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四书集注·论语集注》
释义:
“政者”指的是政治、法治、制度,这些都是为政治国的工具;“刑者”指的是刑法、法律,是辅助政治的方法。
点题:
政、刑、德、礼,要相辅相成,不可以偏废,不能够偏于一边。政和刑,只能使人民百姓远离罪恶,怕犯法、怕制裁,能远罪而已,并不能使人民去行善。而德和礼不仅可以帮人断恶,还能够使人潜移默化往善的方向去发展,愈来愈善良。所以对于为政者来说,最重要的是重视德和礼的作用。
链接:
《朱子语类》——
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苟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
《四书集注·论语集注》——
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为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延伸悦读:
朱熹继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在对历朝历代的统治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以德为本,辅之以刑,德刑兼施并用”的治国理民方法。在朱熹的理论体系中,政、刑、德、礼四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刑政使人畏而远之,只能惩治犯罪于后;而德礼教化则能使人自知迁善,消除为恶之心,预防犯罪于前,所以德礼是治国的根本,刑政是治国之工具。“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为礼之本也。”在具体运用上,朱熹也是主张先以德感化人,再用礼去齐一,礼齐之不从则立法制,如还不从,便以刑罚齐之。德为主刑为辅,德在先,刑以补德之不齐,两方面互相依存,不可偏废。
朱熹的这一思想仍然是儒家治国为政思想的延展,相比刚性的刑罚制度,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认为通过德和礼的途径,取得的效果才具有长期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毫无疑问,朱熹的思想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且契合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古代圣贤的政治智慧,促使我们在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价值观的重塑,使显性的制度安排和隐性的内心约束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以共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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