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铭[1]
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十三经注疏》的整理本(简体字本),该书以阮本为底本,同时吸收了其他的校勘成果,这是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有了整理本,读者不必去看自如黄豆大小的影印本了。如此浩大的工程,整理者及出版社的工作人员花费了巨大的心力。然而正因为工作量极大,出现一些疏误也在所难免。在通信日益便捷的今天,集众人之力共同完善古籍的点校工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仪礼》经文简奥,注疏庞杂,韩文公已苦其难读。然而其中《丧服》一篇,对于理解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的名物度数、人伦关系甚为复杂,给阅读和点校造成了不小的困难。因此,我们在阅读过程中,遇到疑问之处便随手记录,并以己意断之。现在我们将疑问献出,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输入之错误。其中包括繁体字的简化不当,有标点符号的缺漏,又有点校本之字与阮本不合者。第二类为理解之错误。第三类为点校之文本意思不误,然而与贾疏之意不合者。若一段文字而有两类以上之错误,则归在其中一类中,不重出。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又推出了《十三经注疏》的繁体字本,我们又将所写条目与繁体本进行核对,若繁体本已经改正,则予以说明。当然,限于学力,难免有误改及疏漏之处,恳请专家批评指正。
第一类 输入之错误
1.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第541页,贾疏第12行)
按:《诗·白华》之原文为“白华菅兮,白茅束兮”。
宜点为: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
2.著围发际。(第542页,贾疏第9行)
按:查阮本,“”应为“”。(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3.乃至适寝之中。(第549页,贾疏第1行)
按:“适”应为“適”,前“適子”之“適”不简化,则此“適寝”之“適”亦不简化。(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4.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第555页,贾疏第16行)
按:查阮本,“通已三世”之“已”应为“己”。
5.男子髻发与免用布(第558页,贾疏倒9行)
按:查阮本,“髻”应为“髺”。(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6.是大夫为适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适子为妻通贵贱。(第574页,贾疏倒1行)
按:两“适”字均应作“適”,因前文“適子”之“適”未简化。(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7.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官。(第623页,贾疏第6行)
按:“公官”阮本作“公宫”。(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8.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第626页,贾疏第3行)
按:“已上”阮本作“己上”
第二类 理解之错误
9.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第538页,贾疏第9行)
按:“三年之丧”以下为《礼记·三年问》之语,故“三年问”三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10.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第539页,贾疏第4行)
按:三升半为义服斩衰之升数,四升则为齐衰之升数。
宜点为: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
11.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第539页,贾疏第7行)
按:此条讨论五服之升数,故按其次序,斩衰之后应为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
宜点为: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
12.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第540页,贾疏第5行)
按:此传中之传为子夏所引之旧传。
宜点为: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
13.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第540页,贾疏第9行)
按:为仆射者为郑崇。
宜点为: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
14.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第540页,郑注倒2行)
按:五服之首绖、要绖均用麻,或用苴麻,或用牡麻,或用缲麻,皆不用布。故“齐衰以下用布”专指绞带而言。
宜点为: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
15.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適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第546页,贾疏第2行)
按:此条言无爵者因担任丧主而有杖,故“为之丧主”四字不宜点断。
宜点为: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適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16.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第546页,贾疏倒6行)
按:《不杖期》的原文为:“大夫曷为不降命妇?夫尊于朝,妻贵于室。”故“不降命妇”为疑问之辞,不宜点开。
宜点为: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
17.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第547页,贾疏倒7行)
按:丧冠之制,以一条绳绕一圈为武,与冠梁相连,此绳垂下者为缨。故“用绳为缨”四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
18.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第549页,贾疏第13行)
按:“绳屦”为既练所著之屦,故不宜点开。
宜点为: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
19.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第550页,贾疏第8行)
按:“吊”意为慰问家属,故是宾前来吊丧,主人不可自吊。故应言“吊宾”,即来吊丧之宾。
宜点为: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
20.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第551页,贾疏倒7行)
按:丧服之变除,其变除之点分别为葬、练、大祥。
宜点为:故初服粗,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
21.《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第551页,贾疏倒4行)
按:“受以小功衰”指“衰”而言,“即葛”则指首绖或要绖变麻为葛。
宜点为:《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22.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己又是適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第555页,贾疏第1行)
按:此条言祖、父、己均为嫡子,按照辈分,祖、父在己之上,故“为上”二字应属前句。
宜点为:以其父祖適適相承为上,己又是適,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
23.按《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第556页,贾疏倒9行)
按:因男子爵位不同,其配偶之称谓亦不同,其中“后”、“夫人”、“孺人”为“义称”;“妇人”、“妻”为“总名”。
宜点为:按《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
24.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第556页,贾疏倒7行)
按:妻者齐也,故夫妻之间“体敌齐等”;但同时,夫为妻之天,是妻之至尊。故“体敌齐等”四字不宜点断。
宜点为: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
25.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第558页,贾疏第5行)
按:妇人之要绖(即此处之带),既练而除之,笄则终丧三年。
宜点为: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
26.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第560页,贾疏倒11行)
按:下经言“不杖,麻屦者”,则“不杖期麻屦章”指齐衰不杖期章,不宜点开。
宜点为: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
27.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第561页,贾疏第3行)
按:据《周礼》,府、史、胥、徒为四类人。
宜点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
28.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第562页,贾疏第5行)
按:大夫不名的对象是“家相”、“长妾”。
宜点为: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
29.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第562页,贾疏第10行)
按:贾疏中以有地之卿大夫与无地之卿大夫对举。
宜点为: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
30.又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第566页,贾疏倒7行)
按:《丧服小记》孔疏之意,名义上,庶子皆为適母之子,已有母子名分,今庶子为后,仅仅传重而已,不需要先将此庶子与適母命为母子。
宜点为:又云即庶子为后,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
31.彼谓適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第567页,贾疏第1行)
按:此条言適妻之子备有三母,故“適妻子”三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彼谓適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
32.是大夫之適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第567页,贾疏第3行)
按:虽然適妻之子由庶母养育长大,然因其母为父之適妻,故不可与庶母命为母子,僅能服庶母慈己者小功。
宜点为:是大夫之適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
33.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第568页,贾疏倒9行)
按:贾疏之意,“缘”指的是丧服之内所穿的中衣之缘,而此“缘”以布为之。
宜点为: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34.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第568页,贾疏倒2行)
按:深衣与长衣皆连衣裳,所不同者,深衣纯之以采,而长衣则是素纯。
宜点为: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
35.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2]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第569页,贾疏6行)
按:贾疏之意,此句是引《深衣目录》来证吉时中衣之制,其制为大夫以上中衣用素,士中衣用布。
宜点为:但吉时麛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
36.云“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第569页,贾疏倒5行)
按:此应是父为母服齐衰杖期,期年而除服,故“期而除”三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云“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
37.《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第570页,郑注第4行)
按:《服问》之意,君主丧的对象有三个,分别是夫人、大子、適妇。案礼制,诸侯之妻称为“夫人”,《服问》之所以称“夫人妻”者,郑玄彼注云:“妻者,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即称“夫人妻”,是泛指诸侯及大夫以下的妻子。故“夫人妻”是一类人,不宜点开。
宜点为:《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
38.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第572页,贾疏第14行)
按:“孙为之服”是解释经文“祖父母”条。而余下的内容则是讨论每章的排列规则。又“三年齐衰”、“不杖期”与《斩章》并列,皆指文本章节,宜加书名号。
宜点为: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
39.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第572页,贾疏倒4行)
按:“伯言世者,欲见继世”讨论的是伯父称世父的原因,之后的内容则是讨论世父、叔父为昆弟之子之服。
宜点为: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40.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第575页,贾疏第8行)
按:“降”的宾语是“无尊之妻”,故不应点开。
宜点为: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
41.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第575页,贾疏倒6行)
宜点为: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
42.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適。及将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第577页,贾疏倒8行)
按:“将不传重于適”,“及将传重者非適”文意连贯,不可分为两句。
宜点为: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適,及将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
43.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第577页,贾疏倒1行)
按:贾疏之意,为人后者降其父母至不杖期,而不降至杖期,以此深抑为人后者对于本生父母之情,使其厚于大宗。
宜点为: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
44.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第579页,贾疏倒8行)
按:贾疏之意,“士”有两类,一为“在朝之士”,一为“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
宜点为: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
45.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第581页,贾疏第10行)
按:贾疏之意,此处传问父不问母的原因,是因为女子子在室为父斩衰,出嫁则不杖期,两者相差悬绝;女子子在室,父在则为母服杖期,出嫁则为母服不杖期,两者相差不悬绝,故传问父不问母。
宜点为: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
46.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第583页,郑注倒10行)
按:此条言“继父同居者”之服,“同居”之成立,其中有一个条件,即继父为子于家门外筑宫庙,使子能祭祀其生父。而妻因改嫁,则与原来之夫族决绝,故不敢参与前夫之祭祀,所以“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为解释“妻不敢与焉”之原因。又“此以恩服尔”以下,主语应为“子”,即子因继父“同居”之恩而为之服。
宜点为: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47.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第585页,贾疏第11行)
按:贾疏以为“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条轻于前两条,即“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条,故次序在此。
宜点为: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
48.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第586页,贾疏倒3行)
按:贾疏之意,妇与舅姑本为路人,因嫁于夫,与夫为一体,故以重服(齐衰不杖期)服舅姑。
宜点为: 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49.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第591页,贾疏第2行)
按:纪国为姜姓,“季”为排行,是字的一部分。
宜点为: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
50.“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第591页,贾疏倒11行)
宜点为:“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
51.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第592页,贾疏第2行)
宜点为: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
52.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第592页,贾疏倒13行)
按:此条言与宗子绝属(即别高祖)之族人,为宗子服齐衰三月。
宜点为: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
53.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第592页,贾疏倒4行)
按:传文“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为“何以服齐衰三月也”之答辞,故答辞的范围是“尊祖也”至“之义也”。
宜点为: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
54.《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于民三月也。(第594页,贾疏第2行)
按文意:士大夫为君斩,庶人在官者不为君斩,而为君服齐衰三月,同于庶人(民)为国君齐衰三月。
宜点为:《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于民三月也。
55.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第594页,贾疏第10行)
按:经文上“为旧君、君之母、妻”条传文为“仕焉而已者也”,下“旧君”条传文为“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宜点为: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56.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第594页,贾疏倒5行)
按:此条言君臣以义合,三谏不从则去,是“无义则离”。
宜点为: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57.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第595页,贾疏第6行)
按:“则高祖有服明矣”,亦为彼郑注之文。
宜点为: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58.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第595页,贾疏第13行)
按:“何以至期也”至“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至“故再期也”为《礼记·三年问》之文。
宜点为: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
59.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第595页,贾疏倒1行)
按:此条言大夫服宗子,不因己尊而降宗子。
宜点为: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
60.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第596页,贾疏倒2行)
按:传云“大夫去,埽其宗庙”,故“埽其宗庙”的主语应是“君”。
宜点为: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
61.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谷物变易故也。(第599页,贾疏倒6行)
按:殇有四等,分别是长殇(19—16岁)、中殇(15—12岁)、下殇(11—8岁)、无服之殇(不满8岁以下)。其中长、中、下殇以四年为差。
宜点为: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谷物变易故也。
62.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第602页,贾疏第7行)
按:受服尽于义服大功,小功则无受服,仅变麻为葛。故“此义服大功”不应点开。
宜点为: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
63.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第603页,郑注倒4行)
按:此条经文“庶孙”是指庶孙成人之服。郑注又引《殇小功章》“为侄、庶孙丈夫妇人”条,则是庶孙之殇服。
宜点为: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64.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第606页,贾疏第4行)
宜点为: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
65.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第606页,贾疏第10行)
宜点为: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于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
66.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第607页,贾疏第13行)
按:贾疏之意,大夫尊少,身在则厌庶子,身没则不厌庶子。
宜点为: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
67.又云“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于女君也。(第608页,贾疏第11行)
宜点为:又云“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于女君也。
68.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第609页,贾疏第6行)
宜点为: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
69.按《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第609页,贾疏倒4行)
按:贾疏之意,若妾为私亲服,则称“其”字以明之。
宜点为: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
70.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第610页,贾疏第2行)
按:旧读以为:“嫁者、未嫁者”条应连属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条,而本条“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为妾自服其亲。郑玄反对旧读这两点见解。
宜点为: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
71.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第610页,贾疏第9行)
按:“逆降在大功”是为了“及时而嫁”,故 “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宜点开。
宜点为: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子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后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72.但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第611页,贾疏第7行)
按:此条言诸侯尊,绝旁亲。
宜点为:但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
73.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后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第612页,贾疏第11行)
按:同为君,庆父、叔牙、季友为卿大夫。
宜点为: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后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
74.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第612页,贾疏倒4行)按文意:此条言始封君为高祖之父时,不迁而转为太祖,故“高祖父”意为“高祖之父”,不应点开。
宜点为:云“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
75.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第613页,贾疏第4行)
按:衰,缕之粗细同于小功之缕,而成布四升半,异于小功之十、十一、十二升。故缕同而升数少。
宜点为: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
76.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于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第613页,贾疏第12行)
按:诸侯之臣,于天子为陪臣。
宜点为: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于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
77.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第614页,贾疏倒5行)
按:贾疏之意,泛言之,大功以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绖带绝本。然而此《殇小功章》中有本服为齐、斩,因下殇而降在小功者,其带不绝本。故“下殇小功”不宜点开。
宜点为: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于绖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78.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第615页,贾疏第7行)
按:贾疏之意,泛言之,大功以上绖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而郑注云“不绝其本”专指下殇小功而言。下殇小功本服齐、斩,此句是据下殇小功带不绝本,而问本服大功之长殇小功,其带是否同样不绝本。
宜点为: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
79.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第617页,贾疏第7行)
按:大夫为昆弟为士者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
宜点为: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
80.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第618页,贾疏第2行)
按:此条言公之昆弟、大夫因尊而降其昆弟为士者,成人服大功,长殇服小功。
宜点为: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81.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第620页,贾疏倒9行)
按:父亲对于所有儿子恩爱同,然为长子斩衰,为众子不杖期。
宜点为: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
82.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第621页,贾疏第2行)
按:“姊妹子”,即姊妹之子,为外姓之亲,故“姊妹子”三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83.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第622页,贾疏倒5行)
按:“礼之通例”的内容应是“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
宜点为: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
84.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第624页,贾疏第14行)
按:贾疏之意,先取士妻,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之妾。
宜点为: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
85.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于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第625页,贾疏第12行)
按:郑破或解,或解之内容是缌麻之缕以丝为之。
宜点为: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于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
86.则此云缌冠者,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缲缨者,以灰缲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缲治以其轻,故特异于上也。(第625页,贾疏倒8行)
按:贾疏之意,缌麻之冠衰皆不治其布,而缨则治其布,与冠衰异。
宜点为:则此云缌冠者,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缲缨者,以灰缲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缲治,以其轻,故特异于上也。
87.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第625页,贾疏倒2行)
按:族祖父为己之祖父之从父昆弟。
宜点为: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从父昆弟也。
88.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第628页,贾疏第9行)
按:此条言公士大夫因非纯君,故服贵臣、贵妾。若天子、诸侯则为纯君,为臣下无服。故“等非南面”四字不宜点断。
宜点为: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89.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第635页,贾疏倒2行)
按:此处“为人后者为兄弟”之下文“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之文,故不宜点开。
宜点为: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90.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第638页,贾疏第9行)
按:此条言肉袒时不带冠,故“以冠不居肉袒之礼”不宜点断。
宜点为: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
91.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第641页,贾疏第9行)
按:《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故“服问”二字不宜点开。
宜点为: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
92.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第642页,贾疏第10行)
按:夫之昆弟之子不降,见《不杖期章》;嫂叔无服,见《大功章》。
宜点为 :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
93.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第649页,贾疏第8行)
按:此条言每幅布有三辟积,即“幅皆三辟摄之”,又每幅布两边皆空出一寸,以为“削幅”,用以缝合。
宜点为:为裳之法,前三幅后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
94.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第654页,贾疏倒7行)
按:此句意指斩衰受之以齐衰之下,大功受之以小功之正。齐衰有四、五、六升,斩衰三升或三升半均以其冠受,即受衰为六升,六升即齐衰之下,故称“受之以下”。正服大功八升、义服大功九升,以其冠受,受衰分别为十升、十一升,与降服小功十升、正服小功十一升一一对应,故称“受之以正”。
宜点为: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
95.以此二小功衰,衰[3]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第654页,贾疏倒3行)
按:贾疏之意,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义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降小功衰十升,正小功衰十一升。正大功之冠与降小功之衰同为十升。义大功之冠与正小功之衰同为十一升。二大功既葬以其冠受,则正大功之受衰为十升,与降小功之衰等;义大功之受衰为十一升,与正小功之衰等。
宜点为: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
96.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第655页,贾疏第1行)
按:此条言正大功、义服大功初死时衰、冠之升数,以及三月之后的受衰、受冠之升数。故“义服大功”四字不宜点开,分段也应按照正大功、义服大功两类来分。
宜点为: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
97.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第655页,贾疏第6行)
按:斩衰、齐衰及降大功,冠皆比衰高三升,故“四齐衰”指的齐衰三年、齐衰杖期、正服齐衰不杖期、义服齐衰四种,故“四齐衰”三字不宜点开。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故降大功与正大功相同者为冠之升数,非皆冠上校衰二等,故“上校二等者”五字宜独立为一句。
宜点为: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
98.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第655页,贾疏第13行)
按:此条云斩衰受以齐衰之下,即斩衰既葬之受衰为六升,同于义服齐衰初死时衰之升数,而义服齐衰轻于三年齐衰(四升)、齐衰杖期(五升)、正服齐衰不杖期(五升),称之为齐衰之“下”。又正大功之受衰与降小功初死之衰同为十升,义大功之受衰与正小功初死之衰同为十一正,而降小功、正小功之下还有义服小功,义服小功为小功之“下”,二者算小功之“正”。
宜点为: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
99.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间传》,(第655页,贾疏倒8行)
按:“降服小功”为专有名词,不宜点开。
宜点为: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间传》,
100.云“服主于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第655页,贾疏倒4行)
按:经文仅言三年齐衰(衰四升、冠七升)之受服,未言正服齐衰(衰五升、冠八升)、义服齐衰(衰六升、冠九升)之受服。故“正服、义服”指的是齐衰服,宜属下读。
宜点为:云“服主于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于父母,故亦不言。
第三类 不合贾疏之意
101.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第570页,经倒3行)
按:贾疏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適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则贾疏之意,“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亦是旧传的内容,而下文“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则是子夏解释旧传之语。原文之标点意为“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与“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子夏之语,其余则为旧传之内容,于义为长,然不合贾疏之意。
宜点为: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102.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第571页,经倒8行)
按:“从”字的句读有两说,郑玄、马融以为“从”为虚词,以“从为之服”为句,认为因继母为父已行三年丧,故服继母。王肃则以为“从”之意,为跟随继母改嫁,因继母改嫁后的寄育之恩而服之,故以“从”为句。下贾疏引经文,以“从为之服”为一句,又云:“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则贾疏从郑玄、马融之说。原标点取王肃之说,于义为长,然不合贾疏之意。
宜点为: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103.《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第583页,经第5行)
按:贾疏言:“‘传曰’以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故依贾疏之意,以下应皆为旧传的内容。
宜点为 :《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104.从父姊妹。(第620页,经第5行)
按:此处之顿号,是连下文而言“从父姊妹、孙适人者”,与义为长,因从父姊妹、女孙在室皆大功,适人降为小功,此条在《小功章》,宜为“从父姊妹适人者”。然贾疏言:“不言出适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则贾疏之意,因从父姊妹逆降宗族,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皆服小功。虽然逆降仅局限于旁期,而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从父姊妹非期亲,不需逆降,标点为顿号更好,然按贾疏之意,应点为句号。
宜点为:从父姊妹。(此条繁体本已改正)
【注释】
[1]作者单位: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2]据阮校,“不”为衍文。
[3]案阮校,毛本不重“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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