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目的论原理作为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来,这必然涉及与机械论原理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对于康德哲学的方法论来说是根本性的。因为如我们在本书“导论”部分中指出的,康德的建构与范导两大方法,在关涉到自然研究时,就表现为机械论与目的论两种方法论,并且其核心是机械的与目的因的两种不同因果性。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对目的论原理作了详细探讨后,着重研究了这一关系问题,这可说是对他有关自然研究方法论的一个总结。
在机械论原理与目的论原理两者的关系上,康德的基本观点是:片面坚执某一原理都不足以全面地把握自然,这两个原理是相容的,但目的论原理应摆在较高的位置上。
仅仅用机械论原理并不足以解释一切自然现象的最有力的例证,在于有机体领域。前面我们说过,生命有机体中的各个部分具有互为因果、自组织等特征,这类目的因的因果性与机械论的因果性是根本不同的,因而无法用机械论的规律来加以解释。康德这方面的认识由来已久。早在《自然通史与天体论》中,他就已经提出,小小的毛毛虫比无限的宇宙体系还要复杂和难以解释得多。现在,在“第三批判”中,他又宣称不可能再有一个牛顿,用力学规律来解释一根即使很简单的草的生长。但在另一方面,机械规律又是自然事物中的最基本的规律,离开它就完全不能有自然科学。凡有关自然事物的产生及其内在的可能性,其解释都是离不开机械规律的。因此康德说:“对于理性来说,无限重要的就是不得忘记自然在其产生中的机械论,并在对自然的解释中不要丢失它。因为没有它的话,我们就无法了解事物的本质”。(54)机械论的这种作用,同样是目的论所无法取代的。
由于两者在自然研究中都是必需的,因而就须考虑它们是否相容的问题。对此康德从两方面加以论证,即不仅从思维法则方面,而且还从自然事物本身方面证明它们是可以相容的。
在主观法则方面,康德以“判断力的二律背反”的形式提出了这一问题。他写道,这种二律背反可以两种方式提出。第一种是作为研究的范导原理,其正题和反题如下:
正题:物质的东西与其形式的产生,都必须根据单纯机械规律来判定才是可能的。
反题:有些物质自然的产物是不能根据单纯机械规律来判定为可能的(即它们的判定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因果律——目的因的因果律)。
第二种是作为对象本身的可能性的建构性原理,其正题和反题是:
正题:物质东西的产生都是根据单纯机械规律才有其可能的。
反题:这种东西的产生有些按单纯机械规律是不可能的。(55)
然而这种二律背反是不难解决的。关键在于,我们不应当把仅仅是判断力的主观上的反思法则错误地当作自然对象的建构性原理。倘若这样,正题和反题就是互相矛盾的,其中的一方必假。但如果正确地将它们看作范导原理,那么,它们事实上并不包含什么矛盾。因为当我用其中的某一法则来判定自然事物时,我并没有排斥另一法则,并没有妨碍另一种因果性在其需要时的使用。因此,这个二律背反产生的根源在于混淆了原理的范导与建构的不同性质,将仅仅是“自律”(Autonomie)的主观性的范导原理错误地当作是“他律”(Heteronomie)的客体的建构原理,而这样一来,自然产物就既是“全都”按照机械规律才有可能,然而其中又“有些”是按此规律不可能,这两种规定显然是相互矛盾的。
在客观事物方面,康德同样论证这两条原理在有机界是相容的、互补的。他指出,在生命有机体的世界里,我们能借助于比较解剖学,发现它们并非仅仅依照目的论原理,而且也按照机械论原理而具有一定结构。其根据就是,在这么多物种中,我们发现它们在某种模型(Schema)上是一致的。这个共同的模型不仅是它们骨骼的结构的基础,而且也是它们其余部分的配置的基础。并且仅由某些部分的缩短与其他部分的伸长,以及这一部分的退化与另一部分的进化,就能产生出这许许多多的种类,这不禁使人想到可运用机械论原理加以解释,由它们显出是按照一个共同的式样产生出来这一点,即它们结构上的合目的性,而认为它们具有由一个共同的祖宗产生出来的亲属关系,即属于机械的必然决定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自然的全部技巧看来是从按照机械律的物质及其力中产生出来的”。(56)所谓“自然的技巧”,康德指的是自然产物显现出来的、似乎是按照规则产生的结构上的有目的性。说自然技巧是从按照机械律的物质及其力中产生出来,这就明白地告诉我们在有机体中,合目的性与机械律是统一的。因此康德强调说,必须反对那种在目的论与机械论两者中偏执一方的做法。
肯定目的论原理与机械论原理两者是相容的,其意义不仅在于能够更有效地解释生命有机体现象,而且还能有助于完善我们的思维方式,以及更好地解决有关自然事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
按照机械论的思维方式,我们总是从自然事物的组成部分间的作用、结合等等,来考虑其整体的机械产生。然而要把握自然的统一,如我们在第八章第一节中所分析过的,自然的各个特殊部分(表现为各种特殊的规律)要由认识把握为整体的统一,却不具有必然性,因此要使这种统一具有必然的根据,我们必须改变机械论的思维方式,而采取目的论的思维方式,这就是采取从整体到部分的思维方向,先设定自然的整体统一是一种合目的性的表象,以之作为前提性的法则,然后由反思判断力将种种特殊的规律归于这一法则下,这样就能使自然的这种统一成为必然的。
由此可见,统一起机械论与目的论原理,意义重大。所以在有关自然的认识中,康德指出我们应采取如下正确的做法:在自然里凡是作为感性对象是必然的东西,我们都应该按照机械的法则进行判定;而对于那些特殊的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形式——它们在自然中作为理性的对象、作为完整的自然全体,相对于机械法则来说必须被判定为偶然的——我们则应当按照目的论的法则来考虑它们的一致性与统一性。这样,正确的结论是:“我们应该按照这两种原理来判定自然”。(57)
至此,康德统一起目的论与机械论这两种欧洲思想史上的主要方法论。这种统一不仅在于有关有机体的研究方法上,而且还在于有关自然的思考方式上。同时,这种统一也意味着知性建构方法与理性范导方法的统一。因为对感性对象作出机械决定论规定的,运用的是建构方法,而对自然从整体统一方面加以考虑的,运用的则是范导方法。就像在自然中追求统一一样,康德在方法论上也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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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纯粹理性批判》A688=B714;蓝482页。
(2) 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页。
(3) 《判断力批判》,§73。
(4) 《纯粹理性批判》A686=B714;蓝482页。
(5) 《纯粹理性批判》A686=B714;蓝482页。
(6) 《纯粹理性批判》A702=B730;蓝491页。
(7) 同上书,A694=B722;蓝487页。
(8) 同上书,A692=B720;蓝485页。
(9) 《判断力批判》,§79。
(10) 《判断力批判》,§59。
(11) 《判断力批判》,“导论”§4。
(12) 《判断力批判》,“导论”§4。
(13) 《判断力批判》,“导论”§5。
(14) 《纯粹理性批判》,A651=B679;蓝462页。
(15) 《判断力批判》,“导论”§5。
(16) 《判断力批判》,“导论”§5。
(17) 《判断力批判》,“导论”§5。
(18) 《判断力批判》,§61。
(19) 同上书,§76。
(20) 同上书,“导论”§4。
(21) 《判断力批判》,§61。
(22) 同上书,下册第70页。
(23) 《判断力批判》,“导论”§4。
(24) 同上书,§61。
(25) 《判断力批判》,§61。
(26) 《判断力批判》,§61。
(27) 同上书,上册第22页。
(28) 《判断力批判》,“导论”§5。宗白华译为“自然的特殊化规律。”在第一批判中,康德亦提出这一法则,不过是作为“理性的原理”提出的。见《纯粹理性批判》A656=B684,蓝465页。
(29) 《判断力批判》,“导论”§5。
(30) 《判断力批判》,“导论”§5。
(31) 《判断力批判》,“导论”§5。
(32) 同上书,第21页。
(33) 《判断力批判》,第23页。
(34) 同上书,第22页。
(35) 同上书,第24页。
(36) 同上书,第24页。
(37)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28页。
(38) 同上书,下册第24—25页。
(39) 同上书,下册第18页。
(40)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25页。
(41)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20页。
(42) 同上书,§65。
(43)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20页。
(44) 同上书,§61。
(45) 同上书,§67。
(46) 《判断力批判》,§67。
(47) 《判断力批判》,§67。
(48) 同上书,下册第25页。
(49)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33页。
(50) 《判断力批判》,“导论”§4。
(51) 同上书,上册第22页。
(52)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61页。
(53) 《判断力批判》,§79。
(54)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69页。
(55) 同上书,§70。
(56)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70页。
(57) 《判断力批判》,下册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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