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关系和谐特别凸显了和谐的属人性。人与人关系和谐是人世界主体本质的自我意识,是人世界主体立场的自觉澄明。
人类发展史上,从古到今,从中到外,绝大多数哲学家和思想家,都主张人与人关系和谐,而且他们多数还对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根据作了说明,甚而还指出达到人与人关系和谐的途径。
在中国古代,墨家、道家和儒家都主张人与人关系和谐。
墨家墨子推崇兼爱。他说:“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1]天下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
道家老子主张:“小国寡民,使用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徒。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2]
儒家主张人与人和睦相处。《尚书·尧典》说:“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中庸》指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些都表明了儒家对社会和谐,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推崇。
中国古代思想家还指出达到社会安定、人与人关系和谐的办法、途径。其中以儒家的“礼”论最为著名。
儒家认为“礼”是国家的纲纪。《国语·晋语四》载:“礼,国之纪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礼,王之大经也。”《左传·稳公十一年》载:“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所以主张“为国以礼”。
“礼”是是非曲直、治国行事的标准和依据,如同《礼纪·经解》曰:“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距之于方圆也。”孔子强调人人都要“齐之以礼”,[5]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6]
不消说,儒家的这种“礼”论,是其封建道德本体论的必然内在的衍出。
西方古今哲学家和思想家很多人主张人与人关系和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政治”的含义是城邦国家和社会集体。人是社会的动物,人要和他人一起生活,所以人与人应和睦相处,按他的话说叫做:所有成员在共同体中应当和谐和团结。
基督教神学把上帝看作是造世主。人也是上帝创造的,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上帝还把自己的宽容让渡给世俗民众百姓,人应该像上帝一样宽容大度,无论做什么事,你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人,“我”、“你”和“他”处在相互团结、相互友爱、相互理解和相互容忍的关系之中。
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认为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诉求,通过订立协定或契约,建立国家政府,制定一系列制约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人与人关系的协调。他们都把国家政府作为人与人之间协调的基础和保证。
康德主张“人是目的”。人是目的当然包括语者人自己是目的,但“人是目的”不仅指此,康德更把“人是目的”普遍化,变成一个普遍化的实践原则,是“一个对人类意志的绝对命令”,“这样一来,实践的命令式,便成为:‘你一定要这样作:无论对自己或对别人,你始终都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要把他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7]
胡塞尔说,人们自然生活在共同体中,人们生活在一个共有对象、共有意义的世界中。最终人们必须注意这个事实,即一个一般的可能的先验主体性不仅被理解为一个可能和单一主体性,而且也被理解为一个可能的共同体主体性。
海德格尔说,此在人自身是在劳动随同使用工具在世界内共同碰到他人的。他人以用具为中介而进入此在人的意识与此在人自身联系起来。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在。
萨特所循的是自由论路向。他认为人是自由。人是自由的,人不得不自由,自由是人生而就有的,是无可逃脱的绝对的东西。这就是自由之于人的“荒诞性”。“自由”即是“由之于己”,人必须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自己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可避让,不可推诿。人是人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东西,人的自由是人的道德与人和善相处的必然性根据。同时他还指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活世界中,同一生活世界中生活着许许多多人,这许许多多的人的每个人都是一个本体论自由的人,都是一个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者,从而使得每一个“我”所作出的选择,都与他人的自由选择相涉,使得当“我在选择自己的形象时,也选定了人类的形象”。由此造成了“我”对他人应承担的责任,严于自律,与他人和睦相处。
伽达默尔用“节日”、“仪式”等说明人类的共同性。比如对“节日”,他说,如果有什么与一起过节日的经验联结在一起,那就是不允许人与他人分隔开来。节日总是一切人的。他强调通过“节日”、“仪式”达到人类团结。他说仪式是一个共同体所有成员都参与的活动。仪式中人们养成行为的分寸感,这是正确性的基础。正确感使得人得以克服和压制动物无法克服的本能,能够相互合作地共存在一起。
哈贝马斯主张在现代共同体中,包容他者,通过话语实践,即用沟通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在话语交往中建立起一种共同的伦理观念,在交往活动中通过主体间实施真诚表达和相互信任保证共同体成员之间平等尊重和团结的真正实现。
以上这些关于社会和谐的理论,各有各的理由,在其所处的时代,各有各的作用,但是作为人与人关系和谐的根据说明,也不是无可挑剔。我们且不说他们其中一些人所说的“和”、“谐”是否是真正的和谐,比如孔子主张的等第尊卑、井然有序的社会稳定,怕是不能与社会和谐相提并论,只说他们所谓的和谐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首先,其中不少理论把社会和谐,把人与人之间和睦协调,看作是人以外的因素,诸如国家管束、上帝恩赐等,一句话,是人外在的因素造成的。其实,人与他人和睦相处,人与人和谐相成,理由无须外求,理由就在于人本身。人,都是人。我是人,他人也是人。正因为我是人,他人是人,所以人才是人。我的存在关涉他人的存在,他人的存在关涉我的存在。我存在他人才存在,他人存在我才存在。正因为他人存在我存在,所以人才存在。人是“我”所是之人,也是“你”所是之人,还是“他”所是之人,人是“我”是“你”也是“他”,人是任何人。人是人,人是人人;人人是人,人是人。人是人,必是人是人人;人是人人,人才是人。人是世界主体,人是世界主角、主人,人人都是世界主体,人人都是世界主角、主人。只有人人都是世界主体,人人都是世界主角、主人,人才能是世界主体,人才能是世界主角、主人。人与他人和睦相处,人与人和谐相成,这是世界主体人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人与他人和睦相处,人与人和谐相成,是作为世界主体人内在规定了的,是必然如此的。或言之,世界主体人,人作为世界主体,就必然和他人和睦相处,就必然人与人和谐相成,否则人就不是世界主体,就不是世界主体的人。
其次,以上这些理论,作为哲学理论,人与他人和睦相处的诉求,人与人和谐相成的根据,不少与其哲学体系本体论学说不对接。他们关于人与他人、人与人和睦相处理由的给出,不是基于哲学本体论的,缺乏哲学本体论的根基,因而它的透彻、深刻不是哲学程度的。人与他人、人与人和睦协调,作为一个哲学问题,是基于哲学本体论的。基于哲学本体论的人与他人、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才是哲学问题,基于哲学本体论的人与他人、人与人关系的理由,才是透彻、深刻的理由。人是世界主体这是哲学本体论。人与他人、人与人和睦协调是世界主体人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人与他人和睦相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成,即社会和谐,是以人是世界主体为本体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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