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马琳 蔡明
检察机关应当是文明表率机关,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完善法规,加强监督,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检察职业文明突出表现在文明办案,文明办案的实质是公平正义,依法办案,服务于民,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待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法治文明产生了更高的需求,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应与人类文明发展程度同步。以文明规范的工作方式,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
一、充分认清开展检察职业文明建设的紧迫感
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干警,遵循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积极开展文明机关建设,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尽责尽职,敬业奉献,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检察机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和传统不良文化的侵蚀,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文明建设在一些单位和个人身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单位疏于管理,导致文明建设滞后。从单位行为来看,开展文明建设的紧迫感主要体现在:一是开展文明机关建设的力度不够。少数单位开展文明机关建设的意识不强烈,重业务建设轻文明建设,重法律业务学习轻职业道德培养,在文明机关建设中赶不上时代要求;二是职业文明教育开展不经常。一些单位,在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计划多,落实少;部署多,行动少;形式多,效果少。少数单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简单化,程式化,满足于跟着上级部署走程序,而对于实际存在的问题“绕道走”,教育内容上缺乏针对性,教育方法上缺乏灵活性,把作为经常性教育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由于没有列入重点部署反而不经常;三是对存在的职业道德瑕疵不敢较真。少数单位领导之间,部门之间不协调,不团结,任其存在问题,但表面谁都不说,只在背后指手画脚、做小动作;有的部门怕承担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则,工作推诿,表面和气;有的单位“老好人主义”盛行,对个别部门、干警存在的职业道德瑕疵不批评,不指正,没有树立良好的文明风气。
个人怠于节制,导致文明言行失范。从个人行为来看,开展文明建设的紧迫感主要体现在:一是职业道德沦丧。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资料显示,2011年被查处违纪违法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察人员176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0人,反映出个别干警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丧失了检察职业道德,在职务活动中,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二是文明理念不牢固。个别干警办案中行为不检点,语言不文明,妄自尊大,缺乏自我节制。个别干警重实体,轻程序,不严格按规定要求办案,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时效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与人格保护意识有差距。三是八小时以外对自身要求不严。个别干警业余从事与自身职业不相容的活动;有的业余生活腐化堕落,缺乏基本的文明素养和家庭责任心;有的私驾公车,出入规章制度不允许出入的场所,利用公权力在私人生活空间扩张。
上述行为,不仅违背了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文明形象。认真分析检察队伍中发生的不文明问题,既带有行业特点的个性,也具有社会现象的共性。这些现象警示我们,作为检察干警,如果职业道德失范,文明礼貌失守,不仅对检察事业带来危害,对家庭带来祸害,情节严重的,自己也将走向犯罪的道路,这是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由此可见,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干警高尚的文明情操,教育检察干警固守职业道德这道防线和树立危机感,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认真分析检察职业文明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毋庸置疑,文明规范一直是检察机关职业文明的主流。但我们也要看到单位和个人所存在不文明现象。存在这些存在不文明现象,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既有习惯思维的左右,也有不良风气和传统不良文化的侵蚀。从上述问题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理论学习和道德教育弱化。学习和教育既包括自我学习和修养,也包括单位集中组织。有的单位重业务研究、轻理论学习,重办案技能、轻职业道德,重集中培训、轻个人学习;相关部门开展文明的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从教育的内容、形式、考核等方面进行设计和规划不够科学,结合各院实际不够密切,制定的措施不够具体。文明言行是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道德基,仅受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根基就不会牢固,行动就不会坚定。
(二)约束性机制建设力度不足。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文明建设是一项软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无论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还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只有倡导性的行为目标、行为模式、情感倾向、价值观念等规定,而没有具体制裁措施的规定。对于不文明言行,上级检察院难以制定统一的约束性机制,以院为单位制定约束性机制较为合适,由于上级没有统一的要求,以院为单位对不文明言行的约束性机制,从目前情况看,整体力度欠缺。
(三)文明评价与考核制度不健全。目前各级试行的表彰奖励规定,偏重于办案业绩,当办案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就能够给予相应奖励;目前各级试行的考核细则,也同样以办案得分为原则,但在奖励与考核中如何评价与考核检察职业道德,特别是如何评价与考核职业文明的言行举止,还没有完全纳入各级领导的视线。
(四)自身修养和自律意识欠缺。道德修养,对于每个人来说,实质上就是实现道德的自我更新。但是,一些检察人员,不能经常在头脑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检查和自我解剖,对可能闪现的不道德的意识、观念和情感,缺乏控制和自律。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不能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注重自身修养,核心价值取向淡漠,思想品德境界不高,过分计较个人得失,不注意个人小节。这些人虽然是个别,但影响极坏。
三、以科学发展观创新检察职业文明建设的新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深化对经济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成果,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因此加强检察职业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教育引导力度,树立检察职业文明的核心价值观。检察官的职业文明,是检察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文明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检察官职业文明是靠政治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是前提,树立检察职业文明的核心价值观是基础。有的检察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就是在核心价值观问题上出现偏差,与不注重先进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有关。检察职业文明的核心价值观在于: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所以,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检察官树立核心价值理念的思想政治和职业文明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检察官职业文明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检察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检察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检察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检察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检察官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二)完善文明考核机制,建立与职业文明相配套的奖惩制度。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十分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与检察职业文明相配套考核和惩戒机制。将检察官职业文明评价纳入年度职业道德考核体系,采用个人自评、同事互评、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列入个人档案,与年度奖励挂钩,并作为职务聘任、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作为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先进表彰制度,严格实行职业道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对职业道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检察官,要及时谈心,深挖原因,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犯职业道德规范的检察官要严肃查处,该调离的调离,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不姑息养奸。建立检察官职业文明惩罚制度。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社会正义最后一层防线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官必须具备更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官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检察官处罚方式与公务员雷同,没有把道德上的失范行为纳入应受惩罚的范围,缺乏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罚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检察官行为没有最终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不会受到严厉惩罚。但我们应当看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反映了一个人对法律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对是否正确行使检察权起到决定性作用。可考虑制定专门惩戒检察官违反职业文明行为的方式,设立资格处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没有触犯其他法律的检察官给予停职、撤销检察官职务、终身禁止从事检察官职业的处罚,及时铲除检察官队伍中的潜在的问题。
(三)构建“三维监督体系”,实现对检察职业文明的无缝链接。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文化积淀相对单薄,检察官职业文明体系尚未建构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仅靠检察官自觉提升其职业文明,是很困难的。而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文明监督机制,则是实现检察职业文明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是强化自我监督。着眼细节,着力规范,严格落实《检察干警廉洁自律规定》、《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等制度,落实检察职业文明从业规定,使干警行有规矩,动有尺衡;教育干警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慎初、慎独、慎微、慎欲、慎友、慎终,不断提高文明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提升文明素质。二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将检察职业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让“文明从检”的观念深入人心;构筑“文明底线”,在坚持开展文明教育和作风整顿的同时,主动走访干警家属,定期召开“文明家庭”、“贤内助”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干警“八小时以外”思想、行为动态和交友情况;发挥检务督察的作用,明确执法责任,建立执法档案,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强化外部监督。打造“阳光检察”,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定期联系制度,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向社会公布检察职业文明内容、要求和执法文明问题投诉电话,聘请检察职业文明监督员,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监督之下。
(四)强化日常管理,养成良好的检察职业文明从业习惯。良好的职业文明习惯要在实践中砥砺。一是要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培养检察人员的职业习惯,倡导职业礼仪,规范职业用语,体现职业精神,坚持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做起,持之以恒,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的过程,变成弘扬和实践检察官职业文明的过程。二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政工、纪检、党建部门、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协会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检察队伍不断增加的新成分,大力创新培育检察官职业文明管理的新机制,使检察官职业文明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三是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建立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在互动互融中促进检察官职业文明建设。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新闻媒介、互联网站络等途径,大力向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介绍检察官职业文明建设的内容与要求,大力宣传实践职业文明的模范检察官,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文明的信任感、认同感。四是要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把检察职业文明的基本要求,融入检察文化建设之中,增强检察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通过建立文化长廊、举办文化沙龙、开展读书演讲、开展集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文化活动,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的良好文化氛围,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陶冶检察人员的思想情操和生活情趣,提升文化素养和思想境界,培育职业品质和道德情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职责,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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