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对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变革所引发的变化会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网络道德失范、网络暴力、网络文化产品的庸俗化和低俗化等,这对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和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多种网络社会问题,除运用技术、法律、社会治理等手段之外,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和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核心因素。
随着互联网创新和应用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新业态层出不穷。在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的状况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最具影响力的大众媒体,并具有难以估量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网络空间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并不断加深。针对多种网络社会问题,在网络上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直接关系到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乎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作为互联网时代新的社会现象,包括网络道德失范在内的多种网络社会问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作用范围的全球性
网络社会问题作用的全球性由网络社会本身的全球性所决定的。网络社会首先是一个全球性社会,它涉及地球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由世界上所有国家组成的一个全球性、跨国界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共同体。正是通过网络,全球才得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依存于网络社会的网络社会问题,其全球性特征也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已构成了对全人类现实生活的共同的负面影响;二是各种网络社会问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此长彼消,盘根错节,结成了一个难解难分的全球问题系统;三是全球范围网络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要求所有国家、民族或地区协同和共同努力。
2.形成机制的技术性
马歇尔·麦克卢汉曾提出技术媒介作为人类的延伸是构成一定社会形态的基础性物质架构。人类历史上每次关键性技术的突破,一种新技术架构的形塑,通常都会导致人类的生活方式,甚至基本社会结构的转型,从而开拓新的生存空间,形成新的生活经验。如今,互联网就是这样一项具有革命性的技术。
产生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社会问题,其在形成过程和方式上都具有相当程度的高技术性,这是网络社会问题区别于一般社会问题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网络社会问题的形成常常与网络社会行为的主体发生着某种关联,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社会问题就是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失范、社会功能失调的一种集合表现,而网络社会本身以技术为基础,在网络社会中,行为的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在网络社会中游刃有余。如网络犯罪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高技术犯罪,犯罪分子如果对计算机网络技术一窍不通,是很难隐蔽地实施各种犯罪活动的。再比如已成为道德关注焦点的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更是与技术因素密切相关。
网络本身固有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它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先天缺陷。首先,互联网的基本理念取自分布式通信系统,不是要考虑安全性,它最初所追求的是信息传送的可靠性。这种可靠性通过以下方法获得保障:网络上每一个节点享有同等的重要性,都有权发出、传递和接收信息;要传送的信息必须加以分割,每一小部分(称为“包”或“信包”)都分别标明地址。信息在发送时,信包散布于整个网络中,各自独立地沿网络传送。这样使网络具备了作为通讯媒体的最突出特点:信息获取与传播的自由,以及由此导致的网络信息的“不安全性”。所谓信息传播的不安全性,是建立在网络的可靠性基础上的。其次,网络发展的商业需求要求它自由获取信息的考虑优先于保密考虑。最后,网络中自由获取信息与安全保密两者都高度依赖于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决定了一个人在网络中的作为空间。
3.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社会问题形成原因的多因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常常会使不同形态的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而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态,有时候,我们很难将其剥离开而单独去审视其中的某一方面。例如,网络黑客问题就是与网络犯罪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的,从原本意义上来讲,“黑客”表达的只是一个对网络技术不断追求的群体,其本身不是构成网络犯罪的因素,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具有“正义感”的黑客存在。但现在人们在谈论“黑客”时,却很自然地将“黑客”与各种各样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我们在此也不得不将网络黑客单独列出来,以便专门对其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此外,在人们对网络社会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和解决条件上,网络社会问题也凸显了一种复杂性。
网络社会问题源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人性的特点。互联网使人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多变化,同时,由于互联网还在迅猛地发展和变化中,导致网络社会的规则体系处于快速的演变过程中,容易使人们的网络社会行为出现失范或越轨现象。
从思想源渊及其扩展的程度上看,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的产生、应用和发展,并不是信息技术发展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数字化”作为人类认知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方式,已经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世界之间的“数字化关联”不可能仅仅停留在数字、物理学所截取的层次上,如果只限定于信息技术意义上的数字,就会忽视数字与实物和精神之间联系的历史性、客观性。一旦人类对数字进行孤立化理解,就会忽略道德精神、美德修养、理性崇高、个性丰满和精神健康的价值与意义,变成了数字化的奴隶。
从自身的特点上来说,数字化的技术特性具有自身的限度,是一种辅人技术、社会技术和人文技术。首先,数字化是一种“辅人技术”。数字化可以塑造出数字化生存的整体境遇,但它并不是独立地发挥作用,而是与人类的原有成果进行联结,打破部分(特定)人、部分(特定)地区限制知识与文化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化的本质应是辅人的技术,不能将其神秘化。这是把握“数字化”限度的关键。其次,数字化是一种极强的“社会技术”。数字化具有高参与性,使每个人进入“自由交往”的门槛极低,它不再成为远离我们生存的外在技术形态,它本身就构成我们的生存方式与实践交往方式。数字化生存以虚拟的时空结构、组织方式、交往方式加以展开,数字经济、数字政治、数字文化等成为数字化得以展开的社会场景和具体条件。正是由于数字化的社会性,决定了它不能仅仅停留于虚拟的分析、虚拟世界的漫游,它与个人成长、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必须诉诸行之有效的人文素质教育、学习型社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最后,数字化又是一种“人文技术”。数字化是“高技术高人文”相互融合的产物,如果仅仅强调其中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就会降低数字化变革所具有的整体意义。数字化作为技术选择和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涵盖了历史人文价值的选择因素,技术发展越快,人文价值的选择性也就越强。可以说数字化时代是愈加承受个体与群体选择的时代。因此,从技术角度探索数字化的时代限度,就是认识数字化对于传统技术观的超越问题,走一条技术逻辑与人文逻辑相互协调发展的道路,消除数字化本身的技术鸿沟、数字化与人文价值的鸿沟。
例如,自由是衡量现代文明程度的一个关键术语。人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成为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从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来看,这种数字化自由极度拓展了人类的想象力自由,它从逻辑上实现了自由的四种价值:①促成个人自我价值的实现;②拓展自由空间的一种手段;③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一种方式;④维持社会实体与虚拟之间的平衡。但也必须看到这种数字化自由本身所具有的“单向”和“匮乏”,在单向度的、虚拟的信息面前,所有的“自由和独立”并不具有改造世界的价值。
数字化的自由限度反映出数字化循环的简单逻辑。数字化生成机制的连续循环逻辑,将一切转化为控制程序所设定的信息,而程序本身的意义与价值却被忽视,原有世界的复杂意义被程序过滤得井井有条,而复杂性问题本身却日益被遗忘。从自由发展的维度看数字化的时代限度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技术发展的限度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只有站在历史辩证发展的角度才能破除对数字化自由的迷信。可以说,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自然与人类的亲和程度及其亲密方式,数字化的转换和测量成为我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方式。但是无论数字化的技术如何先进,我们时刻都要警醒数字化的自然限度问题,为数字化的社会扩张划界,从数字化的封闭循环的逻辑中走出来,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和谐。数字化的“真理性与真实性”,无论如何不能替代原件的复杂性问题,原件的自然性一定是超越数字化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仅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而已,具有自身的时代限度;数字化的时代限度问题,凸显的是价值选择的内在决定作用,每一种数字化现象都隐含着人与人之间价值选择的新型关系与机制;数字化时代的实质不是“数字化物”的总和,它的关键部分是人,而不是物;如果一旦将数字化等同于“数字编码和解码”的过程,取消人在数字化中的主体价值地位,那么数字化必然将其自身的发展引向终结。数字化的真正价值就在于其超越性,为更多的可能性和差异性留下发展的空间。对数字化时代限度的考察带来的不是答案,而是更多的问题,数字化改变了我们,我们也将改变数字化世界本身。
从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的历程来看,对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人们通常采取三类手段:技术手段、法律手段与人文手段。
技术手段是控制网络社会问题的基础性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数据和网络信息,为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提供基本保障。
技术性手段只能发挥基础性的作用,而且技术的发展本身又会不断带来新的问题。法律手段在控制网络社会问题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所提供的强制规范体系是必要的,如同它在数千年人类社会演变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那样。法律虽然是必要的,但远不是全部;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机制还面对着新的网络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充分发挥人文手段在控制网络社会问题方面有特殊的作用,这也是被很多国家和地区所重视的。网络社会问题的实质还是人的问题,是在互联网条件下人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失范和失去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超越技术与强制规范层面,把人文关怀作为一条主要途径,价值观和道德控制占据尤为重要的地位。
中国特色的网络文化建设,应该强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倡导社会成员注重个体的网络道德修养,特别是针对自媒体和网络风云人物。在全社会营造网络自律、和谐的氛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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