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起源,就是标准在人类历史上的最初形成和使用过程。标准和其他人为的事物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它经历了一个演变,进化和发展的过程。可以想象,在人类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处在采摘野菜、野果充饥,身无蔽体之物的时代,那时的早期人类显然没有现代所使用的这么多检验各种事物的标准。但是,从那时起,辩证思维的概念,大与小,多与少的 “量”的概念,就在原始人类的思维中开始形成。即意识的起源,就标志着标准的起源。因为实践的标准就是意识。到人类发展进步到能够用兽皮或其他物件遮蔽身体时,就出现了以人的自身大小为标准制作蔽体 “衣物”的 “量”的比较。量的比较就产生了新的更高级的标准。并且,伴随着生产劳动和生活中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生产工具,不同的人享用不同的食物的出现,人类规范也就随之产生。这种规范也是标准。在人类社会的群居生活中,不可能没有用来约束共同群居的人的行为规范。没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就不能维持集体群居生活。作为物质标准和人类行为规范的标准,就这样源于人类生产生活产生出来。
标准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产生的事物。标准的 “流”也是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是随人类的需要而逐步认识和完善的。春秋时代的孔子就说:“人受谏,则圣;木受绳,则直;金受砺,则利。”战国思想家孟轲就说:“教者必以正。”墨翟说:“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据文字记载,中国五帝时代黄帝时期就有很多发明创造。如:养蚕、舟车、文字、音律、医学、算数等。这些发明创造就使用到衡量事物的标准,并且创造了一些标准。比如相传在大禹治水时,就已经使用了 “准绳”和 “规矩”作为度量的标准。到人类开展贸易活动后,贸易中产生了以物易物的标准。如:西周 《曶鼎铭》记载的 “用匹马束丝买五个奴隶”。随后,度量衡 (度:指尺寸的长短;量:指升斗的容积;衡:指斤两的轻重)标准就逐步实行起来。约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朝,禹在位时经历了从部落联盟长到夏国王的过渡阶段。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利用已有的强大势力,继承了禹的位置,成为夏朝第二代国王。从此,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公天下”变成了 “家天下”。这种王位制的更替,实际是王位制度 (标准)的更替。这种王位制标准的更替,实际就是从王位禅让制标准向王位世袭制标准的更替。这种王位世袭制标准在中国历史上沿袭了近四千年,直到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才摧毁了这种世袭制,废除了这个标准。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建立了政府机构和军队,制定了刑法,设置了监狱。法的产生,标志着人的行为标准发展到了以法的形式出现的阶段。法就是人的行为规则,也就是人的行为标准。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文字的产生出现了成文法 (有观点认为成文法不都指文字记载的法)。最初的成文法也大都是习惯的记载,尔后,立法活动逐步发展,才有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1115—前1077年西亚地区亚述王朝制定的 《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颁布的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 《十二铜表法》等。在中国有公元前536年和公元前501年郑国先后公布的 《刑书》(亦称 《刑鼎》)和 《竹刑》,公元前407年李悝编纂的比较系统完整的 《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不同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标准和社会道德标准,过去的法是国家按照统治者意志制定,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特殊行为规则,是国家实现专政的工具。法的发展到文字产生后,有的以书面条文的形式颁布实施,称为成文法,如:法律、法令、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等。法作为标准不但运用在规范行为上,规定时间的标准上也称为 “法”,如历法,历法是依一定的法则组合,供计算年、月、日等的计时单位。
标准的起源也就是标准的产生本原。标准的产生的本原跟其他物质产生一样,起源于规律。标准产生的规律是符合检验规律、事物标准与事物观的一致性规律,任何事物及其规律都是以该事物及其规律的本质 (本身)为标准规律,符合标准的就是标准的同一性规律,本质、定义和标准的统一性规律,与检验方法的不矛盾律等规律决定的。
人类对检验物质的标准是容易理解的,但对检验事的标准、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不容易理解。因为检验物质的标准比较直观,它的存在质量都由计量器具的量值来规定。量值=数值×计量单位。只要用正确的、符合标准的计量器具来衡量 (检验),就能认识某一物质的量值是多少。而检验事的标准就不是那么简单,它不可能像制造带有检验物质量值的计量器具一样制造出一个标准的物质器具来检验事。所以,事的标准不容易认识。但是,尽管不容易认识,还是可以认识。在任何事物的标准问题上,不可知论是没有市场的。上面提到的法,除了一部分是检验物质的标准,绝大部分是检验事的标准,即检验人为的事的标准。检验人为的事的标准,人类历史上除法定的以外,曾经运用过自然伦理标准 (如 “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社会道德标准、社会规范标准、宗教裁判标准、神明裁判标准、《春秋》决狱标准、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标准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涉及一个特殊的标准,即真理标准。真理的标准,是衡量确定什么是真理,什么是错误;什么不是真理,什么不是错误的标准。也是人们的行为符合真理的标准和检验规律的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标准。这个特殊的标准也有源,它是在人类产生 “道”“理”“规律”“正确”和 “错误”等概念和是非观之后才产生的标准。人类对这个标准的认识,几千年来众议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仍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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