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吕欢
著作权案件涉及文化、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紧密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对著作权的保护是激励和促进文化信息传播的重要保障,坚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保障,是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的必要前提。作者通过对宜兴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调研,归纳了目前宜兴地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状况及特点、原因,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概况
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争的标的相同或标的性质相同、侵权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提起的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若干案件。宜兴是苏南经济发达地区,以紫砂和电缆、环保行业为基础产业,文化产业并不发达,但是文化市场却十分繁荣。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自2009年宜兴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建庭以来,收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中80%涉及文化领域,案件类型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2009年收案6件,2010年收案27件,2011年收案33件,仅2012年1至3月份就收案16件,有力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特点
对这类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纠纷多发于新兴文化领域
近两年收案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除了发生于出版发行、影视歌曲制作等传统文化领域外,大部分集中于网络传播、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领域的著作权纠纷。侵权案件中涉及互联网、动漫产业及娱乐产业等领域的纠纷更是占到案件总数的95%以上。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权利人诉KTV经营者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上海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超市侵犯“喜洋洋”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吧经营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二)侵权打击范围大、频率高
著作权权利人多采取“撒网式”维权形式,在省内外各地法院提起大量关联诉讼,被告牵涉面广甚至席卷一个区域内的整个行业。权利人往往就部分作品先行起诉获得胜诉后,又针对同一被告再就其他部分作品提出新的诉讼,一些经营者在同一时间被文化作品不同权利主体反复起诉。
(三)维权主体呈专业化趋势
大部分权利人缺乏渠道来推销或维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只好贱价将权利卖给中间人或律师,由他们来分地区大面积起诉侵权人,然后从诉讼获得的赔偿中分成获利。维权行为出现商业化趋势,相关权利人及组织为了维护其商业利益,正在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批量诉讼维权战略。
(四)调解难度大
经营者之间相互串联,“抱团”现象突出,普遍存在拖延心理,通过提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拖延诉讼,坚持少量赔偿或象征性赔偿,妨碍原告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通过审判实践,和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发现,大量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出现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权利内容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逐步由过去的放任和被动保护,转变为主动维权。
(二)经营者著作权法律意识匮乏
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知识文化产品价值的增加以及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承载着作者权利的作品在传播、流通的过程中极易被模仿、复制,导致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无论是被诉的卡拉OK经营者还是网吧经营者,大多数是个体经营户,自身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匮乏,错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疏于对文化作品的版权进行审查。
(三)双方缺乏合作渠道
由于知产的创造与运用脱节,大量的版权作品、文化产品“待字闺中”,难以实际转化为产业利润。法院目前审结的案件中,基本上仅解决案件所涉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并不涉及后续的许可使用费问题,原被告并不能一次性了结侵权问题及许可使用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司法保护的建议
法院不仅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侵权行为,为推动文化产业健康蓬勃发展提供坚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同时,为切实转变文化产业经营方式,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市文广新局作为文化市场及版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对文化行业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应根据当地版权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各行业版权形成的特点,一方面做好文化产权、产品展示交易市场,在权利人和产业部门之间搭起一个合作的桥梁,使著作权人的文化成果就能及时转化为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应将许可使用费的缴纳情况与相关行政许可、管理或考核相挂钩,使作品的授权使用成为每年的必备审查项目之一,减少侵权行文的发生。
(二)共建诉调对接机制
法院应积极邀请当地的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参与调解,对经营者共同进行普法释明工作,这样化解纠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与法院实现信息互通,能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文化行业的经营状况及侵权等情况,有助于增强版权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权利人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助于避免行政诉讼的产生。
(三)加强行业指导
推动成立全市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我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可考虑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及检查机制,清查服务器上有无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及时组织对经营者开展经常性的知识产权培训及必要的法律常识培训,协助会员在安装影视平台或曲库系统过程中审查知识产权权属状况及权利范围,适时进行行业知识产权风险提示,指导涉诉会员参与诉讼,协助会员进行调解协调。
(四)协会牵头缴费协调
针对经营者普遍反映的许可使用费交费无门问题,可由行业协会代表会员统一参与后续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谈判过程。协调畅通授权使用渠道,统一交费避免侵权风险。行业协会可主动介入此类纠纷,代表被诉经营者与原告在庭前以及诉讼中进行协商调解,保护行业利益,促进此类纠纷顺利了结。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服务深入文化体制改革事业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审判的探索创新实践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软环境,为提升地方文化产业效益,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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