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讨论社会实验的问题,然后才详细讨论社会学的规律、理论、假说或“概括”。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观察与实验在某种意义上在逻辑上先于理论。相反,我认为理论先于观察,也先于实验,因为观察与实验只有与理论问题相联系时才有意义。而且,我们必须首先有了问题,然后才能希望观察和实验能帮助我们提出答案。或者,就反复尝试法来说,实验必定先于错误的出现;而且,我们知道(在24节),理论或假说是试验性的,它是实验中的一部分,而观察与实验由于表明理论在什么地方出错而帮助我们把它们淘汰。因此,我不相信“概括的方法”就是说我不相信科学开始于观察并通过概括或归纳的过程从观察得出科学的理论。我却认为,观察与实验在帮助我们检验理论和淘汰经不住检验的理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淘汰过程不仅仅核查理论思考,同时也促使理论思考再去尝试,——往往是再犯错误,再次被新的观察和实验所驳倒。
在本节中,我将批评历史决定论如下观点:它认为社会学中一切概括的有效性,或者至少是最重要的概括的有效性,只局限于进行相关观察的那个具体历史时期之内。我没有先讨论所谓“概括方法”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之前,就批评这个论点,尽管我相信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我认为,我无需表明这个方法无效就能把历史决定论这个论点驳倒。所以,关于我对这个方法以及关于理论与实验之间的一般联系的看法可以暂时搁置,我将在第28节中再提出来讨论。
在我对历史决定论者的论点进行批判时,我首先承认处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多数人都会错误地认为,他们在周围所观察到的规律性都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律,因此对任何社会都适用。事实上,当我们在外国时,我们发现我们对待食物的习惯,我们的礼仪等等,并不是象我们天真地认为那样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时我们才注意到我们抱有这些信念。显然可以推知,我们有许多其他的概括,不管我们是否有意识地持有它们,都可能属于这一类,它们可能尚未受到挑战,因为我们不可能到另一个历史时期中去。(这一个推论是赫斯奥德提出的)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承认,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规律性只是我们这个特定时期所特有的,但我们往往没有看到这一局限性。因此,(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我们可能会遗憾地发现,我们过去所信赖的规律已失去其有效性了。
如果历史决定论者的争辩至此为止,那么我只能指责他只在极平常的道理上做文章。可惜他断定得还要多。他坚持说,情况所造成的困难不会在自然科学中出现;他还说,与自然科学相反,在社会科学中,我们决不能认为我们发现了真正的普遍规律,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它是否在过去总是成立的(因为我们的记载可能不充分),或者它是否将适用于未来。
与这一主张相反,我不认为所描述的境况都只是社会科学所特有,或者会引起特殊困难的。相反,我们的自然环境的变化显然和我们的社会或历史环境的变化一样会使我们得出经验。还有什么能够比日夜交替更明显而又无人不知的规律性呢?然而,如果我们进入北极圈,它就被推翻。拿自然科学的经验同社会科学的经验相比较也许有些困难,但我认为这种被推翻的情况很可能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情况一样令人吃惊。再举一个例子,克里特岛在 1900年和三千年前的历史社会环境之间的区别,很难说比克里特与格棱兰在地理和自然环境方面的区别为大。我想,突然地、意料不到地从一个自然坏境转到另一个环境中去,较之社会环境的相应改变更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我认为历史决定论者显然过高估计不同社会时期之间多少引人注意的区别的意义,而低估了科学发明的可能性。事实上,开普勒所发现的定律只对行星系统来说是有效的,但它们的有效性并不限于开普勒所居住和观察的太阳系。牛顿也不必退到宇宙的某个部分,去观察不受引力或其他力的影响的物体运动,以便了解惯性定律的重要性。在另一方面,即使在那个系统中没有任何物体按惯性定律运动,这个定律在太阳系中也不会失去其重要意义。同样,没有理由认为我们不能创造对一切社会时期都属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尽管各个时期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这并不表明我们不能发现这样的规律,就象格棱兰与克里特之间的显著区别不能证明没有适用于这两个地区的自然规律一样。恰恰相反,这些特点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似乎具有较为表面的性质(诸如习惯、礼貌、礼仪等等的差别),而且多少与那些据说是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社会所特有的规律性相符。(现在一些社会学家把这些规律性称为principia media)。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决定论者可能回答说,社会环境的差别比自然环境的差别更为重要;因为,如果社会变化,则人也变化;而这就意味着一切规律性都变化,因为一切社会规律性都依赖于人的本性——人是社会的原子。我们的回答则是,自然界的原子也随着它们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电磁场的作用下等等),但这并不违反物理学定律,而是符合这些定律。其次,所谓人性变化的意义也不清楚,而难以确定。
现在我们转到历史决定论者的论点去。他认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能以为我们发现了真正的普遍规律,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在某些时期所看到的规律是否在别的时期也能成立。这一点是可以承认的,但只在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自然科学而言。在自然科学中,我们显然不能十分肯定我们的规律是否真的普遍有效,或它们是否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时期(或许仅仅适用于宇宙膨胀时期),或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区域(或许在一个较弱的引力场的区域)尽管我们不能保证它们普遍有效,但我们也不必在我们的自然规律的公式上加上某个条件,说它们的被断定只是适于它们被观察到能够成立的那个时期,或者只限于“宇宙的目前阶段”。如果我们真的加上这样的条件的话,那么,这并不是值得称赞的科学审慎的标志,而是我们不理解科学程序的标志。因为,科学方法的一个重要设定(posiulate)就是应该寻求其有效性不受限制的那些规律。如果我们承认规律本身也是变化的,那么规律就不可能解释变化,这就得认为变化纯属奇迹。这将是科学进步的终结,因为,如果意料不到的观察被提出来,也没有必要修正理论——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个特定假说(ad hoc hypothesis)就可“解释”一切了。
这些论证不但对自然科学而且对社会科学都能成立。
这样,我结束我对历史决定论的反自然主义学说中较为重要的论点的批评。在我对不那么重要的论点进行讨论之前,我下一步将转到一种泛自然主义学说上去,这个学说认为我们应该寻找历史发展的规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