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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我们“看不见的心”

时间:2023-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文化是检察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不同的文化孕育出不同形态的检察制度。廉政以分权制衡为枢纽、以个人权利为导向,将维护个人权利作为反腐败的根本手段,体现了“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正”承认并倡导标准和价值的共同部分,这个共同部分是超越所有社会群体自我利益而又普照所有社会主体根本利益的价值评判。我们完全可以从社会主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文卿 彭伟洁

文化究竟有多重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对于检察制度而言,它的发展不仅仅需要法制、装备、人员等“硬实力”,还需要文化“软实力”。检察文化是检察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检察核心价值观是检察文化软实力的核心指标之一,它不仅为检察制度发展提供动力,让检察官们凝聚成一个能集体行动的整体,更为检察制度铸魂,赋予检察官的行为提供精神支持乃至合理性证明。一个国家的检察制度为什么这样发展而不是那样发展,为什么更看重这些东西而不是那些东西,皆源于它的核心价值观。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十三检”会议上提出了“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标志着我国检察制度核心价值体系的初步建成。

一、价值观背后的文化多样性

核心价值观属于文化范畴,反映着文化的精神,又在文化中传承。在检察制度发展过程中,各种检察制度有历史长短之分,无高低优劣之别,这就是检察制度的多样性。不同的文化孕育出不同形态的检察制度。否定自己的文化就是否定自己的生命;检察文化的积淀是一个检察官群体最可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检察官群体能自立于社会、其他职业之间的“凭证”。丧失了这种独特性就意味着丧失了凝聚力,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

检察文化多样性反映在价值观上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于别的文化主体来说,一种价值选择似乎是“非理性”的,可对于本文化主体来说却是充分理性的。西方国家的检察官们就很难理解中国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制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中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和优秀文化,检察核心价值观当然要根植于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烙上中华文化的精神印记,从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藏中汲取精华。

就算是大体相同的价值观念,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也会有不同的表达。在西方,检察官被称为“革命之子”、“政府利益代言人”、“法律守护人”等,这些价值观在中华文化中可以总结为一个词——“忠诚”。“忠诚”可以理解为首先可以理解为“政治性”,对党忠诚,必须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其次是“人民性”,对人民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再次是“法律性”,对法律忠诚,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再比如,廉政是人民对所有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腐败的政府是不可忍受的,廉政是任何公务员的核心价值观。但廉政不是抽象存在的,在不同的文化形态中,廉政的形势与内涵都是不一样的。西方认为腐败侵犯的是公民的权利,《人权宣言》指出:“对于人权的无知、忽略或轻视乃是公民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理由。”廉政以分权制衡为枢纽、以个人权利为导向,将维护个人权利作为反腐败的根本手段,体现了“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中国,廉政是古代优秀廉政传统、党的优良传统和马克思主义廉政观的统一。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当代中国,廉政都具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古代中国把礼义廉耻作为立国的四大纲要,在当代中国,廉政是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共产主义指导下的清廉,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体现出政治性、人民性和道德性的高度统一。

“不同”、“多元”是21世纪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实生物,同则不济”,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所有的民族、国家都选择同一种文化,只会导致文明的衰落,不管那种文化看起来多么先进、多么科学。对于检察制度来说同样适用。

二、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形态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一个发展形态,必然要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其他社会形态有着不同的内容。检察制度也是如此,把这些不同中最关键的、最根本的、最核心的东西,提升为价值层面的内容,这样的价值观自然就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观了。比如,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取向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其出发点是“细胞式”的个人,强调人的独立自主和进取精神,在检察制度中体现为检察官负责制,在履行职能时侧重维护人权;而我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自古便提倡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更多地把个体作为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在集体的价值思维中实现个人的发展,在检察制度中体现为集体负责制,在履行职能时不仅关注个体的权利,更侧重“执法为民”。显然,“为民”就涵盖了维护人权。所以,如果说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更强调“权利”的话,我国的检察制度则对“公正”更有偏好。“公正”承认并倡导标准和价值的共同部分,这个共同部分是超越所有社会群体自我利益而又普照所有社会主体根本利益的价值评判。在当下中国,非市场因素导致社会差别越拉越大的背景下,公正作为检察制度核心价值观,既有厚重的理想引导性,又有着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可以在全体检察官中引起共鸣。

尽管“体系”是理论完备性的一种标志,体系也只能是在理论领域的表述。理论要进入实践领域就必须要有实践形态。检察理论非常深厚,就是专业人士也不一定全部涉足,普通大众连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都弄不明白,怎么可能让他们支持检察事业? 走向社会大众实践的核心价值观一定应该是简单、清晰、凝练的,几句话,几个词,让人一看就明白。也不能过分简单到让人连最基本的内涵都看不出来。所以如何把“体系”合理概括并充分阐述是形成核心价值观的第一步。

此外,走向社会实践的核心价值观既要有崇高的引导性,使检察官感受信仰的光辉、使命的神圣;又要有相当的生活性,不能脱离喜怒哀乐、人之常情,因为检察官也是人。只强调崇高性会使人望而生畏;过分强调生活性就会丧失价值观本来应有的崇高性,会让价值观名存实亡。

三、“和谐”、“民主”、“法治”等很重要但不属于检察核心价值观

为什么不把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比如“和谐”、“民主”、“法治”等内容也列入检察核心价值观? 笔者认为,这些很重要,很有现实针对性,是当代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加强的内容,但它们毫无疑问都属于最基础的价值范畴,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隐藏在背后的,在一个社会群体的集体记忆和灵魂深处中潜移默化发生作用。检察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它们在检察实践中的展开,是反映奋斗目标、发展主题、政治文明建设任务等的具体范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下位价值观,可以在政治文明成果中表现出来,就好比树叶与树根的关系。我们完全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把它推导出来。一个“和谐共处、法治民主、维护权利”的社会的检察官必然是“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

不把它们列入核心价值观不代表它们不重要,也绝对不能因此忽视它们的重要性,反而要更加地彰显它们的意义与功能。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职能、强化监督、公正执法、化解矛盾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未定型的检察制度需要共同的理想

检察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全盘移植了西方检察制度,也带来了它们的检察文化和价值观。但是价值观来源于检察形态的深层结构和检察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所以那些照搬来的制度最终没能在中国的大地上生根发芽,而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而创立的人民检察制度走过了80年的光辉历程在今日仍然生机勃勃。

一个群体的价值观的形成一般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社会形成前夕,这时大家有共同的理想,因而可以提出一种理想色彩浓厚的价值观引导大家为之奋斗。另一个阶段就是已经成熟并形成社会,拥有自己的运行法则时,可以提出与法则吻合的价值观。像中国的传统的“君臣父子”价值观,就是农业封建社会所需要的价值观,它适应并维护了礼制。

当代中国恰好不属于这两个阶段,检察制度的发展阶段更像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中国化的进行时。在这个阶段,我们有很多问题没有阐述清楚,我们的检察制度处在不断改革过程中。像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核心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一个怎样的检察制度? 我们的检察制度的属性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我们仍在探索中,并在客观上导致了我们在价值观上一定的困惑。“心”迷茫了,不知道价值规范在哪里,又希望有明确的价值规范,这种纠结很容易被其他价值乘虚而入。一旦我们屈从于其他文明的“文化领导权”,那么我们的检察制度发展势必会中断、休克,甚至死亡。所以,制度可以未定型,但检察官的理想不能不明确;目标可能不清晰,但不能找不到前进方向。在某种意义上讲,“忠诚、公正、清廉、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其实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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