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的问题的讨论直接来源于冯友兰。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7册提出:“客观辩证法只有一个,但人们对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可以因条件而有所差别。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是把矛盾斗争放在第一位。中国古典哲学没有这么说,而是把统一放在第一位。”冯友兰借用张载的“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张载的前三句是赞同的,对于第四句,马克思主义没有现成的话可以引用,“照我的推测,它可能会说,‘仇必仇到底’”。什么是“底”?冯友兰指出:“任何革命都是要破坏对立面所共处的那个统一体。那个统一体破坏了,两个对立面也就同归于尽,这就是‘底’。”[78]冯友兰指出:“‘仇必和而解’是客观的辩证法。”[79]
方克立指出,“仇必仇到底”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80]马克思主义哲学既讲斗争,也讲统一。“马克思本人对于辩证法的实质作过精辟的科学的表述,指出它应该包括‘共存’、‘斗争’、‘融合’三项内容,怎么能把它歪曲成‘仇必仇到底’呢?马克思的原话是:‘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81]蔡仲德指出,冯友兰所说的马克思主义主要指毛泽东思想。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指出,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中国哲学史新编》关于马克思主义把矛盾斗争性放在第一位的见解、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斗争哲学,“既非误解,更非歪曲,而有其充分的依据”。[82]毛泽东说过“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和斗争是永久的,否则不成其为世界。资产阶级的政治家说,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一点也不错”;[83]反胡风、“反右”、“文革”等,足以说明。对于蔡仲德的说明,刘奔认为,“仇”是一种感情,如果说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是“仇必仇到底”,那么他们就成了感情用事的人。马克思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决定革命进程的是客观存在的基本矛盾,而不是“仇”;马克思主义政党关于革命进程的决策,也不是感情用事,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矛盾进行冷静分析的基础上的。“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底”和“仇必仇到底”不是一回事。革命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未必只有“仇必仇到底”一种形式,把斗争性的绝对性和统一性的相对性理解为斗争性是第一位的,同一性是第二位也不准确。“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关系”;“以为绝对的东西就一定是第一位的东西,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84]也不能把个别马克思主义者在实践上的失误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本身。
20世纪90年代以后,“和”的思想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不少学者把它纳入哲学论述中。如前引陈国谦关于环境哲学的思考就把“和”作为原则,认为“发展变化规律只能是以和为本”,“世界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都体现着以和为本的辩证法”。对于上述观点,许全兴说,简单地用“和”或“斗”概括数千年不同历史时期中西辩证法,“犯了笼统、抽象的毛病”。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哲学,它的本质是批判的。它强调斗争、否定的转化、扬弃,这是它的本质、使命所规定了的。但它并不因此就轻视统一。恩格斯强调自然界包含着和谐,不允许单单标榜片面的斗争;列宁说过“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也说过“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在毛泽东那里“斗”与“和”是统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斗争是绝对的,但并不认为任何情况下斗争总是重要的。斗争和统一的关系因矛盾性质、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各有侧重;矛盾斗争的结局也不相同,表现为一方战胜另一方、同归于尽,形成新事物,矛盾双方主次地位转化、事物性质发生变化,矛盾双方融合、结合以及调和达到共存等。冯友兰把“仇必仇到底”套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上“是一种片面的‘推测’”。“仇必和而解”也不是客观辩证法,不具有普遍性,只反映了事物辩证法的一个侧面;“‘矛盾着的双方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这才是客观辩证法”。[85]
张岱年、朱伯崑对于“和”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张岱年指出:“当前我们要注重和谐,提倡‘和为贵’,团结、互助、合作,提倡‘和’有一定的意义。中国文化传统中‘和’的思想非常深刻,‘和’是在不同基础上的统一,不是简单的相同。团结——批评——团结,就有‘和’的意思在内。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也充满了斗争,‘窝里斗’的问题也没有解决。尽管如此,我们仍要克服矛盾,注重和谐。”[86]笔者认为,在哲学的层面上,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范畴的进一步解释,两者互为必要条件。没有同一性,两个方面就不构成矛盾,所以也不存在斗争性;反过来说,既然是矛盾,那么,这两个方面就必然处于统一体中的,在逻辑上就存在着斗争性。如果没有斗争性,也就没有矛盾,或者某两个方面不再构成矛盾了。逻辑上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范畴的本质,但矛盾也是一个过程性范畴,斗争性只是逻辑必然性,在其具体发展过程中,还会有共存、融合、吸收、转化等阶段,这是矛盾的具体发展过程。这里的“斗争”和“斗争性”已经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作为矛盾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同一性和作为矛盾解决后的共存的同一性,也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不过,两者都还属于哲学层次,属于哲学语言。哲学的“斗争性”和现实的“斗争”又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同时,矛盾的过程和矛盾发展的结果又有所不同。矛盾的发展在马克思那里至少有三种结果,融合也是矛盾发展的一种结果。然而,1949年以后的意识形态领域受现实的革命斗争的惯性影响,没有认识到革命和建设、夺权和执政的差异,把社会现实语言和哲学语言混淆,把哲学上的“斗争性”直接等同于现实的斗争,在哲学史研究中强调斗争史,在政治上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等,造成了我们对辩证法理解的片面性,认为只有斗争和一方消灭另一方一种结果。由此言之,冯友兰提出“和”的辩证法是有针对性的。但是,客观地说,并不是所有矛盾都以“和”为结果,“和”毋宁说属于价值观,而不是事实;“和”有时也可能是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不过,“和”仍应成为我们的价值观,这是民族理性健康和进步的表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冯友兰曾经指出的“和”的观念是中国文化对于世界的一个贡献的观点,越来越被证明是真知灼见。2003年以来,中共逐渐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和平发展”等新的发展理念,这些都吸收了“和”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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