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文化的国家,从夏朝建立起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以来,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发展的主要是儒、道、法、墨四家。但经过了汉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正统地位得以建立。后经过几千前的发展,儒家的正统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儒家文化之所以能够获得正统地位就在于其思想观念符合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而儒家文化的思想核心便是为等级制的合理性作论证。在这种社会结构上,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等级有着严格的规定。家是缩小的国家,国家是放大的家庭。无论在家庭中,还是在国家治理中,每一位成员都遵循着严格的规范,“三纲五常”等儒家道德是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一种尊卑意识,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下,人与人之间是有着严格等级限制的,封建的等级制是中国社会不平等社会关系产生的根源。
而西方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他们对法律的重视中,我们能够得出其对于平等的理解和平等观。西方人平等意识较强,无论贫富,人人都会尊重自己,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权利;同时,人人也都能充分地尊重他人,比如平等观在家庭关系中的体现:美国家庭生活中,父母没有权利殴打孩子,孩子和家长是平等的个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平等是指,他们不会因为人的出身好而高看一个人,同样也不会因为一个人出身不好而低看一个人,当然,也很少有人以自己显赫的家庭背景为荣,也很少人以自己贫寒出身为耻,因为他们都知道,只要自己努力,是一定能够取得成功的。此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依靠攀比和摆阔,自我价值是在自我奋斗中获得和提升的。因此,他们欣赏那些通过努力而获得幸运的人,鄙视那些不劳而获靠国家救济生活的人。当然,这种观念的产生还与其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密切相关。西方人十分重视个体的权利和价值,每个人都将个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因而如果没有严密而周详的法律规则来保障权利、约束和限制欲望,那么社会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所以基于其对于个人权利的重视,避免极端个人主义对人权的侵犯从而妨碍社会秩序,精密的法律在西方社会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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