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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与正名有什么关系

时间:2023-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孔子的 “正名”提倡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名分等级关系,认为 “名正才能言顺”。没有名的反映就没有哲学,就没有真理。荀子论证了正名的重要性和产生正名的根本原因,提出了制名指实的问题。名有代表对象的意义。确定正确的名的“正名”既有论辩的意思,它又是论辩的手段。共名是共同的名称。证明也包含 “正名”的词意。除单名外,有的事物及其规律还有不同的别名或兼名。

提到 “证明”,常常使我想起孔子的 “正名”和荀子的 《正名》。孔子的 “正名”提倡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名分等级关系,认为 “名正才能言顺”。荀子的 “正名论”和孔子的 “正名论”截然不同。荀子是人类历史上对 “反映论”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国哲学理论家。他的 “反映论”虽然讲得不全面,但他归纳总结出的 “名论”和 “正名论”,实际上就是言论、文论的 “反映论”和“证明论”。言论、文论的反映论、证明论,解决了理论反映和理论检验的基本实质和基本要求。它与反映真理、检验真理、产生真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类社会的大多数真理,就是由 “名”来反映产生的。名是反映实的。制名指实,以名举实,就是用名去反映事物及其规律产生真理。没有名的反映就没有哲学,就没有真理。名论不仅是反映论,还涉及认识论和检验论。因为认识和检验都需要名论来支持。在 《正名》中,荀子首先肯定了人是认知的主体。人的心灵具有认知的能力。认知的对象是物和物之理。物和物之理是有不同类别的。区别不同类别的物和物之理是由人的不同感官和内心来区别。人的感官不同,检验的能力不同。不同的事物由不同的感官检验。即实践的器官不同,不同的实践器官实践检验不同的真理。比如:“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酸、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铍、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荀子·正名》)“心”指心理意识。心理意识是进行理性思维,构成概念、判断的头脑器官的产物,具有 “徵知”(检验认识)的能力。真正的认知是知与所知的 “虚一而静”形态。所以,知与所知一致的 “虚一而静”形态是正确认知的标准。“正”作动词讲时,具有扶正、确定、审定、检验认定的意思;按正确的标准判断出正确反映的意义。作形容词时,它有表示名与对象相符合、相同一等的意义。荀子论证了正名的重要性和产生正名的根本原因,提出了制名指实的问题。“制名以指实”就是制定出 “名”来反映事实。名就是反映实的反映。名有代表对象的意义。对于名的制定,荀子认为“名定而实辨”,所以 “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这样就能做到 “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所以,荀子认为制名的标准准则有三个方面:一个是以名指实,即 “制名以指实”;一个是分别事物的同异,即 “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一个是制名的方法标准,即 “制名的枢要”。制名的枢要即:“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正名》)按不同制名的规定性划分,荀子实际提出了四条制名的基本原则:①同实同名,异实异名。②单名、兼名、共名、别名。③约定俗成。④稽实定数。这四条制名的规定性原则指出了只有这样规定性的名,才是正确的名。这样制定的名是社会交流的需要产生的,是作为社会交流的工具来运用的;是大家约定俗成 (实际上是作为标准的),大家公认而不可违反的。荀子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无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为什么要这样制名呢?荀子说:“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荀子·正名》)制名之枢要,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分别按不同物质及其规律的状相征的本质、数质来确定事物及其规律的名称。用分别按不同事物及其规律的状相征本质、数质确定的事物及其规律名称来反映不同的事物及其规律。

“正名”一词是析词,具有 “正确的名”和 “确定正确的名”的双重含义。确定正确的名的“正名”既有论辩的意思,它又是论辩的手段。正名就是区别同异、辨析同异、辨析事物的实名,以明是非。做到异则异之,同则同之。如果异实都不异名,同异不别,就是错误。“单名”是反映个别对象的概念,如:“牛”“羊”“马”等,用一个单词就能表达。“兼名”即复合名词,用单名不能加以区别,则在单名前加定语限制的,如:“黄牛”“小羊”“白马”之类。名论的 “共名原则”与反映论的 “共同质原则”是一致的,如:小猫小狗共 “动物”的名 (质),动物植物共 “物”的名(质)。公孙龙的 “白马非马论”错误,就是违背这个单名共名原则所犯的错误。“共名、共质”指单名和兼名都不能加以区别的,如:“物”“人”“鸟”“兽”等。共名是共同的名称。共名的运用要做到 “无共然后止”,“至于无别然后止”,即能用单名就可区别的事物就用单名称谓,不能用单名区别的事物就用共名称谓。

名是大家根据必然性来约定的,异于约就谓之不宜。不宜就是名实不定的诡辩。荀子的正名论认为,名除了反映固定的实之外,还有确定数质的意义。“实”是区别质的,“数”是区别量的。正名也包含正事的名,正规律的名。正事的名,正规律的名涉及 “名”“辞”“说”“辨”的逻辑体系。“辞”,荀子说:“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也就是 “以辞抒意”。“说”就是说明问题。“辨”就是要分辨同异,辨的前提是不异实名,类推而不悖,以情度情,以类度类。异类有别,言必当理,名由物证。当然,辨需要证明,证明需要辨。证明也包含 “正名”的词意。为了区别不同实质的事物及其规律,需要给不同的事物及其规律取单名,即在共名基础上用单名来反映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如:“马”是共名,“火焰驹”是马中的一匹马,“火焰驹”是共名中的单名。除单名外,有的事物及其规律还有不同的别名或兼名。这些名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这种约定俗成的情况各地区不同,各民族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反映在语言、文字上。但反映的形式不同,反映的内容和本质有的相同。

对规律的反映特别要说明的是对数理规律的反映。“数理”就是数的规律。任何数都是事物联系和联系的结果。因此,任何数都属规律的范畴。数量的概念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认识物的大小多少的规律后获得的。自然界存在数理的原型,为人类反映数理提供了摹本的原本。人类对数和量的规律的认识和物的规律一样,有的是直接从直观的原型中认识的,有的是通过推理认识的。有些实的数理原型人可创造和消灭,反而有些在头脑中的数理摹型不可消灭。荀况在数理逻辑上的贡献,揭示了“稽实定数”的规律。“稽”具有点数、计数、计较、考核、核实、检查的意思。“稽实定数”,就是要按审查核实的情况来确定数量,确证真实的数量,反映真实的量质。

从荀子的 “正名”可以看出:“正名论”包含着检验、证明名 (反映)的正确性的理论。他要求言必当理,名由物证。这对我们后人来说,是应该遵循的重要古训。荀子的正名论也讲 “意识”,只是古代讲意识是讲 “心”“性”。讲心、性不如讲意识容易理解。

真正的证明,最终都是以质证质的证明。我们知道,一个事物除了它的本质之外,它还有许许多多其他方面非本质的。比如,河的本质是河,但在河的本质之外,河还有河水的流量质、深度质、宽度质、水的清洁度质等非本质。我们在检验这些不同的本质和非本质时,都只能以被检验的质为准。特别要认识质量变化与事物变化的关系,这种质变与那种质变的关系。为什么几千年还解决不了“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这样的难题?就是不知道荀子讲的 “状变而实无别”,“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用实质证实质的缘故。如果我们知道河的其他形变、状变,而河的 “一条”质未变,河还是那条河时,我们就知道人不但可以两次踏入同一条河,就是几万次也能踏入同一条河。试想,既然还是同一条河,没有变成第二条河,为什么不能两次踏入呢?难道第二次踏入的是第二条河吗?当然,如果要求这条河的方方面面质一成不变,那当然是一次也不能踏入一点不变的同一条河的。因为河的不同质变,是任何踏的速度都不可能跟得上的。但这里说的 “同一条河”,是以 “一条”为质规定的、律定的、注定的、界定的,即以 “同一条质”为标准的河,而不是说一点不变的河。一点不变的河是不存在的,也就不是人能踏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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