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君主权利的继承者
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任何一群人,不论是大群或小群,即便是从五湖四海和天涯海角聚拢在一起的,从这群人的本身看来,在这群人中肯定有一个人,由于是亚当的嫡嗣,而天生有权利做其余一切人之王,其他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他;一个人生出来不是王就是臣民,这是一条不可否认的真理。”他又说:“假如亚当自己还活着,现在快要死去,也必有一个人——在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是他的嫡嗣,这是毫无疑问的。”假如我们的作者喜欢的话,假设这“一群人”全是世间的君主,那么依据我们作者的法则,“他们当中便有一个人天生就有做其余一切人的王之权利,由于他是亚当的嫡嗣”。这真是一个绝妙的办法,它通过设立成百上千的君主资格(如果世界上有那么多君主的话),树立起许多有君主资格并获得他们的臣民服从的人,来和现在统治着的君主相对立。这些人的君主身份,依照我们作者的意见,和现在处于统治地位的君主是同等有效的。倘若“嗣子”的权利有任何效力的话,假如像我们的作者说的那样,这是“上帝的意旨”的话,岂不是一切人,从最高贵的到最卑下的都要做他的臣民吗?那些具有君主称号而不具有做“亚当的嗣子”之权利的人们,能够凭借这个地位要求他的臣民服从,而不受同一法则的约束对别人服从吗?所以只有两种可能,首先是不能以亚当的嗣子的资格要求或据有世上的统治权,假如是这样的话,提出这一理由便没有意义,是否是亚当的嗣子对于取得支配权资格也就全无关系了。或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亚当的嗣子真的是具有政府与统治权的真正条件,那么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找出亚当的真正嗣子,将他拥立为王,然后世上的一切国王都走来把他们的王冠和王笏奉还给他,因为这些东西对于他们的臣民一样,已经不属于他们了。
亚当的嗣子既然有权做世间任何人(他们聚在一起便形成“一群人”)之王,那么确立一个合法的君主并不是一种必要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也可以有合法的君主,君主、君位和君权都不依靠它。要不就是全世界的君王除一个之外全部是不合法的,因而就无权使人服从。如果亚当的嗣子的地位是拥有王位和有权获得人民服从的依据,这样便只有一个人可以有这资格,其他的人都是臣民。不能向与自己同样是臣民的其他人要求服从,要不就是这个资格不是君主借以统治和要求人民服从的依据,这样,假使没有这种资格,君主还是臣民,两者必居其一。这种亚当嗣子的自然统治权的梦想,对于取得服从和进行统治都毫无用处。假如君主们不是,也不可能是亚当的嗣子,却同样享有统治的权利和要求臣民服从的权利,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我们却也必须服从他们,那么这种资格又有什么用处呢?既然他们没有这种资格,我们就完全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对于一个无权命令的人,我并没有服从的义务,这样说,我们便不受任何约束,都是自由的了,除非我们的作者或他的任何代言人能向我们指出亚当的真正的嗣子是谁。假如亚当的嗣子只有一个,世上就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君主,在谁是亚当的嗣子还没有解决以前,所有人都不能够心悦诚服地被逼着去服从,因为也许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年轻一代中的某个人就是亚当的嫡裔,而其余一切人彼此都有同等的地位。倘若亚当的嗣子不止一个,则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嗣子,每一个人都有王权。假如两个儿子可以同时是嗣子,那么所有的儿子同样都是嗣子,这样一来,一切人由于是亚当的儿子,或者是他的儿子的儿子,便都是嗣子。这两种情况必居其一,嗣子的权利不能介于这两者之间。根据这种说法,或只有一个人是君主,或者全人类都是君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也好,统治和服从的纽带都会因此而被瓦解。假如一切人都是嗣子,他们对任何人便都没有服从的义务;如果只有一个人是嗣子,在他没有为人所知和他的地位身份没有得到确立之前,谁也没有义务必须对他服从。
从古到今,为患于人类,给城市带来破坏,导致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很多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在于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假如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的作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予很大的注意,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因为如果这一点还有争论的余地,其余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结果只能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本就极其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更加热衷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种下永久的祸根,而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目前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
我们的作者更有解决这问题的责任,因为他断言“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这话使得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成为神圣的,所以便没有任何权力,也不会有任何考虑,可以从被授予了这种权力的人手中将其夺去,也没有任何需要和办法能用别人来代替他。如果“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而亚当的“继承人”就是用这种方式“被授予”这种权力,据我们的作者说,假如任何不是亚当的继承人登上了王位,其亵渎神圣的程度之大,宛如在犹太人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的人当了“祭司”一样。理由是这样的:“不独”祭司的职权“一般是出自神的规定,并且,它的指定”只能为亚伦一族及其后裔所专有这条规定,就使得这个职位不能为亚伦的子孙以外的任何人所享受或行使。因此,亚伦的后裔的继承,人们必须慎重地遵守,由于这个缘故,人们都能确切地知道谁是具有充任祭司资格的人。
现在,让我们看看,作者为了让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规定具有充当全人类君主之权的继承人”到底下了多大的工夫。我们看到的关于他们的第一次叙述是这么说的:“子孙的这种从属既是一切王权的源泉,出自上帝自己的意旨,因此国家的权力不单一般出自神的规定,而且它特定地指定授予最年长的两亲。”像这样重大的事情应该说明白,以便尽量减少可疑或者意义模棱两可之处。我以为如果言语能够清楚明确地表达一种概念的话,则亲缘或血统上不同程度的亲疏等一类名词就是可用的言语之一。所以我们本来希望我们的作者在这儿应该用一种较为明白易懂的词句,好教我们更加易于理解,谁是“神所规定被授予国家权力”的人;至少,他也应该告诉我们他所说的“最年长的两亲”是什么意思。因为我相信,假如已经把土地授予或赏赐给他,和他族中的“最年长的两亲”,恐怕他也会认为有必要请人把这个名词给他解释一下,并且他也很难知道这土地在他身后应属于什么人。
在恰当的语言中——在这类性质的论文中,恰当的语言是非常必要的——所谓“最年长的两亲”不是指最年长的男人和女人,就是指最早有儿女的男人和女人,那么我们的作者的论断即是说,在世的时间最长或者生儿育女最早的父母“根据神的规定”拥有“国家权力”。如果这话有什么悖谬,我们的作者应负责任;假如他的意思与我的解释不同,那也应该归咎于他没有把话说清楚。我坚信,“两亲”一词,绝不能单指男性的嗣续,而“最年长的两亲”也绝不能指一个婴孩……不过,如果只有一个,他可能就是真正的继承人。然而虽有“神的规定的授予”,我们仍旧对于国家权力应归属何人感到茫然,就好像完全没有过这种授予一样,或者我们的作者什么也没有说过一样。“最年长的两亲”一语,使我们对于谁是依据神的规定而应具有国家权力一事,比起那些从来没有听到过亚当的嗣子或者继承(这个词,我们的作者说得满篇都是)之类话的人,更加糊涂。他的著作的主要内容虽是教人要服从那些有被人服从的权利的人,而这种权利,据他说,是世代承袭的,然而针对哪些人是真正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一点,就如同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可望而不可即,任何人从他的著作中都发现不出来。
罗伯特爵士既然那样强调“传袭”、“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等名词,他怎么可能从来不告诉我们“继承人”是什么意思,也不指出认定谁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曾经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个问题时,只很当心地,并且很犹豫地接触它一下。他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上的政府和服从都没有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对于任何人也就没有用处了。因此,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不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而且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裔……这就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管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亚当联系在一起,凡给予亚当的权利,先给予他个人,而后由他转给他的后裔。”在这个地方,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君权传给谁呢?作者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这真是一种极特别的限制,对整个人类的限制。假使我们的作者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这个人或许可以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们而言,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能够帮助我们找得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十分失望的。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制”诚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寻找“继承者”的人节省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这样的继承者的话——然而这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什么贡献。固然,亚当的世系及后裔应拥有王权,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用最浅易的英语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哪一个不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只要这种身份存在着,它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不错,他还告诉我们说“这种继承人不独是自己的子孙之主,并且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一句话以及由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说明),他似乎暗示,最长的儿子便是继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这样讲出来。不过根据他在后头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认为这一点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即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具有充当嗣子的权利。不过我们已经说明了,长子的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我们也不难承认,父亲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的天赋权利;然而如果说长兄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旧有待于证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给予长子这种统治权,理性也无法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给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曾发现他天生地或是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所举出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微弱的证据,更确切地说,他倒是说明了与其相反的情况。
在前头引用过的一段话中还这么说:“因此,我们见到上帝曾对该隐这样说及他的兄弟亚伯:‘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句话,我可以这样解答。第一,上帝对该隐说的这些话,很多注释家很有理由地从我们作者所用的意思的方面去理解。第二,无论这话是怎样的意思,都不能够理解为该隐以长兄的身份对于亚伯享有天赋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倘若你做得好”为条件的,并且是对该隐个人说的,所以不论这话所指的是什么,都要看该隐的行为而定,而不是根据他的天赋权利,因而这话绝不可能是一般地确定长子支配权。在未说这话之前,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亚伯本来“根据个人的支配权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据神的规定”,该隐以继承人的头衔应当承袭他父亲的一切支配权,亚伯就不可能具有“个人的支配权”,而更不对嗣子的权利构成侵犯。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这话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状,和一般地许予长兄们根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承诺,那么我们就可以料想,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们,因为我们可以假定,在那时人类已由亚当繁衍起来,这些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还多,而亚伯在《圣经》中只不过提一提就过去了,原先的词句,依照任何正确的结构,都是很难适用于亚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样关系重大的学说建立在《圣经》中,用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未免过分,因为这文句尽可以作别的不相同的解释,所以只能把它当做一种拙劣的证据,其可疑的程度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圣经》上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别的什么赞同或是支持这种说法的东西。
我们的作者接着又说:“因而,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的名分,以撒就对他这样祝福道:愿你做你的众弟兄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我想这便是我们的作者提出来证明支配权基于长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证,并且是一个很值得赞赏的例证。因为一个替君主的自然权力辩护,而反对一切契约的人,拿出来作为证据的一个例子,其中所说到的一切权利,照他自己的论述,却完全是基于契约,并把帝位决定给予幼弟。除非买卖不算契约,不然他的这种推理方法,不能不说是异于寻常的。我们的作者明明告诉我们说“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可是我们姑且置此不论,来考察一下史实本身,看看我们的作者怎样应用它,我们便可以发现他有以下的错误:
第一,当我们的作者报道这事时,就像在雅各买了“长子名分”之后,以撒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为他说“当雅各买了……”,“以撒向他祝福”。但《圣经》上说的却显然不是这样,而在两件事之间,有一段时间的距离,如果从这故事的情节顺序来看,时间的距离还一定很长。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期间,那时利百加(以撒之妻)还非常美丽,也还年轻;但是当以撒向雅各祝福时,以撒已经老了。并且以扫也曾埋怨雅各(《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三十六节),说他曾经“两次”欺骗了他,“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这些话,我以为是为了表明时间的距离和两种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给予雅各“福分”以及命他做“他的弟兄们之主”,是因为雅各有“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拿出这个例子来说明只要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是《圣经》原文却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说,以撒绝没有想到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对雅各祝福时,他根本不当他是雅各,而仍当他是以扫;以扫也不以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样的联系,因为他说:“他曾欺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走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以扫不应该埋怨,说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所得的,只不过是以扫在出卖自己的“长子名分”时所卖出的罢了。因此,很明显,支配权——假如上述的话是就此而言的话——并没有被理解成属于“长子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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