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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关于经验的类比的阐述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论范导原理运用于自然研究的哪一个方面,它的基本特征都是一致的。作为先验哲学的一个方面,就像理论哲学建立起来的是“按规则思维”的思维方式一样,康德的道德哲学所要确立的是“按规则行动”的行为方式。然而在“规则”的功能方面,实践法则的功能则与知性认识的建构功能不同,它是范导性的,也就是说用以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对于建构、范导方法的论述,将构成本书的全部内容。

先验逻辑作为一种方法论,从总体上说,就是从经验中分离出它的先天的规则系统,并由此创立一种新思维方法,即按这一规则系统进行思维的先验方法。并且,根据我们的高级认识能力的区分以及它们所涉及的对象的不同,这一方法又区分为“建构”与“范导”两种。关于作出这一区分的原因,我们放在后面考察,这里先指明这两种方法的基本特征。

建构的(konstitutiv)方法,是知性所使用的方法(25),它的对象是感性直观提供的质料。它所运用的规则,是由范畴引申出的经验综合的先天原理。知性运用这些原理对经验对象进行思维,其结果是规定了这些对象(26),并使由此获得的经验具有客观实在性。简言之,建构是知性运用范畴(原理)对感性对象的建构,其结果是产生了具体的经验判断。

范导的(regulativ)方法(27),则是理性(包括理论的与实践的理性)与反思判断力所使用的方法。这一方法由于对象方面不同的缘故,又有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它的规定性叙述起来要复杂些,我们且把它分为自然与道德两大类来叙说。

在自然领域,范导方法的对象的第一个方面,是知性的一切可能的经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经验知识。它所运用的规则是根据“理念”所产生的“准则”(Maxime)。(28)这些准则作为范导的原理,“引导着知性在观察大自然时按照完整性(Vollständigkeit)的原则前进。尽管这种完整性是永远达不到的,但它却以此作为认识努力的目标。”(29)这就是说,理性以范导原理引导知性在其经验活动中向知识统一的目标前进。(30)此外,理性的这种统一理念,也使反思判断力据以假定为自然统一的目的,在目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则,即“自然的分类(Spezifikation)法则”。这就是,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自然万物依据类、种、族的区分与联系而形成系统的统一的看法相一致,在《判断力批判》中,他又从目的论的角度,把它作为自然自身在分类上的合目的性法则提出,并以此作为反思判断力的法则。

范导方法在自然领域的对象的第二个方面,是专门针对生命有机体领域的。由于康德认为,生命有机体现象是无法仅凭建构性的机械因果律来加以解释的,因而他引入“目的”概念,从“目的论”的角度来对这类现象加以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目的因的因果联系”概念,作为研究这类现象的指导法则,即引导反思判断力把生命有机体看作是其各部分互为目的与手段的、自组织的、合乎目的的存在。然而,由于“目的”概念并非有机体自身所具有的,而仅是我们设定来指导对有机体进行研究的,从而仅是一种主观性的“理念”,所以,这种指导对有机体的合目的性进行判定的原理,就属于范导性的原理。(31)

但不论范导原理运用于自然研究的哪一个方面,它的基本特征都是一致的。它是一种主观性的、假设的原理,而不像建构性原理那样是客观的。它无法对客体加以规定,而只是以其提供的概念作为我们观察、思考事物的参照系,由此引导自然研究达到理性所设定的某个目的。例如,理性由于要把握无限的本质,就设定了自然统一作为认识活动的目标,并提出了事物间的“同质性”、“异质性”、“连续性”三个概念,作为对自然统一的认识的范导理念。康德在分析它们的范导作用时指出,一切概念皆可作为一个点,观察者把它作为自己的观察角度而具有特定的视界。通过它,视界中的事物就能在某个概念下被思想和表现出来。(32)范导方法在自然研究运用中的实质,也正在于通过特定的概念框架,领悟特定的视界,领悟所研究的对象。(33)

范导方法运用的另一个、也是更重要的领域,是道德领域。道德在康德看来是属于实践活动的范畴,也就是说它关涉的是人们的行为,因而这方面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一套行为的规范系统。作为先验哲学的一个方面,就像理论哲学建立起来的是“按规则思维”的思维方式一样,康德的道德哲学所要确立的是“按规则行动”的行为方式。因此,实践“规则”的来源、性质与功能就再次成为问题的关键。就前者而言,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专门提到“最高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在那里他批驳了经验论哲学家们以经验性的条件为根据,从“苦乐”等感觉对象中寻求善恶概念的规定,并由此引出道德法则的做法,而确认道德法则的来源只能是先天的,并且其性质只能是形式性的。就这一点而言,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由于同属于先验哲学,所以在先天法则的来源与性质上并无二致。然而在“规则”的功能方面,实践法则的功能则与知性认识的建构功能不同,它是范导性的,也就是说用以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德语“范导”(Regulation)一词,本来就是规范、调节的意思。所以康德在区别开“自然”与“自由”(道德)、“是”与“应当”之不同的基础上,进而区分开认识的建构与道德的范导方法之不同,后者并不是像前者那样用于规定对象及其客观实在性,而是将道德法则作为一种直言命令,(34)来规定人的道德动机,从而来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的根本目标是要在建立起一个最高的、普遍的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具体演绎出一套包括法权与伦理在内的规范系统,从而规定出一种理性化的社会秩序。

对于建构、范导方法的论述,将构成本书的全部内容。因此,上面的说明只是作为一个引子,以引出我们往下对康德所区分的这两种方法的评述。这里我们要着重指出,康德的先验逻辑乃至他的整个哲学体系,都始终强调这两种原理是不可混淆的。对于理论理性来说,如果将仅能作范导使用的理念误作建构性的使用,要对并无任何现实经验能加以验证的理念进行规定,就会产生一些辩证的假象。整个第一批判的“先验辩证论”作为“假象逻辑”的作用,就在于指明这类假象的根源,教导人们正确地运用理性及其概念,亦即将它们作范导性的使用,不论在自然或道德领域皆如此。例如,康德指出,如果将范导原理误为建构的,而对世界的总体理念像对经验对象那样加以规定,就会产生“二律背反”。因为按照范导方法的性质,它在经验认识中只是教导我们如何尽可能地扩大知性在经验活动中的使用,即在经验事件所组成的因果系列中,不断探求原因条件之上复有的原因条件,而不能将这一无穷的经验系列视为一个已完成的、能在经验中给出的绝对总体。所以,当我们要规定世界为无限的时候,正是犯了把范导原理当作建构原理使用的错误。这是因为,一个无限的世界是不可能在相应的直观中给出的。但另一方面,规定世界为有限的,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这等于为经验划定了一个绝对的界线,而经验活动是必定要超出这个界线的。这样,结论只能是:“对于经验的(感性世界的)全体对象,我不能有所言说。”(35)

康德这方面论证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区分开科学与道德、亦即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的领域。这是一个由休谟开始做出、并且其争论一直延续到当代的根本性的哲学问题。康德用以区分它们的建构与范导方法,在语言上表现为“是”与“应当”的区别。事实性的经验,表现为“是”什么的形态,因而它们必须是能够显现于感官的,从而是一些有限的、能用陈述句形式加以规定的“现象”。价值性的道德,则表现为“应当”如何的形态。因而它必须产生于某一摆脱了有限条件系列的、从而是绝对无条件的道德法则,并且在语言上表现为规约性的、命令式的。

了解了上述康德对建构与范导、以及相应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下面我们在“导论”部分所要做的工作,是要先弄清康德之所以提出这些区分的根据。对此,我们将清理出康德的几条基本思路,即(1)这一区分的主观能力方面的根据;(2)客观方面的根据;(3)机械论与目的论方面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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