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也将实践看做一种伦理政治行为,看作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以此与简单的生产行为相区别。他非常赞同亚氏在理论和技术之外为实践保留了一片领域的做法,认为这一领域才是我们基本的生存领域,而实践哲学恰恰肯定和说明了这一领域的合法性。伽达默尔之所以要提出解释学的实践哲学,一方面是要以此论证并突出实践领域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要突破传统实践哲学的范围,揭示实践哲学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而使人文科学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4页。 因为在他看来,实践哲学以生活世界为对象,具有最为宽泛的普遍性,指涉了人类生存的方方面面;它不仅是自然科学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人文社会科学存在的依据,是一种具有基础意义的哲学。而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人文科学需要探究的并不是自然科学中客观的理论知识,而是与对象发生着的关系,这是另一种知识,这种知识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决定了人文科学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而只有当我们能够证明这种知识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的时候,人文科学才能取得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独立地位。但是,由于自然科学的一统天下,实践领域存在的合法性在近代近乎失去,“实践”这一概念的内涵逐步被技术或生产所取代,已经渐渐失去了它最初对于人及其生存状况的关怀维度,而只是强调科学理论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要求人们习得和掌握一门技术知识,从而将预设好的原理和规则应用于对象。这实际上已经远离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实践哲学传统,因为亚氏所关注的是与科学知识截然不同的伦理之知,这种知识是不可教也不可学的,它通过教化、传统、文化、历史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的存在方式,并对人起着最为根本、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善的追求、对于伦理和道德的遵循其实一直都在左右着人类的存在方式,同样也影响甚至决定了自然科学总体的发展方向,因此,“伦理知识是一种基础性的知识,而以此为内容的实践哲学就应该是一种具有基础意义的哲学。”张汝伦,《二十世纪德国哲学》,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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