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康德把这一区分的根据归于我们认识能力的性质。在康德看来,由于高级能力有知性、判断力、理论理性及实践理性的不同,因而它们各自所运用的方法与原理也不同。
知性具有的是建构性原理。这类原理不过是用来做成经验,以告诉我们对象是什么,并使关于对象的认识具有客观有效性。这类原理之所以成立,是我们知性的性质使然。因为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知性的性质是“推论性”的(diskursiv),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概念或判断的能力,其对象是感性,其思维方向是从普遍(概念)到特殊、个别。仅凭我们的知性本身并无法进行判断,因为它仅拥有概念,而概念若无感性提供的质料,就仅具有一种思维的可能性。只有概念加上知觉质料,认识才会成为现实的。知性的这种“推证”的性质,便使认识成为建构性的,也就是按照普遍性的概念来规定特殊性的质料。因此,建构性的思维乃是知性与感性的结合。一方面,知性作为概念能力,先天地具有一些纯粹概念(范畴),它们是使经验得以成立并具有客观性的根本条件。在认识活动中,这些范畴表现为经验判断的先天原理,作为知性建构所依据的规则;另一方面,感性通过直观,为知性提供了可资规定的杂多质料,使建构得以有实在的对象。
理性在康德哲学中分为两种,一是理论理性,一是实践理性。这里我们先说前者。理论理性之所以只能是范导,而不能是建构的,是由于它与知性的上述特性不同。理性是关于原理的能力,其最终目的是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即要把握无限者。在自然认识中,康德把理性的这一目标定为把握经验的最大系统的统一。由于具体的经验是知性所创,所以这实际上已告诉我们,理性的对象是知性。但这样一来,在理性与感性中间就隔着知性这一层。这意味着理性不会直接与感性客体相关,因而也无从谈起对它们加以规定,当然也就无法告诉我们客体是什么,更谈不上给予经验以客观性。而这些正是建构的所为,因此,理性不能使用建构的方法。
在《判断力批判》第76节中。康德曾对知性、理性、判断力这三种高级认识能力,作了一番“通盘考虑”。这一做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替建构方法与范导方法的区分提供主观方面的根据。
在那里,康德论证的基础是从认识的角度考虑事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一事物是可能的,只需它的表象在我们的思维中出现;而一事物是现实的,则不仅我们要能思想到它,而且还需要在直观中给出它来。按照这个区分的标准,我们很容易区分出知性对象与理性对象的不同。知性的对象是感性直观给出的,因而是现实的;而理性的对象永远是非感性的,因而也从不会有现实性,或者可以说,理性的对象从不会有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
按照事物的这一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分,理性是决不可能去规定对象的,道理在于这种没有现实对象的规定,是永远也不会产生出知识的现实性来的。
在“先验逻辑”中,康德把可能性、现实性等作为经验思维的“公设”确认下来,其目的也是为了提出一个建构性认识的划界标准,把这种认识牢牢限定在感性对象的范围内。
理性既无法建构对象,那么它就只能是范导的。通俗地说,它应在思维的最高层次上,即在宏观的层次上提出认识自然所应遵循的大思路,以指导下一个层次的知性的具体思维。康德在理论哲学中经过多年沉思最终概括出两条大思路,就是我们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从机械论与目的论这两条思维途径把握自然。由于我们的一切思维只能通过概念来进行,所以这两条大思路,康德也分别用自然的“机械作用”与“合目的性”这两层原理来表达。(36)这些原理既然只指导某种大思路,因而它们本身并无法规定具体的对象,而只能通过知性去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诸如“合目的性”等理念的有效性就不是对于感性客体,而只是对于思维主体(知性)而言的。所以,康德说,“知性把理性的种种理念限制在主体,限制在普遍的人类主体,也就是说,限制在这个条件下,即按照我们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性质,或者更一般地说,按照我们能够为自己形成的关于一般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能力的概念来说,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如此这般地思想。”(37)这就是说,理念的范导作用,表现于它们规范了我们宏观的思维路线。
在判断力中,运用范导方法的只有反思的判断力。(38)这种方法之所以在反思判断力中成立,其根据也在于反思判断力的性质本身,因为反思判断力的作用在于为给定的特殊经验发现、寻找普遍的法则,它为此需要的原理,“只能是反思的判断力自己给自己作为法则的东西。”(39)这一原理指导反思判断力以合目的性的立场,将给定的种种特殊的经验归属于自然经验的最大系统的统一。正由于反思判断力原理的主观性质,所以康德强调,“这一法则不是用于规定自然(作为自律的),而是规定自己对自然进行反思的(作为再归自律的(als Heautonomie))。”(40)他并且说明了所以如此的理由。因为自然是不依靠我们据以认识它的条件而存在的;相反,我们对于自然规律的反思,却是要以自然本身的状况为转移的。
以上我们所说的,不论是知性、理性或判断力,都是有关自然认识方面的,下面让我们转向道德领域。在这方面范导方法的主观根据在于实践理性。前面说过,理性是一种原理的能力,把握无限的能力。对于理论理性来说,这种无限即是自然的系统统一,而对于实践理性来说,它则是自由、灵魂不朽、上帝这三个理念的世界,亦即道德的本体世界。这三个理念对于道德实践,在康德看来都是作为一种“公设”(Postulat),起着一定的条件作用。其中“自由”是作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而被设定的。因为,只有假定我们有一种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照理性世界来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人才有可能实现道德上的自律,即自己为道德立法。“灵魂不朽”的公设,是用以设定理性存在者的人格的无限延续,以作为圆满地实现道德法则所需的人格上的进步这一条件。“上帝”的公设,则是用以借助人们的神圣的宗教情感,将实现“至善”的目的作为上帝的号召,以保证它的实现。这三个理念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因为只有它才是道德法则的条件,其余的两个则是实现这一道德法则的条件。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种理性的、义务论的伦理学说,也就是说,它要建立一种以“人是目的”为根据,在道德上自我立法,并出于道德责任感而自我约束的“自律”的伦理学说。按照这一学说,行为的善恶并不是由结果来决定的,而只是根据行为的动机来决定,即按照它是否源出于道德法则的规定来决定。这样,道德法则就是善恶的标准,是行为应有的动机,因此,全部道德哲学的关键,就归结到这一法则的能否成立这一点上。在康德看来,要论证这一点,就必须假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虽然我们在理论上并不认识它、理解它。(41)这种“自由意志”的“自由”,是“绝对意义下的自由”,(42)也就是说,它是不受一切自然现象与秩序的因果关系束缚的、能够由自身开创一个新的条件系列的绝对能力。假定了这种能力的存在,那么对于既处于感性的现象世界之中、同时又具有道德的本体世界的理性存在者来说,就能够达到道德的自律。对于个体的人,这种自律使他能够依照道德责任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于人类总体,这种自律则使之能建立合理的社会规范,进而实现理想的道德目的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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