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袭的君主制
即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极其明白的事,纵使所有的人都赞同罗伯特爵士的意见,认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但是由于人们不能去服从那些不能命令指挥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尽管圆满正确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它也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也不能为人们的行动订立规章的。因此,要用它在人们中间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权是不行的,除非同时教给人们一种方法怎样去认识谁是握有此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他人之权的人。只是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该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的。因为即使我已完全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然而在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以前,我还是可以随意行动的。如果没有一种标志使人能认识他,并把具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区别开来,那么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所以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指导和法律,而不是别的。因此,单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还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臣民,而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这个具有“王权”的人。一个人除非充分了解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否则,他在精神上肯定不会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要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便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强暴和掠夺的遗产。假如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应该服从谁的指示,那么人们也就可以随时和幼稚地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如同他们改换自己的医生一样。所以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
罗伯特爵士在亚当身上建立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的愿望有多大的成绩,读者从上面说过的话里已可得出判断。但是纵使这个“绝对君主制”像他所希望的那样一清二楚——我是持相反见解的——除非他同时也证明下述两件事,不然对于世界上现有的人类政府还是没有用处的。
第一,“亚当这种权力”不随他的死亡而结束,而是在他死后便全部转移给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孙万代都是这样。
第二,现在世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得到这种“亚当的权力”的。
假如第一个条件不能成立,“亚当的权力”纵然庞大无比,对于现在的政府和社会也没有一点意义。我们不能不于亚当的权力之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求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便根本不存在政府。假如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话,就会摧毁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解除人民对于他们的服从。由于他们跟别人相比,既然对作为一切权威之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统治人民的资格。
罗伯特爵士曾经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给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然而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法,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都能见到,我在上章又已引过其中的几段,我不用在这儿再重复了。前面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前者被认为是针对万物的权利,即享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任何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除他以外任何人类的权力利。
这两项权利,既被认为是别的一切人都没有的,则亚当一人必有其特殊的理由,作为掌有这两项权利的根据。
罗伯特爵士假设,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责任而产生的。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父亲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以此为依据的权利。例如,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予”和“恩赐”,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拥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赋予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假如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予”,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这样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继承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肯定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因为正式的授予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根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像罗伯特爵士所主张的那样,那种“赐予”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假如这种权利是授予亚当以外的其他人的,就应该指明这种权利只传给他的儿子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他的儿子在外。
然而我们不要跟着罗伯特爵士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明显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种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长的时期,而且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因为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指导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就像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相同的目的那样)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的东西和给予他“自我保存”的手段。所以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假如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凭借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既然上帝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强烈的欲望),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只有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并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需,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
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根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基础,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所有儿子以相同的权利。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亚当的其他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相同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者——像罗伯特爵士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虚气了。不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人类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然而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看做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为什么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假如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予而另外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
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如何较他人为先地得到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他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回答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子们。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就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假如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无理由。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置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们的财产的权利。人类保有财产不只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可以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根据同一的义务有义务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到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来看,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十分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法律看也是显然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
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弱小,不能自己供养自己。上帝既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赋予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只是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适。所以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量长远地被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预备好的东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该被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提供照顾的。纵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
因为上帝和自然赋予儿子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且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对儿子的财产,应该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父亲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该予以报酬。但是,父亲这样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依照这个法则,他从自己的父母那获得抚养和教育。而一个人从他的父亲那里所获得的教养,是用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补偿的(我的意思是说,除非因为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将财物归还,以便维持他们的生活与生存,就应当采取财产权更换的办法,是多少就偿还多少。由于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儿子对于父母总是应该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钱来计算的财物与生活用品),但是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亲所负的责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后者优先罢了。一个人对其父亲负了债,在他还没有后代时,父亲有权掌管儿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排除父亲的承袭权。所以一个人在有需要时具有享受儿子抚养的权利,而且在他除了给予儿子和孙子的必须供应之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受安乐生活的权利。假如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亲自然有权来享有儿子的财物和承袭儿子的财产(纵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规定),然后,再由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承袭他的。假如仍没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亲和父亲的后人承袭,然而如果连这些也没有——连亲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归之于社会。在政治社会内,这些财产落入公共官长的手中,而在自然的状态中,这些财产则再一次完全公有,所有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对这些东西具有财产权。关于这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以论述。
我用了较大的篇幅,指出儿子有权承袭父亲的财产的理由,不单是因为从这种理由中,可以明显看出亚当即使有对所有土地及其产物的所有权(一种名义上的、无意义的、无用的所有权,由于他有责任拿它来养育和维持他的子孙,这种所有权便只能是如此而已),但他所有的儿子凭着自然的法则和承袭的权利,获得共同享受的资格,并在他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权。然而这种所有权不能给他的后裔中任何一个人带来统治其余的人的统治权,这是由于既然每一个人都有承袭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权利,他们应该共同地享受他们所承袭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觉得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可以要求承袭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连的统治权。而对儿子承袭父亲财产的理由细致地加以考察,是因为他可以更好地说明白“统治权”和“权力”的承袭问题。在有些国家里,他们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照这种习俗而传给人们,有的人就容易为这种现象所迷惑,而认为对“财产”与“权力”两者都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的所有权乃是从同一的根源产生,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承袭下去。
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由于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而设的,所以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然而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的侵犯而设,是以被统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了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能够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的所有的成员谋利益。这剑不是单为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他的。
所以照前面的说明,儿子们由于要依靠父母养活而有权利承袭父亲的财产。这种财产由于是为他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属于他们所有,因此把财产称为物资(goods)是合适的。依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则,长子都没有独占这份财产的权利或其他特殊的权利,他的和他的弟兄的权利同样基于他们必须靠父母养育、扶持和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根据。所以政府是为被统治者的福利,而不是为统治者独自的利益而设定的(只是因为他们是那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他们才和其余人一起,作为这个团体的一部分和成员而受到政府照管,并按照社会的法律,各尽职能,为全体谋福利),所以政府不能凭着与儿子承袭父亲财产同样的权利来承袭。儿子有权利从他的父亲的财产内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来养活自己,这种权利使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的父亲的财产,然而这不能使他也有权去继承他的父亲对他人的“统治”。儿子有权向父亲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抚养,以及自然所提供的来维持生活的东西;但他没有权利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他不须有为了他人的福利与需要而赋予他父亲的“帝国”和“支配权”(如果他的父亲具有这个的话)而生活下去,只需从他的父亲那里得到他理所应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因此,不允许儿子凭着一种完全是基于他私人的好处和利益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承袭统治权。
我们只有知道别人向他要求承袭权的第一个统治者怎样取得他的威权,一个人根据什么理由获有“最高统治权”,他凭什么资格拥有这种权力,然后我们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从他那里承袭这种权力。假如最初把一根王笏交到一个人的手上或给他戴上王冕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然是指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会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给予了王位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习惯和长子继承权本身都不能成为承袭王位的权利或口实,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态的人民公意是用这种办法来解决王位继承问题的。因此,我们看见在一些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承袭是落在不同的人头上,在一个地方根据继承权利做君主的人,在另一个地方可能会变为一个臣民。
假如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予和宣告的启示最初给予某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那么一个声称有这种权利的人也必须从上帝那里取得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但是假如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授和移转给他人的途径,那就没有人可以承继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他的儿女也没有承袭权,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允许成为要求的根据。例如我们看见扫罗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获得王位,在他死去以后,他的家族对王位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大卫王按照与扫罗登位同样的资格——即是上帝的指定——继承王位,而排除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的一切继承父权的要求。至于所罗门所以具有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也定然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根据长子继承制。弟弟或姊妹之子假如也具有与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那么在王位继承上必然享有优先权。在支配权只凭上帝正式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儿子便雅悯可以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也肯定能承袭王位。
假如“父权”、“生育儿女”的行为给予一个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那么继承和长子继承权就不能给儿子以这种权利;不能继承他的父亲的生育儿女这种资格的人,也不能像他的父亲那样,根据父权而有支配自己兄弟之权。不过,关于这点,在后面我还要更多地加以说明。同时,有一点是需要明白的,就是一个政府,不管它当初是被认为建立在“父权”、“人民的公意”或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哪一种基础之上,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取代其他一种而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始一个新的政府——我的意思是说,在上述的任何一个基础上开始创建的政府,依据继承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些与其所继承的人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依照该契约取得权利的人;基于“儿女生育”的权利,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可以享有;基于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赐给”的权力,只有根据继承权利规定授给的人才能拥有这种权利。
由前边我所讲的,我以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了,即利用万物的权利,本来是基于人类具有的维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儿子具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基于他们具有从他们父母的财产蓄积中取得同等生存与生活物资的权利;而他们的父母在自然慈爱的教导下,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来抚育他们,这一切全都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或继承者的利益,不能作为儿子们继承“统治权”与“支配权”的理由,这些权力具有另外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长子继承权也不允许作为借口来单独承袭“财产”或“权力”,这在后面适当的地方,我们将会看得更清楚。在这里只要明白一件事就足够了,这就是,亚当不能把任何统治权或支配权传给他的嗣子,他的子嗣由于没有承袭他的父亲的一切所有物的权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统治权。因此,纵使亚当由于他的“财产权”而使他具有了任何统治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统治权也已随他的死亡而告终止了。
亚当的统治权——假如因为他是全世界的所有者而对人类有支配权的话——不可能为他的某一个儿子所承袭,因为他们大家都有分得遗产的权利,每一个儿子都有权获得他的父亲的所有的一部分。所以亚当根据“父权”而取得的统治权——如果他有这种权的话——也不能传给他的儿子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如罗伯特爵士所说,这是一种凭着“生育儿女”而取得的对其所生者的权力,它不是一种可以继承的权力。这是一种导源于并建立在纯属私人性质的行为上的权利,因此由它而来的那种权力也是一样,是不能承袭的。父权既是一种自然的权利,只源于父子的关系,它不能被承袭就像这种关系本身不能被承袭一样。如果一个人可以承袭父亲支配儿子的父权的话,那么他作为继承人,照样能声称具有承袭丈夫对妻子的夫妇之权。因为丈夫的权力是基于契约,而父亲的权力是基于“儿女的生育”,如果他可以承袭由“生育儿女”而来的权力(除非生育行为也可以成为一个没有生育儿女者享受权力的一种资格,这种权力只能及于生育儿女者他本人,而不能及于别人),他便同样可以承袭那由私人性质的婚姻契约而取得的权力了。
这就使人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亚当既然死在夏娃之前,他的嗣子(比方说该隐和塞特)根据承袭亚当的父权的权利,是否对他的母亲夏娃具有统治权呢?由于亚当的父权不过是因生育儿女而取得的一种统治儿女的权利,因此,即便照罗伯特爵士的意思来说,承袭亚当的父权的人,除了亚当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的统治儿女的权利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承袭。所以,嗣子的君权不会包括夏娃,假如包括夏娃的话,那么这种君权不过是亚当传袭下来的“父权”,其嗣子必然是因为亚当生育了夏娃而获得统治她的权利的,因为“父权”不是别的东西,只是同生育儿女有关的事情。
或许罗伯特爵士会说,一个人可以割让他对他的儿子的支配权,凡是由契约可以移转的东西,也可以由承袭而取得。我认为,一个父亲不能割让他对儿子的支配权。他也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此种权力,但不能加以转移;如果有别人获得这种权力,那也不是由于父亲的许可,而是由于那人自己的某种行为。例如一个父亲违背天性,对自己的孩子不加以爱护,把他出卖或送给别人,而这个人又抛弃了他;第三个人发现了他,把他当做自己的儿子一样养育、抚爱和照顾。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没有人怀疑,儿子的孝顺和服从应该大部分献给他的义父,或作为一种报酬偿还给义父。假如其他两个人要向他索取什么,那只有他的生身父亲还有权利。他也许已经丧失了包含在“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条诫命中的大部分对他应尽的义务,但他没有将任何权利转移给别人之权。购买儿子而不照管他的那个人,凭着他的购买行为和生父的认可,得不到享受儿子孝敬的权利,只有那个凭着自己的权利,对那个垂死的弃儿代尽了父亲的职责和照顾的人,由于父母的抚养之恩,才使自己获得享受相应程度的父权的权利。在考察父权的性质时,这点将更容易为人所接受。
再回到目前的论证,有一点是十分明显的:父权只是由“生育儿女”得来(罗伯特爵士把它作为父权的唯一根据),既不能“转移”,也不能“承袭”;没有生育儿女的人不能取得基于“生育”而来的父权,就像一个人没有履行某种权利所依据的唯一条件就不能有某种权利一样。如果有人问,父亲支配他的儿子的权力是根据什么法律,我可以答道,那无疑是根据“自然”的法则,自然给予他支配他所生的儿子之权。如果又有人问,嗣子根据什么法律获得承袭的权利,我以为也可以回答说是根据“自然”的法则,因为我没有看见罗伯特爵士引用《圣经》上的一个字来证明他所说的这种嗣子的权利。“自然”的法则之所以给予父亲支配儿子的父权,是因为父亲确实“生育了”儿子。如果这一“自然”的法则拿这一父权给予嗣子,使他支配并不是他所生育的兄弟们,这样推论的结果,不是父亲没有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父权,就是嗣子根本没有这种权利,两者必居其一。不然很难理解“自然”的法则——也即是理性的法则——既因“生育儿女”这个唯一的理由,而给予父亲支配儿子的父权,怎样又可以不需要这个唯一的理由(换句话说,即没有任何理由),而给予长子支配他的兄弟之权。如果长子根据自然的法则可以承袭这个父权,而不须具有这种权力所根据的唯一的理由,那么最小的儿子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力,乃至于外人,也和长子与最小的儿子一样可以有这种权力了。因为既然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有父权,那么在没有任何一个人具备这种条件的地方,便是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权利了。我确信,罗伯特爵士拿不出什么根据来,假如有人能提出的话,我们将在下面探讨它是否能站得住脚。
假如说依照自然的法则,一个生育儿女的人有支配他所生的儿女的父权,而没有生育他们的嗣子也有支配他们的父权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依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因为是另一个人的亲属,并且大家都知道与他同一血统,有了承袭此人财产的权利,所以根据同一自然法则,一个完全不属于他的血统的陌生人也有承袭他的家产之权也同样有理。换一种情况说,假使国家的法律只给予那些保育和抚养自己的孩子的人以支配孩子的绝对权力,能有人硬说这种法律赋予了那些没有做过这种事的人以对不是他自己儿子的那些人的绝对权利么?
所以如果能够说明夫权可以属于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么我相信,罗伯特爵士所说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权可以为一个儿子承袭,继承父权的嗣子可以拥有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父权,并且依照同一原则也应当具有夫权,这些便也都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在这点没有得到证明之前,我以为我们可以放心地确信,亚当的父权,这种“父的身份”的统治权——假如真有这样的权力——不能传给他的第二代的嗣子,也不能为他所承袭。“父的权力”(如果这个名词对于罗伯特爵士有用的话,我可以承认它)永远不能消失,只要父亲存在一天,父权便不会消失。但是所有父亲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亚当的父权,或者从亚当处取得他们的父权,而只是各个父亲都根据与亚当享有父权同样的资格而具有各自的父权,即是根据“生育”而不是依据承袭或继承,其情况正如丈夫们的夫权不是由亚当那里承袭一样。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正如亚当并不具有那种足以使他对人类拥有“统治权”的“财产权”和“父权”一样,他那建立在这两种资格中任何一种之上的统治权(假如他真的有这种权的话)同样地也不能传给他的嗣子,而必然随其死亡而终结。因此,如上面所证明的,亚当既然不是君主,他那虚构的君位也不是能传袭的,所以现在世界上的权力不是属于亚当的权力。在“财产权”或“父权”方面,亚当所有的一切,依据罗伯特爵士的理论,肯定要随其死亡而告终止,而不能以承袭转移给他的后代。在下章中,我们将考察一下,看看亚当是否曾有如罗伯特爵士所讲的那样的嗣子,来承袭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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