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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实现路径探析

时间:2023-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司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与社会的对立。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谐司法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的积极参与。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检察、审判等工作来化解各类纠纷,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康学璞 蔡明

关于和谐司法的内涵,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自从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和谐司法的理念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和谐司法实质上也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它要求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和谐司法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关于如何实现和谐司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伸张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与社会的对立。

宽严相济之“宽”即刑事处理上的宽缓。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讲,“宽”就是指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和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未成年人、聋哑人或者盲人、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等犯罪人,予以轻缓化的处理,即尽量做到诉讼程序上的简易化、实体上的非刑罚化和执行上的非监禁化,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2月25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提出取消现有的13个死刑罪名。此次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比如对75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为数不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给其生活造成实际困难。这种情况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宽严相济之“严”,是指对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对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比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

二、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该制度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实现定纷止争、和谐司法的目标,民事审判应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依法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之所以强调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是因为司法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调解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可以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就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就要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人际关系和谐。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尽量用“和谐”的方式结案,尽最大努力多做调解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

三、坚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转型,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主体多元、类型多样、原因复杂。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的同时,而法院却未能积极有效地应对,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满,导致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断下降。被动性是司法的一般特性,然而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为此,当前我国司法要着重突出其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动司法在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在实质上获得解决,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效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能动是依法的理性,是积极的能动,切忌司法毫无克制地盲动和妄动,即能动司法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职权。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社会纠纷的多发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仲裁、行政处理、民间调解等多元化形式构成,而诉讼应当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又必须要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有效衔接,才能使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中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要实现和谐司法,我们就应该坚持统筹兼顾,创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息诉罢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和谐司法的实现需要司法人员的积极参与。因此,司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和谐司法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司法技能,才能确保实现和谐司法。当前,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司法队伍建设: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工作中落实以人为本,就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司法是忠诚、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它需要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所以要实现和谐司法就要有一个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应具备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公正意识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服务意识就是要坚持被动司法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廉洁意识就是要做到清廉严明,一身正气,执法如山。

三要具备精湛的司法职业技能。司法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检察、审判等工作来化解各类纠纷,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不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熟练驾驭司法活动的能力,这样才能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定纷止争。

总之,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任何一个方面、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不和谐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和谐。司法作为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然而和谐司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和谐司法的丰富内涵决定了其实现路径的多样性,因此要真正实现“和谐司法”的目标,还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和参与,更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地去实践、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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