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野中的文化不是简单的存在,而是由人和自然、人和人、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等诸多矛盾构成的统一整体。
(一)人和自然的矛盾
劳动实践使人以文化的方式建构自己同自然界的关系,从而使人从自然中分化出来,提升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主体性的存在。尽管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必须依赖自然资源才能生存,但是人一经成为人,就以一种不同于自然存在的社会存在形式与自然相对立。
由于人的作用,自然被人化,而人也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发展,在人面前的自然是被人文化着的自然。
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被文化。从人类活动看,自在自然并不是一个直接来自于人类活动自身的具体观念,而是一个抽象的观念,是处于人类活动范围之外而尚未被人类活动把握或规定的原始自然存在。因而自在自然所标示的就是独立于人类活动的自在性和由此而来的未规定性,自在自然是人类的活动尚未达到的领域,是我们有限的活动能够无限扩张的可能性时空。
理解自在自然必须同康德的“自在之物”区分开来。应当承认,自在自然与康德的“自在之物”有某些相似之处,自在自然与“自在之物”都是处于人类活动范围之外的东西。然而二者的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自在自然是人类活动范围未及的原始自然,随着人类活动的深化,自在自然可以纳入人的活动范围并转化为人化自然;而康德自然观中的“自在之物”却是永远不会被解除其自在性而进入人的活动之中的,因为康德认为现实的自然只是现象的总和,是我们心中表象的总和,而“自在之物”是外在于人的活动而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文化哲学中的人化自然是在实践活动中,人借助于物质文化实在地把握的自然。人是一种特殊的自然存在物,其特殊性在于他不仅是自然的感性存在物,而且他又是社会—文化存在物。这样的存在物一经产生便与外部自然处于一种直接对立的关系之中,这是全部人类活动的出发点。人借助于文化意识到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意识到自然界不能完全合乎人的需要,因而人也就意识到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去改变自然界使之满足其需要。但是由于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其需要的满足也就不能像动物那样完全接受大自然的恩惠。一般来说,与动物的需要相比,人的需要具有社会历史性、复杂多样性和自觉性。这样的需要是一个由诸多因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反映需要的目的也随之成为观念体系。人按照自己的目的建构现实世界,使外在的自然服务于自己,这就是人类活动的能动性的根本所在。
人类活动作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区别于动物的活动。而活动的目的不过是对自身需要的肯定和对自然界的否定。在活动的起点,目的还只是一种抽象的状态,但是随着活动的展开,目的不断地实现。这是因为,目的的实现借助于历史上形成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及其产品。文化产品一方面与目的有某种同一性,另一方面,它与自然界也有某种同一性,或者说,它本来也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借助于生产工具,即物质文化的中介,通过生产活动生产出物质生活资料来满足生存的需要。在这里,生产过程及其所包含的文化使目的中介化、客观化,这样,目的的实现过程在形式上完全是一种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另一方面是作为待加工的自然物,只是由于人的目的性,才使得这一过程显示出“理性的狡计”和文化的特色,人通过这一过程将目的性强加给自然,也就通过这一过程使自然文化。
人通过自己的生产,把目的实现于自然界,把自在自然转化为人化自然。这种自然与人类同在、内在,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产生的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改造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
由于文化的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浑然一体→对立→协调发展”的否定之否定。人类产生之前与自然是一体的,人和其他动物一样内在于自然之中。但是随着自然的进化,更由于人通过劳动的自我创造,人逐渐从自然中分化出来,人与自然的关系进入第二个阶段,即人与自然的对立。这个阶段的前期,人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文化程度不高,与自然的对立表现为人屈从于自然,甚至把自然当作顶礼膜拜的偶像。但是在这个阶段的后期,随着人自身能力的增长和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当人能够借助于工具非常便利地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从而也破坏自然时,自然也给人以惩罚。面对人类活动的负面效应,人开始协调自己与自然的关系。从人类目前面临的困境与未来的发展来看,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才能使自然持续地为人类提供资源和环境,人自身也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二)人和人的矛盾
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是借助于文化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获得并实现自己作为人的现实的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际上就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意味着人和人的对立与统一,这种对立统一构成了人类社会。
人之所以只有在社会—文化交往中才能作为现实的人存在,或者说,社会—文化交往的必然性在于人类个体的有限性,是因为只有结成社会,借助空间上同代人的结合和时间上不同代人的绵延,才能超越个体的局限性。人类最初的社会关系,是基于血缘的自然关系,它对于承担者的人类个体来说是一种自在的直接关系。当人们开始从事生产劳动时,个体之间结成生产关系,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才从自发走向自觉。严格意义上的自觉关系是在18世纪,伴随着资本主义空前发达的生产力而出现的。至此,人类个体摆脱以往的“自然联系”,社会关系明朗化,而这种社会关系也成为人类存在的必然形式。
社会关系不同于动物间的关系就在于它是以文化的形式存在着的关系。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种群的内容在于,人类社会是创造文化的社会。而文化活动是对符号的运用。在符号等级体系中,劳动工具是最基础的符号。为了使人类积累的实践经验能超越时间和空间进行传递,人类便创造了在不同主体中传递信息的符号。符号对于人类交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意味着人类存在的本质关系是基于生产活动的创造文化的社会关系。
社会交往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客观性、中介性和自觉性等特征。交往的客观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是一种客观的活动。它是在客观的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其规模、程度和基本的方式等都是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乃至各种历史条件制约的。诚然,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规范才能进行,但是这些规范却是由物质生产的状况决定的。因此,它在某种程序上,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它作为一种客观的规律规定着、制约着个体的交往活动,使这种活动成为一种客观的活动。交往的中介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是凭借中介进行的。其中,生产工具和语言是最基本的中介,前者是一切交往的基础性中介,后者是一切交往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中介。交往的自觉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是人们有意识地进行的。人在进行交往时知道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并将其置于某种自觉的目的支配之下,因此人也就可以调整变换目的并相应地改变活动方式。这样,人就能够在保持自身存在的同时改变活动方式。
人在交往中成为人,也在交往中获得发展。人作为文化的存在意味着文化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同步的。由于文化的作用,人的发展不同于一切动物的自然变化,其特点在于:第一,全面性。人的发展的全面性是指人的发展有诸多的方面,例如,人的发展包括人的本质和需要,人的主体功能及其结构,人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以及人的价值等的发展,因而不能把人的发展局限在某一个方面或领域,也不能把人的发展归结为某一项内容。第二,总体性。所谓人的发展的总体性是指人的发展不是某一个人的发展,而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的发展。众所周知,人类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由个人的发展构成的,但是人的社会性本质意味着人首先必须作为社会存在物在社会中才能获得发展。离开了社会的遗传,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个人不可能获得人之为人的发展,因此不能把人的发展归结为孤立个人的发展。
(三)主体和客体的矛盾
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与统一是就人的活动,更确切地说,是就实践活动而言的。由于文化与实践的同构性,文化的主体和客体就是实践的主体和客体。在这里,静止的文化,即文化产品,既是主客体对立统一的产物,又是主客体新的对立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动态的文化,即文化活动,作为主客体对立统一的中介使主体与客体及其联系成为现实。
1.文化中的主体与客体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存在,在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关系
文化的主体是社会存在物的人,而客体则是进入人的活动范围将要被人文化着的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表现为:其一,主宰与从属的对立。在主客体的对立中,人永远是文化的实践者,客体永远是主体的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永远从属于主体的目的。主体的中心地位是不可改变的。其二,能动与被动的对立。在主客体的对立中,主体作为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承担者,不仅选择客体,而且选择自己对待客体的方式,主体是能动和主动的,而客体是被动的。其三,创造者与被创造对象的对立。在这种对立中,人作为生产者、实践者和创造者与自己的对象相对立。
2.文化中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说到底不过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历史与现实的对立
文化中的主体与客体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主客体的统一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是现实的实践形式,另一种是观念的认识形式。前者表明主体改造客体以及客体被主体改造的关系,后者表明主体反映客体以及客体被主体反映的关系。在主客体统一的两种形式中,文化作为将二者联结起来的中介,是使主客体具有同一性的条件,文化的水平和发展状况都会制约着这种统一的内容,因而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主客体及其统一。由于文化的层次性,主客体的统一也是多层次的;由于文化的多样性,主客体的统一也是多样的;由于文化的时代性、民族性,主客体的统一也具有相应的性质和特征。
当然,由于文化与主客体是相互制约的,正像文化制约着主客体一样,主客体的状况也会规定和制约着文化及其水平和程度。
(四)思维和存在的矛盾
无论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还是二者的统一都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实现的。而主体与客体的区别首先在于主体具有意识,是主观性的存在,而客体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具有客观性。文化中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就是思维和存在的矛盾。
长期以来,人们关于思维与存在相互关系的把握是从世界本体的角度入手的,也正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决定了人们对整个哲学体系的看法。其实,哲学史上关于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的解释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大体有:把思维归结为存在或把存在归结为思维;或把思维和存在看作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从而取消二者的对立,也就无所谓二者的统一。这里关于思维与存在相互关系有三种解释,第一种属于机械唯物主义,第二种属于唯心主义,第三种属于二元论。
马克思主义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文化的主体与客体,也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思维与存在。在这里,思维与存在的对立和统一都只是在人的现实的活动中才有可能。而人的现实的活动与动物的活动的区别就在于它是有文化的活动。在这里,思维作为社会的产物既是文化得以产生的内在根据,也是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但是文化一经形成又作为定式规定和影响着思维。同思维相对应的存在不是与人无关的自在的存在,而是受思维的影响,有文化的存在。尽管存在是第一性的,但是就具体的运动过程而言,思维与存在是相互作用的。实际上,正是二者的相互作用,人的存在才区别于其他自然物的存在。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从其本质意义上说,也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关系。这是根植于人类实践,贯穿于人自身发展过程的始终,表现着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本质关系的一个基本矛盾。人作为实践和文化的主体,一是要靠实践活动,二是要靠认识活动。实践是人按照主观所建构的“应当”改造客观的活动,而认识则是人运用主观反映客观的活动。无论是实践还是认识,它的目的都是为了克服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人和自然、人和人、主体和客体、思维与存在作为矛盾的存在是在文化—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而这些矛盾也制约着人的文化—实践活动。文化作为上述诸多矛盾的统一既是共时态许多规定的综合,也是历时态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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