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事物及其规律不同,是质的不同。所以,世界上的事物及其规律区别划分,都是由不同的质区别划分。真理也不例外。真理也是由不同的质区别划分出不同的真理。不同质的真理由不同质的真理标准来检验划分。真理由反映不同事物及其规律的不同质真理作标准检验确定。用不同质的真理标准检验,让我们认识了很多不同质的真理。这些不同质的真理否定了真理只是一个 “宇宙万有”,真理只是一个 “相对真理的总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不能单独存在”,“真理只是认识的客观内容”等的谬论。不同质的真理有以下不同原因的真理。
(1)不同于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的不同真理。
真理是事物及其规律,但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不同。用不同真理作真理的标准衡量真理,会看到真理是事物及其规律,但不只是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就是真理。因为真理是物质的运动和联系,以及运动和联系的结果。并且真理还是反映和被反映两方面的事物及其规律,反映和被反映共同联系的事物及其规律。因此,真理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不同。真理就是多在反映本身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外,还有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所以真理有不同于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有不同于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的不同真理。就是说,真理不是一个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真理除了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还有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
(2)不同的真理标准检验得到的不同真理。
真理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不同,检验的标准也不同。检验的标准不同,检验得到的真理也不同。不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检验标准只是衡量事物及其规律的衡量标准,但检验真理的标准出了衡量事物及其规律的衡量标准,还必须有与衡量事物及其规律的衡量标准不同的衡量反映符合被反映的真理标准。反映符合被反映的真理标准也有不同标准。不同的真理标准检验得到的真理不同。用不同的真理标准检验得到的不同真理,包括所有不同质的真理。比如:永恒真理,瞬变真理,绝对真理,相对真理等。
(3)不同的检验程序和方法得到的不同真理。
检验真理与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程序和方法不同,检验真理与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都必须用唯物辩证法。但检验真理与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程序和方法不同。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只要用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检验,而检验真理还需要用真理标准检验。所以,检验真理比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多一道用真理标准检验的方法和程序。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都是直接接触事物及其规律,可以直观。而检验真理有的不是直接接触事物及其规律,只可思维,不可以直观。但不可直观的思维可以演示证明。不同的检验程序和方法得到不同的真理。
(4)不同的检验思维得到的不同真理。
检验真理的思维和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思维不同。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除了思维标准,还必须有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而检验真理有的就只需要理性思维的理性标准,不需要理性思维外的其他标准。也就是说,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不能只是思维,而有些真理的检验只需要思维。不同的检验思维得到不同的真理。但思维不能凭空思维,凭空思维就成凭空臆想和凭空捏造了。凭空臆想和凭空捏造是反唯物辩证法的。反唯物辩证法不能得到真理。不同的检验思维得到不同真理,也包括得到错误的所谓 “真理”。
(5)不同的平衡、一致、等同标准检验得到的不同真理。
真理的平衡、一致、等同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平衡、一致、等同不同。真理的平衡、一致、等同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平衡、一致、等同不同,是由真理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运动、变化、产生、灭亡等不同形成的。真理的平衡、一致、等同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不同,也包括真理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运动、变化、产生、灭亡的不同。恩格斯说:“在辩证哲学看来,不存在任何一成不变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都带有必然灭亡的迹象;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任何东西都是站不住脚的。它本身也不过是这一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这个定论只符合说明其他事物及其规律,不符合说明真理。因为真理是特殊的,它不是与其他事物相同的事物。在真理的本质中已经包含着反映物质运动、变化、产生、灭亡的性质,不能再有其他运动、变化、产生、灭亡的性质。就是说,已经反映物质运动、变化、产生、灭亡了,就不能再认为真理运动、变化、产生、灭亡了。所以要正确认识不同的平衡、一致、等同真理标准检验得到的不同真理。
(6)不同的检验结果得到的不同真理。
检验真理的结果与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的结果不同。检验其他事物及其规律只要认识事物及其规律,得到事物及其规律。而检验真理除了认识事物及其规律,得到事物及其规律,还要认识真理,得到真理,并且有的还需要得出是绝对真理还是相对真理等真理。所以,不同的检验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不同的检验结果得到不同的真理。
(7)不同质的具体划分得到的不同真理。
真理,真理,真的去理的才是真理。并且去理还要理得正确才是真理。理得不正确都不是真理。真的去理用什么理,理什么呢?真的去理的方法不同,被理的对象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真理。这就是 “真理不只一个”的理论来源。因为泛称的 “真理”不只是去理一件事,一个物。它是包括用各种思想、理论、行为反映去理和理各方各面不同事物及其规律的。所以,除了反映一个质的真理,真理不只一个。因为质是不同的质,反映这个质与反映那个质不同。所以反映不同质的真理是不同的真理。不同质真理的具体划分,因为不同质的真理太多,根本无法具体划分。划分只能是大体划分。比如:按不同的反映人划分,按不同的反映方式、方法划分,按不同的反映事物及其规律划分,按不同必然性、偶然性划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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