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没有实践不能检验理论。因为检验需要活动,不活动不能检验,而活动就是实践,所以只有实践活动才能检验理论。但是并不是实践理论才能检验理论。这两个 “实践”是有根本区别的。前一个实践和后一个实践不同。前一个实践指辩证方法的实践,后一个实践是运用理论的实践 (即实行、履行、践行理论的实践)。过去讲的实践,都是讲的运用理论的实践,并且是不断运用任何理论的实践,即实行、履行、践行理论内容的实践。“任何理论”当然包括错误的理论,错误的理论也能不断地运用于实践看结果吗?显然,这样的方法是错误的。凭我们现在的理论水平可以证明,这个方法是不值一驳的。还有,实践是践行、履行和实行。任何理论都能不断地践行、履行和实行吗?思想 (包括理论、政策、计划、办法)不只是正确、不正确地反映外界规律问题,还包括思想、理论、政策、计划、办法的运用产生什么规律的问题。所以,检验真理不只是把理论放到实践中去考验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用物质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的唯物辩证法。所以,认为 “除了实行、履行、践行的实践方法就没有其他检验理论、检验真理的方法”的认识是错误的。
只有实践理论才能检验理论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解答 “未经运用的理论能不能检验,未经运用的理论怎么检验”的问题,也就是解决毛泽东说的 “此外再没有检验真理的方法”的结论问题。这个结论是否正确呢?不绝对正确。因为此外还有检验真理的方法。检验理论可以用运用理论的方法,检验真理就不只是运用理论的方法。检验理论和检验真理有一定的区别,不可绝对同一而论。但检验理论和真理的方法还有思维的方法。理论和真理是可以通过思维检验的。真理可以通过理性思维来认知,可以通过理性思维来检验,可以通过正确意识来反映和坚持。
未经运用的理论可以检验。怎么检验,这是方法问题,即实践的内容问题和运用什么方法检验的问题。正确的方法是把理论与所理论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比较。比较结果理论与被理论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理论就是真理。这样的真理 (正确理论)就可运用于实践。如果比较结果理论与被理论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理论就是错误。这样的错误 (不正确理论)就不能运用于实践。“中国威胁论”和其他谬误的理论不是正确的理论,这些不正确的理论不能运用于实践,这没有必要多费口舌。
未经运用的理论可以检验。因为理论都是反映,反映有的是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有的是反映虚假的、虚幻的事物及其规律的,有的是反映非事物非规律的。除这些反映外,再不可能出现其他反映。对这些反映是可检验的。因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如果反映得正确,那么它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反映是真理,那么它的反映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用来证明真理的。如果反映不正确,那么它的反映对象是不存在的、不真实的。反映对象不存在、不真实也可以证明 “真理”,因为它不是真理。这就是真理可以在运用前检验的理由。这正如孙中山先生说的:“宇宙间的道理,都是先有事实,然后才发生言论,并不是先有言论然后才发生事实。”(《孙中山选集》下卷,第671页)要是没有事实也发生言论,那就是错误了。既然先有事实才发生言论 (理论),为何不能先用事实证明理论,然后才运用理论呢?真理是规定了先有事实,后有理论反映的真理。不是先有理论反映,后有事实的 “真理”。即真理是先有的后放矢的真理,不是先放矢后有的的 “真理”。
检验真理的方法还有唯物辩证法。所谓 “旁观者清,当权者谜”,就证明检验真理和理论除了实践理论,还有 “旁观”这个方法。既然旁观者清,当权者谜,就说明不实践的 (不运用理论的)反而比实践的 (运用理论的)更清楚明白。当今世界,认为 “没有试验场就不能造核武器”的谬论简直是蠢话。当然,检验真理需要效验、证验、参验,需要实践。中国东汉时期的王充在 《论衡》中就说过:“事有证验,以效实然”,“道家论自然,不知验事物以检其言行,故自然之说未见信也”,“论事者违实,不行效验,则虽甘义繁说,众不见信”。但效验并不是让你什么理论都去实行和履行,什么理论都去运用。所以,检验真理的方法不只是运用理论于实践看结果的方法,还有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不需要一定按理论实践。因为像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样的真理谁都知道。知道就要实践,不实践就不是真理。但这不是检验真理的实践,而是坚持真理的实践。总之,不实践理论,就不能认识理论的真理性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不轻视实践,也轻视不了实践;我只是强调实践要实践真理,反对实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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