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的真理简称 “公理”。公理是已由事物及其规律反复证实,其真实性已经得到公认,无须再加以证明的逻辑、规律、定理、定义、定律、命题、事实等的真理。公理是经过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的真理标准检验后确证的,不可否定的真理。不可否定的真理,本身就是真理的标准。因此,用公理可以直接作标准检验和规范真理。当然,公理不是整个宇宙万有,而是被绝大多数人认可的人的意识对一桩桩、一件件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公理区别于只是思想中正确的 “认识的真理”。正确认识,但意识反映不正确的所谓 “真理”不是公理。意识正确,但认识不正确的所谓 “正确意识真理”也不是公理。因为,凡是正确的认识和意识都是真理。但要社会公认的、经得起检验的公理,只有正确认识和正确意识共同反映于头脑外的真理。
公认的公理,是以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检验得到的真理,以错误和运用理论作标准检验得到的“真理”不是公理。2008年2月19日,云南 《生活新报》刊载了一篇 《车祸官司审八年肇事真凶仍悬疑》的文章。文章称:“一起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吉普车撞车事故,交警出了结论不同的四份责任认定,经法院一审、二审,又进入申诉程序。”审理的焦点是:撞车时驾驶位上活着的是肇事司机,还是后座上死了的是肇事司机?驾驶位上活着的说:“撞车使他与后座上死了的换了个位,他不是肇事司机。”而检察院认为:“在高速撞车的瞬间,两人不可能准确换位。驾驶位上活着的是肇事司机。”因此,检察院提起了民事抗诉。这简单的案子,以违反规律的错误和当事人的实践、交警的实践、法官的实践、律师的实践作标准,检验得到的绝不是真理。这充分证明公理的标准只能是公认的规律的公理,以错误作标准检验得到的 “公理”绝不是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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