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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应自然到人类自觉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类发展的长期过程中,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成为区别不同社会性质和形态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鲜明地表现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历史性。自然规律是以盲目的、自发的形式发生作用的,人们不可以改变自然规律,不可创造自然规律,人们只能发现自然规律,掌握自然规律并且利用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历史发展过程,不仅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而且表现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同时,作为现实的人的特性还表现在一系列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关系中。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人是自然的存在物,马克思说:“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手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她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和其他成员发生着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关联。人首先要立足于物质的自然环境和条件,并和其他社会的人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进行生产,同时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构成的复杂社会关系还会反过来影响和决定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世界的关系是对象性的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它们以实践为基础,以价值为纽带,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都是处于不断的互相制约和相互生成的过程中。人的任何活动都是既有现实性又有历史性,使人和世界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生成的由低到高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现实的人作为主体,是以人类社会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界和作为人的活动的产物的社会的统一体,而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物的客体,则是通过社会关系在和自然发生对象性劳动的结果和产物。人的本质就是在人的生产活动和实践中得以确认和表现,是由人自己的劳动活动所造就的。因此以主体关系而存在的人和以客体关系而存在的社会关系都是主客体互相对象化的结果,相互都是以对象性关系而存在的。这种对象性关系充分的证明了人、自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辩证过程,作为矛盾关系而存在的主体和客体,一方面表征了它们的分离和对立;一方面又印证了它们之间的统一和相互依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中确证着人、自然和社会之间的互相关系。主体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方式进行社会劳动过程,这种活动的结果又使主体自身发生相应的转化和改变。在具体的社会劳动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既相互适应又相互排斥,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促进了两个发展。以上分析的是主体和客体对象化过程的一般关系。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实践中,这种对象化过程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会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不同的社会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里,它们的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甚至是迥异的。由此证明,在人类长期的对象化关系中,对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的考察,不能脱离开现实的个人,也不能脱离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起,社会就是一个不断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尤其通过以生产工具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力表现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了人和自然的关系、人们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经济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础,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形成为它服务的上层建筑。在人类发展的长期过程中,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成为区别不同社会性质和形态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鲜明地表现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历史性。由于社会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因此,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规律有着明显的不同。自然规律是以盲目的、自发的形式发生作用的,人们不可以改变自然规律,不可创造自然规律,人们只能发现自然规律,掌握自然规律并且利用自然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界遵循着完全不同的运动规律。这种差异突出的表现在社会发展的规律是一种决定性和选择性相互统一的过程。社会规律的决定性表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规律的,人类社会发展自古至今都是按照社会历史规律在运动、在发展,社会运动的发展受着必然性的支配,要受到因果关系的制约和影响。那种认为只有能够完全重复的过程才具有规律性,而社会运动的过程是不具有绝对的重复性的,认为社会活动的内容都是一次性的,社会历史中发生的事件和过程只具有现实性,暂时性,不可能安全一致的重复发生或者进行,因而,在社会历史中没有规律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规律性内涵的一种误解。由于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复杂性,有些事物是尊重严格的因果关系,以绝对重复的形式表现出自己的规律性,有些事物因其自身性质的特殊性,它的重复不一定遵循严格的线性的因果关系,而是以多值的或然的因果关系,是以概率的形式,以平均的一般趋势表现出来的,这同样也是规律性的表现。“它们全都没有任何其他的现实性,而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趋势,依着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其所以如此,部分地是由于他们所起的作用被其他规律同时起的作用打乱了,而部分地也又使它们作为概念的特性。”[4]正是因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不是以线性的因果关系而表现出来的,社会的事件或者生活内容存在着可能会以这样的方式发生或者产生,或者以别样的形式发生或者产生,这就使得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了多种可能性,社会生活的内容可以是这样的,也可以是别样的;社会发展的道理可以是这样的,也可以是别样的。这表明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不存在绝对的的、固定不变的、唯一的社会生活内容和社会发展道路。社会历史活动中这种多样发展的可能性,恰恰为人们充分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人的主体意识提供了存在的可能空间。这种可能空间使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使社会发展的道路和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内容一定程度上按照人的愿望和要求而实现具有了可以选择的空间。这表明,在社会活动中,主体可以有意识、有目的地按照不同阶级、不能利益集团的要求去运用一切可能手段和工具改变社会面貌、改造现实社会以实现符合自己理念和理想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制度。那么在社会活动中,什么样的目的和理想能够实现,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实现,取决于社会中多种矛盾的内外部条件和社会矛盾运动的互相关系。那种顺应了社会发展方向和人民群众要求的理想和要求因为它不仅具有存在的可能性,而且因为它具有符合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因为更加具有现实性,最终会成为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必然阶段;那种违背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律,不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和人民群众要求的社会活动目标,由于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不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因而也绝不可能实现它的现实性。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一方面制约和限制着人们活动的方式和范围,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也决定着人们对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选择。这一关系可以理解为,生产力的水平既是限制人们活动的约束条件,同时又是人的活动赖以展开的基础。因此实践的方式和内容决定了思维方式的内容和形式。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发展是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同步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类思维方式的提升是伴随着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地丰富和深化,人们的劳动实践是社会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恩格斯指出,近代以来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就是说,作为物质的存在是第一性的,是决定观念活动的,思维方式的发展和变化不可能凭空产生,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它只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物质生活内容的观念反映“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东西而已。”[5]“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思维方式最完备的体系。但是,纵观上述这些研究,可以见到一个共同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他们的不足之处:都只是在思维领域内不,就思维而研究思维,即把思维、思维方式当作是一个孤立的系统来研究,缺乏对思维方式的社会历史基础的考察。缺乏对思维、思维方式同人们的存在方式的关系的考察。所以说他们的研究是抽象的、思辨式的。”[6]马克思主义从人们的现实物质生产劳动出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7]“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应时经过修正的,然而是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8]从思维和存在的辩证关系来看,人们的社会实践决定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没有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的思维活动,但同时,人的思维方式一点形成,就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它会对社会生活发生反作用。通过以上比较,我们看到,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把人们对理性和思维方式的认识和研究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极大的深化和丰富了对人的精神活动的理解和认识,但是由于其唯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他们的出发点却是唯心的,颠倒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只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从人的现实社会生产劳动出发,正确地解决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给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内容以合理的地位,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出发,把人的思维方式概况为:以整体性为特征的包含着辩证法内容的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以分析手法为主要特征强调部分的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把辩证法和唯物主义有机结合起来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思维方式。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为我们正确认识人的认识能力,认识的过程和认识的内在机制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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