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作用,主要是标准的作用。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是本身合于准则的事物,是可以作为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榜样和规范。标准具有榜样和规范的作用。所以,榜样和规范也是标准。真理的标准是真理。真理不但可以作为标准检验人们过去的行为,使之认识行为是不是真理;并且真理还可以作为标准规范人们今后的行为,规范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使人们的行为,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为真理,继续保持真理。真理的这种作用同样是由它的本质性和标准性产生的。这已经不是一个认识这种作用的问题,而是人们要主动接受这种规范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人类社会要向前发展,要提高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就必须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要提高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就必须有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要做到这一些,人类就必须按符合人类利益的客观规律办事,不论对什么事物及其规律,都要作出正确的反映,发展更多的真理。所有这些按对人类有利的规律办事和正确反映,都必须是在以往认识的真理基础上进行的。是在真理的规范下实施的。没有以往的真理作为榜样和规范,人类社会就只能停滞不前,根本得不到发展。这种以真理为标准规范人们行为的实际情况,在今天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数字化、信息化时代,表现尤为突出。因为高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信息化都是以利用真理再产生真理的程序进行的。这种利用,本身就是一种受规范的利用。不受规范就不能利用。只有严格地、一丝不苟地按真理行事,受真理的规范才能利用。而过去理论哲学的 “哲学理论”,就根本不提这种规范,以致形成过去 “哲学理论只能实践,不能检验”的错误结论。这种错误结论否定哲学依赖真理的规范,否定哲学依赖真理的存在。不懂真理是哲学的血肉,没有哲学的血肉构不成哲学的躯体。
真理确实不是能不能规范人们未来行为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坚决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问题。因为有一个客观规律注定:谁要是想逃避这个真理的规范,谁就将陷入另一个真理的规范。而另一个真理的规范,是比前一个真理的规范更严厉的规范。逃避真理规范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行为也受到错误的规律的规范,同时还受到真理规律的规范,成为双重的规范。真理的规范,最直接地是以法律形式作出的规范。法律、法规的施行,就是这种规范。依法规行事,就是接受法规规范;违反法规行事就是不接受法规规范。因为法规受真理的规范,所以法规应该是真理。不是真理的法规应该废除。因此,接受真理性的法规规范,就是接受真理的规范。恩格斯对于这种真理的原则规范他认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页)这里,没有把出发点的原则和研究的原则讲清楚。实际上,原则是多方面的。原则 (即标准)有名实之分的原则,运用于研究的原则,研究原则的原则,判断研究结果的原则等不同的原则。恩格斯没有全面认识这些由本质决定的、千差万别的原则。但原则的 “名”是在研究结果出来的时候,即确定真理的时候确定的 (确定的不是抽象的)。原则的名只有在其适合于自然历史之时才是正确的。但是,原则的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现在,甚至将来的。这种原则的应用就是用原则规范的应用。当然,不认识这种真理原则,即真理的标准的规范作用的人肯定不能认识真理的这种规范。可是,真理作为真理的标准的这种规范,人类社会是无处不在的,是多种多方面规范的。研究的出发点也受着原则的规范。马克思在谈到真理的探讨时,也谈到过这种规范。他说:“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页)所以,检验真理应 “择善而从”。当然,择善者应善择。方法也应该是真理。要知道,任何研究都是有原则的。不用这样的原则,就用那样的原则,无原则的研究是不存在的。过去的错误研究也是有错误原则的。当一种原则被摈弃的时候,另一种直接对立的原则就被采用了。所以,研究必须是正确的研究,规范必须按原理规范。研究的推断就算推断错也只能凭已知的规律推断。
真理作为规范人们未来的行为标准问题,是一个必须明确纳入法制管理、强制执行的问题。不论你是任何政党、任何人,你都没有特权逃避这个规范,也逃避不了这个规范。因为逃避就将受到真理和错误更严厉的规范。届时的规范就将是教训、是惩罚,这对认识不认识这个规范的人来说都是一样。
真理既然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那么,以人的行为产生的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必然属于行为规范的内容。它们的一切发展方向都必然受到真理的规范。科学的发展应受真理的支配。科学一旦失去理性,就不是科学,而是伪科学。所以,真理是今后人类实践行为的规范,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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