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和 “制造”的含义不同。“创造”,《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创造”是首创。人能不能首创规律呢?也就是人能不能首先创造事物的联系及联系结果呢?在原有的哲学著作里,持规律不能创造、不能改变、不能转移、不能消灭的占绝大多数。老子说 “道”是 “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西汉的董仲舒说:“神君父夫权,君权神授,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王充也认为 “人不能动地,也不能动天”,不能影响“春生而秋杀”。(《论衡·变动》)《辞海》说:“规律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但能认识它,利用它来改造自然,改造人类社会,并且限制某些规律对人类生活的破坏作用。”在 《马克思主义原理》一书中也写着:“规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哲学》中也是这样认为的:“规律是客观事物本身具有的,不是人们给它外加的,因而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类是否认识到了规律,不管人类是否喜欢它,它都一样客观存在,有条不紊地发挥作用。”马克思说:“自然规律根本不能消灭。根据不同的历史条件可以改变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表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1947年俄文版,第208页)“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斯大林说:“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估计到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历史唯物主义》,第23页)
我认为:能是物质运动产生的力量。人也是物,人的运动产生的力量可以创造、改变和消灭一些规律。我们认识规律的存在条件和存在方式,知道规律是依靠事物而存在的,它是有现象的,它决不和现象分开。它的存在方式就是事物的联系方式。没有事物联系的条件,就没有规律存在的条件。规律 (道、理)的变不变由物质的联系变不变来决定。规律 (道、理)变不变的枢纽在物质联系的起点和终点。那么,要想有那种事物规律的存在,就必须有那种事物的存在。这是驳不倒的事实。这样,你要想产生什么事物的规律,你就得去创造什么事物。你创造了事物,同时也就创造了规律。相反,你不想产生那种事物的规律,你就得去阻止产生那种事物。那种事物被你阻止产生了,那种事物的规律也就被你阻止了。同样,你想改变事物的规律,你就改变事物;你想转移事物的规律,你就得转移事物;你想消灭事物的规律,你就得消灭事物。规律是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事物的联系包括思维与对象的联系,也就是意识形态与外在事物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人的思维产生的。所以,这种规律 (即逻辑)不能不说是人创造的。这种思维产生的意识的形态因为是人创造的,所以,人们简称它为 “创意”。创意是一切创造发明的思想指导,没有创意就没有发明创造。所以,创意在人类社会的作用非常之大。创意产生了,与创意联系的思想和行为规律就产生了。人不能创造规律,就不能创造新的科学。科学正是揭示和创造规律才称为科学的。没有发现和创造新规律的科学根本就不是科学。人类克隆技术的掌握,就是创造了新规律。要知道,给人类自己带来巨大灾难、甚至毁灭的,正是人类自己,而不是其他。创造,人们认为是 “首创”。实际上,从事物的偶然性讲,每件事物的产生都包含着 “首创”的性质,因为任何事物都只有自身的一个,决不会存在自身之外的另一个。所以,先创的那一个绝不是后来的这一个。后来的这一个的偶然性属于再创的另一个。这点,还要说明,虽然思想、语言、文字和人造的事物,即人的一切反映都可以无限地复制,但复制只能复制人的反映。人的反映尽管反复地复制再复制,反映再反映,但毕竟还是反映,永远不可能是最初的被反映。因此,可以说,人的一切反映都是人的创造。人类认识的目的在于利用。研究规律的目的也在于利用。恩格斯说:“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自然辩证法》,第159页)怎样利用,是这个目的中的中心问题。我们知道,利用事物必须把存在的事物拿来,或创造出还没有的事物来利用。否则,就谈不上利用。那么,你想利用规律,即利用事物的联系及联系结果,你该怎么利用呢?那当然存在的规律利用就是了。可是不存在的规律你想利用,怎么利用?那当然得把它创造出来,在创造中利用,创造出来之后利用。这正如顺水推舟的规律,只要有水有舟,就可以顺水推舟。但没有水,没有舟你怎么顺水推舟?显然只能去创造水和舟的条件,才能顺水推舟。
通过这样的分析,人能否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过去认为:“规律是客观的,不依赖人们的意识而存在。不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按照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发展。”这种认识否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如果这样人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所以说,如果不认识人利用事物就产生规律,利用规律就产生规律,那就成痴呆了。规律变不变,在于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变不变。即同样的联系得到同样的联系结果不变,并不是说联系已经变了,规律还不变。比如:“1+1=2”的规律。只要1+1都等于2,这点是不变的。但事物的联系并不都是 “1+1=2”的联系,所以就存在“1+1=2”规律的改变。即 “1+1=2”的改变,就是 “1+1=2”的规律的改变。“1+1=2”的规律怎么改变呢?就是 “1+1=2”改变成 “1+2=3、1+3=4”这样的规律改变。即这样的规律改变成那样的规律的改变。原来搞阶级斗争,原来就存在阶级斗争规律。现在不搞阶级斗争,也就不存在阶级斗争规律。所以,对 “规律变不变”“道是否永恒不变”的认识,要从两方面来认识。
那么,有没有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人创造了事物,同时也创造了规律呢?有。人类社会的初期,燧人钻木取火,神农发现药草,王亥驯养动物,后稷教人种庄稼,鲧和禹治理洪水,中国古代的 “四大发明”,人的思想联系、语言、文字、数理逻辑、音律、棋规、法律、规章、规定、制度……这些征服自然,改善人类生活的壮举,都创造了规律。宗教产生以后,宗教的规律也随之产生。马克思主义创立以后,马克思主义被全世界无产者所掌握,取得了无产阶级的翻身解放。毛泽东思想的产生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的规律,中国人民利用毛泽东思想产生了利用毛泽东思想的规律。近百年来,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创造了不少的新事物。如:电子技术、卫星上天,克隆技术的出现,新物种的创造,这些无不改变一些旧的规律,产生一些新的规律。这些新事物新规律的产生,给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和人民生活都带来极大的影响。社会规律方面,人为的社会经济规律给社会经济造成好的和坏的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规律和计划经济规律都是人们所公认的规律。这些规律本来是没有的,是由人创造出来的。人不但创造了对人类有利的规律,也创造了对人类不利的规律。如:战争规律、环境破坏规律。这些都是人创造的,对人类不利的规律。
为什么能说人创造了事物就创造了规律呢?因为规律只不过是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像一条链条一样是由原因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构成的。其中起连接作用的是事物。事物像链条的环一样,只要其中一个环断,因果链就断;因果链断就不再是原来的因果规律;不再是原来的因果规律就引起规律的产生和消亡。所谓规律的创造和消灭,也就是指这种创造和消灭事物联系的前提条件,使事物联系产生存在,不存在的创造和消灭。这种创造和消灭是自然和必然的,不是授命于谁的。谁创造了事物,谁就创造了规律。一个自然科学家把两种物质放在一起,他就制造了这两种物质的规律。人把数理逻辑的程序输入电脑,由电脑输出逻辑程序,这实际就是由人产生了规律。这没有什么好奇怪的。事物的 “道”“理”和 “规律”就这么简单,就这么形成的。在自然界中,非人为的事物联系也是自然的,它也不受谁的主宰。什么物质与什么物质联系起来了,什么规律也就产生了。
历史上,人们由于认识的关系,把 “道”“理”神秘化了。抛开物质用玄妙虚无的道理来解释“道”“理”和 “规律”,自然认为 “道没有物质外壳,是玄妙空虚的”。搞得这么简单的道、理和规律使人敢都不敢去想、去研究,致使人们上当受骗。所以,规律能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的问题,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如果研究这个问题不认识人能创造和改变一定的规律,结果也会认为“万般皆由命 (规律),半点不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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