则在“邑人相閧”之时,“独守师训,持正拂众论,不畏强御”。嘉庆十二年(1807)五月二十四日,江西巡抚金光悌、学政汪廷珍一同上奏,详细报告万载土棚学额纷争的历史原因和最新动态。在长达两千多字的奏折及附片当中,他们虽未提议解决方法,但委婉地表示同情土籍的处境。九月,金光悌奏报已经陆续辑获多名阻考案犯;与此同时,孙馨祖经过辗转到达京城投首以求伸冤,管理刑部事务的大学士董诰请旨交两江总督铁保或江西巡抚金光悌审办。为避免江西承审官员的互相庇护,“不足以折服其心”,嘉庆帝于十月十三日下旨改交两江总督铁保负责办理,务必“秉公研鞫”。十一月,铁保因为孙馨祖在审讯过程中坚决不承认是阻考主谋,于是奏请先将孙馨祖革职,以便质审。十二月十八日,江南道监察御史邹家燮上奏,认为万载棚民无冒占民籍学额之名而有暗占民籍学额之实,建议“照礼部原议广东新安、新宁等县客童、土童互争,另设客籍之例办理,庶可永杜争端”。当天,嘉庆帝即命军机大臣寄信铁保,谕令其会同江西巡抚、学政“务须秉公核办,不可稍有偏畸,以致定议之后,复又纷纷具控不已”。于是,铁保“确核情形,参之舆论”,与巡抚金光悌、学政汪廷珍达成了一致意见后,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奏请仍照雍正旧例土棚分额取进。不过,他认为孙馨祖等土籍绅士是因为要求分额不成而罢考,如果现在就批准分额,那么正好“遂其挟制之心,益以长刁民之志”。所以他建议采用恩威并施的办法,等处理好罢考事件之后再开恩分额,这样就会让天下百姓知道:带头闹事者国家定严惩不贷,而受鼓惑欺骗之人仍可沐浴浩荡皇恩。嘉庆帝对此意见大加赞赏,在奏折上朱批“是”及“甚是”,并批谕:“阻考之罪必应治,治罪后再议未迟”。软硬兼施是国家权力技术的特点之一,传统社会政治运作的某些微妙之处在此有所显露。
在嘉庆帝的最高指示下,两江总督铁保加速了此案的审理。嘉庆十三年(1808)二月三十日,罢考案有了最后结果,参与罢考的土著绅士及办事不力的官吏受到了惩罚。带头闹事的孙馨祖、唐晖、刘斯浩、张鹤鸣及署县周吉士等被流放,鲍梦嵩、郭垣等被褫革,地保辛世忠、华封吉等被杖责,把总吴从贵被革职,其他人均免置议。至于土、棚的学额纷争,三月初二日,经大学士会同礼部商议后终有定案:土、棚两籍实行分额,土籍学额文、武科各十二名,棚籍学额文科四名,武科一名;裁去三单,土、棚一律用五童互结;棚童卷面注明“客籍”字样;棚籍自行保结;江西其它尚有棚民的州县不得援引此案。虽然直到年底,周吉士还在努力为自己申辩,但此时土棚已能相安,大局已稳。嘉庆二十五年(1820),江西学政王宗诚在奏折还特意提到了万载的情况。他说:“臣考试时访察情形,不特两籍悦服,且棚籍亦以各有定额,自相稽查,不令别县棚民冒考。弊绝风清,该处士民感戴皇仁,实无既极。”嘉庆皇帝“欣慰览之”。尘埃从此落定。
此后,土、棚双方虽在考试方面仍有争讼,各自的学额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分额取进的政策一直维持到清末(参见表4-1)。
发人深思的是,清朝政府重新实行土棚分额制度,这种对土著的妥协虽然缓和了国家与土著之间的紧张,但事实上承认了土棚的冲突并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客观上加剧了二者的矛盾。
表4.1 清代万载县土、客学额的变化
资料来源:雍正《万载县志》卷五《文事·生徒》;道光十二年、同治《万载县志》卷七《学校》。
说明:乾隆二十八年与嘉庆十年的学额为土棚合额,前为文科额数,后为武科额数。
从这一系列旷日持久的学额纷争案中,至少可以清理出四重关系:一是土著与棚民的关系;二是土著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三是棚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四是土著内部的关系。
土著与棚民的关系是本案的初始关系和基本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学额纷争案显示了这一时期万载土著与棚民的激烈矛盾及各自的策略。土棚双方均施展出最大能量以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此案的导火线是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前文所述,土著与棚民的矛盾虽由来已久且双方争夺激烈,但未酿成如此重大的事件。乾隆二十八年(1763),中央政府裁去棚民学额,实行土棚合额。这一做法直接引发了此后长达45年的纷争。直至嘉庆十三年(1808)政府重行分额制度,土棚双方的争讼始告一段落。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于地方社会的变化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土客合额期间客籍学额的增多,表明他们的经济实力及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对土著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学额纷争案中可以看到,土著从始至终都采取主动进攻的姿态,而棚民则处于勉强应付的境地。至清代中期,万载县的大部分移民已经不是明末清初频频起事的棚民及其后裔。在学额纷争的过程中,土著使用的重要策略之一就是“妖魔化”移民。其具体做法是:将移民整体“棚民化”,与以前的山寇、动乱、暴力等相联系,从而将其上升为对待王朝的政治问题,藉此将移民置于死地或至少是不利的境遇。土著算“老帐”是为了故意把土客之间的矛盾“扩大化”以更顺利地达到分额的目的。受Emily Honig对上海“苏北人”研究的启示,郑锐达的研究视“棚民”为一“族群”,指出“棚民”在很大程度上是袁州府土著与移民在竞争和矛盾中前者不断塑造的结果。“棚民”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实体”,其确切的含义要放到地方社会实际的历史场景中才能得到理解。此处的“棚籍”完全等同于“客籍”。
其实,学额纷争案中的移民有新、老的区别,存在巨大的差异。土籍指斥那些“言语不通”、“来去不定”的“棚籍”应该是迁入不久的新移民。由于他们与原籍仍有密切的联系,招引其原籍的同姓或外姻亲属,所谓“冒考”可能主要是这部分移民所为。同时,“棚籍”中还包括入籍时间较长、迁入较早的移民。可见,“棚籍”是一个颇为固定的身份,一些入籍较早的清初移民甚至明末移民并不能抹去“棚籍”身份而转为“土籍”身份,只能与一些新进的移民一起留在“棚籍”之内。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正是由于土著实行严格的区分,因此也使万载县的棚籍或客籍人数比其他县要多。
这些不同时间进入万载的移民从清初至清中期都深受土著的歧视。早在雍正年间,前引江西按察使楼俨即指出“土民、棚民自相互视觉为异己,即州县意见亦不能无彼此之别,同属齐民,岂容歧视?”学额案中,万载知县报告说:
(万载)习俗相沿,本籍之与棚籍界限截然,万难混合。棚民虽住居数代,其言语服饰尚袭闽之旧,并不同于本籍。本籍民人向存歧视,从无缔结婚姻,且不令其入城居住。
江西巡抚的奏折中也称:
(棚民)与土著民人界限本自判然。虽同处一邑之中,而土民向存歧视,不许棚籍迁居城内,亦不缔结婚姻,偶有结婚者,则土著亲族群相诟病。棚民因土著不与为伍,遂于同籍之人愈加亲密,而于土民亦存彼此之见。且其习俗勤朴,生计宽裕,土民不能别加凌辱,此气味不投,非仅考试一节各分町畦之原委也。
这种歧视的形成,一方面是土著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及优势地位而刻意制造出来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因为双方文化习俗的差异。对于那些入籍较久的移民而言,他们虽然已经拥有考试权,但还是要与迁入不久的新移民同受土著的歧视与排斥,社会地位较低。所以,在土、客互控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个饶有意味的现象:当土著控告棚籍冒用“三单”考试时,棚籍却反控“三单”与例不符,要求政府予以取消。原因在于这个土著专用的“三单”保结方法反过来暴露了棚籍的户籍身份。在这里,户籍的意义其实主要不再是编户齐民的凭证,而更是一种文化资源和身份象征。可以想象这些老移民对此措施相当不满,即使是否使用“三单”都不会影响其入学。所以,在现实环境下,他们只有极力利用外表、语言等有利条件冒用“三单”以隐藏身份,而当他们被发现冒用后,便会把对“三单”的不满诉诸于更高一层的政府,希望可以最终废除这种暴露他们身份的保结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冲突恰恰表明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此案既反映了土棚双方深刻的矛盾,也反映了二者的共同利益。不管是分额还是合额,学额的增加总是使万载县获取了更多的政治、教育资源。毫无疑问,这对土著或者棚民都非常有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土棚双方原本存在共同利益。有着共同利益的两个群体通过冲突的形式,进行了持久的对抗,最终赢得了各自的利益。
在本案中,土著绅士与清朝政府进行了激烈持久的较量。就清朝政府而言,政治稳定是首要任务,为此,任何破坏社会安定和动摇其政权基础的社会冲突都必须加以控制。本来,乾隆二十八年(1763)之后的土棚纠纷已令地方政府大为头痛,而嘉庆八年(1803)之后土著的京控和缠讼也已使清朝中央政府不堪重负。在政府看来,嘉庆十年(1805)的加额“已属曲顺舆情”,这种变通已经是对土著作出了让步;但土著竟得寸进尺,“赴京仍请分额取进”,“又抗不赴县考”,这使清政府非常尴尬。如果说土著的京控和缠讼尚属“合法的反抗”,清政府还能忍受、不便发作的话,那么嘉庆十二年(1807)二月土著的第三次罢考闹事则把清政府推到了无法下台的窘境。原本属于土棚双方的学额纠纷之所以激化为土著与国家的对峙,是因为土著闹过了头,其行为已经越过了国家控制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清朝中央政府不得不将部分土著绅士加以“阻考”这一非法罪名,进行惩治,以示天下。从此案中可以看到清代中期赣西一个小县的土著绅士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何等紧张。
另一方面,万载土著绅士在与清朝政府的博弈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凝聚力与组织能力。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之后的合额政策明显不利于土著的情况下,土著在以辛氏、郭氏等世家大族的带领下,通过各种途径和技术将自己的困境建构为清朝政府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这一切虽然使土著获得了加额的初步成功,但分额依然遥遥无期。经过四十年的实践,土著绅士清楚地知道关键在于制度而非仅在棚民,如果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那么一切努力都无济于事。因此嘉庆八年(1803)之后,土著绅士克服重重阻力毅然赴京呈控,要求清朝中央政府复立棚额,归还土著权利。京控从一次发展到多次,从个人行为发展到集体行动,这显示了土著的决心和顽强。在迟迟得不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部分土著绅士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罢考示威,以此迫使清朝中央政府再次实施土棚分额制度。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每一次与棚民的诉讼,与地方政府的公开交涉,与官员的私下游说,以及径向清朝中央政府再三的呈控,都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土著绅士集团的领导、策划、动员和组织。从中可以看出土著绅士是如何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合法甚至非法的途径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土著内部也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正是这种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著在集体行动中的整体力量。
在本案中,棚民虽然是声音微弱的弱者,但也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前面说到,至清中期,万载棚民由于自身力量的增强,也由于他们与国家关系的改善,实际上已经开始了土著化,但遇到了来自土著而非国家的巨大阻力。棚民虽然不能对国家大政施加影响,但当乾隆二十八年(1763)国家的考试政策发生改变时,他们亦能调整策略,争取教育资源的方式有所改变,即重点从如何混入土籍转到控告万载县府私立“三单”。在棚民看来,万载县实行土、棚不同的保结方法,这暴露了他们的身份,对其不利。唯有废除“三单”,才能使棚民与土著平等地参加考试。地方政府迁就、偏袒土著的做法,几乎贯穿学额纷争案的全过程,所以棚民对此相当不满,而有向上级控告之举。
相比之下,中央政府则一视同仁,并无歧视棚民的本意,大多能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不过,清政府在最后还是牺牲了棚民的部分利益。两害从轻,与其继续分额而可能导致土著及其背后的官员集团的更大抵制,“酿成大案”,不如重分学额以顺应舆情,“杜绝讼端”。如果说雍正时期的土棚分额在当时给予了棚民发展的权利和机会,那么嘉庆年间的重分学额则在此时扼制了棚民进一步发展的势头。清朝中央政府在处理这场学额纠纷时的表现,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阶层、群体的利益,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和国体尊严。当某一阶层、群体的行为冲击和危及其统治秩序时,不论它是棚民还是土著,清朝政府都会加以控制。当清初棚民频频起事,卷入动乱时,清朝官方与土著联合对棚民实行了军事镇压,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样,当土著不满政府的合额政策,屡屡越级京控和罢考闹事时,清朝政府亦会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形象,“而于政体无乖”。
在嘉庆十一、十二年(1806、1807)即学额案发展到高潮时期,土著内部的分化也最为严重。在对付棚籍以及争取土棚分额这些方面,所有土著是一致的意见,但在是否采取京控、罢考的方式以及罢考发生之后谁作出牺牲这些尖锐的问题上,土著内部则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较为激进,主张京控甚至罢考等方式,以孙、龙、刘、唐、卢、郭等族为主;另一派则较为稳健,主张采取温和的方式循序渐进,反对使用违反国家律例的过激方法,以辛、袁、汪、张、巢等族为主。
孙馨祖是这次罢考事件中的主要人物之一。岁贡袁廷焕所作的《孙公此堂姻翁老先生传》称:“适万邑棚民以合考混额结讼,邑人士推公首肯,公具才识明勇,遇事精详,大守郑几激民变,邑令周力为解释。当是时,合邑民情危如鼎沸,虽同事多贤,惟公任重,全一邑之保聚,安众心于袵席,而公几困矣。厥后乡大宪邹上其事于朝,蒙谕合考分额,而案始定。”作者在篇末对孙馨祖作了较高的评价:“公被起事坐罪,不避祸患,图邑事于万难全之秋,公诚人杰矣哉。顾古来豪杰,维世任人所不能任,能人之所难能,其生也协服乎众情,其没也,可俎豆于千秋,其公之谓矣。”
另一位激进人物是龙翊舜。对于他的事迹与遭遇,其族谱有详细的记载:
即学额事其最著者也。盖万之为邑,苦棚民之患者。自明季始至国朝定鼎垂百年日滋猖炽。甲寅岁被祸之惨,其详邑乘。既赖世宗皇帝包荒安插,俾劝之学付列黉宫彼此区别,无所庸其争竞。又以他属改例相为混一,遂复狡逞不驯,中伤士类,衿士因事被斥者计十有余人。考校时机成巨祸者三四次,火炎势炽,人人自危。邑之众廉公之端且能,以学舍考舍推为总计,兼属公以学额事。公慨然引以为已任,乃控京畿,赴江宁已蒙旨允命下矣。旋以当路赅格下省垣,议羁系者十余人。复叩京畿,命未至惨肆酷鍊,人无完肤。适有旨定议矣,又不蒙措置,羁系者仍不释且穷究煤蘖,祸无所底。邑之愤溢而起者乃不可复抑矣。计两载间合邑涂炭,无贵无贱,鸟惊兽散,邑之未至于倾覆者,其间盖不能以容髪。公虽隐身未赴有司,祸且不测,而调剂同事,终始不乏,及垂成乃被刑就没耳。嗟乎!士有见义而赴历危险,百折以至于死而终以成厥志者,此非有过人之智、任事之能、不牵于利害之私者不克臻此。初,邑之将吁请于当事也,有为调停之说者,争持者累月日。公曰:“是犹牛骥同皂,益其刍是益之争也,为别其槽而争斯息矣。”议者为之词塞。及中间事势倾跌,而彼引身事外者又或以其后为先事者咎。夫棚民之害祸将不戢而谓可束手无事,是犹厝火积薪而以为安也。致民情愤溢,几将一邑而轻于一掷者,此岂公之志也哉?!夫人慷慨赴义不狃于名,不怵于害,终始不逾,以死狥志,斯亦无愧于其心矣。如公者犹有遗义,其他则又何说?然事久论定,此事垂于无穷,其心迹当有常存于人间而不可泯没者。
以上文字的作者为廩生李锦冈,与龙翊舜前后共事十多年,在学额案中是龙翊舜的“同志”。事隔多年以后,李锦冈以悲切、激愤的笔触记述了龙翊舜在学额案中的表现,不仅表达了对“棚民”的痛恨及对龙氏的纪念,也对来自稳健派(“为调停之说者”)的指责(“民情愤溢,几将一邑而轻于一掷”)进行了辩护。
源头刘氏有多人参与罢考。据族谱记载,松筠公,“嘉庆年间邑以土棚二籍合考取进文童,而棚籍之入县府廪者至七名之多,合邑生童请在籍知县孙此堂先生上控,公亦贻累褫鞶带而谪乐安”。松山公,“嘉庆十二年土客县试滋事,讼延数载,客籍指名上控,公虽未曾到案而用费亦复不少,家渐落,晏如也”。畹兰公,“嘉庆壬戍岁试,学宪李取进(棚籍)文童至七名之多,土著文童共鸣不平,请在籍知县孙公此堂先生叠控县府督抚以罢考,县陆示期县考,公愤激直夺册结,付之虹桥,新涨,县试遂废。公与此堂先生逃遁荆楚,晨夕屡共,教以文字诗词……才人文士皆器重于公。然阻考重案咎有由,归乃与此堂先生直至总督衙门投到,巡抚、学院、御史互相迭奏,酌定额数完案。公遣戍西蜀……道光辛巳得叼恩宥……得序天伦之乐,事快何如之。”
以上传记都带着赞赏、自豪的口气记载了激进派人物及他们在学额案中的行为,然而以辛从益为核心的另一部分土著则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辛从益,进士出身,当时他正在家养亲,嘉庆九年(1804)学额纷争案开始升级的时候,他也认为“旧规不复,万不相安”,主张土客分额,并利用其声望与关系游说江西学政,“奈学使李独持偏见,只允增额而不允分”。正在他与其他官员周旋的时候,“某公耻负所任,因悍然倡罢考,邑之人咸惑之”,辛从益极力反对罢考这一作法,“据理引例,怵以利害,舌敝耳聋,终不见信”,反而“乐祸者至,群起为难,且谣诼焉”,致使辛从益不得不举家暂居邻县以避风头。同时,在他身边集中了一批志同道合之人。据其子记述:“方事之殷也,合邑随波而靡,府君与同志九人独侃侃持正论,遭疑谤不辞,虽口众我寡,读书向道之士觉悟者亦不少。”而且,身为同志之一的袁振藻在辛氏危难时刻,“倾身障护,走数十里相救应,屡遘纷呶不顾也”。此外,承审此案的官员通过“密行访查”,发现“此案实因刁绅等煽惑阻挠,藉端敛钱肥己,有不附和者,即聚众斥辱。孙明荐(即孙馨祖)等六人之外,尚有卢道南、郭敏猷、高芸圃、郭拱、龙翊舜等十余人,时常聚集商议。前有生员辛家源、巢典具呈求考,郭敏猷、高芸圃辄行阻骂,不许授徒教读”。可见,土著内部分歧很大,甚至导致口角争斗。
嘉庆十一年(1806)罢考发生后,江西巡抚温承惠抵任,刚开始他怀疑辛从益主持罢考事件,“初见辞色甚厉”,经过辛氏“具陈本末,乃释然”。接下来温承惠“迫开滋事人名”,辛从益没有就范。他说:“有牍在,何必苛求,同县可自相讦乎?其后,辛从益的座师金光悌任江西巡抚,辛从益再次赴省城劝说:“土客一日不分,祸端一日不息,今虽勉强应命,厝火积薪,终必复燃,务乞缕析入告,预杜其衅,则造福甚大。”辛氏与各级官员有良好的关系,他的这些游说活动无疑对办案官员对此案的处理及清廷政策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当时,全县群情鼎沸,一片混乱,辛从益等人的稳健做法并没有得到多数县人的理解与支持,反而遭到诽谤。事后辛从益的儿子记述这一事件时悲愤痛惜地说:“乃功不见德反遭众射,一控于妄禀之革员,再控于倡乱者之嬖妾,致府君以清白之身两次与庸贱人对质讼庭,思之可恨可痛也!呜呼!府君之于桑梓可谓仁至义尽矣。考当分则力求其分以息争端,不惜再三请于大吏也;考不可罢则力距其罢以醒群迷,不惜怨谤丛于一身也。而昧昧者顾阴受其福而不知,不功曲突徙薪而上焦头烂额,谁为祸首尸而祝之,岂不谬哉?”
如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土著的这两派结局完全不同,激进派最后都受到清政府不同程度的惩治,而稳健派则不受影响。学额案后,辛从益痛定思痛,多次生发感慨,提醒全县士人应当从中吸取惨痛的教训。他说:“吾万邑士气本厚,自考额之争,激而已甚,士皆以党同为义,抗上为勇,诬上为智,有一二守正遵法之士,反群起诟病,匿名之帖四出,造言干禁,字之当惜,莫大乎此。呜呼!此乡先生之责也。”在给万载县教谕的寿序中他也说:“邑自土棚争额以来,元气未复,理宜休息,养其和平。”
其实,正如下面民国时期有识之士的论述,学额案也体现了官员内部的复杂关系。官员们对此案的不同意见和处理,既源于个人气质与秉承理念的不同,如学政坚持维护科举的公平性,总督则从社会稳定出发,同时也源于各自的官场利益。
这一案件影响如此之大,以致到民国年间县人依然对此念念不忘。民国县志虽然只是简略地记载了此案的经过,作者也只是很平淡地说到:“万载小县学额无多,率重视之,因多寡之数而有争,争之不已而有分额,今日都成往事。”但在孙馨祖的传后,编者禁不住大发议论:
孙馨祖,一在籍知县耳,考案之争数十年,赴诉重叠,馨祖无与也。事之既亟,署知县周吉士与知府郑鹏程见左,撤任待参。小官之不能与大官抗,夫人知之,况在籍知县耶?地方官各有所见,遂致大臣亦各有所属,总督陈大文、学政李钧简单衔独奏,上谕复准学政之详,考案如泰山不可移矣。时则人皆岌岌,事情皇皇,譬诸荆棘之丛,误入其中者体无完肤。馨祖不知耶?然则谓馨祖为主谋者,盖其势之无可如何,亦其情之必不获己者。一王之治,政归独断,而俯顺舆情,则天下古今大公至当不易之理也。馨祖投荒老死塞外,未为不幸,而或以为可愧,抑或以为可惜,浅矣!
而且,民国县志也为其他几位“学额案”的当事人立了《人物汇传》以示纪念。传记有些泛泛而谈,写得比较隐蔽,但显然对传主进行了正面评价。传云:
郭垣,一名自强,读书识义理,殉名节,再试始售其志,固不在一人之秀才,亦不以秀才二字为一人之轻重也。为秀才后仍负气慷慨,艰难险阻始终不渝。其时有与相应和者,龙元亨、卢钟麟、唐建节,其著也,然艰苦微不及矣。唐晖、鲍梦嵩,生性倔强,亦乡间出众才也。晖骁勇力敌数人,梦嵩气压侪辈,奔走耐劳千里不远,与欧阳柄杰、易兖章、刘思浩等辈殆皆有得于“知耻近乎勇”之语者。
由此可见这次学额纷争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也可见地方社会历史发展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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