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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建构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版删除“先验对象”的同时,康德打出了“哥白尼式的革命”的旗帜。从此康德把认识的客观性的条件根据完全归结到主体自身。这里先要注意的是康德在第二版所修改与增加的段落。但康德的“对象”概念还有另一种更为重要的规定,这就是他时常强调的对象的建构性。康德所加的这一关于范畴与时空关系的注释,点明了前者对于后者的规定性。前面我们说过,康德的现象学把认识的对象规定为依存于我们主观感性的现象。

在第二版删除“先验对象”的同时,康德打出了“哥白尼式的革命”的旗帜。把这两个事实联系在一起,对于理解康德认识论的发展和这一革命的实质,具有最直接的意义。从此康德把认识的客观性的条件根据完全归结到主体自身。这样,认识的现象学的课题就在于:作为认识质料的主观表象,如何经由感性的形式条件(空间时间)和知性的形式条件(范畴)的规整作用,而最终形成作为认识结果的对象规定。因此,康德的现象学在其根本的品格上,像他所自称的那样是一种“形式的科学”。这种形式科学建立的是按照规则来思维的先验方法,其核心就是“哥白尼式的革命”的最激进的成果,即对象的建构学说。

现在让我们以康德的因果性原理为例,具体说明他的这一学说。由于休谟提出因果之间的联系不过是一种虚构,认为这种联系实际上只是由习惯性的联想所维持的。因此,康德要论证经验判断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就不可避免地要在因果性问题上与休谟交锋,解决它的必然性的根据所在。这样,如同斯密所说的,康德这一论证是全部《批判》中的一个最重要、最基本的论证。在我们的分析开始之前,这里应当事先说明,虽然康德在第二版完成了他的彻底的现象学,但他在清除“先验对象”时所作的修改是不完全的,留下了不少的残余。例如本章前面提到的他关于“现象”的三种含义中,后两种用于外在客体,就表现了这一点。而在做了全面修改的范畴先验演绎里,在去除了“先验对象”概念后,与“表象”相对应的“对象”,就仅是主观性质的“现象”了。(18)就是说,康德此时已完全排除了从外在客体中寻找普遍必然性与客观性的根据的必要。因此,我们应该沿着康德后来发展成熟了的思路,来论述他的因果性原理。

这里先要注意的是康德在第二版所修改与增加的段落。例如:把类推的原理修改为“经验只有通过知觉的必然联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等等。这些修改与增加的段落所要阐述的中心,是强调经验中知觉的联结在形式方面的合乎法则性,并且这种联结的必然性是在时间的顺序中得到的。这种修改与补充,正是康德自从《导论》开始,把客观性问题归于经验在形式上的必然性的反映。因此康德同样也把第二类推的原理修改为“一切变化都依据因果联结的法则而发生。”这样,在经验类推以至因果关系上,康德就明确地突出了他所提出的“特有的”思维方式,即按照规则来思维的方法。在《导论》中,在提出客观有效性和必然的普遍有效性是两个可以互相换用的概念后,康德甚至把表象联结的有无必然性,作为判别判断是否客观的标准。他写道:“判断可以仅仅是主观的,也可是客观的。如果表象仅仅在一个主体里联系到一个意识上去,并且就在那个主体里结合起来,它就仅仅是主观的;如果表象一般地,也就是必然地,结合在一个意识里,它就是客观的。”(19)这个标准可看作是康德关于真理符合论的形式标准的具体表述。把康德关于经验类推原理(包括因果性)所作的修改、补充与这一标准联系起来,并且回顾一下范畴先验演绎中的修改,那么可以看出,康德之提出“哥白尼式的革命”,是以他的真理的形式标准为准绳,并且循此思路,使现象学彻底地转向知觉的依据法则的必然联结,由此奠定经验客观性在主体方面的先天根据为内容的。

在本章开始时我们提到,要把握康德的现象学,关键在于辨明它的“对象”概念。在前面第一部分中,我们主要分析了康德的作为主观表象的对象概念。当康德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象”概念时,它是特指认识的质料——现象的。但康德的“对象”概念还有另一种更为重要的规定,这就是他时常强调的对象的建构性。康德这方面的论述较多,例如:

“表象,就其在空间与时间的关系中是按照经验统一的法则相互联系的和可以规定的而言,称为对象。”(20)

“现象只有依照那些法则标准置于范畴之下时,然后才能被认识为经验的对象。”(21)

其中,最能说明这种建构性质的,当属下面这句话:

“一般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同样也是经验的对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22)

在这句话中,康德提出了“对象”之所以可能的“条件”问题。本来,如果从直观的唯物主义立场来看,这是一个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因为对象自在地存在于我们的认识之外;但康德这种提问题的方式,恰表明了他的现象学的一个特征,即认识对象(现象)仅当与我们的主观能力发生关系时,才谈得上其发生与存在。换言之,认识对象依存于我们的表象。此外,这一问题还包含着更深的一个层面,即只当由知觉现象做成经验时,我们也才真正建立起认识对象。在“结构学分析”一章中,我们提到康德将这些条件归结为内感、想象力与统觉。但他这种提法,是从认识的主观能力这一角度着眼的。如果要从形式的角度考虑,则可分别从感性与知性两个层次析取出它们的纯粹直观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通过前者(空间与时间),我们使现象在形体、位置、顺序等方面在感性上得到规定;通过后者(范畴),我们使现象进一步做成经验,并在经验的形式方面得到规定。不过康德本人起先对于这两个层面的形式条件如何结合,在看法上、至少在表述上,是不明确的。他在第一版的“先验演绎”中,未能抓住“知性规定内感”(即用范畴对直观杂多在时间中的关系加以规定)这一关键,因而他的建构方法的形式规定质料的品格就未能清楚地显现出来。这是我们在上一章中已经指出过的。后来康德在第二版中全面改写了这方面的论述,突出了形式建构的品格,并且特别在第26节中加了两个注,强调指出即使空间和时间,也是由于知性对感性的规定产生的综合统一,才成为直观而给予我们。他并且声言,在感性论中,他之所以把直观表象的统一赋予感性,只是为了强调它先于任何概念这一点,尽管此种统一是以这么一种综合为前提的,即知性依据范畴对直观杂多进行联结,并由此使得空间和时间的意识首先成为可能。康德所加的这一关于范畴与时空关系的注释,点明了前者对于后者的规定性。把握了这个关键,对于我们下面转向因果原理中对象建构理论的分析,具有重要的作用。

前面我们说过,康德的现象学把认识的对象规定为依存于我们主观感性的现象。就是说,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对象仅在其与认识活动相关联时才存在,仅在物自体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并产生了作为现象时的表象才发生。例如,当我看见一只在河流中行驶的船只时,这只船在河流中位置的移动变化,即构成作为我的认识对象的现象。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将这一现象做成具有客观性的经验判断?

这一问题的难处在于,我们的一切感知,其性质都是主观的,它们都不过是我们心灵内部状态的某种规定。因此,如何能超出其主观的意义,而获得客观的意义,这就是认识论问题的症结所在。

解决这个难题的思路,显然不能从主观表象间的关系着眼,因为知觉之间的联系仅为偶然的。此外,也不能固守传统的真理符合论,因为不可能从内容方面求到普遍的真理标准。

不过,认识除了有其内容的方面以外,还有其形式的方面。康德正是从形式方面着眼,来解决认识的客观性以及对象的建构问题的。他这方面的基本思想是,认识的客观性在于它的合乎规则性:

“……仅当与规则相关时,我才使感知的主观综合成为客观的。”(23)

这就是说,当我们根据规则进行综合时,我们也就使本是主观的感知综合进一步被做成经验。而我们已经知道,在康德那里,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同样也是经验的对象的可能性条件。因此,上述康德的命题就与下述命题相等价:

“作为经验对象的现象,其自身仅当与法则相符时,才是可能的。”(24)

这样,经验知识的客观性就归结为对感性杂多进行综合的合乎规则的问题,并且这也正是作为经验对象的现象如何能依据规则而做成经验的问题,即由认识质料的对象,转化为认识产物的对象的问题。因此,认识的客观性问题就与对象的建构问题统一了起来,而它们的根据又都在于合乎规则性。更进一步说,康德现象学的根本问题,就归结为现象的合乎规则性问题。

以因果关系的现象为例。当我们感知到一只船从上游往下游行驶时,这只船的移动即成为认识对象的现象。显然,在这一感知中,我们只能先知觉到船在上游的位置,然后才知觉到它在下游的位置,而不能相反。因此,这一事实说明了,在我们主观的感知中有一种客观的规则,它制约着我们的知觉系列。这是康德因果原理论证的第一要点。

第二,这一客观的规则是现象中的时间顺序。为什么我只能先知觉到船在上游的位置,尔后才知觉到它在下游的位置?这是因为在这一知觉系列中,隐含着一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就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而言,总是时间上先在的现象规定时间上后在的现象。天下雨,是地湿的原因。在这两个因果现象的联系中,显然“天下雨”是时间上先在的现象,它规定了“地湿”这一时间上后在的现象。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康德指出,这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非就是时间上的“经过”。在自然界的大部分因果现象中,因与果是同时存在的,例如室内的暖炉与室温。但即使如此,它们之间仍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之分。因为在结果最初发生的一刹那间,它仍是由原因的作用所决定的。假如原因在一刹那前停止的话,那么结果也不会出现。因此,不论因果联系表现为时间上的共在或经过,其中的因与果之间的时间顺序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因果的时间顺序才成为“时间系列的经验的表象所必不可缺的法则。”(25)

第三,现象中的时间顺序又是知性将因果律输入现象中的结果。因为时间乃是感性直观的形式,在时间之中,我们对于现象的知觉各自占有它们的位置,由此形成一个知觉的系列。但是,要形成这个知觉的系列,需要想象力对知觉进行联结。因为我们知道,即使感知的综合,也是想象力活动作用于知觉的结果。而想象力的活动实际上是自发性的知性之所为。当这一综合活动运用了范畴时,就是“想象力的先验综合”。所以,归根到底,使知觉形成一个联结了的系列的,是知性的综合统一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象中的时间顺序是由知性输入的。具体说来,在现象的因果联系的知觉系列中,何者在前,何者在后,是不可逆的。这种不可逆性来源于它所依据的法则的必然性。这一法则就是因果范畴所具体展现出来的因果性原理:时间上先在的事物,必然规定后在的事物。按照这一法则,我们就可为先后发生的现象规定出它们彼此在时间中的位置,这也就是为它们输入时间顺序。

第四,一旦我们为现象在时间中规定了位置,这一经验就成为现实的。按照康德在“一般经验的思维之公设”中提出的标准,某一认识称得上是“现实的”,仅当它实现了思维的形式条件(概念)与质料(感觉)的结合。以这一标准来衡量,那么因果思维在它完成了将因果范畴与时间中的现象相结合时,或具体地说,在它规定了现象在时间中的位置时,也就成为现实的。这同样意味着,关于这一现象的经验已经完成,或者说经验的对象已经建构起来。(26)

从以上对康德因果性原理论证所作的归纳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康德“概念使对象可能”的思路。他为主观的感知寻找客观性的根据,指出这一根据在于时间顺序的规则性。这时,他似乎把客观性的根据建立在客体方面。然而,在他的先验现象学中,不仅时间是主体的直观形式,而且由于时间本身不能是知觉的对象,它只有在与具体现象相结合时,才能表现出它的序列性。因此,作为感知规则的时间顺序,又被归结为知性所输入的东西。而知性得以如此进行规定的依据,又在于范畴的法则性。这样,认识的客观性根据就最终被归结为知性依据范畴而来的综合统一能力。至此,我们才能够比较清楚地理解康德在艰涩的“范畴先验演绎”中所论证的那个“统觉的综合统一是认识的客观条件”的命题,也才能更清楚地理解康德为何在第二版中要去除为认识提供客观性基础的“先验对象”。

在本章开头时,我们强调了“对象”概念对于把握康德现象学的重要性。现在我们可以将前面的分析作一个小结。撇开“对象”作为“物自体”这一面的含义不谈,作为“现象”的对象主要包含着两个环节,一是作为认识质料的现象,二是将这一现象做成认识结果所得到的对象。作为前者,对象是以感性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为条件,仅仅存在于我们心中的。一离开我们的感性,就谈不上现象的存在。换句话说,现象仅就经验过程而言,才是存在的。康德以现象作为经验对象,其中一个目的是要为认识限定感性界限,使它能够牢牢持守在可能经验的范围内,而不致有非分的“超越”之举。作为后者,对象是知性按照经验的形式法则对现象加以联结的结果,即当“表象的联结被知性概念规定成为普遍有效时,它就通过这个关系而被规定成为对象。”(27)康德现象学的先验论品格,在这一环节上表现为发现了思维的先在框架的性质,并具体抽取出这一逻辑框架的结构,使之与不同的时间形态规定结合起来,演化出经验思维所必须遵守的原理体系。

由现象的这两个环节的涵义,康德推出了“自然界本身是如何可能的”这一“先验哲学所能达到的最高峰”问题,也就是“人为自然立法”的问题。康德指出,这是先验哲学作为它的界限和完成所必须达到的。这个问题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界,在质料的意义上,也就是从直观上作为现象的总和来看,是怎样可能的?康德对此的解答是,空间时间以及充实其中的感觉对象之所以可能,是由于我们感性的性质的缘故。这一问题由“先验感性论”回答。

第二,自然界,在形式的意义上,也就是从它作为一切现象联结为经验所必须符合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来看,是如何可能的?康德对此的解答是,这是由于我们的知性的缘故。这一问题由“先验逻辑”回答。

在康德看来,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界,不论从其质料方面或形式方面说,都是依从于我们心智的性质的,都不过是我们心中的表象的总和,这些表象之做成经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联结达到的。这种联结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进行的,并且是由认识主体做出的。因此康德断言,这些法则是先天地存在于我们心中的,而不是从经验中得来的;倘若它们只是得之于经验,那么这种由归纳得出的东西就会像休谟业已证明的,不具有严格的普遍必然性,而只不过尚未遇到反例而已。康德对理论理性的批判,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只做了两件工作,其一是论证这些经验综合法则的先天性,另一是实际提出这些法则。它们就是康德在“纯粹知性的原理体系”中提出的“直观的公理”、“知觉的预测”、“经验的类推”以及“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等原理。这些原理的提出,最终形成了康德严格、完整的现象学。它从我们只能认识现象,而不能认识“物自体”的论断出发,逐步为我们展示了认识现象的诸种条件,论证了把现象建构为经验、即建构为对象的合乎法则性的方法,并最终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建构所需的全部法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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